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购统销后农村初级粮食市场的演变

2020-10-13 09:35唐正芒莫庆红
关键词:粮食市场粮食农民

唐正芒,莫庆红

(湘潭大学毛泽东思想研究中心,湖南 湘潭 411105)

农村初级粮食市场,是粮食生产者同消费者和经营者直接进行交换粮食的场所,也叫农村粮食集市贸易。这是我国在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及废除粮食自由购销市场后,由国家领导和管理的粮食交易场所,故又称国家粮食市场。统购统销政策实施后,农村初级粮食市场对于贯彻和维持粮食统购统销政策起了较大作用。但它自建立到改革开放后全面放开,也经历了一个反复开放和关闭的过程。本文拟对此略予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农村初级粮食市场开关的历史回眸

从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后至1993年最终结束粮食统销,特别是至改革开放前的20多年,随着粮食生产的起伏、粮食政策的演变,尤其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变化,农村初级粮食市场历经了多次开放、关闭或半开半关状态。

1.1954年—1957年:农村初级粮食市场第一次开放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前,我国粮食经营实行自由购销政策。不仅有发达的城市粮食市场,也有相对繁荣的农村粮食集市贸易。1953年11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发布粮食统购统销命令的同时,颁布了《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所有私营粮商,在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一律不准私自经营粮食,但在国家严格监督和管理下,得由国家粮食部门委托代理销售粮食的业务,跨行跨业兼营粮食的私商,除少数大城市经国家特许代销者外,一律禁止兼营粮食”。“城市和集镇中的粮食交易所,得视需要,改为国家粮食市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工商行政部门为主会同粮食部门共同管理”。[1](P269-270)至此,国家开始对粮食贸易实行统制,不许私商自由经营粮食,原来的农村粮食自由市场开始废除。

1954年,实施粮食统购统销初期,由于取缔农村粮食自由市场而导致的一些负面效应开始出现。在华北财委一份报告中指出,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由于初级市场的死滞,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1)粮食的社会调剂停顿,农民争向国家购粮,增加了国家的供应任务,不少地区的粮食销售数字,超过了国家计划。副业的原料无处购买,大批副食作坊歇业,仅河北不完全统计,歇业的粉房、豆腐房即达六万多户,直接影响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2)副食收购计划不能完成,由于粉房、豆腐房大批歇业,猪源大大减少,造成城市副食供应的紧张局面,并影响到出口任务的完成。(3)商业的销售计划不能完成,全区一、二月份仅完成1954年第一季度的百分之五十六,农村的资金回笼不来,商业的资金周转不灵,不能按照计划加工订货,影响了城市的工业生产;随着销售计划的下降,税收也有显著减少,二月份较一月份实收数减少百分之三十。(4)城乡间的商贩多数停止活动,土特产、副食品收不上来,以致城市经营土产和副食的私人行业,有的很难维持,有的已经停业,影响了许多人的生活。同时出口减少,影响入口计划的完成,工业因此减产的现象已不断发生。[2](P181)引起市场死滞的主要原因是:(1)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结果,约有四十亿斤商品粮和油料脱离了自由市场,初级市场的商品数量和买卖行为大大减少,货物流转的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2)对待资本主义商业,干部中存在着片面观点和急躁情绪,在粮食上对农民和副业生产管得过严。(3)农民对国家的粮食政策存有一定顾虑,统购后有余粮的人怕说“搞得不透”,不敢再卖,需要调剂品种的人又怕卖了买不回来,加以有些地区对农民调剂粮食乱加干涉、限制,结果造成“粮不上市,货不下乡”。 (4)城乡差价太小,私商无利可图。[2](P182)华北区报告中所反映的情况在全国其他地区也同样存在。

由于粮食统购统销后出现的初级市场死滞情况,1954年,全国各地开展了建立国家粮食市场的工作。但由于各地政府不太重视及其它一些原因,工作开展并不十分顺利。当时,在全国各地建立的农村粮食市场当中,河北省邯郸专区建立的农村初级粮食市场,效果很好,“每个市场上市量一般在一千斤到三千斤左右,个别到七千斤;价格一般与牌价相平,国家供应不足的个别粮种则稍高于牌价。……临漳、魏县等地除解决了群众相互调剂及粮食复制业部分原料外,国家还能收到一部分(占上市量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群众反映良好”。[3](P496)邯郸专区的经验,得到了中央的肯定。随后,中央多次发出指示,要求各地在六月份的期限内,抓紧建立国家领导下的粮食市场,并肯定“建立没有私商参加的国家管理领导的市场,是过渡时期做好农村计划供应工作不可缺少的一种辅助形式,作用很大,交易明显。 ”[4](P230)

