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导向与金融法制发展

2020-10-09 10:47郭子豪
现代交际 2020年16期
关键词:国际视野市场导向与时俱进

郭子豪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应现实监管需要,弥补市场的局限性,金融法制建设有条不紊地推进。经验证明,市场化当以法制化为保证,法制化是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部分。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法制的建立有法理、经济学、哲学的理论基础,应当体现与时俱进与尊重市场的特性,具备新时代的使命担当与价值追求。金融法制与市场导向依然有变化与稳定、效率与监管、疏与堵的矛盾。依据金融发展形势,金融法制应宽严相济,在稳定中求进步,应当放眼国际。金融问题的解决不能囿于现有路径,而要创造多元化的解决方式。

关键词:市场导向 金融法制 国际视野 与时俱进

中图分类号:F0 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16-0061-02

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金融是货币、货币流通、信用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其核心是跨期、跨空间的价值交换。自大航海时代开始,金融就体现出其非凡的力量。当下,金融,特别是资本市场,以有力的方式推动着经济发展。资本是逐利、是贪婪的,正因为如此,金融领域的法制建设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关系着社会各企业之存亡。经济发展瞬息万变,金融法制如何应对变与不变?金融市场如浩浩江流,顺昌逆亡,金融法制又如何适应市场之势?毋庸置疑,坚持市场导向,遵循金融发展规律,是当下金融法制发展的应有之意。

一、金融法制以市场为导向

金融是经济的核心,金融法制是法制现代化的直接表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法制以市场为导向有其内在逻辑和理论基础,其所表现出的法律特性表明当代金融法制是规范手段,也是价值取向的调节器。

(一)理论基础

1.法学基础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金融市场有序运行的保障,金融法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回应金融市场深化改革的要求。[1]整体层面上,金融法虽归于经济法的范畴,但交易结构离不开民商法,监管离不开行政法,具体运作还离不开国际法,与各法律学科交叉而区别。金融法作为金融与法律的结合,是经济当下与国家政策的统一。[2]因此,金融法制的制定既要紧随法律学科发展的步伐,也要紧跟当下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从理论上来说,金融法关系主体在全面开放的市场经济中,国内主体基数不断扩大的同时,国外金融主体数量也在不断提升。金融法关系客体,囊括证券、金银、货币等,随着经济的繁荣与开放,具体客体在实践中变得更加复杂。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法制更能适应金融形势的发展,更能把握市场的脉搏。

2.经济学基础

经济追求的是效率与利益,社会的合意是制度的生存基础。从目的来说,与交易相关的法律产生于商品经济,其使命就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根据发展经济学观点,经济力量与社会制度和政治安排发生互动关系,制度结构在扩展人类选择方面的作用非常重要,而扩展人类选择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目标。[3]为了保障交易的金融法制一直在服务于社会经济,从大方向来说,金融法制带来的效益远远大于法制带来的约束,就像金融创造的财富远远大于金融危机的危害一般。“科斯定理”告诉我们降低制度的交易成本可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法制,限定了权利的边界与范围,适应了市场的变化,有效降低了权利实现的成本,因而有利于帕累托最优的实现。

3.哲学基础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并非对社会存在亦步亦趋,而可以能动地反映社会存在,与社会存在不合的社會意识会阻碍社会存在的发展。金融经济的发展是客观的,对金融领域的社会意识形成具有决定作用。金融法制作为社会意识,不能因其自身为法律需要保证稳定性而故步自封,脱离实践,只有符合实际发展的金融法制才能对金融产生促进作用。唯物辩证法认为,发展是永恒的,因而世界处在不断的变化中。金融法制的发展不能停止,把握市场发展规律,建设市场化的金融法制是当务之急。

(二)法律特性

1.与时俱进

金融法制能为市场提供良好基础,提升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效率,但同时金融法需回应金融市场新变化,包括科技进步带来的市场结构和交易方式的变化,也包括金融工程创新形成的金融工具的出现。制度化的优点是确定性,弊端也是确定性。面对易变的金融形势,滞后的金融法律难免捉襟见肘,这就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制度创新。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法制,一方面其立法活动在综合市场现状和市场预期中进行,规则更贴合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其执行是市场行为与国家行为的有机结合,与实际更为贴合。

2.使命担当

《证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法制,承担着保障实体经济的艰巨任务,在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维持上发挥着重要作用。金融法制是党和政府调节整体经济的重要手段,关系到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质量,关系着金融稳定,关系着金融安全。

