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法律制度构建分析

2020-10-20 06:20陈燎
科学与财富 2020年21期
关键词:制度体系法律问题

陈燎

摘 要: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斷完善,经济形式日益多样化,涌现了新的交易形式。由于商场竞争环境日益激烈且资本资金不足,催生了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即商业保理业务,其涵盖了贸易融资、风险承担、资信调查以及应收账款管理等多项业务。商业保理业务的出现,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有效推动了企业的发展,在世界各国都获得了高度认可以及快速发展。本文简要对商业保理进行阐述,分析现阶段我国商业保理的法律问题,并具体研究商业保理法律制度构建。

关键词:法律问题;商业保理;制度体系;交易规则

近年来,我国的商业保理业务获得了飞速的发展,但是从全球范围内来看,在商业保理方面我国仍存在不少问题,关于商业保理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处理案件纠纷以及审判实践标准比较单一,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限制了我国商业保理业务的发展。现阶段, 要推动我国商业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势在必行,同时这也是促使商业保理业务规范化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着重在立法层面、司法实践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在构建商业保理法律制度体系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

1.     商业保理概述

1.1    概述

我国的商业保理业务发展起步较晚,并且是从外国引进,因此,关于商业保理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对于商业保理未形成统一解释,基本沿用了国外关于商业保理的概念。按照《国际保理通则》、《国际保理公约》等相关文件的解释以及规定,保理业务指的是保理商接受债权人转让的应收账款,并对债权人提供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分户管理以及防范坏账等多项业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业务的行为。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以及规定,债权人将相关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为债权人提供到期催收、保理融资以及账款管理等服务;按照《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中的解释以及规定,商业保理企业为企业提供客户资信调查、贸易融资、分户管理、风险担保等业务中的一项即为商业保理[1]。二者根本性的区别在于前者为银行负责保理,而后者为商业保理企业负责保理,鉴于二者在提供的服务方面具有一致性,因此,在本文中不进行具体细分。

1.2    特征

1.2.1 保理商主体资格要件

由于商业商业保理业务与普通市场主体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其主要提供的是综合性的金融服务,类属于金融行业,因此,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主体必须要符合国家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取得相应的资质。第一,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企业从事商业保理都必须向相关申请,并获得批准[2];第二,保理商需要具备独立的财产开展商业保理,注册资本必须要满足相关要求;第三,从事商业保理的企业或者商业银行的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

1.2.2 保理的对象必须是合法的商业债权

债权人向保理商转让的债权必须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债权,首先,债权的成立以及债权内容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其次,债权的转让行为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进行保理的债权性质必须为商业债权,也就是说关于债权的合同内容必须具备商业性质或者签署合同的双方至少一方为法人,也就意味着如果是个人或家庭消费所产生的债权不能作为商业保理交易的客体。

1.2.3 商业保理以基础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商业保理业务涉及三方主体,分别是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保理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需要签订提供服务或者产品的合同,然后债权人才能将因双方协议所产生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这也就是商业保理业务的存续必须要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为前提,若没有真实、有效、合法的合同,则商业保理业务不成立,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急促合同的结算方式必须是信用赊销。

2.     我国商业保理法律问题研究

2.1    法律制度不完善

由于商业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因此,目前关于商业保理业务尚未有明确的立法,在实践中主要按照《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关于转让债权的条款进行管理与约束,这就导致在处理商业保理业务纠纷时确保明确的参考依据,难以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3]。现阶段我国在商业保理业务方面仅有规范性的文件,比如《天津市商业保理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银行保理企业试行办法》、《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等。上述这些管理办法相对比较简单,主要针对的是宏观层面的约束,一旦涉及具体案件纠纷,就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若我国无法有效解决此问题,则商业保理业务会长期处于无序发展的状态。同时在应收账款与债券转让方面我国的立法也存在一定的空白,而商业保理业务必然需要涉及到债券转让,这就导致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保理商各方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关于应收账款以及债券转让方面主要涉及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未来债权的转让;而是关于债权限制转让问题;三是债券转让的通知效力问题;四是关于债权在权利上存在瑕疵的问题。

2.2    监管缺失

关于监管缺失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监管法律不完善,我国商业保理起步相对较晚,但是受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影响,商业保理业务也迅速增长,但是与之匹配的监管机制缺失,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这就导致我国商业保理行业长时间处于无序以及盲目发展的状态。虽然商务部以及各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文件,但是尚未在法律层面明确商业保理的监管机构、监管方式、监管内容以及处罚的权限等具体内容。这不仅导致政府在监管商业保理业务方面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同时商业保理企业内部监管也缺乏明确的参考依据。实际的监管只能参考其他行业的经验以及依靠行业内部约束,从短期来看,由于商业保理业务规模相对有限,当下的监管模式尚能发挥一定的作用[4];从长远来看,商业保理业务规模必然会不断扩大,如果主观性在商业保理监管方面占据主导,则势必会影响商业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二是监管力度不足,现阶段我国商业保理行业有商业部进行统一监管,但是在各试点区域主管部门不同,上海市有工商局和自贸区管委会联合监管;重庆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监管;天津由滨江新区管委会负责监管;深圳由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监管。显然各个试点区域在监管部门并未形成统一,因此,在监管规则上也存在较大差异,这就导致监管机构的职责不明确,没有明确的权力边界,这必然会出现滥用权力以及推诿责任的情况。