虽然粮食市场存在的缺点还很多,如有些地区领导关系不明确,系统的专责管理不够,管理上偏紧偏松,加以宣传不够,群众对出售余粮、开展调剂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思想顾虑。[5]但粮食市场在便利群众调剂品种、互通有无、辅助解决国家对农村粮食供应工作方面起了一定作用。在打击粮食投机,进一步稳定粮价,活跃农村经济等方面,显示了重要作用。群众对粮食市场的反应也很好:“我有粮食不敢卖,这回可行了”;“早些允许市场买卖,我就早放心了”;“国家办了市场,允许买卖,好比开了一条坝,死水变成活水”;“国家办了市场,市价就不会再涨了”等。[2](P188)从 1954 年至1957年前三年的实践看,农村粮食市场总体上效果是很不错的。

2.1957年8月—1962年9月:农村初级粮食市场的基本关闭

从1957年8月到1962年9月,农村粮食市场是基本关闭的。1957年粮食市场取消的原因主要是:

(1)粮食投机现象发生

国家粮食市场的成立,在方便农民调剂品种、互通有无的同时,也妨碍了国家对于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和其他物资的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一些投机现象经常发生。如陕西富平县洪水乡,富农杨升云一次就囤积8900多斤粮食。山东章丘县取缔了一批粮商粮贩,其中有20多人贩运数量都在千斤以上。[1](P284)

(2)农业合作化后粮食情况的变化

虽然粮食市场的开放,导致了粮食投机现象的产生,但在1956年以前,农村主要是农民的个体经济,开放国家粮食市场还是利多弊少。然而,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民粮食占有和使用的情况都有了显著变化,农村的粮食需要也大大增加了,开放国家粮食市场的利弊情况也随着起了不同变化。

一是农民粮食占有情况的变化。过去在个体经济的时候,一方面农民粮食占有的数量和品种差别悬殊,需要互相进行调剂的数量很大,农民只有通过国家粮食市场进行调剂,因此,国家粮食市场的作用非常大。而合作化后,种植计划统一安排,粮食统一分配,农民占有的粮食已经大体平衡,需要互相进行调剂的数量不大,在市场上互通有无和互相调剂的需要大大减少,或者说这种调剂基本上由农业社通过分配的形式,利用社留机动粮和出售周转粮的办法,在社的范围内统一解决。这可说是使国家粮食市场的作用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是国家粮食市场对于粮食统购统销的不利影响有了显著的增长。农业生产合作化以后,农村副业生产大大发展起来,其中以粮食作为原料的副业生产也有了很大的恢复和发展,因此,在这方面需要的粮食就增加起来。有些地方副业发展过多,就到市场上用高价大量收购粮食,甚至进行粮食投机,以致粮食市场上发生了严重的供不应求和牌市价脱节的现象。不少地方市价高于牌价达一、两倍甚至更多。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些农民甚至借口缺粮从国家粮店购买了粮食拿到自由市场上去高价出售。

三是国家粮食统购政策的新需要。农业合作化以后,国家粮食市场对于农业社和农民的粮食调剂作用大大减小。1956年末,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国家对粮食需求量增加,国家在原来粮食“三定”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增产增购,即在丰收地区要对粮食增产部分增购百分之四十。“要想在增产地区增购粮食,还必须坚决取缔粮食投机”。[1](P284)因此,国家开始考虑关闭粮食市场的问题了。早在1956年9月13日,陈云在全国粮食会议上指出:粮食市场对国家不利,原则关闭。个别省部分开放,也要谨慎进行。[1](P284)

