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内未成年犯分管分押制度执行的困境与对策

2020-09-26 13:18黄高勇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3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分管分押 混押混管

作者简介:黄高勇,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29

青少年的健康成長不仅关系到个人、家庭的命运,更是关系到国家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以来都是令人棘手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根据2020年6月1日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的数据,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连续多年下降趋于平稳后有所回升,其中成年人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与黑恶犯罪等问题相对突出。作为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羁押场所,看守所对待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对未成年在押人员进行保护和教育。然而由于未成年监室少、看守所警力配备不足以及未成年在押人员少, 却同案人数多、人员类型多等原因,在实际中,未成年在押人员与成年在押人员混管混押的问题依旧存在,甚至屡见不鲜,久禁不绝。

一、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实行分押分管制度的必要性

(一) 防止未成年人被“二次感染”

走向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文化水平不高,有超过60%的未成年犯来自离异家庭。他们只是缺乏监管和教育,误入歧途走向犯罪的深渊,主观恶性较低。而看守所内,有相当一部分成年犯是惯犯,曾多次受到刑事处罚,主观恶性极大。如果实行混押混管,这部分成年人会潜移默化地影响未成年人,甚至会主动传授未成年人犯罪方法,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再次犯罪,走向恶性循环。

(二) 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

未成年犯罪人大多是学生,且多是初犯、偶犯,实行分押分管可以使未成年人在押人员处于一个相对独立、隔离的环境,有利于管教民警对未成年人进行针对性的矫正和教育,能够有效地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确保其能顺利回归社会,改过自新。

(三) 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的心理和生理都尚未成熟,缺乏保护自己的能力,在看守所内容易受到“牢头狱霸”的欺凌。 “牢头狱霸”在看守所内拉帮结派、称王称霸,本身一直是看守所内“老大难”的问题。而一旦让未成年人与“牢头狱霸”接触到,未成年人可能会遭受他们的凌辱、虐待,加之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心理承受能力较差,极易产生严重的心理阴影。

(四) 是保障人权原则的重要体现

刑事诉讼中的保障人权原则,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具体化。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押分管制度更是人道主义的体现,折射出司法文明。 在监狱和看守所中,未成年人作为特殊而又弱势的一类群体,其生理、心理、阅历、认知等各方面区别于成年人,更应该保护其人权,而未成年人分押分管制度便是其中重要的一项措施。

二、未成年犯分押分管实务中的困境及原因

(一)看守所内的客观问题

1.看守所基础设施不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看守所的监室和容量已经无法满足对未成年人分别羁押和分类羁押的要求了。某些看守所修建多年,设施老化严重,且其设计的容量、规模和基础设施与当前的实际需要已经完全不匹配。在羁押压力不断增大时,看守所便只能充分利用甚至超员使用监室,这便直接导致了未成年与成年人分押分管的困难。在监室不够的情况下,未成年与成年人混管混押现象的出现也就很难避免。

2.看守所干警数量不达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看守所干警配备:县(旗、市)一般不得少于十二人,月平均人犯数超过一百人的,一般按百分之十五配备;大中城市看守所,一般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二十配备。”一方面,看守所的警力配备一直都达不到以上标准,不能满足看守所日常的监管工作需要;另一方面,由于看守所工作的严密性和封闭性,难以吸引到人才,专业业务人才短缺,再加上看守所本身警力一直不足,导致干警的工作任务繁重,便进一步加剧了看守所内干警人员的流失。如此一来,本身看守所内的日常监管就已力不从心,便更无法分出警力去专门执行未成年人分押分管制度了,即使能够执行,效果也并不理想。

3.看守所在押未成年人少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一直贯彻执行对未成年人“少捕”“慎捕”的原则,看守所内的未成年人在押人员数量也不断减少。而在目前看守所配套设施不足和监管干警警力严重匮乏的情形下,将为数不多的未成年人进行集中关押,容易引发危险。

4.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同案犯多

随着信息网络的迅猛发展,人际关系变得复杂化,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数量有抬头的趋势,且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犯罪人数趋于集团化。面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团伙犯罪,看守所就必须同时考虑同案犯罪嫌疑人分开关押以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关押的问题了,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还要考虑男女分押的问题。而在看守所监室不足的情况下,往往是“鱼与熊掌,二者不可兼得”,看守所不得已只能选择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关押到一起。

