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为何引来争议

2020-10-15 00:41陈之秀
食品界 2020年9期
关键词:减损立法法食品行业

陈之秀

2020年7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期一个月。此稿中的“第三十二条” 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五)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六)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的。因为“第三十二条”引起了多年来一直对国内外食品安全领域保持关注的原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高级工程师谢华民的质疑。那么,她对“第三十二条”究竟有怎样的见解和建议呢?近日,本刊记者对她进行了专访。

违反相关法规

“‘第三十二条给整个食品领域立规立矩,要求整个食品行业在产品成分的介绍上,只能说‘有,不能说‘无。”谢华民开门见山地说,禁用“不添加”“非转基因”等标识,不仅弊大于利,而且违反《立法法》《食品安全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其中,《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谢华民表示,禁用“不添加”“非转基因”等标识,属于“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而设立的减损法人权利的条款,与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方针相违背,超越了《立法法》对部门规章权限范围的界定,直接违反了《立法法》。

谢华民指出,食品标注“不添加”“零添加”是商家的高质量承诺。禁用“不添加”“非转基因”等标识,剥夺了中国食品企业表达品质的正当权利,剥夺了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

违反添加剂使用原则

谢华民说:“禁用‘不添加‘非转基因”等标识,违反《食品安全法》和添加剂使用原则。”

以食品中普遍运用的添加剂为例,谢华民介绍说,食品行业对添加剂的使用,原则上一直是“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不多用”。同时,《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有“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征求意见稿》把“零添加”“本品不含添加剂”“不含防腐剂”等标识,一律定为违法行为,对添加剂的标注划出雷区。这是与《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标准相违背的。

不利于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禁用‘不添加‘非轉基因等标识,将严重打击食品生产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不利于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害于消费者的健康。”谢华民说,很多情况下,放弃某种原料给消费者健康带来的益处是内在的,是长期日积月累才能显出效果的,但在产品的色、香、味、形上是体现不出来的,有时甚至是负面作用。所有行业都有推陈出新的要求,包括食品行业。然而,创新必然会呈现出有些是颠覆性的,有些是缓慢的。标识产品里未添加什么或不含什么,是一种“推陈”的举措,表明商家放弃了什么。企业是需要与消费者互动的,企业的理念是需要消费者认同的。这样,食品行业才能不断进步,朝着更有利于健康、营养、安全的良好方向发展。

谢华民表示,全面禁止“未使用什么、非转基因”的标识,取消了商家与消费者互动的重要内容,整体上不利于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消费者健康也存在潜在影响。

影响我国食品国际竞争力

“如果这两项规定落地实施,意味着国内的食品企业今后将一律不再被允许介绍食品中‘不含什么、‘未添加什么,以及不能标识‘非转基因这样的字样。这是一个看似不甚起眼的规定,但对整个食品行业的实际影响是重大的。”谢华民说,目前,标识“未添加”“零添加”以及“非转基因”的食品在市场上广泛存在,涉及的食品种类繁多,如调味品、饮料、面食、食用油、食盐等等,波及的企业数量同样巨大。“第三十二条”一旦落地,国内市场上相当数量的食品企业将不得不对一些可能涉嫌“违法”的产品进行下架处理,抑或是重新调整原有产品的定位。

谢华民表示,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都不存在这种不许标识“不含有或者未使用某些物质”,不许标识“非转基因”的禁令。如果今后这两项禁令落地生效,外国的食品可以标识“不含添加剂”“非转基因”,而我国食品同样的品质被禁止标识,会降低我国食品的国际竞争力,这不仅会给我国食品的进出口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也将影响我国食品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为此,谢华民强烈建议,应该删除《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第(五)、(六)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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