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改前后文本对照

2020-09-28 13:02於海梅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於海梅

2020年3月14日,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签署了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于2020年3月11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法律联宪法1号《关于调整完善个别公共权力组织和功能问题的〈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正案》。(1)Закон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 поправке к Конституци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т 14 марта 2020 г. N 1-ФКЗ “О совершенствовании регулирования отдельных вопросов организации и функционирования публичной власти”.这是《俄罗斯联邦宪法》自1993年12月12日颁布以来的第五次修改。(2)此前四次修改《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法律为:2008年12月30日颁布的联宪法6号,2008年12月30日颁布的联宪法7号,2014年2月5日颁布的联宪法2号和2014年7月21日颁布的联宪法11号(30.12.2008 N 6-ФКЗ, от 30.12.2008 N 7-ФКЗ,от 05.02.2014 N 2-ФКЗ, от 21.07.2014 N 11-ФКЗ)。此次《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正案共3条:第1条为对宪法条款修改的具体内容,第2条是关于全民投票的相关事宜,第3条是此次修改生效程序方面的事宜。

2020年6月25日至7月1日,俄罗斯就本次宪法修改举行了全民投票。根据俄罗斯中央选举委员会7月3日宣布的投票情况,在投票的74 215 555人中,赞同修宪的为57 747 288人,占投票总人数的77.81%。(3)参见“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官网”,http://www.cikrf.ru/news/cec/46749/,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7月3日。因此,宪法修正案第1条中所规定的具体修改内容正式开始生效。

本次修改涉及《俄罗斯联邦宪法》的第67条、第68条、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第72条、第75条、第77条、第78条、第79条、第80条、第81条、第82条、第83条、第92条、第93条、第95条、第97条、第98条、第100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7条、第108条、第109条、第110条、第111条、第112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19条、第125条、第126条、第128条、第129条、第131条、第132条、第133条,并增加第67.1条、第75.1条、第79.1条、第92.1条,共计46条,占《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编即宪法基本条款总数(137条)的三分之一。(4)《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二编为结尾和过渡条款。

此次俄罗斯宪法修改可谓面广量大,对俄罗斯未来国家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此次《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改前后的具体文本进行翻译,对照整理,如表1所示。

表1 《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改前后

续表修改前修改后研究和发展母语创造条件。 3. 俄罗斯联邦保障各民族保留母语的权利,并为其研究和发展母语创造条件。4. 在俄罗斯联邦,文化是多民族人民的独特遗产,国家支持和保护文化。 第69条俄罗斯联邦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及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保障土著少数民族的权利。 第69条1. 俄罗斯联邦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及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保障土著少数民族的权利。2. 国家保护俄罗斯联邦所有民族和种族群体的文化特性,保障民族文化和语言的多样性。3. 俄罗斯联邦支持海外同胞行使其权利,保障维护他们的利益,保持全俄罗斯文化的认同。 第70条1. 俄罗斯联邦的国旗、国徽和国歌及其含义和正式使用程序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2. 俄罗斯联邦的首都是莫斯科市,首都的地位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70条1. 俄罗斯联邦的国旗、国徽和国歌及其含义和正式使用程序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2. 俄罗斯联邦的首都是莫斯科市,首都的地位由联邦法律规定。个别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常驻地可以是联邦宪法性法律所确定的其他城市。 第71条属于俄罗斯联邦管辖的是:1. 通过和修改《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并监督其实施;2. 联邦体制和俄罗斯联邦领土;3. 调整和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俄罗斯联邦国籍;调整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4. 确定联邦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机关体系及其组织和活动程序;建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5. 联邦国有财产及其管理;6. 确定俄罗斯联邦国家、经济、生态、社会、文化和民族发展方面的联邦政策和联邦规划的原则;7. 确定统一市场的法律基础;调整财政、外汇、信贷和海关,货币发行、价格政策原则;包括联邦银行在内的联邦经济部门;8. 联邦预算;联邦税费;区域发展联邦基金;9. 联邦能源系统、核能、裂变材料;联邦运输、交通、信息和通讯;太空活动;10. 俄罗斯联邦的对外政策和国际关系,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战争与和平问题;11. 俄罗斯联邦的对外经济关系;12. 国防与安全;国防生产;规定武器、弹药、军事技术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销售和购买的程序;有毒物质、麻醉用品的生产和使用程序;13. 俄罗斯联邦国界、领海、领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地位的确定和保护; 第71条属于俄罗斯联邦管辖的是:1. 通过和修改《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并监督其实施;2. 联邦体制和俄罗斯联邦领土;3. 调整和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俄罗斯联邦国籍;调整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4. 组织公共权力;确定联邦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机关体系及其组织和活动程序;建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5. 联邦国有财产及其管理;6. 确定俄罗斯联邦国家、经济、生态、科技、社会、文化和民族发展方面的联邦政策和联邦规划的原则;建立卫生保健系统、教育培训系统,包括继续教育系统,统一的法律基础;7. 确定统一市场的法律基础;调整财政、外汇、信贷和海关,货币发行、价格政策原则;包括联邦银行在内的联邦经济部门;8. 联邦预算;联邦税费;区域发展联邦基金;9. 联邦能源系统、核能、裂变材料;联邦运输、交通、信息、信息技术和通讯;太空活动;10. 俄罗斯联邦的对外政策和国际关系,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战争与和平问题;11.俄罗斯联邦的对外经济关系;12.国防与安全;国防生产;规定武器、弹药、军事技术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销售和购买的程序;有毒物质、麻醉用品的生产和使用程序;在信息技术应用、数字数据

