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的意义

2020-10-13 12:16刘佩格
西部论丛 2020年1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中国

刘佩格

摘 要:本文首先介绍现代法律程序的基本特点,其次阐述法律程序的重要意义,最后提出我国法律程序存在的问题,希望可以促使人们可以更好的遵守法律程序,最大化发挥自身作用,促进社会的长久治安。

关键词:法律程序;法治建设;中国

引 言

法律程序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角度来讲,法律程序与法律实体均是法律的动态形式,也是法律世界与现实生活相联系的重要枢纽。法律程序价值不仅与法律决定结果的程序工具价值相关,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独立价值。为保障我国法制建设的顺利完成,则需要大力研究法律程序制度。

一、现代法律程序的基本特点

1.1对随意的约束。在我国程序功能的自治性是约束随意的重要前提条件。在这个复杂多变的社会变化中,法律的提出和落实都会受到社会各界的压力。所以,需要运用法律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空间。尤为需要注意的是,程序并不是约束每个决策与外界联系的屏障,而是需要采用合理的方法控制这种联系,进而保障决策的科学合理性,从而最大化发挥法律程序的作用。

实际上,程序是各个角色分配的制度。程序在每个角色定位之后,就需要各司其职,最大化发挥自身作用,实现相互牵制和配合,进而才可以有效的约束随意。程序是每个角色参与拥有平等的机会和自由的选择,同时也可以明确自身的责任,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才可以使得随意受到约束。

1.2理性选择的保障。约束随意的归责制度是以平等和自由为前提条件,而若只是单纯的归责制度则无法全面保障自由选择是否理性合理[1]。所以,首当其要需要考虑人们是如何进行选择的。在当前,政府部门主要是通过调整的方式保障程序的合理平等。在这个色彩缤纷的社会中,法是可以发生变化,是可以选择的,但这种选择是有限的,不存在盲目性。程序虽然摒弃随意但却宽容对待选择,程序使得法的变更更加合理,使人的选择更加规范。

1.3“裹足不前”的效应。程序拥有操作过去的可能性。但随着程序的不断深入,人们的可操作越来越少。其中法院的裁决则是最为具有代表性的,能够体现程序所产生的既定力和自缚性。此外,程序还具有短暂冻结某一情况的功能。一个案件在进入程序之后,就意味着与社会的发展因果相断开。人们一旦参与程序,程序带来的结果则是每个人无法抗拒的,否则程序则会失去本身的意义。

1.4反思性整合。程序不应具有形式性也不应具有实质性,而是具有权威的过程性和交涉性。只有这样,程序才可以与时代发展保持一致,不被时代发展所淘汰,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抉择。程序是交涉过程的制度化。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决定内容和处理结果,而是人们通过什么样的方式作出合理的决定。换句话而言,程序的内容实质上就是决定的决定。

程序的反思机制就是社会自我有序化过程的模仿,是在外界干扰相对较少的情况下而开展。程序往往具有一定的规则和明确性,因此可以说程序是可以设计的;程序可以通过人们的行为和关系而进行,所以程序具有一定的自然性[2]。

二、法律程序的重要意义

2.1保障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性。我国无论是在法律制定还是司法落实过程中,比较注重实体法律,并未对法律程序有足够的认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保障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性,制定了一大批实体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制度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需要从多个方面不断完善法律程序,进而才可以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落实[3]。

2.2构建和谐社会。若想要构建和谐社会则需要拥有一定的法治,而法治则是保护弱小群体、人文精神的体现,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相一致。在当前社会,遵守法律程序可以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打下夯实的基础。实质上,法律程序则是将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进行解决的方式,同时也是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的前提保障。

三、我国法律程序存在的问题

我国从古至今,程序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就。但程序法最大的缺点是未能够独立存在,而是依附于实体法上,并且内部分化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无法形成几种诉讼集中在一起的情况。站在总体的角度上来看,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具有形式主义的要素较少。建立程序最终的目的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是为了制约随意、独断。而限制随意的方式通常有审级制和分权制。在我国更加侧重于审级制,即通过位阶关系监督和指导下级的决定。

3.1量刑的机械化。通过对我国古代刑律进行深入研究会发现,立法者一般会在罪行、刑罚和赎换三者之间寻找平衡点,进而可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2法律的细则化。实际上量刑的机械化则是绝对的法定刑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法律的形成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同时可以对实体法起到细则化的作用,但最终的结果会导致出现复杂多变的“副法”。

3.3当事人的翻案权。在我国古代审判往往依靠招状,同时也存在肉刑的情况,进而很容易发生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的情况[4]。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为当事人提供充足的悔供上控的选择,通过当事人的翻案权和司法官的支配权为基准,解决存在的问题,但会对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造成一定的影响。

3.4上级机关的复审权。为最大化从制度上保障绝对的法定刑主义的落实,减少司法官在法律疏忽情况下的专断,将审判逐渐变成了由多级官员参与的过程,使得程序要件充足性问题演变成为人事行政上的监督问题。为有效避免和约束随意,我国在减少随意的同时也缩减了选择,但选择是程序价值体现的重要表现形式,这样会使得选择与程序不相适应。

在当前,我国的审判制度有两审和终审环节,富有一事不再理的色彩。但从审判监督程序的各项规定来看,我国的判决始终处于缺少既判力和自缚性的状态,审判权之前的互相牵制能力仍旧有待提升。不受到约束的申诉、提起再审程序,在无条件情况下,虽然可以起到纠正案误判的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院业务的负担和审判的难度。除此之外,由于受到程序意识、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影响,我国的具体立法还是缺少与程序性要件有关的规定,导致无法最大化发挥自身作用[5]。

结束语

总而言之,程序制度的全面性和独立性是中国法制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所以我国急需探索一套健全的法律程序解决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指导我国法律建设向着更加明确的方向发展。同时由于法律程序可以为双方或者多方解决问题和纠纷,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为促使法律实体和程序的平衡发展,保障法律的正义性,需要使用法律程序辅助实体法的落实,进而推动我国法制进程。

参考文献

[1] 李明蔚. 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的发展与启示[D].烟台大学,2019.

[2] 梁秋焕. 论法律程序的时间规则[D].湖南师范大学,2017.

[3] 马昊. 论法律程序规则的集合性[D].湖南师范大学,2017.

[4] 張晨菲.浅论正当法律程序——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J].法制博览,2017(1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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