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探究

2020-09-22 10:04韩顺霞
名城绘 2020年7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公证

韩顺霞

摘要:共同遗嘱是根据设立人的意志所执行的,是对本人的想法的真实表示,通过生前对内容的设立在死后进行生效的法律形式。因此,目前来讲对于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的相关问题,也就成为了在继承过程中需要重视的问题。文章通过对共同遗嘱进行分析,通过正确的理解来进行公证实践。

关键词:共同遗嘱;法律效力;公证

共同遗嘱根据双方意见来进行设立,公证处应该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来进行真实性的证明,其中按照遗嘱人所在地或遗嘱设立地来进行公证处理。需要當事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财产证明,本人到公证处进行申请。但是,在此过程中,常常会因为各种因素造成公证无效的问题。因此,本文阐述了在实际公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相关对策。

一、共同遗嘱公证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在共同遗嘱继承过程中,常常会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产生一些法律问题,常常表现行为能力有瑕疵、财产范围不明、修改撤销困难等,具体表现为:

1.1共同遗嘱人行为能力瑕疵

在进行共同遗嘱公证中,由于立遗嘱人自身身体及思维等各方面都不同,尤其在一些法律方面的理解会有差异,在进行共同遗嘱办理过程中,当一方与另一方看法存在差异时,有可能不能够及时的发现。因此,在实际的办理过程中,公证员会进行分别的沟通交谈,并建议不订立共同遗嘱,而是分别订立遗嘱,以确保双方所立遗嘱能够尽可能生效。但如果当事人坚持要求办理共同遗嘱,公证机构还是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1.2财产范围不明

在遗嘱公证环节中,对遗嘱的审查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如果未能有效进行审查,常会导致各种法律问题出现,最终使公证无效。其中在财产方面的审查是尤为重要的,如果遗嘱人在此方面处理不清,设置不当等,都将造成此遗嘱设立失效。在实际的生活中,有一些夫妻之间在进行遗嘱的设立时,往往在进行财产设置时,没有写明具体的财产内容,只是用某某名下的所有财产进行表达,这样的方式在继承时往往会出现较大的问题,继承人在继承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来证明符合遗嘱中所表示的财产部分。因此,在进行共同遗嘱的公证中,要做好对相关内容的审查工作,尤其是财产的范围要确定好,使其材料符合真实性、有效性,确保公证过程能够有效完成,避免各种法律问题的产生。

1.3修改撤销困难

在所立遗嘱生效之前,遗嘱人在没有申请的情况下是不得进行任何的更正或撤销的。对遗嘱人的意愿也成为其中唯一的变更途径,因为遗嘱的确立因诚信而确立,却又会因为诚信而撤销,但是对于特殊情况、紧急情况等,遗嘱人对进行变更及申请时就会变得非常困难,这也是目前大多数人主张废除其规定的原因。

二、共同遗嘱公证法律问题的防范及阐述

共同遗嘱在公证中,会对其法律效力造成影响,进而影响公证的结果。为此,在公证的过程中,如何确保公证的法律效力,关键在于强化对其的审核和义务的履行,从根本上保证共同遗嘱的公证合法有效。并且在公证中的各种法律问题,要进行明确阐述,规避其相关风险。因此,具体的共同遗嘱公证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2.1共同遗嘱的设立一定要尊重遗嘱人的自身意愿,遗嘱人在没有意识或被他人胁迫的情况下,所立遗嘱是无效的。在实际中发现,共同遗嘱设立人由于各方面因素,在进行遗嘱公证过程中,可能不是出于自身真实意愿。因此,在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要充分核查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防治是被胁迫等因素。如,两位老人名下有套房产,其中儿子想要其中一套,想要将其转移到自己名下,强迫老人进行遗嘱设立,这种并非遗嘱人自愿的情况下的遗嘱是无效的。

2.2对遗嘱的内容要进行严格的审查,是完备法律效力的重要基础。因此,在进行共同遗嘱公证中,要确保以下几个方面:

2.2.1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进行

遗嘱的相关内容在我国《继承法》中有明确规定,要在社会道德的基础上,确保内容的合理合法。其中,对于财产的相关处理,也要保证设立人能够有生活保障。如,有对老人在进行遗嘱设立时,其中大女儿早年得病,生活不能自理,但是却将遗产全部留给儿子,这样的遗嘱在内容上并不是全部有效的。因此,在进行遗嘱的公证中,要对其中的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其内容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

2.2.2遗嘱内容只涉及共同遗产

在对共同遗产的处理中,要对遗产的所有权进行明确。其中,在共同财产中,如果部分财产属于其他人,那么共同遗嘱不能作为共同的财产来处理;其次,在进行共同遗嘱设立时,夫妻双方要共同取得对方同意;最后,在法律范畴内,对于只有使用权的财产不能作为遗嘱内容。

2.3对共同遗嘱的公证过程中,要对其中的相关法律进行理解,这样才能最大化的减少产生的法律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对共同遗嘱的生效与撤销问题中,是其中解决公证的关键。具体表现在一下方面:

2.3.1共同遗嘱要明确阐释,其生效时间是双方死亡的情况下即为生效。对于其中一方还在世的这种情况共同遗嘱是未生效的。因此,要进行及时的阐述来消除其中的疑虑。

2.3.2共同遗嘱对撤销权的解释中发现,一方死亡一方在世的情况中,如果一方要进行撤销或变更遗嘱,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共同遗嘱中有明确规定另一方有更改撤销权,那么其中一方就可以进行更改撤销;然而,如果遗嘱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那么是无法进行变更的。因为,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对共同遗嘱进行变更或撤销,会使共同遗嘱的民事行为不完善,这与其中的法律约定不相符合。

4.1在对共同遗嘱进行公证的过程中,其中特殊的情况要根据我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对设立人进行及时的阐释。因为,在共同遗嘱的设立中,大部分的对象都是老年人群体,其本身年龄和文化程度的限制,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合理的处理,能够体现公证的合法及道义。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共同遗嘱的公证中,对公证的法律效力有所弱化,不利于遗嘱设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对文中的分析得出,其中公证的法律问题多集中于公证相关人员的意识、公证的办理撤销等问题中。对于规避公证中的法律问题,要明确问题所在,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分析,从根本来规避其中的法律问题,进一步提升民众自身的法律意识,从而提升共同遗嘱在公证过程中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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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南京市栖霞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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