(3)“左”的政治形势助推了粮食市场的关闭

1957年8月,随着反右斗争的开展,“左”的思想逐步发展,由于片面理解“没有粮食垄断,就没有社会主义”,“粮食自由贸易就是恢复资本主义”的论断,在农村开展以粮食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大辩论,认为“如果继续开放国家粮食市场,必然要刺激农村产需矛盾进一步发展,使市场上供求关系十分紧张,牌市价严重脱节,成为投机倒把的场所。如果关闭粮食市场,就能有效地制止农村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抬头,有利于缓和整个粮食形势”。[6](P546)

在此形势下,国务院在1957年10月11日发布《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明确宣布取消国家粮食市场:“在农村粮食统购任务完成以后,过去为了农民相互间的粮食调剂,开放了国家领导下的粮食市场。今后为了加强粮食管理,此种粮食市场应该关闭。 ”[7](P138)至此,无论是自由粮食市场还是国家粮食市场都被国家明文取消,粮食经营完全由国家统一管理,农民的粮食生产和市镇居民的粮食消费与市场的联系几乎完全被切断。

“大跃进”运动后的三年困难时期,为了应付饥荒,国家决定开放农村集市贸易。虽然这一时期,在政策的有限放开下,农村集市贸易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但由于这一时期粮食形势仍然非常紧张,国家对粮食仍然控制得非常严格。如规定,“第一类物资 (国家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物资)和第二类物资(国家统一收购的物资),人民公社、生产队应该首先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交售任务;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交售任务以后,剩余的部分,可以到农村集市进行交易,如果国家需要,应该尽先卖给国营商业部门”。“人民公社、生产队、社员出售第一、第二类物资的时候,必须一律执行国家的收购牌价”。[8](P581-582)这实质上等于完成统购任务后的继续按牌价统购。这样,农村初级粮食市场实际上就不可能真正开起来。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 《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进一步提出在农村应该有领导地有计划地组织集市贸易以活跃农村经济,但规定粮食只许卖给国家收购机关。[9](P592)1961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在《关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于第一类物资,凡是留给农民的部分,或者自留地生产的部分,可以由农民自由处理。如果农民愿意出卖,只能卖给国家商业部门,不准在农村集市上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10](P59)1961 年 10 月,又决定一类统购统销物资,绝对不许进入集市。1962年3月,重申农村自由市场严禁买卖粮食。三年困难时期的粮食集市贸易,原本仅开放一个小门缝,至此又在实际上予以关闭。

3.1962年9月—1965年:农村初级粮食市场的重开与受挫

三年困难时期,对粮食交易虽然有许多约束,但由于饥荒的产生,造成农村口粮的降低,各地仍有不少粮食流入市场和黑市。为了缓解饥荒,有些地方政府也适当放宽了政策,允许粮食进入市场交易。全国许多地方尤其是灾区都有领导地开放了粮食市场。1962年1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七千人大会,实事求是的精神开始占了上风。随着粮食形势的逐渐好转,为了打击粮食黑市贸易,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国家又重新考虑开放粮食市场。1962年9月23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粮食工作的决定》,指出“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不同品种,允许或不允许集体经济单位和农民在完成国家的粮食征购任务以后,把剩余的粮食在集市上进行交易。但是,严禁私商参加粮食交易,坚决取缔投机倒把”。[1](P269-270)

这一时期,国家商业力量开始介入农村初级粮食市场。从1962年起,为了弥补统购统销政策的不足,国家还实行了粮食议购议销政策。粮食议购议销是粮食部门在统购统销之外按照议定价格进行的粮食购销活动。除了同有余粮的生产队议购外,粮食部门还在集市上收购落市粮。1963年以前,粮油议购工作基本上是由农村供销社承担经营的,1963年6月由粮食部门统一安排和经营。粮食议购议销的开展,除了增加国家掌握粮源的渠道,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城乡人民的粮食需求外,还负有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的作用。为此,国家规定粮油议价购销的购销原则,一般地说在上市量多、价格比较低、成交不快,供过于求的情况下,积极收购;在上市量少、价格比较高,成交比较快的情况下,主要组织余缺调剂,不进行收购。在上市量很少,价格很高,求过于供的情况下,根据议价收购粮油的库存情况,量力而行,适当销售,平抑价格。[11](P409)

粮食市场的开放,对农副业生产的发展,农民调剂余缺,活跃市场、平抑粮价等方面都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下表即可看出粮食市场对平抑粮价的作用。