续表修改前修改后 14. 法院组织;检察机关;刑事和刑事执行立法;大赦和特赦;民事立法;诉讼立法;知识产权的法律调整;15. 联邦冲突法;16. 计量、标准、规格、度量系统和计时;大地测量和制图;地物的命名;官方统计和会计核算;17. 俄罗斯联邦国家奖励和荣誉称号;18. 联邦国家机关。流通中确保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安全;13.俄罗斯联邦国界、领海、领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地位的确定和保护;14.法院组织;检察机关;刑事和刑事执行立法;大赦和特赦;民事立法;诉讼立法;知识产权的法律调整;15.联邦冲突法;16.计量、标准、规格、度量系统和计时;大地测量和制图;地物的命名;气象服务;官方统计和会计核算;17.俄罗斯联邦国家奖励和荣誉称号;18.联邦国家机关;设定担任国家职务和市政职务、国家和市政机构职务的限制,包括与存在外国公民居留证或其他证件有关的限制,对确认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外国领土上永久居留权的限制,以及与在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立和持有账户(存款)、保管现金和贵重物品有关的限制。 第72条1. 属于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辖的是:(1) 确保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的宪章、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2) 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法制、法律秩序、社会安全;边境地区制度;(3) 土地、矿藏、水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支配问题;(4) 划分国有财产;(5) 自然资源利用;保护环境和保障生态安全;自然保护区;保护历史和文化古迹;(6) 培养、教育、科学、文化、体育运动的基本问题;(7) 协调卫生保健问题;保护家庭、母亲、父亲和儿童;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社会保护;(8) 采取措施同意与灾难、自然灾害、流行病作斗争并消除其影响;(9) 确定俄罗斯联邦税费征收的一般原则;(10) 行政、行政诉讼、劳动、家庭、住宅、土地、水源、森林立法,关于矿藏、环境保护的立法;(11) 法院和护法机关干部;律师、公证;(12) 保护少数民族群体的土著居住环境和传统生活方式;(13) 规定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系统的基本原则;(14) 协调联邦主体的国际和对外经济关系,履行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2. 本条款项同等适用于各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 第72条1. 属于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辖的是:(1) 确保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的宪章、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2) 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法制、法律秩序、社会安全;边境地区制度;(3) 土地、矿藏、水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支配问题;(4) 划分国有财产;(5) 自然资源利用;农业;保护环境和保障生态安全;自然保护区;保护历史和文化古迹;(6) 培养、教育、科学、文化、体育运动、青年政策的基本问题;(7) 协调卫生保健问题,包括确保提供负担得起的优质医疗服务,维护和加强公共卫生,为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公民对自己健康负责态度的文化创造条件;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社会保护;(7.1) 保护家庭、母亲、父亲和儿童;保护作为男性和女性结合的婚姻制度;为家庭体面养育子女以及成年子女履行赡养父母义务提供条件;(8) 采取措施同意与灾难、自然灾害、流行病作斗争并消除其影响;(9) 确定俄罗斯联邦税费征收的一般原则;(10) 行政、行政诉讼、劳动、家庭、住宅、土地、水源、森林立法,关于矿藏、环境保护的立法;(11) 法院和护法机关干部;律师、公证;(12) 保护少数民族群体的土著居住环境和传统生活方式;

续表修改前修改后 (13) 规定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系统的基本原则;(14) 协调联邦主体的国际和对外经济关系,履行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2. 本条款项同等适用于各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 第75条1. 俄罗斯联邦的货币单位是卢布。货币发行权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专属行使。禁止在俄罗斯联邦引入和发行其他货币。2. 维护和保障卢布的稳定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它独立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该职能。3. 纳入联邦预算的税收系统和俄罗斯联邦税费征收的基本原则由联邦法律规定。4. 国债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发行,自愿认购。 第75条1. 俄罗斯联邦的货币单位是卢布。货币发行权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专属行使。禁止在俄罗斯联邦引入和发行其他货币。2. 维护和保障卢布的稳定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它独立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该职能。3. 纳入联邦预算的税收系统和俄罗斯联邦税费征收的基本原则由联邦法律规定。4. 国债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发行,自愿认购。5. 俄罗斯联邦尊重公民的劳动,并保护其权利。国家保障最低工资不低于俄罗斯联邦整体劳动人口的最低生活水平。6. 在俄罗斯联邦建立以普遍、公平、世代团结原则为基础的公民养老金保障制度,保持其有效运作,并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每年至少一次指数化调整养老金。7. 在俄罗斯联邦根据联邦法律保障强制性社会保险、公民有针对性的社会支持、社会补助和其他社会福利的指数化调整。第75.1条俄罗斯联邦为国家稳定的经济增长、公民福祉的增进、国家与社会的相互信任创造条件,保护公民尊严和尊重劳动人员,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社会伙伴关系、经济、政治和社会团结。 第77条1. 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的国家权力机关系统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基础和联邦法律规定的组织国家权力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基本原则自主确定。2. 在俄罗斯联邦管辖和俄罗斯联邦权限范围内,根据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辖的对象,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在俄罗斯联邦组建统一的执行权力系统。 第77条1. 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的国家权力机关系统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基础和联邦法律规定的组织国家权力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基本原则自主确定。2. 在俄罗斯联邦管辖和俄罗斯联邦权限范围内,根据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的对象,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在俄罗斯联邦组建统一的执行权力系统。3.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最高公职人员(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国家执行权力机关的领导人)可以是年满30岁、长期居住在俄罗斯联邦、没有外国国籍或外国居留证或其他证明在外国具有永久居留权文件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禁止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最高公职人员(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国家执行权力机关的领导人)

