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网络犯罪防控研究

2020-10-20 05:37赵海燕漆泽民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8期
关键词:网络犯罪社会治理防控

赵海燕 漆泽民

关键词 社会治理 网络犯罪 防控

基金项目:本文为“2020年河南省社科联、河南省经团联调研课题”的阶段性成果;2020年“河南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赵海燕,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负责人、检察委员会委员,一级员额检察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漆泽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0.055

社会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互联网发展脱颖而出,互联网催生了许多新兴消费模式,无论是衣食住行还是商业活动,都可以用网络结算来进行支付,支付方式的便捷,吸引了不少犯罪分子注意力,他们乘虚而入,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并且不断更新信息来迷惑受害人,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受害人无法及时和准确分辨信息真伪,慢慢的使受害者对违法者产生信任,然后骗取钱财,实施犯罪[1]。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其中,网络诈骗、盗窃、是众多网络类犯罪活动的“头等兵”,此类犯罪取证难、侦查难、社会危害性大,不易侦破等特点。为此,笔者以J市N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特大网络盗窃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实证的方法,分析网络犯罪的特点以及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关于治理和防控网络犯罪的看法。

一、网络犯罪案件的特点

日前,J市N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特大网路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被害人侯某建行卡的四要素(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银行卡绑定电话)后,通过QQ、微信、手机等方式将信息提供给犯罪嫌疑人高某、欧某、曾某等人,并约定赃款五五分成。高某、欧某、曾某等人在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12月18日期间,利用金融代扣业务,采取伪造虚假协议等方式,通过另一犯罪嫌疑人赵某提供的网络技术,非法盗刷侯某建行卡107笔,共计516.5万元资金,四人挥霍。以此案为切入点对J市N区检察院近三年办理的网络案件进行分析。

(一)网络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

据统计,2017至2019年,网络犯罪的案件所占辖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分别是:2.88%,3.90%,6.76%,有的基本涉案金额高达百万元,其中网络诈骗案件、网络盗窃案件占比较大30%。

(二) 团伙居多且分工明确

2017至2019年该辖区所办理的网络犯罪的案件中团伙犯罪居多,主犯与从犯分工明确,如,犯罪嫌疑人杨某等人诈骗案中杨某与犯罪嫌疑人高某、欧某、曾某等人,分工明确、配合默契。犯罪嫌疑人杨某负责购买信息、手机号等方式,将信息提供给其他犯罪嫌疑人,网络不仅能轻易地将犯罪嫌疑人联系在一起,而且还可以很方便地作案需要的信息输送给他人,去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三) 成本低、收益高

成本低,获益高。而且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只要按一下键盘,几秒种就可以把微信发给众多的人,同时,微信具备双向交流和及时反馈的优势,内容表达也较传统的方式更加形象生动,需要费用少,而且交易快。例如,在杨某特大网络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杨某只需要购买到被害人侯某建行卡的四要素(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银行卡绑定电话),即可实施作案,获利500万元。

(四) 犯罪嫌疑人都有一定的网络技术知识和网络技术水平

该辖区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中一半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是通过支付平台信息获取来源方式,有的是通过使用捡到的手机获取了原主人的支付平台信息,有的是犯罪嫌疑人有意主动窃取他人的支付平台的信息,有的通过日常的交流获取信任,有的通过多次的借款还款,提高在平台的信用额度,最终达到借取大笔钱财。例如:李某诈骗案中,2017年3月1日,犯罪嫌疑人李天(化名)与被害人李玉(化名)在网上相识,李天(化名)自称与李玉(化名)同为武汉市某公司员工,谎称自己为部门经理,并建立微信号冒充武汉市某公司人事部经理周某与李玉(化名)聊天,博取信任,李天(化名)以给李玉(化名)来上班后安排好的工作岗位为名,于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26日期间通过微信转账及支付宝付款的方式多次向李玉(化名)索要钱财,共计诈骗4万多元。

(五)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大

该辖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为获取非法钱款,伙同郑某、杨某、张某等人在济源市某客栈内,以贷款不用还钱为名义拉拢李一(化名)、魏二(化名)、郝三(化名)等人前来贷款,通过在借贷宝平台以相互借还款制造假流水的方式来提高信用,以此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直接向被害人借款并恶意不还款,或者一开始借被害人钱款按期归还,待借款额度提高以后就恶意不还的方式,共骗取被害人金额达20多万元,并将钱款瓜分。

(六)社会危害性大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支付便利人民生活的同时,也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而且造成,网络犯罪的发案率也呈现出增长态势。以J市N区为例。J市位于河南省中部,毗邻省会城市郑州,在中原城市群中具有核心区位优势。N区是该市的主城区,商业、学校、公司企业密集,网络使用无处不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12月J市N区移动网点39余家,网吧130多家。辖区的公共场所均免费提供上网服务,网络通讯已成为主要的信息交流、生活消费平台。互联网融入人们常生活的同时,传统犯罪也趁机找到了一张兹生犯罪的温存,最后,变异成“网络犯罪”。