在集市上购买粮食的大部分是缺粮户,徐水县的缺粮群众把它叫做“救命集”,把开放市场的措施叫做“救命办法”。但粮食集市贸易的开放,给粮食统购统销也带来了冲击,大量的粮食投机活动出现,严重地影响了国家粮食收购计划的完成。如山东寿光、益都等地秋粮上市后,每天流入惠民地区的粮食一万三千多斤;蓬莱县于家公社粮食贩子祝学义一次就向黄县贩粮五百余斤。浙江余姚县查获以戴吉雄为首的粮票、粮食投机集团,其中粮管所票证员二人,大队党支部书记一人,一贯投机分子二人,家庭妇女一人,采用内外勾结的办法,自1962年以来,盗窃了国家粮票、大米四万二千多斤,共售出一万五千多斤。福建惠安县一个富农,抢购大米、杂豆、花生、小麦、稻谷等近三千斤,存在家里,待价而沽。有些合作社也转手买卖粮食,江苏扬州市的饮食合作商店每月买进的粮食、粮票约达八万斤以上。[13](P743)

湘潭地区1962年9月至1963年7月粮食市场价格的变化[12]

粮食集市贸易的开放,为农民调剂余缺、促进生产的发展等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好景不长,由于大量涌现的粮食投机以及“文化大革命”的开展,粮食市场再次受到批判,遭到关闭的厄运。

4.1966年—1978年:农村初级粮食市场基本关闭

十年“文革”期间,粮食集市贸易被当成走资本主义道路和“三自一包”黑货的内容,受到粗暴批判和禁止。1967年12月29日,国务院转发《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通知和天津市革命委员会的重要通告》中规定:坚决取缔自由市场,城近郊区严禁聚众买卖、交换各种物品。也不准农村社、队和社员个人进城出售或交换农副产品。[1](P269-270)全国取消了几千个集市贸易,粮食集市贸易遭到严重破坏。生产队完成国家收购计划后的余粮和社员个人多余的口粮,一般由粮食部门作超购加价收购。

这一时期全国农村粮食市场基本关闭,但粮食买卖并不能断绝。在一些地区集市贸易濒临灭绝,粮食黑市交易、地下贩运代之而起,屡禁不绝。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集市和农村社队直接进行购销活动情况也屡见不鲜,禁而不止。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粮食高利贷,据四川省粮食局1975年4月的一期 《情况反映》记述,温江、乐山、内江、宜宾、绵阳等地区,农民之间“春借一斤麦(或苕干),秋还一斤米”的情况,月息高达15%以上,这种情况不是个别的。[14](P108)可见,粮食市场作为调剂余缺的场所,是粮食商品生产发展的必然产物,有顽强的生命力,单靠行政命令是关不住的。关闭的结果,只能使粮食从自由市场转入黑市交易。

这一时期,由于关闭了粮食市场,国家也失去了一条取得商品粮的重要渠道。粮食议价经营也每况愈下,处于萎缩甚至停顿状态。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国平均每年议购粮食5.4亿公斤,比三年调整时期年平均减少71.6%;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平均每年议购粮食仅4亿公斤,又比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平均减少25%。粮食议销量也越来越少,“三五时期”年平均议销粮食10亿公斤,比三年调整时期年平均减少36.5%;“四五时期”年平均议销仅3.6亿公斤,比“三五时期”年平均减少63.9%。

5.1979年后:农村初级粮食市场的恢复和新发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新时期,也使农村粮食集市贸易得到恢复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指出: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以后,允许社员通过集市,进行少量粮食、油料等买卖,粮食部门也可以议价收购和出售。这一时期国家还大幅度调减了农村粮食征购任务,缩小了计划调节范围,相应地扩大了市场调节部分。农民在完成国家任务后,购后余粮相应增多,可以从多卖议价粮中增加收入。农村粮食集市贸易迅速恢复,到1981年底,农村集市贸易就恢复到近4万个。集市贸易中粮油买卖成交额,由1979年的28.6亿元上升到1984年的45.6亿元,增长了近60%。据商业部掌握的197个集市粮食成交量推算,从1978年到1984年全国集市成交粮食由25亿公斤增加到83.5亿公斤,增长了2.34倍。