续表修改前修改后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设和持有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联邦法律可以对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最高公职人员(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国家执行权力机关的领导人)规定补充要求。 第78条1. 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为实施其权限可成立自己的区域机关并任命相应的公职人员。2. 联邦执行权力机关根据同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达成的协议,可将其部分职权转交给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机关行使,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的除外。3. 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根据同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达成的协议,可将其部分职权转交给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行使。4. 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保障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在俄罗斯联邦全境行使职权。 第78条1. 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为实施其权限可成立自己的区域机关并任命相应的公职人员。2. 联邦执行权力机关根据同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达成的协议,可将其部分职权转交给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机关行使,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的除外。3. 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根据同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达成的协议,可将其部分职权转交给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行使。4. 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保障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在俄罗斯联邦全境行使职权。5. 联邦国家机构的领导人可以是年满30岁、没有外国国籍或外国居留证或其他证明在外国具有永久居留权文件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禁止联邦国家机构的领导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设和持有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第79条如果不会导致限制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不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基础相抵触,俄罗斯联邦可以参加国际联合组织和根据国际条约将其部分职权转交给国际联合组织行使。 第79条如果不会导致限制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不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基础相抵触,俄罗斯联邦可以参加国际联合组织和根据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将其部分职权转交给国际联合组织行使。国际机构以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款项为基础作出的决定,其解释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的,俄罗斯联邦不会执行。第79.1条俄罗斯联邦采取措施维护和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确保国家和人民的和平共处,不允许干涉国家内政。 第80条1. 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2. 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人,他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措施捍卫俄罗斯联邦的主权、独立和国家完整,保障国家权力机关协调运作和相互配合。3. 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确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基本方向。4. 作为国家元首,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国内外关系中代表俄罗斯联邦。 第80条1. 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2. 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人,他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措施捍卫俄罗斯联邦的主权、独立和国家完整,维护国内公民的和平与和谐,保障公共权力统一体系中的机构协调运作和相互配合。3. 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确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基本方向。4. 作为国家元首,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国内外关系中代表俄罗斯联邦。

续表修改前修改后 第81条1. 俄罗斯联邦总统由俄罗斯联邦公民按照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6年。2. 凡不小于35岁、在俄罗斯联邦常住不少于10年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当选为俄罗斯联邦总统。3. 同一人不得连续担任俄罗斯联邦总统职务两届以上。4. 俄罗斯联邦总统的选举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81条1. 俄罗斯联邦总统由俄罗斯联邦公民按照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6年。2. 凡不小于35岁、在俄罗斯联邦常住不少于25年、没有而且以前也没有过外国国籍或居留证或其他证明具有在国外永久居留权文件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当选为俄罗斯联邦总统。对俄罗斯联邦总统候选人无外国国籍的要求不适用于拥有过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曾被纳入或部分曾被纳入俄罗斯联邦国家的国籍,并曾长期居住在被纳入俄罗斯联邦的国家领土内或部分被纳入俄罗斯联邦国家领土内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按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禁止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立和持有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3. 同一人不得连续担任俄罗斯联邦总统职务两届以上。3.1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1条第3款限制同一人担任俄罗斯联邦总统职务任期数量的规定,适用于曾经担任过和(或)正在担任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人,在作出相应限制的本《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正案生效时担任过和(或)正在担任该职位的任期数量不计算在内,并且不排除他在本条款允许的期限内担任俄罗斯联邦总统职务的可能性。4. 俄罗斯联邦总统的选举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82条1. 俄罗斯联邦总统就职时向人民宣誓如下:“我宣誓,在行使俄罗斯联邦总统职权时,尊重并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恪守并捍卫《俄罗斯联邦宪法》,维护国家主权和独立、安全和完整,忠诚地为人民服务。”2. 宣誓在联邦委员会成员、国家杜马议员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出席的情况下隆重举行。 第82条1. 俄罗斯联邦总统就职时向人民宣誓如下:“我宣誓,在行使俄罗斯联邦总统职权时,尊重并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恪守并捍卫《俄罗斯联邦宪法》,维护国家主权和独立、安全和完整,忠诚地为人民服务。”2. 宣誓在俄罗斯联邦参议员、国家杜马议员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出席的情况下隆重举行。 第83条俄罗斯联邦总统:1. 经国家杜马同意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2. 有权主持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3. 接受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4. 向国家杜马提名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候选人;向国家杜马提议解除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职务;5.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提名任免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联邦各部部长;6. 向联邦委员会提名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候选人;任命其他联邦法院法官;6.1 向联邦委员会提名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候选人;向联邦委员会提议解除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职务;任免俄联邦 第83条俄罗斯联邦总统:1. 任免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联邦总理候选人由国家杜马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批准;2. 全面领导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主持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2.1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提议,批准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结构,以及对其作出修改;在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结构中,确定由俄罗斯联邦总统领导工作的机构和由俄罗斯联邦政府领导工作的机构。如果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被俄罗斯联邦总统解除职务,则重新任命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不会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关于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结构的建议;3. 接受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

