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银行资本补充现状、困境及建议

2020-10-09 11:18李吉祥
债券 2020年9期
关键词:中小银行

李吉祥

摘要:如何实现资本补充是当前中小银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瓶颈问题。本文就 中小银行资本补充的现状及所面临的困境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期助力中小 银行更顺利地实现资本补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关键词:中小银行 资本补充 二级资本债 永续债

中小银行作为地方性法人机构,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所处地域和股东等因素限制,中小银行资本净额普遍较低,导致其资产规模有限、抵御风险能力不足。在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的政策引导下,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中小银行资产质量压力有所抬升,亟须进行资本补充。而且对于中小银行而言,补充资本、提升抗风险能力、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也是其非常重要的战略方向。

中小银行资本补充现状

从资本补充方式来看,中小银行可以采取的方式主要包括利润转增、股市融资、定向增资,以及发行二级资本债、永续债、优先股等资本补充工具。

(一)利润转增

利润转增是银行非常重要的资本补充方式。特别是对于中小银行来说,在其他增资渠道所需流程和条件要求复杂的情况下,利润转增可以为其提供较为快捷的資本补充方式。然而,虽然中小银行的利差较高,但其客户区域较为集中,客群资质下沉相对更为明显,在宏观经济增速换挡的背景下,中小银行资产质量会受到较大冲击。近年来,中小银行不良资产率处于历史高位,资产质量存在的压力拖累了银行利润的增长,也使利润转增补充资本的方式明显受到影响。实践中,通过该方式补充资本的中小银行很少。

(二)股市融资

银行通过股市可以募集较为充足的资本金,但是由于上市要求较为严格,最终能通过该方式成功融资的中小银行只是少数。以2017年至2019年这三年为例,城商行和农商行在A股市场上市的家数分别为1家、3家、8家,募集资金分别为7.34亿元、77.91亿元、643.43亿元;在香港股市上市的家数分别为3家、4家、2家,募集资金分别为220.42亿元、217.54亿元、91.64亿元。截至2020年8月末,在A股市场上市的城商行和农商行共有21家,在香港股市上市的城商行和农商行共有18家。相对于目前我国约1600家城商行和农商行来说,成功上市的总家数仍较少。

(三)定向增资

定向增资是非上市银行补充外源性核心一级资本的重要方式。但最终通过审批的银行家数与中小银行整体数据相比,占比较低。2019年,证监会批复允许定向增资的城商行和农商行共计27家,共发行超过176亿股。2020年上半年,证监会批复允许定向增资的城商行和农商行只有10家,共发行43.74亿股。

(四)发行二级资本债

发行二级资本债一直是银行补充二级资本的重要方式。2018年和2019年,我国商业银行分别发行二级资本债67只和72只,规模分别为4007.2亿元和5955亿元。其中,中小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分别为55只和65只,占总只数的比重分别为82.09%和90.28%;规模分别为780.2亿元和1655亿元,占发行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9.47%和27.80%。近两年,中小银行二级资本债的发行只数、规模和相对占比都有明显增长,成为其当前重要的资本补充方式。

(五)发行永续债

相较二级资本债而言,永续债具有可补充一级资本、不影响股权结构的优势。2019年,国内发行首单银行永续债,当年共发行5596亿元,涉及16家发行主体,其中包括3家城商行,3家发行规模合计146亿元,占比为2.61%。2020年1—8月,债券市场共发行永续债38只,规模为9477亿元,其中中小银行发行永续债19只,规模合计727亿元,占比为7.67%。无论是永续债发行的绝对只数、规模还是相对占比,中小银行都有明显增长。

(六)发行优先股

与永续债相比,优先股没有赎回条款,能更为稳定地为银行补充一级资本。2019年,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银保监发[2019] 31号),删除了关于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要求,即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在满足发行条件和审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无须在“新三板”挂牌即可直接发行优先股,为中小银行开辟了新的资本补充渠道。至2020年8月底,这一资本补充方式还有待具体实践。

中小银行进一步补充资本的可行途径及困境

(一)当前通过利润转增、股市融资等方式补充资本难度较大

一是受资产质量压力、盈利减速等影响,能转增补充资本的利润在减少。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中小银行不良资产率处于较高水平、实际利差明显收窄,资产增速也在放缓,且中小银行业务模式较为单一,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较低,通过利润转增补充资本的能力在下降。

