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互联网保险风险防控

2020-10-20 06:26张忠明
科学与财富 2020年19期
关键词:防控

摘要:保险是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支柱,在社会安全、风险控制以及民生保障等方面一直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保险也呈现出了新的模式———互联网保险。本文基于浅析我国互联网保险风险防控展开论述。

关键词:我国互联网;保险风险;防控

0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融入当代人的日常生活工作中改变着人们沟通、交易、学习等习惯,并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互联网+”的形式已成为各行各业发展的新趋势,随着其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的深度和广度的延伸,“互联网+”这种新的模式也成为了推动经济发展的催化剂。互联网保险也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1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历程

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经历了萌芽期、探索期、发展期、繁盛期四个阶段。萌芽期是指从我国1997年成立第一个互联网保险信息网到2007年。期间由于互联网技术还不成熟,运营环境还未完全形成,互联网保险并未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认可,保险公司对于互联网的应用局限于对公司和产品的宣传。探索期是指2008年~2011年这4年的时间,互联网保险伴随着电商的兴起又有了新的进展,这一阶段中保险公司对互联网保险的运营还处于探索阶段,其业务虽有一定增长,但由于投入力度不大,业务量仍然很少,同时也暴露了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诸多问题。发展期是指从2012年~2017年这6年的时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成长,互联网保险也在这个时间不断成长,互联网保险公司数量由28家增加到60家,跨领域的合作不断增多,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等保险机构推出了诸多互联网保险产品,互联网保险逐渐得到市场和用户的认可。繁盛期是指2018年以后,互联网保险进入了迅速发展的阶段,凭借互联网技术以及大数据等多种技术的支撑,其业务和产品种类更加多元化,产品设计更加合理,充分发挥互联网保险的优势与作用。

2我国互联网保险产业发展潜在风险

第一,互联网保险的法律风险。借助互联网技术优势,保险公司通过数据的搜集与分析,创新了保险产品种类,丰富了保险市场。但肆意的数据搜集显然不符合相关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的要求,因此大众的数据安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同时,许多互联网保险产品只是打着保险产品的幌子,其实质是大量销售理财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第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技术并不完善,存在较大技术安全风险。尤其是大部分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以及数据存储方式,是以中心化形式而存在,因此一旦发生黑客攻击或者网络瘫痪,势必将产生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另外,互联网保险模式存在较大金融风险,主要体现在信用风险。虽然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可以保证互联网保险的风险安全识别高于传统保险经营模式。但是,线上所搜集到的数据如果是虚假的,那么后续技术分析显然就不具有意义。因此,传统保险经营模式下的面对面信息审核,在数据真实性方面更牢靠,而互联网保险模式则面临道德风险以及逆向选择问题。第三,互联网保险模式一方面模糊了产业之间的界限,另一方面加深了互联网保险公司与第三方平台或者机构之间的联系,一旦中间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例如互联网保险在销售环节具有较大创新型,许多网络媒介都可以为其售卖保险产品,因此不同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增强,金融风险可以通过网络渠道进行快速传递,进而造成社会恐慌。同时,互联网保险的销售门槛极低,许多网络平台代理人往往缺乏专业金融知识,在销售过程中极易存在诱导性行为,而大部分消费群体属于抗风险较弱群体。

3我国互联网保险风险防控措施

3.1     产品+定制是大势所趋

目前,互联网保险已经呈现出十分热闹的现象,很多巨头涌入,发展势头非常猛。但由于互联网保险创业公司进来的太多,市场已经出现群雄逐鹿的局面,这必定会有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具有较强产品创新能力的公司才能真正地赢得市场,未来的互联网保险企业要更加以客户为中心,更全面、更快速地满足客户需要。因此,互联网保险未来的产品设计方向,要真正做到面向互联网用户,开发符合他们需求的保险产品,真正解决市场痛点而不是以销售需求为导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步的互联网保险企业一定是有温度的保险企业,这就要求互联网保险企业迎合生活碎片化趋势,开发更多贴近生活的细致产品,让原来门槛很高的保险变得比较亲和。现在虽然很多传统保险公司借力互联网转型为互联网保险,但有些传统保险公司只是把保险产品简单地搬到互联网这个销售平台,那只是“保险+互联网”,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是指根据用户需求定制出来的产品[7]。为此,互联网保险企业可以通过和大数据的深度结合,清晰地了解用户需求,从而为他们打造一整套合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制定出真正能改变他们生活的一整套风险解决方案。互联网保险企业通过向客户提供“定制”产品这一做法不仅能为消费者制定合适的保险产品,还能让消费者切实地感受到产品的实用性和优惠,真正地解决了客户的痛点。保险企业要抓住这个发展时机,不断提高自身的产品设计能力,在产品“碎片化”理念的指导下,根据客户个性化的保险需求,提供客户真正需要的产品来满足客户特定的风险保障需求。