续表修改前修改后主体检察官以及其他检察官,市、区检察官以及与其平级的检察官除外;6.2 任免联邦委员会中的俄罗斯联邦代表;7. 组建并领导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的地位由联邦法律规定;8. 批准俄罗斯联邦的军事学说;9. 组建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10. 任免俄罗斯联邦总统全权代表;11.任免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最高指挥部人员;12.在同联邦会议两院相应的委员会协商后任命和召回俄罗斯联邦驻外国和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 3.1 接受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联邦各部部长以及由俄罗斯联邦总统领导工作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负责人的辞职;4. 向国家杜马提名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候选人;向国家杜马提议解除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职务;5. 任免由国家杜马批准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本条第5.1款规定的联邦部长除外);5.1 经与联邦委员会协商后任免负责国防、国家安全、内务、司法、外交、紧急情况预防和自然灾害应对问题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负责人(包括联邦部长);6. 向联邦委员会提名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副院长、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候选人;任命其他联邦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法官;6.1 经与联邦委员会协商后任免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官、军事检察院和其他与俄联邦主体检察院平级的专门检察院检察官;任免其他由联邦法律规定任免程序的检察官;6.2 任免联邦委员会中的俄罗斯联邦代表;6.3 向联邦委员会提议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终止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副院长、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上诉法院和复审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法官职权,当上述人员所做行为损害法官名誉和尊严以及存在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官不能履行自己职权的情形时;6.4 向联邦委员会提名审计署署长和审计署全体审计员数量一半的候选人;向国家杜马提名审计署副署长和审计署全体审计员数量一半的候选人;6.5 组建保障公共权力机关协同运作和互相配合的俄罗斯联邦国家委员会,确定俄罗斯联邦内外政策的基本方向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先方向;俄罗斯联邦国家委员会的地位由联邦法律规定;7. 组建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以协助国家元首行使其职权保护国家利益以及个人、社会和国家安全,维护国内公民的和平与和谐,捍卫俄罗斯联邦主权、独立和国家完整,防止内部和外部威胁;领导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的地位由联邦法律规定;8. 批准俄罗斯联邦的军事学说;9. 为保障行使自己的职权组建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10. 任免俄罗斯联邦总统全权代表;11.任免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最高指挥部人员;12.在同联邦会议两院相应的委员会协商后任命和召回俄罗斯联邦驻外国和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

续表修改前修改后 第92.1条1. 因任期届满终止职权或因辞职或健康状况长期无法行使职权提前终止职务的俄罗斯联邦总统享有豁免权。2. 给予因任期届满终止职权或因辞职或健康状况长期无法行使职权提前终止职务的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其他保障由联邦法律规定。3. 终止职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第93条规定的程序被剥夺豁免权。 第93条1. 只有在国家杜马指控俄罗斯联邦总统叛国或者实施其他严重罪行,并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行为中具有犯罪特征的结论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作出指控符合规定程序的结论时,联邦委员会可以罢免总统。2. 国家杜马作出指控的决定和联邦委员会罢免总统职务的决定,必须分别在两院中得到各自总人数三分之二票数的通过,同时该动议由不少于三分之一国家杜马议员提出,且具有国家杜马成立的专门委员会的结论。3. 联邦委员会关于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职务的决定必须在国家杜马对总统提出指控后的3个月内作出。如果联邦委员会在此期间内未作出决定,则对总统的指控视为驳回。 第93条1. 只有国家杜马指控叛国或实施其他严重罪行,并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在现任以及已终止职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行为中具有犯罪特征的结论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作出指控符合规定程序的结论时,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被联邦委员会罢免,而已终止行使职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被联邦委员会剥夺豁免权。2. 国家杜马关于指控的决定以及联邦委员会关于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剥夺已终止职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豁免权的决定,必须相应得到俄罗斯联邦参议员和国家杜马议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同时该动议由不少于三分之一国家杜马议员提出,且具有国家杜马成立的专门委员会的结论。3. 联邦委员会关于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职务、剥夺已终止行使职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豁免权的决定,必须在国家杜马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指控后三个月内作出。如果联邦委员会在此期间内未作出决定,则对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指控、对已停止行使职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指控视为驳回。 第95条1. 联邦会议由两院———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组成。2. 联邦委员会的组成:每个俄罗斯联邦主体两名代表———国家立法(代表)机关和执行权力机关各一名;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的俄罗斯联邦代表,其人数不超过联邦委员会成员———俄联邦主体国家立法(代表)机关和执行权力机关代表数量的十分之一。3. 联邦委员会成员———俄联邦主体国家立法(代表)机关或执行权力机关代表享有职权的期限同相应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任期。4. 除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其第一任期内不能免除在其任职前已被任命为联邦委员会成员———俄罗斯联邦代表的职务。5. 国家杜马由450名议员组成。 第95条1. 联邦会议由两院———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组成。2. 联邦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参议员组成。进入联邦委员会的有:(1) 每个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两名代表:国家立法(代表)机关和执行权力机关各一名———任期同相应机关;(2) 因任期届满或提前辞职而终止行使职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终身在委员会内。因任期届满或提前辞职而终止行使职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拒绝担任俄罗斯联邦参议员;(3) 不超过30名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的俄罗斯联邦代表,其中终身任职的代表不超过7名。3. 俄罗斯联邦参议员的总人数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65条所列俄罗斯联邦主体代表的人数、本条第2款第2项和第3项所述行使俄罗斯联邦参议员权限的人数确定。

