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拉蒙“新治理”理论的贡献、反思与启示

2020-09-17 06:41耿长娟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失灵萨拉非营利

耿长娟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 赣州341000)

一、引 言

2020年是我国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也是实现防疫胜利和恢复发展的关键期。为建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需要将多元统筹协作的治理模式制度化,构建公私良性的信任关系与互动机制,探索整合私有部门与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治理的制度化方式。因此,关注当代治理理论发展的最前沿,研究学界具有影响力的治理理论,对我国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建构具有启示性作用。而美国著名学者莱斯特·M·萨拉蒙对世界范围的非营利组织和公民社会做了深入比较研究,认为“全球性结社革命”已经到来,但是非营利组织在当代社会图景中却是一片“遗失的陆地”[1]。洛克斯指出,萨拉蒙的“合作模式却是解释现代福利国家的演变中美国非营利社会服务部门发展的最流行和被接受的理论。他的理论提供了一个丰富的理论框架,用来验证政府资助对非营利部门行为和组织治理的影响”[2]。

萨拉蒙以“社会起源理论”为出发点解释了非营利组织的兴起,引入了新的社会治理主体。他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到工具主义的视角,再到“新治理”的视角,不断对其理论进行自我超越。“新治理”理论引起了中西方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萨拉蒙对社会治理理论发展的重要贡献也得到了学者们的普遍认可。但还没有学者系统全面地梳理萨拉蒙各种理论的发展背景、衔接关系及其理论在西方治理理论中的地位和贡献等。对萨拉蒙“新治理”的发展逻辑与理论贡献进行系统梳理,并结合我国社会治理的实践困境,探讨“新治理”在中国的本土化过程,将具有理论层面的学术贡献和现实层面的借鉴意义。

二、萨拉蒙“新治理”:理论贡献

萨拉蒙探讨了非营利组织的“异化”,提出“志愿失灵”理论,重塑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新型关系模式,在“慈善革命”时代以工具主义为规制[3],提出了由“第三方政府”共同参与的“新治理”理论。

(一)解读:概念系统说

美国学者史坦伯格指出萨拉蒙为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做出了卓越贡献,这是“该领域在历史上第一次能够在跨国中利用统一的概念来测量和记录第三部门的规模与范围”[4]。萨拉蒙以社会起源说为起点,提出了结构/运作式的非营利组织定义,并预测了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新形式。

在“政府主导”或“社会主导”思想基础下,学者习惯把非营利组织的产生看作是对国家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回应。萨拉蒙首先借助于摩尔和埃斯平——安德森的“社会起源理论”颠覆了传统学者关于非营利组织存在的认知,从总的社会体系中重新解释了非营利组织产生的历史根源和发展的角色与规模,即国家与市场是为了弥补公民社会的主体——非营利组织能力的不足而产生的[1]。

随着“政府失灵”时代的到来,人们将焦点转移到了非营利组织身上。“我们正置身于一场全球性的‘结社革命’之中。”[5]德富尔尼等明确肯定了萨拉蒙的“非营利组织概念”在公民社会研究领域的重要贡献[6]。与西奥多、丹尼斯和安海尔等大多西方学者不同,萨拉蒙基于组织层面,对非营利组织作了结构/运作式的定义,包括组织性、私有性、非利润分配性、自治性与志愿性五个特征。萨拉蒙还从概念化、操作化及整合化三个方面建构了一套系统化的评价非营利组织状况的国际指标体系,这套体系具有很大的操作性[7]。萨拉蒙的非营利组织概念对促进跨国性和系统性的比较研究功不可没。

在“慈善革命”新时代,萨拉蒙又看到了非营利组织正在经历的一场新变革。“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带来的巨大财富导致了慈善领域的第一次革命,其标志是基金会一类慈善组织的创立,那么以社会创新与社会企业为标志的第二次慈善革命已经显现。”[8]公民社会领域出现了“资本聚合器、次级市场、社会与环境的对话、慈善银行基金会、企业代理、能力建设、门户网站与交流、公司发起的慈善基金以及资金合作等”新的非营利组织形式[8]。以新的社会问题为导向、以商业方式来解决社会企业的社会问题,将成为未来非营利组织的模式选择之一。社会企业不依赖于传统外部资源的捐助,而是积极采取创新方法来促进社会目的的实现和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反思:志愿失灵理论