(七)取证难,隐蔽性强

犯罪行为人通过盗窃他人的微信、MSN、Facebook以及网上银行等信息,进而窃取或诈骗他人资金,这种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相较于传统的诈骗、盗窃类犯罪在形式上就更加难以认定。

(八)侦查难,惩治力度不够

公安机关在立案和侦查方面难度大,惩治力度不够。网络犯罪行为人在接受互联网中信息和文字的同时,可以不需要任何登记,通过匿名的操作,并且能够随时更换场所,因而对其实施的犯罪控制很难,惩治力度不够。

二、网络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

(一)健全网络犯罪的立法体系

预防和控制网络犯罪,不仅需要在技术上下功夫,还必须加强网络犯罪的法律控制[2]。首先,健全网络法制,全面规制网络犯罪,从专门法的角度,规制影响网络安全的犯罪行为、设立“网络诈骗犯罪”“网络盗窃犯罪”新罪名,制定与目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形势相适应的法律条款[3]。一是建立一部专门针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形成网络犯罪法律防控体系。建议提高有关网络犯罪法定最高刑,对网络犯罪的量刑幅度也应提高,此外,还应对有关网络犯罪,如,量刑档次再细化[4]。三是建议当降低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四是完善程序法有关网络犯罪证据的规定。建议建立一套侦查程序,专门适用于网络犯罪,建议扩大使用特殊侦查手段及秘密侦查措施的范围,以保证收集证据及时、准确。规范电子证据的提取、认定,包括电子证据的保存以及固定,确保证据有效。同时,应由专门规定专业的鉴定人员,对证据进行鉴定,确保可信度。

(二)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互联网时代,以网络为媒介发生的财产交易越来越多,每个人资料和隐私非常重要[5] 。个人信息安全与个人的财产联系十分密切,使用计算机网络的部门,个人应提高网络安全意识[6] 。一是要求信息管理人非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的信息,对被使用人的个人信息应给以保护[7]。二是建议出台一部主要针对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利用的法律规定。用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出台适应互联网发展的个人信息法规[8]。让网络空间在良好的法制环境健康发展。

(三)健全网络信息交易平台的管理机制

首先,国家充分利用社会管理职能加强对网络系统的管理,对苗头问题,做好提前预防的工作;其次,实施网络市场监控制度,整顿网络市场;最后,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

(四)健全网络安全技术的开发建设

打击网络犯罪,需要开发网络安全技术。一是建议培养一支专门的网络执法队伍,加强人力物力的投入。投入的大小,关系到网络犯罪侦破。随网络的飞速发展,对网络警察的需求越大。因此,建议增加网络警察的比例。三是提高网络警察业务素质,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引进先进监察技术,加强对先进技术手段的学习。三是推进网络安全技术的不断创新。加快防火墙技术的优化和创新,以及信息加密技术的优化和创新,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五)健全网络道德体系建设

一是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念。网络道德规范建设投入不足,会导网络犯罪频发,建议制定网络道德准则。用网络道德准则,对网民行为进行约束;二是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家长应提高自身网络能力素质,对孩子网络应用有效方法加以引导。其次,通过法律机制,促使家长与孩子共同学习成长。 学校要引导学生正确用网,倡导好的网络道德观念,让学生增强网络法制观念。社会道德教育,应利用微信、微博、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播媒介,宣传健康向上的网络道德观念。

(六)健全对网络空间的监督与侦查机制

网络空间外监督方面,加大对网络空间的监督力度。建立网络报警中,动员全社会的通力合作共同监督。网络空间内部监督方面,应定期监控。完善查处机制,加大打击力度[9]。首先,保持高压态势,要追踪监控,及时立案;其次,对网络犯罪人员的前科信息,实行登记制度;再次,采取跨地域侦查;最后,建立境内外合作,跨境联合侦查,使跨国跨境网络犯罪无處藏身。

参考文献:

[1] 晏子昂.《网络安全法》实施背景下“永恒之蓝”事件的启示[J].法制博览,2017(23):249.

[2] 董立人.“互联网+”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6(4).

[3] 陈琴.简议网络治理与平台责任.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J].2016(11).

[4] 樊华中.网络犯罪的刑法法益确定及其量化分析[J].净月学刊,2016(11).

[5] 高荣伟.全球网络犯罪问题及相关法律制度研宄[J].理论建设,2016(2).

[6] 高荣伟.网络安全国际治理经验[J].检察风云,2016(6).

[7] 郑娟.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

[8] 邢秀芬.论网络犯罪的立法控制[D].吉林大学,2009.

[9] 李坤沅.刑事法事业中的计算机犯罪[D].山东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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