续表修改前修改后 4. 俄罗斯联邦参议员可以是年满30岁、长期居住在俄罗斯、没有外国国籍或居留证或其他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外国领土有永久居留权文件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禁止俄罗斯联邦参议员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立和持有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5. 在联邦委员会中终身担任俄罗斯联邦参议员的俄罗斯联邦代表可以被任命为在国家和公共活动领域为祖国作出杰出功勋的公民。6. 联邦委员会中的俄罗斯联邦代表任期六年,终身担任俄罗斯联邦参议员的俄罗斯联邦代表除外。7. 国家杜马由450名议员组成。 第97条1. 年满21岁并有权参加选举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当选为国家杜马议员。2. 一人不得同时担任联邦委员会成员和国家杜马议员。国家杜马议员不得担任其他国家权力代表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代表。3. 国家杜马议员工作的原则是职业性和经常性。国家杜马议员不得担任国家公职,从事其他有报酬的活动,教学、科研和其他创作活动除外。 第97条1. 年满21岁并有权参加选举、长期居住在俄罗斯、没有外国国籍或居留证或其他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外国领土有永久居留权文件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当选为国家杜马议员。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禁止国家杜马议员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立和持有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2. 一人不能同时担任俄罗斯联邦参议员和国家杜马议员。国家杜马议员不得担任其他国家权力代表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代表。3. 国家杜马议员工作的原则是职业性和经常性。国家杜马议员不得担任国家公职,从事其他有报酬的活动,教学、科研和其他创作活动除外。 第98条1. 联邦委员会成员和国家杜马议员在其整个任期内享有豁免权。他们不得被羁押、逮捕和搜查,在犯罪现场被抓获的情况除外;也不得遭受人身搜查,联邦法律为保证他人安全规定的情况除外。2. 剥夺豁免权须根据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提议由联邦会议相应的院决定。 第98条1. 俄罗斯联邦参议员和国家杜马议员在其整个任期内享有豁免权。他们不得被羁押、逮捕和搜查,在犯罪现场被抓获的情况除外;也不得遭受人身搜查,联邦法律为保证他人安全规定的情况除外。2.剥夺豁免权须根据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提议由联邦会议相应的院决定。 第100条1. 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分别举行会议。2. 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公开举行会议。在两院议事规则所规定的情况下,各院有权召开闭门会议。3. 两院可以举行联席会议听取俄罗斯联邦总统咨文、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咨文、外国领导人演讲。 第100条1. 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分别举行会议。2. 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公开举行会议。在两院议事规则所规定的情况下,各院有权召开闭门会议。3. 两院可以举行联席会议听取俄罗斯联邦总统咨文。 第102条1. 属于联邦委员会管辖的是:(1) 批准俄罗斯联邦主体间的边界变更;(2) 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进入战争状态的命令;(3) 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进入紧急状态的命令; 第102条1. 属于联邦委员会管辖的是:(1) 批准俄罗斯联邦主体间的边界变更;(2) 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进入战争状态的命令;(3) 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进入紧急状态的命令;

续表修改前修改后 (4) 解决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动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可能性的问题;(5) 确定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6) 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7) 任命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8) 任免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9) 任免审计署副署长和审计署半数审计员。2. 联邦委员会就《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属于其管辖的事项作出决议。3. 联邦委员会决议以联邦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多数票为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 解决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动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可能性的问题;(5) 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剥夺已终止行使职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豁免权;(6)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任命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副院长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7) 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名担任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官、军事检察院检察官和其他与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官平级的专门检察院检察官的候选人进行协商;(8)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任免审计署署长和审计署半数审计员;(9) 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名担任负责国防、国家安全、内务、司法、外交、紧急情况预防和自然灾害应对、公共安全事务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负责人(包括联邦部长)的候选人进行协商;(10)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按照联邦宪法性法律终止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副院长、最高法院法官、复审和上诉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官职权,当上述人员的行为损害法官名誉和尊严以及存在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其他不能履行法官职权的情形时;(11) 听取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关于俄罗斯联邦法治状况的年度报告。2. 联邦委员会就《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属于其管辖的事项作出决议。3. 联邦委员会的决定以俄罗斯联邦参议员总数的多数票为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03条1. 属于国家杜马管辖的是:(1) 同意俄罗斯联邦总统对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任命;(2) 解决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3) 听取俄罗斯联邦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国家杜马所提问题的报告;(4) 任免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5) 任免审计署署长和审计署半数审计员;(6) 任免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开展活动的人权全权代表;(7) 宣布大赦;(8) 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指控以罢免其职务。2. 国家杜马就《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属于其管辖的 第103条1. 属于国家杜马管辖的是:(1) 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名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候选人;(1.1) 批准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提名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候选人,《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3条第5.1款规定的联邦部长除外;(2) 解决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3) 听取俄罗斯联邦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就国家杜马所提问题的报告;(4) 任免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4.1) 听取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年度报告;(5)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任免审计署副署长和审计署半数审计员;

续表修改前修改后事项作出决议。3. 国家杜马的决议以国家杜马议员总数的多数票为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任免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开展活动的人权全权代表。人权全权代表可以是常住在俄罗斯联邦、没有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证或其他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外国国家具有永久居留权文件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禁止人权全权代表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设和持有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7) 宣布大赦;(8) 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指控以罢免其职务或者对已终止职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指控以剥夺其豁免权。2. 国家杜马就《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属于其管辖的事项作出决议。3. 国家杜马的决议以国家杜马议员总数的多数票为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03.1条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有权行使议会监督,包括向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负责人就这些机关和公职人员所管辖的事项提出议会质询。实施议会监督的程序由联邦法律和联邦会议两院议事规则规定。 第104条1. 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成员、国家杜马议员、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代表)机关具有立法动议权。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就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具有立法动议权。2. 法律草案提交给国家杜马。3. 关于设立或取消税收、免除征税、发行国债、变更国家财政义务的法律草案,以及其他涉及由联邦预算列支的法律草案,需附俄罗斯联邦政府意见才能提出。 第104条1. 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参议员、国家杜马议员、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代表)机关具有立法动议权。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就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具有立法动议权。2. 法律草案提交给国家杜马。3. 关于设立或取消税收、免除征税、发行国债、变更国家财政义务的法律草案,以及其他涉及由联邦预算列支的法律草案,需附俄罗斯联邦政府意见才能提出。 第107条1. 通过的联邦法律在5日内送交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并颁布。2. 俄罗斯联邦总统在14日内签署联邦法律并颁布。3. 如果自联邦法律送达后14日内俄罗斯联邦总统驳回该法案,则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需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议该法案。如果在第二次审议联邦法律时,对之前通过的版本仍有联邦委员会成员和国家杜马议员总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则俄罗斯联邦总统应当在7日内签署并颁布该法律。 第107条1. 通过的联邦法律在5日内送交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并颁布。2. 俄罗斯联邦总统在14日内签署联邦法律并颁布。3. 如果自联邦法律送达后14日内俄罗斯联邦总统驳回该法案,则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需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议该法案。如果在第二次审议联邦法律时,对之前通过的版本仍有俄罗斯联邦参议员和国家杜马议员总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则俄罗斯联邦总统应当在7日内签署并颁布该法律。如果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上述期限内要求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查该联邦法律的合宪性,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查期间,该法律的签署期限暂停计算。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确认联邦法律合宪,俄罗斯联邦总统自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作出相关决定时起3日内签署该法律。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不确认联邦法律合宪,俄罗斯联邦总统将其退回国家杜马,不予签署。