萨拉蒙客观地肯定了非营利组织的优势,也理性地分析了非营利组织的问题,首次提出志愿失灵理论。“新治理”的参与主体——政府、市场乃至非营利组织,均存在“失灵”现象。

萨拉蒙打破了“非营利组织”神话。具体来说,“神话”概括为三个方面:(1)“德行完美的神话”(pure virtue),强调一种本着自由意志、助人利他、不图回报的志愿精神。虽然非营利组织的德行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还须意识到问题的另外一面,如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大量丑闻的出现以及对非营利组织免税地位的质疑”[9]。(2)“志愿主义的神话”(voluntarism),认为“真正的非营利组织主要依赖于、甚至排他性地依赖于私人的志愿行动和支持慈善事业的信念”[5]。似乎不接收政府的资金,单纯依靠志愿性服务,就不会削弱非营利组织的草根性和独立性特征。萨拉蒙认为这种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对立起来的观点与现实不符。(3)“圣灵感孕的神话”(immaculate conception),即非营利组织是近些年来新发展的一种组织形式,即“非营利组织在世界上大部分地区基本上是新型组织”[5]。

当然西方学者J.L.费尔南多、A.W.赫斯顿、克莱尔·美世及W.理查德·斯格特等也意识到了非营利组织的缺陷与问题,但萨拉蒙首次提出了“志愿失灵理论”的概念,并将其系统化和理论化,即慈善不足、慈善特殊主义、慈善家长式作风和慈善业余主义[10]。全球化带来的挑战与问题,使得非营利组织原有的消极作用与失灵特征更加突出。志愿失灵理论没有把非营利组织的产生看作是弥补政府市场失灵的制度性回应,相反政府的存在恰是为了弥补非营利组织的不足和缺陷。在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中,当非营利组织回应不足时,公共部门才伸出援助之手。萨拉蒙认为,对非营利组织的美化,转移了人们的目光,从而忽视了隐藏在“光环”背后的失灵问题。

(三)超越:新型合作和政府工具理论

为了克服当代社会治理的三重困境——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志愿失灵,由“第三方政府”共同参与的、合作伙伴式的和以新治理工具为手段的“新治理”理论出现了。“新治理”理论认为,既要发挥政府的功能,又要关注市场主体与公民社会的积极作用,同时不可忽视多元治理主体的异化与失灵问题。

传统的“公民社会范式”或“国家主义范式”都陷入了对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关系的零和博弈误区中,即二者是“你死我活”的一种竞争关系。萨拉蒙打破了传统认知,强调国家与社会的正和博弈关系。他以社会服务活动为依据(分为社会服务的资金筹集者和实际供给者),推导出四种关系模式:政府主导型、第三部门主导型、双重模式及合作模式[11]。为了避免“志愿失灵”所带来的问题,并与政府的角色相得益彰,萨拉蒙提出了志愿失灵的解决路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伙伴模式,即政府是资金的提供者,非营利组织是服务的实际提供者。虽然说合作模式并不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但是它会把非营利组织提供多元化服务的优势与政府的整体性优势、民主决策的优势结合起来。萨拉蒙的“第三方政府”模式是指政府、私人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共同参与、共同分享权力、共同承担责任的多元合作模式,但是这种模式也面临着各种新的挑战。第三方政府作为新的公共行为主体,来分享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受到了广泛质疑[5]。这其实是治理理论面临的共同问题。萨拉蒙指出不应该漠视第三方主体的缺陷,关键在于通过何种途径来规制多元化的第三方政府的行为。

为了解决新挑战,萨拉蒙提出了政府工具论,这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合作模式中的公共行为,也是对间接政府行为所引起的“合法性困境”的一种制度性回应。正如萨拉蒙所言,“公共行动工具是一种可辨认的通过集体行动致力于解决公共问题的方法或途径”[12]。萨拉蒙对传统工具理论作了新的拓展,具体可概括为:(1)工具存在共性和个性。工具选择需要根据场合与效应来判定。萨拉蒙提出了评判政府工具的五个标准,即有效性、效益性、公平性、可管理性与政治合法性。在“慈善革命”新时代,社会企业作为新的组织形式,运用新的跨界工具,按照企业运作模式,以解决新的社会问题。(2)工具将公共行为“结构化”。工具所促进的是一种制度化的关系,公共活动中的参与主体、作用与合作模式都得到了具体界定。(3)工具所结构化的行动是“集体行动”,解决“公共问题”,不过这种集体行动包括政府与私人主体的两种行为模式。