3.2     完善监管制度

规范第三方平台互联网保险的制度主要是2015年7月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其目前已不适应当前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快速发展的形势。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保险目前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制度的原因。建议尽快修订完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从法律上厘清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业务行为边界,完善通过持牌保险机构间接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监管体系,化解非持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监管的“两难问题”。首先,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保险分类监管体系,对于持牌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要求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并且必须向监管部门备案,限制不具备条件的保险机构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其次,完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监管制度。明确第三方互聯网平台不是持牌机构,只具有销售辅助功能,不能直接从事保险销售;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分为营销宣传机构和信息技术机构,前者可以经持牌保险机构的授权开展营销宣传、客户引流和提供链接跳转,但不得收集投保人信息,必须链接到持牌保险机构的网站页面进行保险销售。强化持牌保险机构对所授权的营销宣传平台的风险管控责任,并要求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对于仅提供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信息技术机构,保险机构要加强管理,确保服务质量、信息安全和系统安全。

3.3     人才策略———人才结构调整与培养

未来在互联网保险发展中需要的是有能力对数据进行采集和整理分析的技术人才。保险企业可以利用大数据汇总目标人群的信息,通过分析处理这些数据,得出客户的消费偏好,以此来设计更多符合用户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利用云计算、AI等技术来降低企业的承保风险。这一系列的操作都需要专业的技术人才去执行。同时,建议企业选用专业的保险销售人员来承担客服的角色。一方面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专业的意见,提升服务、提高客户对品牌的信任度;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传统保险行业原有的人力资源,令保险销售人员转变战场,第一,建立和完善专业人才的吸纳引进机制,利用高薪资、高福利来吸纳专业互联网保险人才;第二,实行校企合作,共同培养符合互联网保险企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第三,企业自身积极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努力成为学习型的保险企业,实现自身造血;第四,打造良好的企业文化,让员工与企业共同进步。

4互联网保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策略

首先,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应该为金融供給方面的结构改革服务。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结构,金融观念,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不能完全满足高质量经济发展的要求。中央政府推动的金融供给侧结构改革是一次高层次的战略部署。它是为实现经济服务,为人民提供高质量,预防和解决金融风险的服务。互联网保险必须积极实施这一战略,必须根据需要引导和推广。一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切实落实实体经济的金融相关需求和与传统金融服务有关的短期需求,改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农业等重点领域的薄弱环节。农村地区和扶贫,通过产品服务,保险创新,特别是保险技术领域,通过分布式会计,区块链技术,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和扶贫,打造中国特色保险技术之路业务发展。其次,互联网保险发展服务于实体经济,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侧重于服务中小企业,以合理的成本获得融资,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目前,中国的实体经济融资困难,融资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特别是在科技企业的早期阶段,依靠一轮融资来实现其企业创新。其他新技术公司依靠创新技术来获得一轮又一轮的融资。因此,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需要同时努力采取必要措施,扩大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和领域。一方面,它将发挥保险融资和新的促进作用,为民营和小微企业提供待遇,满足不同类型的民营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并开展小额贷款。另一方面,它提供担保保险,解决了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为缺乏抵押担保的私营小微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保险应发挥支持无担保,无担保,能够获得银行信贷,加强与银行业合作的作用。

5结束语

第三方平台既是保险业提供互联网便捷服务的重要渠道,也是未来保险消费群体需要的新趋势,但同时也是风险高发的领域。为进一步规范第三方平台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有效防范风险,使企业能够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周珉,苏黎明.互联网保险之第三方网络平台的风险管理研究[C]..浙江保险科研成果选编(2018年度).:浙江省保险学会,2019:58-67.

[2] 侯旭华.基于模糊综合评价法的互联网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预警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19(04):88-99.

[3] 陈小超.对互联网保险的道德风险防范探究[J].山东纺织经济,2019(07):32-34.

[4] 孙亚鹏.互联网保险法律风险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9.[5]任舒倩.我国互联网保险的风险评估[D].湖南大学,2019.

[6]侯旭华.互联网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预警指标构建与运用研究[J].湖湘论坛,2019,32(03):89-101.

[7]王若竹.浅析互联网保险相关风险及控制[J].纳税,2019,13(11):230.

作者简介:

张忠明,男,汉族,就读于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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