续表修改前修改后 第108条1. 《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事项应制定联邦宪法性法律。2. 如果获得联邦委员会成员不少于四分之三总人数的多数票赞同和国家杜马议员不少于三分之二总人数的多数票赞同,则联邦宪法性法律为获得通过。已获通过的联邦宪法性法律在14日内应由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并颁布。 第108条1. 《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事项应制定联邦宪法性法律。2. 如果获得俄罗斯联邦参议员不少于四分之三总人数的多数票赞同和国家杜马议员不少于三分之二总人数的多数票赞同,则联邦宪法性法律为获得通过。已获通过的联邦宪法性法律在14日内应由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并颁布。如果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上述期限内要求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查该联邦宪法性法律的合宪性,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查期间,该法律的签署期限暂停计算。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确认联邦宪法性法律合宪,俄罗斯联邦总统自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作出相关决定时起3日内签署该法律。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不确认联邦宪法性法律合宪,俄罗斯联邦总统将其退回国家杜马,不予签署。 第109条1. 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11条和第117条规定的情形下,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解散国家杜马。2. 在国家杜马解散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应确定选举日期,以便新当选的国家杜马能自原国家杜马解散之时起4个月内召开会议。3. 国家杜马当选后的一年内不得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17条规定之理由被解散。4. 从国家杜马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指控到联邦委员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国家杜马不得被解散。5. 国家杜马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实行军事或紧急状态期间以及在俄罗斯联邦总统任期届满前6个月内不得被解散。 第109条1. 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11条、第112条和第117条规定的情形下,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解散国家杜马。2. 在国家杜马解散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应确定选举日期,以便新当选的国家杜马能自原国家杜马解散之时起4个月内召开会议。3. 国家杜马当选后的一年内不得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17条规定之理由被解散。4. 从国家杜马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指控到联邦委员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国家杜马不得被解散。5. 国家杜马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实行军事或紧急状态期间以及在俄罗斯联邦总统任期届满前6个月内不得被解散。 第110条1. 俄罗斯联邦的行政权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行使。2. 俄罗斯联邦政府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各联邦部长组成。 第110条1. 俄罗斯联邦的行政权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全面领导下行使。2. 俄罗斯联邦政府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各联邦部长组成。3. 俄罗斯联邦政府领导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工作,由俄罗斯联邦总统领导工作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除外。4. 年满30岁、没有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证或其他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外国境内具有永久居留权文件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担任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联邦各部部长、其他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负责人。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禁止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联邦各部部长、其他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负责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设和持有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续表修改前修改后 第111条1.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由俄罗斯联邦总统经国家杜马同意后任命。2. 提名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候选人应不迟于新当选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就职后的两周内或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后的两周内或者自国家杜马否决候选人之日起的一周内。3. 国家杜马自提出候选人推荐之日起一周内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名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候选人进行审议。4. 在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候选人的提名被国家杜马三次否决后,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解散国家杜马、下令重新选举。 第111条1.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经国家杜马批准候选人的提名后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2.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候选人的提名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在新当选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就职后不迟于两周内或者在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后两周内或者自国家杜马否决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候选人之日起一周内或者被俄罗斯联邦总统免除职务后一周内或者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辞职后一周内向国家杜马提交。3. 国家杜马自俄罗斯联邦总统作出提名之日起一周内对所提名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候选人进行审议。4. 在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候选人的提名被国家杜马三次否决后,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在这种情形下,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解散国家杜马并下令重新选举。 第112条1.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在任命后一周内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交关于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结构的建议。2.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名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候选人。 第112条1.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在任命后一周内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交关于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结构的建议,当前任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是被俄罗斯联邦总统免除职务时除外。2.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部长(《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3条第5.1款规定的联邦部长除外)候选人名单提交给国家杜马批准。国家杜马在一周内就所提交的候选人名单作出决定。3. 经国家杜马批准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部长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俄罗斯联邦总统无权拒绝任命经国家杜马批准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部长。4. 国家杜马三次否决根据本条第二款提交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候选人、联邦部长候选人的提名后,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从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提出的候选人中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联邦部长。如果在国家杜马三次否决根据本条第二款提交的候选人后,超过三分之一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职位(《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3条第5.1款规定的联邦部长职位除外)空缺,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解散国家杜马并下令重新选举。5. 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11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下,以及在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解散国家杜马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提名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联邦部长(《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3条第5.1款所规定的联邦部长除外)。 第113条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确定俄罗斯联邦政府活动的基本方针并组织其工作。 第113条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决议、委托组织俄罗斯联邦政府工作。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职权的行使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承担个人责任。