(四)再超越:“新治理”

现代公共治理危机呼吁新的治理主体、模式和方法。以詹姆斯等学者倡导“没有政府的治理”[13],斯蒂芬和安德鲁等学者主张“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范式[14]。萨拉蒙超越传统认知,提出了“新治理”范式,即“一种在‘第三方政府’时代解决公共问题的新方法”[12]。具体概况为:(1)需要大量依赖第三方主体的参与来实现公共目标,把公共利益的需求方也纳入治理主体中,把各种社会力量全部动员起来,强调多元参与、协同治理的合作性本质;(2)需要“从一种新的、更加连贯的方法”来解决公共问题[12],就是因地制宜地把各种治理工具吸纳到公共治理领域中来,并有机地协调与整合,规避“第三方政府模式”带来的挑战与机遇,防止集体行动的困境和寻租问题。

(五)萨拉蒙思想的内在发展逻辑

总体来看,萨拉蒙的“新治理”理论主要由五大理论组成,即非营利组织理论、志愿失灵理论、第三方政府理论、合作伙伴关系理论和新工具理论。图1展示了萨拉蒙的各个理论自成体系,却相辅相成,呈现出一种螺旋式逐步升华的内在发展逻辑。

图1 萨拉蒙“新治理”理论的内在发展逻辑

萨拉蒙首先以40多个国家的调研数据为基础,基于“社会起源说”提出了结构/运作式的非营利组织概念和分类计量体系,解释了非营利组织的兴起,引入了新的社会治理主体。其次,意识到了新主体在社会治理领域中的合法性身份问题,即非营利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存在的“异化”问题,打破了非营利组织的三个神话说,提出了著名的“志愿失灵”理论。再次,重塑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新型合作伙伴模式,意识到了“第三方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分享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最后,将“新工具”作为一种规制性回应,为克服当代社会治理的“三重困境”提出了由“第三方政府”共同参与的“新治理”。

三、萨拉蒙“新治理”:本土化反思

为解决我国社会治理危机,学术界也一直在寻求适合我国现实国情的社会治理模式。萨拉蒙的“新治理”作为一种具有国际视野的治理理念与治理实践,在我国也有一定的适用意义与应用价值。

(一)公共危机治理与萨拉蒙的“非营利组织理论”

勃特克和普雷契特科指出,萨拉蒙不仅关注非营利组织对于现代福利国家的支持和帮助,更重要的是萨拉蒙还注重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15]。我国政府依然掌握着大部分的社会资源,各类非营利组织的参与范围虽广,却深度不足,甚至流于形式,不能够与政府进行平等、协商式的合作。如何促使政府在制度层面、激励监督层面发挥作用,鼓励民间慈善力量的壮大,是我们建构现代化治理模式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非营利组织的天然优势在于其灵活性与应变力,这是在处理危机事件时最不可或缺的因素。

在当今世界,各类公共危机事件频发,诱因与形式也多样化,紧急危机状态不仅考验一个国家的治理水平,更考验政府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决策能力。能否及时地处理好突发事件,不仅关乎政府公信力和社会稳定性,而且关乎国家的生死存亡。危机时代对政府的动员能力与资源整合能力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在“最小的政府,最大的治理”背景下[16],政府还需要借助其他社会力量来化解危机,如调动私有组织、非营利组织与公民的参与热情,三种主体的多形式合作,发挥各自的管理优势并相互支持,在多元化基础上积极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非营利组织发展与萨拉蒙的“志愿失灵”

萨拉蒙的志愿失灵理论是一种组织和制度意义上的“异化”现象,是非营利组织在运行过程中对组织目标的偏离和功能性变异。志愿失灵理论强调理性地看待非营利组织的双面特性。多莱里和沃利斯以澳大利亚的社会服务供给为例,验证了萨拉蒙的志愿失灵理论对澳大利亚非营利组织的优缺点的解释力[17]。我国非营利组织在发展中也表现出了一定的问题与缺陷,如内部管理不科学、财务监督不健全、信息披漏不及时和协调性差等。因此需要警惕非营利组织的自身盲点,预防业余性和分散性,引导非营利组织的良性发展。

(三)结构重塑与萨拉蒙的新型“合作伙伴”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迁,而与之相对应的政治结构调整却并未完全同步,已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结构中的多元利益需求。

