新固废法对生产型企业的影响

2020-09-16 13:32张琰玲吴鲜菇
科学与财富 2020年18期
关键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张琰玲 吴鲜菇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修订发布,现行固废法共6章91条,修订后共9章126条,新增条文41条,内容上有较大变动的65条,是一次不折不扣的“大修”,本文主要阐述了固废法修订后对生产型企业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新固廢法;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通览全文,新固废法充分体现了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思路。本文从企业的角度剖析了新固废法在固废管理方面的新要求,为提高生产型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供参考。

1.新固废法在固废管理方面的新要求

1.1一般工业固废管理方面

(1)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境主管部门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

(2)增加了跨省转移固废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3)细化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废从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台账,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第三十六条)。

(4)新增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七条)。

(5)增加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第三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6)新增了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三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十八条)。

1.2危险废物管理方面

(1)新增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的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七十八条)。

(2)新增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九十九条)。

1.3其他固体废物管理方面

(1)明确提出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第六十六条)。

(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第六十八条)。

(3)提出加强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第七十三条)。

2.固废管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普遍加重

(1)普遍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固废法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惩重罚”方面达到了新高度,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是现行固废法的10倍。例如,现行固废法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而新固废法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而且“不按规定设置”包含了未设置和设置不规范两种情形。

“严惩重罚”的另外一个体现是,针对特定环境违法行为,除对企业本身进行行政处罚外,增加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新固废法应该是目前所有环境法律法规中适用“双罚制”最多的一部法律。另外,新法还增加了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的规定。

(2)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第一百一十九条)。

(3)对排污单位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领域,法律层面上,第一次提到将“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是2018年修正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象是环评报告的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而新固废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提出了“信用记录制度”,并且法律层面上第一次针对生产经营者适用信用惩戒,内容包括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等诸多措施,今后随着信用记录体系的完善,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将使企业“处处受限”。

3.结语

新固废法是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大意义。通读全文可以看到,新固废法对生产型企业提出了更多更严的管理要求,每一个管理要求均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对应,并且对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严惩重罚”,推动企业从管理上重视、行动上落实、责任上明确,依法规范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用最严密的法制保护生态环境。各企业应仔细研读新固废法,结合自身的生产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做好固体废物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指导员工规范管理固体废物,将污染防治扎扎实实落到每一个岗位。

参考文献:

[1] 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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