二是通过股市融资补充资本的门槛较高,耗时较长,无法解决近期紧迫问题。一方面,股票发行上市对发行主体相关经营指标要求较高,大多数中小银行难以满足这些要求,且近几年股票市场较为低迷,对中小银行股票的接受度有所下降。另一方面,上市流程耗时较长,不确定因素较多,对于亟须补充资本的中小银行来说,通过上市募集资本的途径往往远水不解近渴。

(二)定向增资补充银行资本已有政策支持,有待具体方案落地

中小银行主要由当地政府和企业持股,除少数省级政府之外,大多数中小银行的政府股东为三四线城市或县级政府。受地区经济体量、经济增速及企业经营情况等方面的限制,当地政府及企业可能没有充足财力向本地中小银行进行增资。令人欣喜的是,2020年7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今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限额中安排一定的额度,允许地方政府依法依规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探索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新途径。这将增强地方政府对银行的增资能力,有利于地方政府对中小银行进行定向增资。各地具体操作方案尚在研究中。

(三)发行二级资本债、永续债、优先股等资本补充工具是目前较为可行的资本补充方式,但需政策进一步支持

对于中小银行而言,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永续债、优先股等资本补充工具实现资本补充,是当前更为现实和直接的方式。因为这几种方式具有明确的发行政策支持,对发行主体的要求相对较低,审批流程与股市融资和定向增资相比更为简便,同时拥有相对固定的投资者,发行成功率更高。不过,要帮助数量众多的中小银行切实通过发行资本补充工具实现资本补充,还需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支持。

一是发行审批标准更有针对性。《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4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7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訂)》(银保监发[2019]31号)等文件,分别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优先股等资本补充工具做了统一、明确的规定。但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中小银行受资产规模、股东实力及区域因素等影响,要完全符合发行要求相对更困难。

二是资本补充债券流动性支持工具门槛有待降低。2019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创设央行票据互换工具为银行发行永续债提供流动性支持》一文,其中指出:“将主体评级不低于AA级的银行永续债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中期借贷便利(MLF)、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常备借贷便利(SLF)和再贷款的合格担保品范围。”在答记者问时,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提到可进行央行票据互换工具(CBS)操作的永续债,其发行主体须满足如下条件:一是最新季度末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二是最新季度末以逾期90天贷款计算的不良贷款率不高于5%;三是最近三年累计不亏损;四是最新季度末资产规模不低于2000亿元;五是补充资本后能够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对于中小银行而言,达到上述第一点、第三点和第五点的要求较为容易;在目前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要达到第二点和第四点的要求有点困难。因此整体而言,CBS流动性支持对于部分中小银行来说,仍难达到其门槛要求。

三是合格投资主体有待拓展。由于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具有期限较长、次级偿付及附加减记条款等特点,其合格投资主体和投资规模有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其一,银行自营投资比例受限,制约了其投资资本补充债券的规模。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的规定,商业银行对“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的投资总规模不能超过本行核心一级净资本的10%,超过额度就需要从本行一级资本中扣除。其二,永续债作为创新产品,含有权益特征,部分金融机构的投资范围尚未覆盖该产品。其三,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准入条件有待放宽。2020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7号),放宽了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的条件。但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银行补充债券的条件仍较为严格。如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 12号)相关条款,货币市场基金在投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时,应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及以上商业银行所发行的产品,大部分中小银行信用等级为AA及以下。

政策建议

第一,建议有针对性地细化政策标准及操作。如对于同一资本补充工具,针对不同类型银行,设定不同的发行标准和审批要求,并适用不同的执行细则和操作指引,以提高审核效率,适应中小银行的具体需求。

第二,建议对中小银行发行永续债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或流动性支持,鼓励中小银行使用新型工具补充银行资本,为宽信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拓宽政策渠道。如将可进行CBS操作的永续债的条件进一步放宽,使大部分中小银行满足准入条件。

第三,建议在整体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银行自营投资资本补充债券的限制比例,放宽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的条件,进一步扩大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的投资主体和投资规模。

责任编辑:刘颖 罗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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