传统理论认为,市场失灵的第一次分配失误,需要政府干预。当政府出现问题时,则由非营利组织补充与替代。萨拉蒙颠覆了这一传统的分配逻辑,提出了新型的政治结构模式,认为治理的先入主体是市场失灵与非营利组织失灵,因此离不开国家的干预与调控。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并不是零和博弈的关系,不是竞争与替代,不是此消彼长,而是一种正和博弈的合作关系。政府大包大揽的思维模式,试图把非营利组织的活动项目全部纳入行政体制内,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政治结构的重塑,就是政府与市场、非营利组织关系的再调整。因此,我国政府已经逐步放权于非营利组织,“政府—企业—媒体—非营利组织”之间正在建立网络式的合作伙伴关系。

(四)“大数据”与萨拉蒙的“工具论”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正改变着我国的社会面貌与政治格局。公民的社会观念和政治参与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公民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社会交际,开展社会公共活动,形成了一个“虚拟性”的公共领域。大数据背景下,公共治理呼吁一场变革政府工具和转变治理范式的运动。萨拉蒙的政府工具论,为公共治理的科学决策带来了新的路径和支撑。政府、私营组织、非营利组织等治理主体通过对新工具的选择、组合和创新形成有效的治理模式,解决了治理中存在的分散性、碎片化、不信任和协调性差等问题。

根据夹持器组成的封闭五边形向量的投影关系,得出l1、l2、l3、l4与α1、α2、α3、α4之间的关系,用于确定α1、α2:

萨拉蒙认为每种工具适用的场景与范围各不相同,工具的选择决定着公共治理目标的最终实现。例如“补助金”工具涉及一个层级的政府向另一层级政府机构或者私人机构的支付转移,但是不同的拨款项目会因为对目的、受益人范围、资金如何分配及其他特征的差异而不同。

萨拉蒙认为传统非营利组织普遍关注提供的服务等产出,对服务的结果与效益重视不够。在“慈善革命”时代,非营利组织应该尝试引进新的金融工具来提高服务质量,如贷款、股票、固定收入证券、资产证券化、社会目的投资和购买服务和新形式法人等[3]。这些对于促成我国非营利组织新形式的发展具有启示性意义。我国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引入私人领域的资金,增强资本的流动性,注重志愿服务的效益。

(五)全球治理与萨拉蒙的“新治理”

萨拉蒙看到了非营利组织在全球治理舞台上的重要作用。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更不能忽略非营利组织的国际交流能力的培育。在全球治理背景下,政府直接参与较多,而活跃于国际层面的非营利组织发展还有待成熟。我国非营利组织不仅要积极地参与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也要努力参与到全球治理和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中。例如壹基金就坚持走出国门,参与全球灾害治理的行动,与许多国际性社会组织形成了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提升了我国民间社会组织在国际领域中的影响力,在日本地震、泰国地震和朝鲜饥荒中积极参与救援活动,进行物资发放和医疗援助。壹基金的救援联盟积极参与到尼泊尔地震的救灾项目中,与国际知名公益机构救助儿童会合作,建立了许多个儿童服务站,并制作中长期救助项目规划,促进当地医疗体系走向正规化。

萨拉蒙的“新治理”就是对当代社会治理困境的反思与路径探寻。“新治理”强调公私的权力共享,责任共享和目标共享,在治理过程中,不厚此薄彼,不妄议孰是孰非,而是理性利用双方优势,达到最佳治理。他的新型合作模式,强调取长补短,异中求同,是一种融合性的思维范式。这一新的治理理念,对促进我国建构现代化的治理体系有一定借鉴意义。

四、萨拉蒙“新治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启示

2020年举全国之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考验了我国应对突发性公共危机的社会治理能力。疫情防控中,政府发挥了关键性的主导作用。疫情是危机,也能成为契机。疫情过后,需要充分地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作用,促进政府与社会力量相互合作,完善社会治理格局。“新治理”理论可以为我国疫情过后的社会治理提供新的思路和启示。

(一)重新审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与异化

1.提升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

具有自治性和倡导性的非营利组织在现代化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深受西方学者的推崇。按照萨拉蒙结构/运作式的非营利组织界定标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自治性尚有待提高,而且绝大多数非营利组织活跃于社会服务领域,缺乏促进民主化进程的倡导性功能。但是我国非营利组织需要对自身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重新定位。例如疫情期间,非营利组织服从政府统一领导,立足于所在社区,多渠道筹集抗疫物资,主要是起到了辅助性作用,而不是“服务供给者角色”。疫情后期,非营利组织的角色与作用需要提上日程。