续表修改前修改后 第114条1. 俄罗斯联邦政府:(1) 编制联邦预算,向国家杜马提交并保障其执行;向国家杜马提交联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向国家杜马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就国家杜马所提问题的报告;(2) 保障在俄罗斯联邦实行统一的金融、信贷和货币政策;(3) 保障俄罗斯联邦在文化、科学、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生态方面实行统一的国家政策;(4) 管理联邦财产;(5) 采取措施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实施俄罗斯联邦的外交政策;(6) 采取措施保障法制、公民权利和自由,保护财产和公共秩序,打击犯罪;(7) 行使《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令赋予的其他职权。2.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活动程序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第114条1. 俄罗斯联邦政府:(1) 编制联邦预算,向国家杜马提交并保障其执行;向国家杜马提交联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向国家杜马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就国家杜马所提问题的报告;(2) 保障在俄罗斯联邦实行统一的金融、信贷和货币政策;(3) 保证俄罗斯联邦在文化、科学、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扶贫、巩固和保护家庭、保护传统家庭价值观以及环境保护方面实行统一的以社会为中心的国家政策;(3.1) 确保俄罗斯联邦科学技术发展的国家支持,保护和发展科学潜力;(3.2) 确保以充分和平等地行使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基础,运行残疾人社会保护制度,使他们不受歧视地融入社会,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4) 管理联邦财产;(5) 采取措施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实施俄罗斯联邦的外交政策;(6) 采取措施保障法制、公民权利和自由,保护财产和公共秩序,打击犯罪;(6.1) 采取措施支持民间团体机构,包括非营利组织,保障他们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6.2) 采取措施支持志愿者的活动;(6.3) 促进企业发展和私人创新;(6.4) 确保在调整劳动关系和与之直接相关的其他关系方面实施社会伙伴关系原则;(6.5) 采取措施创造居民生活的有利条件,减少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国家独特的自然和生物多样性,培养社会对动物的责任感;(6.6) 为发展公民环境教育体系、培养生态文化创造条件;(7) 行使《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令赋予的其他职权。2.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活动程序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第115条1. 俄罗斯联邦政府基于和执行《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规范性命令颁布决议和命令,并保障其实施。2.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在俄罗斯联邦必须执行。3.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如果与《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相抵触,可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撤销。 第115条1. 俄罗斯联邦政府基于和执行《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法令、命令、委托颁布决议和命令,并保障其实施。2.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在俄罗斯联邦必须执行。3.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如果与《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法令和命令相抵触,可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撤销。

续表修改前修改后 第117条1. 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提出辞职,俄罗斯联邦总统接受或拒绝该辞职。2. 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作出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的决定。3. 国家杜马可以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对俄罗斯联邦政府不信任的决议以国家杜马议员总数的多数票为通过。在国家杜马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之后,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宣布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或者不同意国家杜马的决定。如果国家杜马在3个月内再次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俄罗斯联邦总统宣布政府辞职或者解散国家杜马。4.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可以向国家杜马提出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如果国家杜马拒绝信任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总统在7天内作出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或者解散国家杜马并重新选举的决定。5. 在辞职或卸任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委托继续工作,直到新一届俄罗斯联邦政府组成为止。 第117条1. 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提出辞职,俄罗斯联邦总统接受或拒绝该辞职。2. 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作出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的决定。3. 国家杜马可以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对俄罗斯联邦政府不信任的决议以国家杜马议员总数的多数票为通过。在国家杜马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之后,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宣布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或者不同意国家杜马的决定。如果国家杜马在3个月内再次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俄罗斯联邦总统宣布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或者解散国家杜马并下令重新选举。4.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有权向国家杜马提出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该问题应在7天内进行审议。如果国家杜马拒绝信任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总统有权在7天内作出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或者解散国家杜马并重新选举的决定。如果俄罗斯联邦政府在3个月内再次向国家杜马提出信任问题,而国家杜马拒绝信任俄罗斯联邦政府,则俄罗斯联邦总统作出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或者解散国家杜马并重新选举的决定。4.1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联邦部长有权提出辞职,俄罗斯联邦总统接受或拒绝该辞职。5. 在辞职或卸任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委托继续工作,直到新一届俄罗斯联邦政府组成为止。当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联邦部长被俄罗斯联邦总统免除职务或者辞职时,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委托该人继续履行职位义务或者委托其他人履行,直到有相应任命为止。6. 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09条第3—5款规定的情况下,以及在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11条第4款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后一年内,国家杜马不能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不能向国家杜马提出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 第118条1. 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权仅由法院行使。2. 司法权通过宪法、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实施。3. 俄罗斯联邦司法系统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禁止设立特别法庭。 第118条1. 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权仅由法院行使。2. 司法权通过宪法、民事、仲裁、行政和刑事诉讼实施。3. 俄罗斯联邦司法系统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俄罗斯联邦司法系统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普通管辖法院、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主体治安法官组成。禁止设立特别法庭。