这一时期的议价经营也有了新的发展。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成立了粮食议购议销专业公司,通过议购议销,调剂余缺,平抑粮价。1978—1984年,全国议购粮食数量由32.5亿公斤增加到93亿公斤,增长1.86倍,议购粮食占当年征购粮食的比重由7%提高到9%。

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指出:“粮食、棉花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1993年又取消了粮食统销。至此,农村初级粮食市场摆脱了过去的重重束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成为农村出售余粮,满足生产信息,增加收入,以及调剂余缺,其作用已远远超出了商品交换的单一市场功能。并且,在初级粮食市场发展的基础上,粮食市场开始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发展,由批发市场到期货市场发展。粮食市场的放开又促进了粮食生产的进一步发展。

二、农村初级粮食市场管理的历史考察

在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年代里,总的来说,农村粮食初级市场的管理经历了一个相对宽松到比较严格再到基本放开的过程。

1.相对宽松时期:1954年—1957年

1954年,农村粮食市场处于初创时期,很多地方没有经验。对于农村粮食市场的建立和管理,《人民日报》在1954年5月18日的社论《认真组织国家领导的农村初级粮食市场》中提出了几个指导意见:(1)市场的设立位置,应由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人民需要和习惯加以安排。这种市场一般要选择适当的乡、镇或在原来的集镇上建立。(2)为了限制私商乘机活动,保证农民之间有无调剂的方便,当地政府应规定一些交易办法和制度,如适当的交易限额、交易手续费、购粮证件和介绍信等,各地乡政府对于某些缺粮户要求周转性的售粮应予以登记,允许他们在需要买进的时候买进粮食,不可任意加以限制。粉坊豆腐坊等需要购粮也可以由区、乡政府介绍到市场购买。(3)在价格政策上,一般粮种应大体保持与国家牌价相平衡,但某些特殊粮种稍高于国家牌价是应当允许的,这是合理的。在一定限度内也可以由买卖双方自由议价。这样既便利于农民之间的有无调剂,使保有特殊粮种的农民乐于出售,又不致影响国家整个粮食价格政策。但对于有意居奇、抬高粮价的则应予以说服制止。(4)要向农民说明在国家完成粮食计划收购以后,农民可以向合作社或国家组织的粮食市场售粮或购粮,有余粮的农户把粮食卖给国家是光荣的,在国家市场上调剂有无也是国家所鼓励的。对缺粮户要说明凭证定量购买是为了保证对大多数缺粮户的粮食供应。对于他们的需要,在任何时候,国家都是负责供给的。[15]

从实践来看,各地采取的管理措施都不尽相同。有的省允许统购粮种入场成交,按统购价掌握,农民在市场出卖统购粮种,发给证明,抵统购任务。购粮者凭证购买,抵统销指标(山西、河南、山东等省)。有的省允许统购粮种在市场成交,但出售粮食不抵统购任务,购粮者凭证购买 (河北省)。有的省则是统购粮种由国家统一收购,不许群众成交(江苏、浙江、安徽、广西、湖北等省)。对购买者的限制,有的省规定不许粮食投机者入场,缺粮户及行业购买者须凭证入场。对价格的限制各地不一,有的规定按统购价成交,有的规定在统购统销价之间,有的规定主食粮种不超过统销价,非主食粮种可稍高于统销价,但大体上以规定在统购统销价之间的较多。对成交的数量的限制,各地也有所不同,但均掌握了限制粮食投机的精神。[16](P191)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国家对农村粮食市场是非常重视的,限制也不是特别严格,管理也较宽松,“如出售完成征收和统购任务以外的余粮,市场可以不加限制;不必要的查问登记,必须一律取消。……市场上市粮食,原则上应以满足群众调剂需要为主,多余粮食由国家或合作社收购。统购工作业已结束、但统购任务尚未完成的地区,如计划从市场收购一部分以顶任务,也须适当照顾到群众调剂需要。接壤地区的国家粮食市场,应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听凭群众按照习惯,参加市场交易”。[17](P193)

宽松的管理政策使得这一时期的农村粮食市场发展很快,在调剂余缺,繁荣市场等方面也起了很大的作用。但这种繁荣状态并没有持续很长。不久,国家即发现粮食市场的存在,使得很多农民不愿意将余粮卖给国家,从而影响了国家粮食统购任务的完成。因此,开了三年即宣布关闭粮食市场。