3.尊重市场

法制的产生过程烦琐而漫长,基于社会的变化,法律很可能会出现“新的情况”。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法制,在立法时充分考虑市场选择,在执法时充分考虑市场弹性,体现着尊重市场的特性。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法制建设,始终坚持市场的决定性地位,强调市场的自由,以法律的形式限定了国家干预的边界,防止政府的手伸得过长,政府管的领域泛化。

(三)价值追求

古人有云:“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法律是平衡的手段,法律的基本价值是法律实施的内在要求,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法律有其立足的基本价值追求。金融自产生以来就与效率不相分离。无论是近代,还是现代,因金融的存在,项目得以快速获得资本支持而快速展开,与时间竞赛。当然,资本是逐利的,资本的多少决定着资本持有者话语权的多少。金融带来了效率,也带来了权利的部分失衡。效率与公平,一直是法理学探讨的话题,金融法制的存在无疑是在追求金融领域的效率与公平。

金融自身的特性决定着金融立法的价值追求的选择。金融市场风险高收益大,易吸引投资参与人,也易引发“羊群效应”;金融领域专业性强,有些时候成也专业知识败也专业知识,易伤及弱势群体,易动摇社会稳定。金融之所以重要,因其是经济之核心,关系整个实现经济。因此,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体制,一方面要维护“风险自负”原则,另一方面也要贯彻保护金融投资者的理念。综合说,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法制是效率与保护的结合,是效率与稳定的统一。

二、金融市场化以法规制

(一)市场调节弊端

市场配置具有优先性,也意味着它具有局限性。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须充分依靠现代法律加以规范和保护。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的特点,当下中国金融的参与者并非完全专业,市场形势不佳、国际力量博弈都有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的波动。市场的资源配置并未涉及所有领域,如在公平竞争和公平分配等市场易失灵领域,更需要政府发挥作用,因为其中不仅涉及效率,更涉及公平和正义的价值实现。[4]因而要辩证地看待金融市场与金融法制的关系。一方面,金融市场需要金融法制,市场秩序需要以法制规范,另一方面,金融法制是金融市场稳定的保障。

(二)保护投资人要求

从金融市场发展趋势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让人们更便利地参与金融活动。一方面,金融消费者中弱势群体在金融市场中受到侵害的可能性非常高,专业能力差,极易受群体压力的控制;另一方面,强化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对金融领域实行适当的监管,既是国家法治的要求,也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要求。如若投资者的信心因市场无序而受到打击,金融市场也会因此而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群众基础和资金来源。

(三)稳定与增长

经济体系中,金融居于关键地位。金融业是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特殊行业,是时刻面临多种风险威胁的高风险行业。[5]金融的稳定与否关系着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否。金融稳定既要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也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的稳定必须由金融法制来保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一直以来也是我国金融法律的重要原则。经济需稳定增长,更需有序增长。

三、市场导向与金融法制之现实矛盾

(一)效率与监管

金融监管框架改革与金融监管体系完善应当适合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的新情况。[6]2020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采取行政监管是为了践行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的政府职能,但监管本身意味着干预,监管的松紧直接影响着金融效率。以准入制度来说,合格投资者的准入制度显然不是市场初衷,如若没有门槛的设置,弱小的投资者又会面临超出其承受能力的风险,因而门槛的具体条件就相当重要,如何既不影响金融效率又不影响市场监管,难度太高,毕竟金融就是为了提升社会资本效率而生的,政府也是为了社会管理而人民授意存在的。

(二)变化与稳定

令之所以为众人所受,多在其权威性。古有军令如山之说,今法律亦是如此,若朝令夕改,则自损其威。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人民的合意,来自公示,来自其稳定性。然而,金融领域瞬息万变,市场形势可能朝夕相异,滞后于经济实际的法律很难以不变应万变,缺乏能动性。在行动能力上,我们的执法部门可能具备较强的执行力,能快速反应金融风险,但如若事态紧急,法律方面则相形见绌。我国法律条文化,没有判例法,国家权力机关具有立法权的同时对行政机关也予以一定的立法授权。那么,市场的不断变化与金融法制的力求稳定两者相较如何权衡,这是一个问题。

(三)疏与堵

金融领域改革步伐不断扩大,所涉问题进一步深入,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也在科技、经济的挑战下渐趋力不从心。以P2P来说,多次炸雷,其带来的红利显而易见,其所导致的危害也不言而喻。金融领域太多的不确定,就像哥伦布带着欧洲人的投资去探索新大陆一样,风险与机遇并在。正因为金融领域的复杂性,各国在金融领域的监管从不会缺席。