提倡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也要防止步入误区,即为了绝对的独立性,而只接纳慈善性的收入的误区。实际上在美国来自个人、公司和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大约只占10%,而来自政府资助,以及教育和医疗等服务性收入大约分别占40%[1]。“慈善革命”新时代,“新的资金来源区别于传统的慈善捐赠,体现于多元化、多样化的慈善投入”[8]。在建构我国现代化治理体系时,强调非营利组织的自治性[18],也要注重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市场在资源上的合作和互补,引入多元化的融资模式。

2.防止非营利组织的异化

不能对非营利组织抱有非实际的幻想与完美情结,不能忽略非营利组织的“异化”问题。斯特里滕补充道,非营利组织在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更倾向于服务特殊的利益群体而不是到最贫穷的地方服务,更倾向于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组织计划缺乏创新意识和持续性,甚至还对人类和平构成了威胁[19]。例如在防疫抗疫过程中,我国非营利组织彰显不同的优势,有序参与了疫情防控,但是也出现了反应速度和执行力度的质量参差不齐、管理不完善、滥用资源和角色定位不准等失灵现象。还要防止非营利组织作为服务供给者,进行“腐败”现象和“黑箱操作”,或者利用信息优势滥用权力等现象的发生。

3.发展新型社会企业的积极作用

萨拉蒙指出,“慈善革命”时代,新的行动者、公私资金与金融工具进入到非营利领域中,如私人企业、股权投资和养老金等,最终产生了新的制度形式——社会企业或者混合企业。“这些机构既不是基金会,也不是私人企业。他们更多是一种混合形式的机构,兼备贷款和基金的功能。从组织形式上说,其中一些是非营利组织,一些是新的组织形式。”[20]疫情结束后,我国社会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催生新的经济模式和组织形式。因此更需要发挥社会企业在促进复工复产、提高就业率、协助企业渡过难关和发展多种就业模式等方面的作用,推动我国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

(二)构建新型合作模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加强治理体系主体的多元化,建构“第三方治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治理,已是形势所需。政府的优势在于资源整合、民主化和制度监督,非营利组织的优势则在于个性化服务、快速及时与灵活性。因此需要多方主体取长补短,相互配合,建构新型的治理模式。

1.加强政府内部联动

在危机时代,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等议题已经超越了单一行政区域政府的治理能力范围,呼吁政府间的跨域协作模式。政府应该摈弃传统思维,提高大局意识,加强部门联动,形成一股合力。中央地方上下协调、各省市纵向协调、跨省跨市横向协调,形成一个有效运转、互动有力的治理新格局。例如在疫情暴发时期,医疗资源短缺,政府间进行了良性的联动合作,有效整合了医疗资源和医护人员,进行了区域重点防控,有效阻止了传染病的迅速蔓延。

2.完善公私协作

萨拉蒙指出,政府善于“掌舵”,应该发挥政府的资源整合力,对改革进行全方位规划,积极为治理提供坚实的政策保障。私有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善于“应变”,可作为具体服务的供给者。在发挥各自优势的前提下,发展以政府为主导和非营利组织积极配合的“调试性合作”模式,建立多视角、多方位、多层面和多领域的全面协作框架。疫情结束后,要促进政府与各类慈善组织的相互合作,发挥各自优势特长,促进社会经济复苏,促进农村脱贫攻坚,构建社区良好治理。社会治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各方主体利益诉求多样化,疫情结束后的社会治理复杂性也会日益加剧,单独依靠政府力量无法解决所有疫情后期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因此,需要促进公私协作,从政府集权向社会分权,由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由划桨者转为掌舵者,合理科学地下放部分公共权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3.促进统筹协作制度化

萨拉蒙指出,制度环境是一个影响公共治理效果的重要因素,应将制度建设贯穿于治理体系建构的始终。我国政府逐步退居二线,间接性政府行为增加,需要将新型政府的责任与权力从制度层面固定下来,保证政府遵守治理过程中的行为规则,从而真正地打破政府的话语垄断权,减少政府干预和直接管理。首先,释放非营利组织的新活力,为“第三方政府”参与社会治理创造更多的机遇平台。其次,需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完善非营利组织的问责机制,提升非营利行业的自律性和自我治理能力,使其真正成为政府的得力助手,减少政府负担,赢得社会信任。最后,政府作为规则制定者,还需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则,以加强对社会力量的内部整合与协调,化解社会力量内部的失灵局面,制定提升社会组织内部行动力的规范与制度,从而提供更好的、多元化的公共服务,完成社会治理的最终目标。