2.由严格管理到较为宽松再到严格阶段:1959年—1965年

三年困难时期,为了缓解饥荒,国家一度重开农村集市贸易。但由于粮食形势非常严峻,国家对粮食市场限制非常严格,除了上市余粮只能按牌价卖给国家外,还规定了“参加集市贸易的,主要是公社、生产队和社员,以及当地的国营商业部门。公社、生产队和社员,都不得进行商品贩运和开设店铺”。“公社所属的生产企业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所需要的原料、材料和生产的产品,属于第一、第二类商品的,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部门统一供应和收购,不得在市场上自行采购或销售。在经过市场管理部门同意,允许他们在市场上直接进行收购某些原料、材料和销售某些产品的时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牌价收购和销售”。“外地的厂矿、企业、机关、团体、部队等采购人员,须持有原地、县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件,并经当地市场管理机构的批准,才能进入市场交易。本地和邻近地区的上述采购人员,可以持本单位的介绍信经过市场管理机构的同意参加集市贸易”。“经过国营商业组织起来的小商贩,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可以赶集串乡,进行贩运,通过地区差价取得合理的收入。但是不准远途贩运,也不准在同一集市作转手买卖,投机取利,并且要严格遵守市场管理”。[18](P583-584)由于重重约束,特别是规定农民的余粮只能按照牌价卖给国家粮食部门,粮食市场并不能在真正意义上开展起来。但由于严峻的饥荒,这一时期,市场上仍有一些粮食上市,为了应付饥荒,有些地方政府对此也不加太多的限制。

1962年9月23日,中共中央做出《关于粮食工作的决定》,允许重开粮食集市贸易。虽然仍有诸多规定,但相比三年困难时期,这时期国家对农村粮食市场的限制稍有放宽,取消了农民余粮只能按照牌价卖给国家粮食部门的规定。这一时期,国家对农村粮食市场采取的是“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所谓管,就是通过加强对集市贸易的领导和管理,保护正常的交易,取缔非法活动;所谓活,就是使集市贸易的购销活动满足群众之间正常的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需要。“允许在粮食市场上交换的粮食,可以包括社员个人的粮食和生产队完成国家征购任务以后的粮食。有余粮的社员和生产队可以到市场上出卖,缺粮的农民和其他消费者个人可以在市场上购买,生产队、农民相互之间也可以通过粮食市场进行品种、饲料、种子的调剂。”但规定“生产大队、公社以及国营农场、机关、团体、厂矿、企业、部队、学校等单位不准参加粮食市场的购销活动。”“对于饮食业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有证的个体商贩,可以允许他们按照规定的用粮标准在粮食市场上采购粮食作原料,加工制成熟食出售。但他们的用粮标准必须经过业务主管部门核准,采购时必须服从市场管理,不准从事粮食的倒买倒卖,囤积居奇。生产队经营的油坊、粉坊、豆腐坊,应当是来料加工或以成品换原料,不得在市场上采购粮食。”“粮食市场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议定,市场管理部门可以介绍行情,组织议价,但不能硬性限制。”“生产队上市出售粮食,必须持有完成征购任务的证明;社员个人粮食上市出售,必须持有生产队的自产自销证明。对粮食贩子要坚决打击,取缔一切投机违法活动”。[19](P731-733)还规定,各地供销合作社在当地完成征购任务后,参加粮食市场购销活动时,应当根据市场的需要,从调剂供求、平抑粮价出发,适当进行吞吐,不得与群众争购。同时,适当组织熟食供应,便利群众。这些都有利于粮食市场的发展。

粮食集市贸易的重开在活跃农村经济,便利农民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粮食投机倒把活动。为了打击粮食投机,国家除了采取议购议销来平抑粮食集市价格外,还采取了严格管理市场的措施。1964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通知》。此后,各地即大张旗鼓地开展了打击投机倒把的斗争。虽然国家规定了区分正当交易和投机之间、进行正当商业和长途贩运、探亲访友携带少量物品和长途贩运投机倒把等之间的界限,但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对界限难以把握清楚。各项严格的管理措施再加上开展对投机倒把的打击,无疑会冲击农村粮食市场,使得粮食市场难以发展。此外,一些地方认为农村集市是资本主义活动场所,对集市贸易加以更严格的限制,这些地方的农村粮食市场实际上已再度关闭。