2.3    司法审判不一致

商业保理业务涉及三方主体,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同时还涉及金融领域的专业知识,这就要求审理商业保理案件纠纷时,必须要具备专业知识以及优秀办案经验。需要法院进行调解或者审理,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缺失,并且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案件审理程序,同时我国的司法资源也比较紧张,如果仅仅依靠法院处理案件纠纷,处理周期势必会延长,这无疑会影响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5]。现阶段,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保理行业也在迅速发展,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如果无法有效解决案件纠纷处理机制单一的问题,势必会对于商业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阻碍。此外,由于商业保理方面的法律机制不完善,即便由法院处理案件纠纷,也缺乏明确的司法审判标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拥有极大的自由度,这不仅容易导致出现腐败问题,同时也会使得案件判决结果无法获得各方的认可。

3.     商业保理法律制度构建

3.1    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商业保理方面的法律条文,因此,亟需颁布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为商业保理行业保驾护航。鉴于我国当前的现状,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可以参考《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仲裁规则》以及《国际保理服务公约》等国际上通用的规则,同时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以及现阶段我国商业部以及地方政府颁行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符合我国现实情况,同时也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商业保理法律。由于现阶段颁行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主要集中在宏观层面,缺乏具体的细节,比如《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其主要是针对企业,适用范围相对较小,因此,新制定的商业保理法律必须要具备普遍适用性,在内容上要明确规定商业保理企业注册资金、风控体系、从业资质、企业禁止行为以及行业准入条件等具体性规则。同时在制定法律时要重点解决现行法律在债权转让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法律中要扩大关于债权定义解释;明确规定未来债权效力;明确规定债权限制转让的情形以及效力;解决债权多种转让的问题。

3.2 完善监管机制

要推动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完善监管机制是重要的前提,首先需要加强监管立法,形成完善的监管制度,具体而言需要在参考其他行业準入以及退出机制的基础上,完善行业保理行业准入以及退出机制,同时要对企业注册资金、股东身份、企业框架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其次要明确关于商业保理企业内部控制、经营流程以及业务范围等具体问题,以便监管机构对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管[6]。最后,要制定出处罚机制,对于扰乱市场、违规经营、虚假注册等企业严格进行处罚,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同时要明确商业保理监管的机构,我国目前的监管机构不统一,各试点区域的监管方式、监管内容以及监管政策等存在较大差异,难以进行统一管理,因此,从中央到地方必须实行统一监管,明确监管机构、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处罚权限等,对监管部门职责做出明确的要求,从而加强监管力度。此外,推进商业保理行业协会建设,在制定出商业保理行业内部公认的规则,从而利用行业内部规则对商业保理业务进行约束,这也是监管的重要途径,有助于行业规范化发展[7]。

3.3 完善司法审判机制

关于这方面,首先需要形成统一的诉讼审判规则,由于目前我国在商业保理方面没有完整且规范的法律,因此,处理商业保理业务纠纷时只能参考国际行业规则以及国内相关的法律,针对商业保理案件纠纷的诉讼主体、保理业务案由以及管辖权存在冲突的问题没有确切的 法律依据。鉴于此,必须要将保理合同像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一样有名化,并在基础上形成一套完善的处理规则,由于法律的制定以及颁布需要较长的周期, 因此,现阶段可以将保理合同列为二级案由“合同纠纷”,在处理此类案件纠纷时可以参考当前颁行的规范性文件,不能过于死板,一味参考其他法律。其次需要解决案件纠纷处理机制单一的问题,鉴于当前商业保理行业的现状以及我国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可以考虑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仲裁制度,由政府监管负责参与监管。商业保理行业内部不仅具有专业的人才,同时也具备相应的约束机制,由行业协会对案件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可以有效缓解法院的压力,同时推动行业协会的规范化发展。关于行业协会仲裁规则可以参考《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仲裁规则》,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仲裁机制。

结语

综上所述,关于商业保理法律我国目前上存在大片空白,急需完善法律制度建设,构建健全的法律体系,从目前商业保理行业的实际情况而言,一方面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明确规定商业保理行业细节问题,一方面要制定监管法律并明确监管机构,同时还要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建设,开拓新的案件纠纷处理渠道。

参考文献:

[1] 刘志超. 浅析保理融资合同中的部分法律问题——以德国法上的担保性债权让与制度为视角[J]. 金融与经济,2015,000(012):62-65.

[2] 马永红. 国际保理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的法律分析及我国立法的完善[J]. 商场现代化,2007,000(01S):323-324.

[3] 向雅萍. 保理业务中债权让与的法律问题探析 Legal problems con- cerning credit assignment in factoring business [J]. 对外经贸,2004,000(008):33-34.

[4] 董怿. 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工商银行与宏泰化工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为例[J]. 商业文化,2014(23):172-173.

[5] 李少抒.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反思和完善——基于应收账款转让的分析[J]. 商场现代化,2006,000(021):207-209.

[6] 汪发洋. 论保理之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的法律问题——兼论《合同法》80条的解释[J]. 荆楚学刊,2014(5):51-55.

[7] 向雅萍. 在中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思考 Legal Reflection on Developing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Business in China[J].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06(003):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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