续表修改前修改后 第119条年满25岁、高等法学教育背景、法律职业工龄不少于5年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担任法官。联邦法律可以对俄罗斯联邦法院法官规定补充要求。 第119条年满25岁、高等法学教育背景、法律职业工龄不少于5年、长期居住在俄罗斯联邦、没有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证或其他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外国具有永久居留权文件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担任法官。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禁止俄罗斯联邦法院法官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立和持有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联邦法律可以对俄罗斯联邦法院法官规定补充要求。 第125条1.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由19名法官组成。2.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五分之一联邦委员会成员或国家杜马议员、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和执行权力机关的询问,裁决下列文件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1) 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文件;(2) 共和国宪法,宪章,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就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管辖事项、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共同管辖事项颁布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3) 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协议,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协议;(4) 尚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3.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解决以下管辖权纠纷:(1) 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2) 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3) 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国家机关之间的。4.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与自由的控告和法院的询问,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或应当适用法律的合宪性。5.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机关的询问解释《俄罗斯联邦宪法》。6. 被认定不符合宪法的文件或其个别条款失去法律效力;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不得生效和适用。7.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联邦委员会的询问,对提出俄罗斯联邦总统叛国或实施其他严重罪行的指控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作出结论。 第125条1.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是俄罗斯联邦宪法监督的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宪法诉讼程序行使司法权,维护宪法秩序基础、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俄罗斯联邦宪法》在俄罗斯联邦全境的至上性和直接效力。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由11名法官组成,其中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和副院长。2.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五分之一俄罗斯联邦参议员或国家杜马议员、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和执行权力机关的询问,裁决下列文件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1) 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文件;(2) 共和国宪法,宪章,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就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管辖事项、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共同管辖事项颁布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3) 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协议,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协议;(4) 尚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3.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解决以下管辖权纠纷:(1) 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2) 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3) 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国家机关之间的。4.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按照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1) 在用尽国内所有其他司法保护手段的情况下,根据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与自由的控告———审查本条第2款第(1)项和第(2)项所述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2) 根据法院的询问———审查本条第2款第(1)项和第(2)项所述应当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续表修改前修改后 5.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机关的询问解释《俄罗斯联邦宪法》。5.1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询问,审查俄罗斯联邦关于修正《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法律草案、联邦宪法性法律草案、联邦法律草案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07条第2款、第3款和第108条第2款规定程序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之前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2) 按照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国家间机构以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款项为基础作出的、其解释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之决定的执行可能性问题,以及当判定俄罗斯联邦承担义务的外国法院判决或国际(国家间)法院判决、外国或国际商事仲裁庭裁决与俄罗斯联邦的公共法律秩序基础相抵触时执行的可能性问题;(3)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询问,按照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公职人员(俄联邦联邦主体最高国家执行权力机关负责人)颁布前审查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的合宪性。6. 被认定不符合宪法的文件或其个别条款失去法律效力;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不得生效和实施。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所作解释中认定符合宪法的文件或其个别条款,不得适用于其他解释。7.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联邦委员会的询问,对提出俄罗斯联邦总统或已终止行使职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犯有叛国罪或其他严重罪行的指控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作出结论。8.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行使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126条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是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组建的法院所管辖民事案件,解决经济纠纷、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最高司法机关,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形式对这些法院的活动进行司法监督,并对司法实践问题作出解释。 第126条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是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组建、并通过民事、仲裁、行政和刑事诉讼行使司法权的普通管辖法院和仲裁法院所管辖民事案件,解决经济纠纷、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最高司法机关。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形式对普通管辖法院和仲裁法院的活动进行司法监督,并对司法实践问题作出解释。 第128条1.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任命。2. 其他联邦法院法官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任命。3.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的职权范围、组建程序和活动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第128条1.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副院长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任命。2. 其他联邦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法官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按照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任命。3.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其

续表修改前修改后他联邦法院的职权范围、组建程序和活动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民事、仲裁、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由相应的诉讼法律调整。 第129条1.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权限、组织和活动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2.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和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任免。3. 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官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提名并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协商后任命。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官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免除职务。4. 除市检察官、区检察官以及与其同级的检察官外,其他检察官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免。5. 市检察官、区检察官和与其同级的检察官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任免。 第129条1.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联邦统一集中机关系统,负责监督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执行,监督遵守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刑事追诉,并履行其他职能。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权限和功能、组织和活动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2. 没有外国国籍或者居留证或者其他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外国具有永久居留权文件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担任检察官。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禁止检察官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银行开立和持有账户(存款)、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3.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和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与联邦委员会协商后任命,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免除职务。4. 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官、军事和其他专门检察院检察官、与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官同级的检察官,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与联邦委员会协商后任命,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免除职务。5. 其他检察官可以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免,当联邦法律规定了这种任免程序时。6. 除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市检察官、区检察官和与其同级的检察官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任免。 第131条1. 考虑历史和其他地方传统,在城市、农村和其他区域实行地方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结构由居民自主决定。2. 在征求相应区域居民的意见后,可以变更实施地方自治区域的边界。 第131条1. 在由联邦法律规定形式的地方自治团体中实施地方自治。考虑历史和其他地方传统确定地方自治团体的区域。地方自治机关的结构由居民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俄罗斯联邦组织地方自治的一般原则自主决定。1.1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参加地方自治机关的组建,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的任免程序和情形由联邦法律规定。2. 在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征求相应区域居民的意见后,可以变更实施地方自治区域的边界。3. 可以由联邦法律规定在联邦直辖市、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中心(首都)和在其他区域行使公共权力的特殊性。 第132条1. 地方自治机关自主管理自治财产,制定、批准和执行地方预算,规定地方税收和收费,维护公共秩序,以及解决其他地方性问题。2. 法律可以授权地方自治机关行使个别国家权力,并为行使这些权力转交必要的物质和财政资源。行使转交权力受国家监督。 第132条1. 地方自治机关自主管理自治财产,制定、批准和执行地方预算,征收地方税收和收费,解决其他地方性问题,以及根据联邦法律保障在其管辖范围内提供医疗救护。2. 在为行使权力转交必要物质和财政资源的条件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可以授权地方自治机关行使个别国家权力。行使转交权力受国家监督。

续表修改前修改后 3. 地方自治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均属于俄罗斯联邦统一公共权力系统,为更有效地解决相应区域内居民的利益问题,互相配合运行。 第133条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得到司法保护权、因国家权力机关所作决定引起额外费用的补偿权和禁止限制《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规定的地方自治权的保障。 第133条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得到司法保护权、因地方自治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合作履行公共职能而产生额外费用的补偿权和禁止限制《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规定的地方自治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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