3.由严格管制到初步松动时期:1966年—1982年

“文革”时期,国家对粮食市场管制非常严格。1967年5月4日,粮食部发布《夏季粮油征购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粮油征购期间,一律不准进入集市贸易。粮油征购结束后,是否允许上市,由各地自行决定。[1](P581)为了做到农村粮食不返销,个别地方也采取了开放粮食市场来解决农民的缺粮问题。但在“左”的指导思想下,国家对粮食市场采取了严格的管制措施。尤其当国家粮食征购任务完成得不好时,对粮食市场相应地越管越紧。在严厉的打压下,集市贸易遭受摧残。在湖南,1972年推广南县中鱼口经验,把外出从事副业,上集市做买卖、交换各种物品均视为搞资本主义。严禁粮、棉、油等国家统购统销物资以及重要的统一收购物资上市。严禁商贩参加集市活动。”文革”结束后,对粮食集市贸易的限制仍然非常严格。1977年,第二次掀起学习中鱼口经验的高潮,实行贫下中农管市场,仍把集市贸易当成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斗争的焦点。各地在公社建立贫管会,大队成立贫下中农领导小组,生产队设贫管员,实际上是设关建卡,进一步画地为牢对集市贸易限制再限制,许多集市或被关闭,或自动消失。

“文革”结束后,粮食集市贸易虽然重新开放,但管理仍非常严格。1977年,国务院《关于抓紧当前粮食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坚决打击资本主义势力。农村粮食市场,在征购期间必须坚决关闭。征购结束后,如果有的省、区决定开放,一定要加强管理,严格限制,不准商贩插手,不准倒卖贩运。严格禁止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到农村采购粮食和其它农副产品。[1](P591-59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粮食流通要逐步放开搞活的精神,使十年动乱期间关闭了的集市贸易逐步恢复和发展起来。1979年4月,商业部党组向中共中央、国务院递交的《关于全国粮食局长会议情况的报告》中指出,征购、超购任务完成以后,以县为单位,开放粮油市场。按照人民公社新“六十条”的精神,“允许社员通过集市、进行少量粮食、油料等买卖。粮食部门也可以议价收购和出售。 ”[1](P719)虽仍然规定粮食在征购期间不准上市,但管理开始松动。如有的地方在夏粮征购期间,生产队和社员个人在完成征购、超购任务以前,不准上市卖夏粮,也不许把集体粮食分给社员个人出售,但秋粮仍然可以上市;秋粮征购期间,不准上市卖秋粮,而夏粮可以上市。这种管法叫“夏管夏,秋管秋”。管理农村粮食市场的开放和管理的松动对调动农民发展商品粮生产的积极性、活跃市场和方便人民生活都起到了有益的作用。

随着粮食产量的增加,改革步伐的加快以及粮食市场的新发展,粮食集市贸易的管理也越来越宽松。

4.放开经营时期:1983年后

1983年5月23日,国务院在《关于做好夏季粮油征购和销售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从今年夏季粮油上市开始,在国家征购的同时开放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1](P722-723)除了国家粮食部门通过开展议价经营业务,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的作用;供销社和农村其它合作商业组织可以灵活购销;农民私人也可以经营,既能进城,又允许长途贩运;以粮食为原料的工商企业,在国家计划供应之外,可以自行采购部分粮食,加工成品出售;农村四坊和饮食业,除了来料加工以外,可以自行采购粮食,加工成品出售;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采购自己食用的粮食,但不允许贩运。随着1985年粮食统购、1993年粮食统销的取消,粮食市场开始加大了放开的步伐。农村粮食市场形成了城乡全方位、常年性的开放格局,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势头,不少地区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粮食贸易中心,恢复了传统的米市和粮行,扩大了粮食市场调节的范围,拓宽了粮食流通渠道。

三、农村初级粮食市场演变的历史认知

农村初级粮食市场的演变折射出我国市场观念树立的艰难历程,尤其是粮食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物资,对其商品属性的恢复与承认更是历经曲折。