金融形式的产生是客观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是市场为决定作用的产物。但是,新事物的产生不一定适应社会,并非全都可取,对金融领域新事物的态度是决定该新事物的生存空间。曾经,英国向人民举债成就了日不落帝国。曾经,荷兰民众狂热,倾其所有投资郁金香,刺破了第一个泡沫。曾经,创新性地允许缝纫机分期付款,金融迎来了新的运作方式。金融有时是毒蛇,不知它何时反咬你;金融有时又是明灯,瞬间红出半边天。金融形变与性变愈发,金融创新方兴未艾,法制是疏还是堵,这是一个问题。

四、金融法制市场导向之所想

(一)宽严相济

近来,P2P借贷愈发引人深思,取舍问题,观点不一。P2P带来的便利肉眼可见,而其导致的灾难同样肉眼可见。金融法制作为金融市场运行的规则,如何把握市场经济发展的脉搏,践行其促进经济发展的初衷,显得十分重要。法律过紧过松都会引发连锁反应,对经济造成不可逆的影响。金融法制的发展当以宏观经济趋势为蓝图,应当作到三点:第一,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法律是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实践的反映,立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意识的能动作用去缓和法律滞后性的矛盾,但仍然要以国情为本,从整体出发。稳中求进不是故步自封,而是力求最合适的发展。若社会实践中刚发生的事件要在法律中得以反映,则会发生一叶障目的情形。稳中求进是待情势可预见后实现金融法制的进步,立法工作适时,执法工作适当。

第二,金融法制是复杂的结合体,也是市场的方向标,应当具备弹性。金融领域中各关卡的设立关系着资本结构、资本来源、资本质量,金融法制的松緊关系着实体经济的投融资数量。投资数量超出实体所需,资本效率将严重受损,而投资数量不足,实体经济将动力不足。如何利用法制算好金融市场的供需,是当下中国面临的重要议题。金融法制要具备弹性,是对中国立法技术的考验,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难题。

第三,中国金融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大。传统的金融机构所持有的资本充足,但更趋向于实力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支撑不够,这也是民间借贷以及P2P产生的根源。金融应当发挥其作用,应当满足实体的资本需要,在金融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在金融新事物的发展问题上疏胜于堵。

(二)国际化视野

时下国际关系复杂,随着经济的腾飞与国际话语权的增强,国际金融领域中的交锋层出不穷。在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下,金融法的发展不能拘泥于国内金融市场与国内资源,更应该放眼全球,充分利用国际资本,具备国际化视野的时代特征。当下,金融稳定与发展的影响因素已不再囿于国内环境,恰如金融危机、新冠疫情对资本市场的冲击,国际金融中没有一方可以独立于风险之外,一损则俱损。因而,我国金融法的发展需要融入世界,一方面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参与国际金融法律建设,倡导建立稳定的国际金融体系;另一方面,随着越来越多的国际资本参与中国经济建设,国内的金融法律要给国外资本以生存的土壤,保护国外资本安全,展现中国法制的姿态。当然,金融法律国际化探索,也利于越来越多的中国资本走向国际舞台。总之,中国金融发展关系着国际金融的发展,中国金融需要国际化发展,世界金融也需要中国金融国际化发展。

(三)多元化解决途径

问题的产生并不可怕,怕的是无计可施。金融纠纷的解决也不应只有一种路径。金融法制应当在市场引导下走出多条路,走向多个方向。2019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为我国多元化途径的探索提供了法律保障。

金融法制虽以市场为导向,但仍然具有社会主义的特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旨向,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便利。多元化的解决途径,体现着法律的效率、价值,体现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诉讼与非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与整合,实现功能上的互补,实现效率与公平。[7]金融的运行需要保证效率与公平,金融纠纷的解决也需要体现效率与公平。

参考文献:

[1]冯果,袁康.社会变迁与金融法的时代品格[J].当代法学,2014,28(2):125-133.

[2]周仲飞,李敬伟.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监管范式的转变[J].法学研究,2018,40(5):3-19.

[3]李双元,蒋新苗,蒋茂凝.中国法律理念的现代化[J].法学研究,1996(3):45-64.

[4]张守文.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J].中国法学,2014(5):60-74.

[5]陈笑影,束景明,王燕华.金融法[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16:13-13.

[6]邢会强.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目标定位与职能完善:以金融法中的“三足定理”为视角[J].法学评论,2018,36(3):88-98.

[7]李小靜,陈冠霖.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J].中国金融,2015(13):82-83.

责任编辑:赵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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