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文华
【案例】我的表妹岳某去年2月份到一家建筑公司工作,3个月前的一个下午,随着一阵惨叫,有位工人被前来工地送水泥的货车碾压致死,场面极其血腥,当时我的表妹岳某就在附近,立刻被吓昏了过去。我的表妹岳某被送医院后虽然很快就苏醒过来,却不停地大呼小叫,并哭笑无常、浑身发抖、小便失禁、精神恍惚,被医院诊断为精神障碍性疾病,需长期服药休息治疗。日前,我们到这家建筑公司申请工伤,并要求公司承担医疗费等方面的损失,却遭到拒绝。他们表示,岳某是被吓出病来了,与建筑公司并无直接关系,岳某不符合工伤申报条件,公司也无法承担责任。
请问:目睹工友惨死被惊吓致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担责?
【点评】岳某虽然并不具备申报工伤的条件,但作为用人单位的建筑公司还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
在这一案件中,岳某在工作现场因目睹了工友被货车碾压致死的惨状,引发精神障碍性疾病。岳某并非该事故的直接受害人,与事故本身并无直接关系,属于间接受害人。尽管医院诊断岳某的疾病与这起意外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联,但这种诊断只是对疾病原因的确定。这起意外事故并没有对岳某的人身造成直接威胁,岳某作为间接受害人,因受到惊吓而引发疾病,该损害与意外事故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责任范围的因果關系。另一方面,对于目睹意外事故现场之人,可能会因受惊吓导致不适反应,但就一般人的日常经验而言,因目睹事故现场造成神经症等疾病并非常态。作为用人单位的建筑公司,对于岳某因受惊吓而罹患疾病不具有可预见性,也无过错。
鉴于岳某与建筑公司均无过错,就要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理,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也就是说,岳某在这起意外事故中因惊吓致病,除了自身担责外,作为用人单位的建筑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岳某可以继续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如协商不成,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