农村粮食市场刚建立时,国家就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方针准备坚持下去,并且多次提出农村粮食初级市场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有益补充。但实际上自1954年建立国家领导的农村粮食市场以来,农村粮食市场经历了多次开设与关闭。其原因是农村粮食市场的开关受制于诸多因素。

其一,解决农村农民缺粮问题是开放农村粮食市场的基本目的。为了弥补国家对农村粮食供应的不足,解决农村缺粮户的缺粮问题,国家选择建立国家主导的没有私商参加的农村粮食市场。三年困难时期,由于粮食生产大幅度下降,国家无力解决农村的缺粮问题,为了缓解紧张局势,只能重开粮食集市贸易。虽然规定余粮只能卖给国家商业机关,但实际上对粮食交易没有过多管制。1962年,为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缓解大跃进造成的农村粮食紧张形势,中央又正式提出重开粮食市场,允许农民在完成征购任务后将粮食上市。可见,每一次开放农村粮食市场,国家都是为了解决农村农民缺粮的需求,弥补农村粮食统销不足是其基本的原因和目的。除此之外,开放粮食市场也与打击粮食黑市有关。

其二,担心影响粮食统购统销是关闭粮食市场的基本原因。前述可见,粮食市场的关闭除了意识形态的考虑,即担心自由市场会导致走资本主义道路之外,更重要的因素是农村粮食市场的开放,影响了国家对粮食统购任务的完成。因为粮食市价要远高于国家收购牌价,农民更愿意把粮食拿到粮食市场出售。因此,只要农村没有发生大的粮荒,国家即采取关闭粮食市场的方法来保证国家粮食统购任务的完成,以满足国家对粮食的需求。尽管农村粮食市场对于解决国家粮食供应的困难,帮助群众调剂余缺,调动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有明显的积极作用,但相对于粮食统购统销的计划经济体制,农村粮食市场始终处于一种低微的地位。

其三,农村初级粮食市场命运多舛是未能处理好计划与市场关系这一历史局限的必然结果。改革开放前,农村初级粮食市场在中国大地命运多舛。除了多次遭受打击、几度关闭外,即使允许存在时也受到重重束缚和制约。从1953年统购统销时发布的《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就规定粮食市场不准私商参加,以后又规定参加粮食集市贸易的除了城镇居民、职工和生产队外,大多数是社员,并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统购任务未完成的地区,严禁粮食上市,有时完全关闭粮食市场。也不允许农村和城市的粮食加工企业到集市上进行粮食采购。生产队和社员在完成征超购任务后粮食才能上市,交易价格由双方议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等部门设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共同进行管理。这些都说明,在计划经济时代,除了没有处理好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长时期地把统购统销当成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必要步骤外,对市场的理解也过于狭隘。对粮食市场的理解局限于城乡粮食集市贸易的场所,而没有把市场看成为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和概括。其实在整个粮食总产量中,除农民自己吃用的属于自给性产品外,交售给国家的、集体提留的、包括农业税都是商品。粮食市场应该包括除农民自给性产品以外的粮价商品交换的总和,而决不能局限于每年集市贸易上市和成交的几百斤粮食。因此,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农村初级粮食市场带有原始性,表现在:(1)以粮食品种调剂和余缺调剂为主。(2)粮食流通量少。(3)集市贸易受到国家行政的干预和计划的影响。集市上的交易活动,一般是为买而卖,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这种交换实际上是使用价值的交换,目的是为了消费的需要,是一种最原始形态的市场,从属于产品经济或者说是自给半自给经济。它不具备真正的商品交换的性质,与商品经济的要求相距甚远。在这种市场观念下,粮食生产不可能获得大的发展。

其四,改革开放才真正解决粮食市场的开放问题。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们的思想观念逐步转变,市场的概念才开始树立,粮食这一物资才开始逐步恢复其商品的属性。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1993年,取消粮食统销,这才真正解决了粮食市场的开放问题,农村粮食市场才真正获得了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向着更高形态的方向发展。从而也才真正促进了粮食生产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回顾我国粮食市场特别是农村初级粮食市场的历史变迁,总结其丰富的历史经验,对于我们今天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共同理想不动摇,不乏现实意义和历史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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