(三)引入新工具,提升治理能力

治理工具逐步成为连接公共目标与治理效果的桥梁。防疫过程中传统治理工具与新的治理工具相互协作,在疫情防控中发挥出了积极作用。不过也要尽力避免合法性不足的、简单粗暴和硬核式的治理措施。

1.保持治理工具的多样性

除了传统的行政工具外,发展至今,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工具也被囊括其中。治理工具发生了从直接到间接,从可见的到非可见的多元工具并存的转变。直接性工具主要包括直接政府、行政管制、政府公司(国有公司)、经济规制、公共信息及直接贷款等。间接性工具主要有社会规制、合同、贷款保证、补助金、税收支付、费用和收费、保险、侵权法以及政府赞助的公司和志愿性工具等。

2.恰当选择治理工具

萨拉蒙认为新治理需求特定的技能,如谈判、说服、合作和赋能(enablement skills)等,其中赋能又包括激活、协作和调制技能等。激活是指获得网络参与,协作是指劝说参与者合作,调制是指提供足够的激励促使合作行为[21]。我国政府如何选择恰当的治理工具,实现信息监控,掌控社会动态,预防危机事件,是促使我国公共治理从“传统治理”向“现代化治理”转变的关键。

3.创新治理工具

“互联网+”和大数据作为信息化时代的新工具,为政府治理提供了技术支撑,已经逐渐被政府采纳。新的治理工具强调的是一种公共行为的选择,促进的是一种制度化的关系,强调的是非中心化、自组织性、非权威性和高效性。2009年奥巴马政府把“大数据”概念全面引入到美国的公共治理中,不仅为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了解政府决策提供了技术平台与渠道,还界定了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避免了在国家与社会主体之间进行选择的窘境。在我国,新媒体、微信、抖音、新闻发布会和12345热线都为2020年宣传疫情防控措施,加强政府与民众间的互动和沟通做了重要贡献。

(四)培育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

欧美发达国家的非营利组织具有丰厚的资金物质援助和技术支持,时常参与到国际事务中去。相较而言,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也有外事活动,但大多是因为接受了一部分海外资金支持和合作项目,实际上真正走出去的外向型组织数量还不多。政府应该大力鼓励我国非营利组织作为民间外交力量积极参与国际活动,开阔国际视野,参与国际合作和国际危机事件处理,强化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全球治理能力。尤其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经成为“国际公共卫生危机事件”,世界卫生组织呼吁政府和国际机构的积极参与,也呼吁各种压力集团、非营利组织、私人企业、利益团体的广泛参与[22]。中国红十字会志愿者参与伊朗救援,被伊朗赞为“最美逆行者”,新阳光慈善基金会和中国深圳猛犸公益基金会也为欧洲提供了继续医疗物资。疫情全球爆发时期,参与国际救援将为我国非营利组织走向国际积累经验,并培养和储备国际人才。这将大力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慈善援助,成为我国非营利组织提升国际影响力的关键点。

五、结 语

社会治理是特定社会环境下的政府与社会组织行为。萨拉蒙的“新治理”是对传统治理模式的补充与超越,随着其理论、研究方法的逐步完善和系统化,我国学者也广泛研究和引用“新治理”理论。它不仅为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与发展提供了系统的研究视角,还为推动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提供了新的工具和手段,这一理论对我国社会治理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萨拉蒙“新治理”的本土化反思为我们带来了许多经验性启示。库提指出,萨拉蒙的理论比较支持美国的非营利模式[23]。任何一种理论也都有自身的局限性,关键在于如何取其精华,进行批判性吸收。勃特克和普雷契特科指出,虽然萨拉蒙强调国家与非营利组织的积极性关系,但是他并没有形成一个一致性的与积极性的理论框架或者说“范式”去解释他的理论期望和现实可能性之间的一致性[15]。因此,需要正确处理外来与本土、传统与创新的关系,立足其理论的内在逻辑上,结合我国的社会科学体系,促进一场本土化的学术启蒙。把广泛接受的国际专业共识深深地嵌入到我国治理实践中来,最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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