有部分学者认为,可以将同案犯罪嫌疑人进行异地关押来解决此问题,然而实务中,这会极大的增加诉讼成本,带来不便,实务人员怠于操作,还是无法实质性解决问题。

5.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类型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在司法实践中,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他们的刑罚往往较轻、刑期也往往很短。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如果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就将留在看守所内执行。这便直接导致了看守所存在未决犯罪嫌疑人和已决服刑犯、已决待送犯之间相互混同羁押的问题,使得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押分管难以实现。

(二) 看守所对待未成年人工作理念的滞后

未成年犯大多思想偏激,信仰迷茫,道德觀、价值观与社会主流观念存在偏差,社会责任感缺失。但正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可塑性强,在教育和感化后是可以改过自新、走上正途的,所以对于未成年犯的矫正工作便显得尤为重要。但在实践中,多数看守所对未成年人“重管轻教”,想当然地认为加强未成年人的物质生活保障便可以了,而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关心不足。 且看守所相对封闭隔绝,气氛灰暗、严肃,死气沉沉,精神文化活动极其匮乏,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矫正教育。

另一方面,看守所内缺乏精通教育学和心理学的人才,来对未成年人进行科学、规范的引导。实务中,看守所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往往侧重于普法教育而轻视道德教育、侧重口头教育而忽视身体力行的引导。

(三) 驻看守所检察室监督乏力

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的规定,驻看守所检察室在发现看守所有未执行未成年人分押分管情形时,应当依法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责令改正。然而,由于监室不足、干警有限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押混管,驻看守所检察室干警多多少少对此情况是了解的,虽然知道不合规范,也建议纠正,但看守所却难以拿出有效的策略来解决混押混管的问题,导致此类问题周而复始地存在。检察室提出的纠正意见缺乏刚性,在某种意义上,默许了混押混管现象的出现。

三、 改善看守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押混管困境的对策

(一)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并优化警力配置

看守所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极为重要的羁押场所,其设计容量应当与当地的犯罪率相适应。对于设备陈旧、设计落后的看守所,应当及时改建、扩建,加大资金投入,增加监室的数量并完善相关设施的建设,为未成年人分押分管制度提供最基础的物质保障。

同时应增加管教民警的人数,并提高未成年人管教干警的专业水平。一方面,这需要公安机关对看守所的重视,加大看守所的警力配置,必要时可以利用协警充足警力,保障看守所不会出现“犯多警少”的局面;另一方面,需要提高看守所干警的知识文化水平,使其重视未成年人分押分管制度,并熟练掌握心理学、教育学和社会学等知识,保证管教干警能对在押未成年人进行科学、有效的矫正和教育。

(二) 在未成年监室内加入适量成年人

如果短期内,无法实现看守所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则看守所可以根据实际羁押情况,考虑在未成年监室内加入适当适格成年人。看守所可以选择性的将一小部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积极认罪、悔罪,态度端正、主观恶性较小的成年在押人员与未成年人进行混合关押,具体数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三) 完善检查监督体制

首先,检察机关应当强化驻看守所所检察人员的监督意识,使其认识到分管分押制度的重要性,督促驻看守所所检察人员的监督工作,不断向看守所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要求看守所加强物质和人员保障。其次,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要分析所内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特点,加强未成年在押人员约见工作,加大对未成年在押人员的帮教力度,严厉查处侵害未成年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最后,对混管混押问题不姑息、不迁就,坚决督促看守所整改。对于多次纠正后仍不予以改正又不说明理由的,在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同时,将纠正违法通知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上一级公安机关和区县纪检监察部门,多方位督促纠正,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人员,依法及时处理,落实责任。

(四) 完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押分管制度相关的立法

目前分押分管很难落实到基层的一个原因是,当前我国关于未成年和成年人分管分押制度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且在制定时并未考虑到我国基层看守所的实际情况(如监室数量、干警数量、经费开支等)。这使得分押分管制度在基层看守所难以落实到位。

所以,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相关立法,落实制度的细化措施,及时探索并出台相关的改进和改善措施,并落实主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等责任制。涉及到的复杂疑难问题,有关部门可以联合集中研究,走出困境。

注释:

王敬新,宗振国,任志锋.看守所未成年在押人员分管分押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11):128+130.

张淑芳,林俊辉.我国看守所管理制度研究若干误区与回应[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31(6):9-17.

李忠诚.简论分管分押与检察监督[J].人民检察,2007(9):17-19.

张静.浅议看守所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J].才智,2016(6):90-91.

梁根林.当代中国少年犯罪的刑事政策总评[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2):10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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