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思想根基、主要特性与学科定位

2020-10-20 03:23王蛟
商情 2020年41期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王蛟

【摘要】从本质上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是以理论化的形式表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坚持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就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整体上的把握,并对其进行创新和发展,这就需要建立在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础上。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行研究,就要分别深入探讨其思想根基、主要特性及学科定位三方面内容。基于此,本文将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根基、主要特性及学科定位展开探讨。

【关键词】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  法治理论

引言:为使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得到应有的坚持与完善,并确保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能够更进一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对其进行完善是必须的,这也就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需要得到更进一步的创新与发展,而使之得到创新发展的首要工作就是从整体上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身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对其整体把握的关键在于把握其思想根基、主要特性与学科定位,简言之就是对其源流、理论特性或品性乃至在学术理论体系中的定位,因而这三方面的思考就成了坚持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提条件。

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思想根基的研究

在进行深入研究之前,首先要明确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身是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存在的。理论本身具有时限性、具体性及发展性的特点,因而该理论的发展创新必然要建立在对其他优秀理论的吸收与借鉴上,这其中就包括了中国一贯传承的法律思想,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吸收发达国家的优秀法律学说,而这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而言是必然趋势。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身脱胎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因而也就可以确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是作为思想根基存在的。换一种方式去理解,也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基础而建立的。

有别于其他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具有明显的历史唯物主义特质。被马克思与恩格斯两位伟人经历了漫长的实践与探索创造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均获得了不同的成就,显而易见的是,这些成就与其发展历程一并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根基[4]。纵观整个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可将其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分别概述。

(一)诞生阶段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诞生于1835-1848年间,诞生阶段的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经历了由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思想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转变,而其诞生与转变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份著作的影响,该著作对法的运动规律进行了阐述,同时也系统化的描述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并强调了其中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在此基础上于1848年诞生的《共产党宣言》成为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问世的标志,而《宣言》的诞生本身也具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起到引领思想的重要作用。

(二)发展阶段

自1848年开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历经了22年的发展,在这22年的发展中马克思本人参与了欧洲革命,并在革命过程中通过大量实践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进行检验,使之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就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而言,其对实践的强调很难说不是受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影响。在其发展阶段,马克思还起草了大量具有指导性的文件,使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品性得到更高层次的强化,而这样的发展过程也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得到了学习的榜样。

(三)深化阶段

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在1871年后的12年间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在这一过程中,马克思亲自见证了巴黎革命,并对巴黎公社的法治原则进行了论述,还对同时代其他哲学家的法律观念进行了客观的评价。在进行评价与论述的过程中,马克思得以使将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方式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明确,而这种做法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实践提供了参考。

(四)完善阶段

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完善发生在1883年至1895年间,在这段时间内马克思去世了,因此完善工作主要是由恩格斯进行的。恩格斯于1884年(马克思去世的第二年)发飙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样一份著作,这份著作被后来的革命家列宁称作“现代社会主义的基本著作之一”。该著作对国家与法律的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并为国家与法律的唯物史观创设了一个初步的解释框架。在这之后,恩格斯毕生致力于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系统化、科学化与全面化工作,直至与世长辞。

(五)实践阶段

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列宁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并将国家的实践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进行结合,提出了大量与社会主义法律及法制观念、概念与相关工作有关的论述。这些论述强调了法律对于人民而言具有怎样的意义,并认为法律应当得到严格的执行,要以保障国家利益为基础,同时对维护国家的统一及实现对权利的监督具有重要作用。这些论述的出现,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根基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

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主要特性的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脱胎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因而在部分核心内容上与后者具有一定的相似度,但中国有自身的国情与发展要求,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特性,必然是围绕中国的具体发展情况被总结出的。通过与其他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资本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理论的比较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特性包括中国性、学术性与政治性三方面内容,而这也是中国与其他国家在法治理论上最本质的区别。

中国性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特性存在。中国在经历了数千年源远流长的发展之后,对法治的理解与其他西方国家存在本质上的不同,这种本质就是中国性的内涵。当代中国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基石,在法治实践过程中兴起的法治理论不仅继承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与智慧,同时也根据中国的实际发展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使之更符合中国的发展需求。尽管在发展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同样吸收了来自世界先进文化及国家的法制思想与成果,但其發展核心依然还是以法治理论的中国性为本质,而这也是服务于中国发展的必然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政治性有两方面含义,首先它不仅只是一种法学理论、同时也是一种政治理论,这是由于其本身除了阐述相应的与法有关的问题之外,也对一些政治问题进行阐述,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处于法律与政治的交叉地带,但又会同时对两者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作为一种理论学说之外,还具有一定程度的政治意识形态,中国的人民群众以及任何个体、团体都能够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察觉到明显的政治意识形态,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虽然作为一种理论,但同时也体现了党、国家与人民的意志。

与中国性与政治性不同,学术性则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深刻与严谨。在学术性中的“学”与“术”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学”代表着先进、科学、严谨的知识与理论,而“术”则代表了实践、方法等一切将“学”进行具体应用的内容。将其带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不难看出“学”指的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而“术”则代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运行与实施的方法。如果要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国外的法治理论进行对比,不难看出国外的法治理论更侧重于“法”的内容,绝大部分相关的要求也都是为“法”服务的;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更重视“治”,是以“法”为工具,使国家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能够得到更加现代化的发展,而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国外法治理论的根本区别。在实际的治理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治”的责任主体、规则及方式均有着多元化的要求,这些要求也体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综治”的特点,而西方国家的法治更强调“司法”。综合中外对“法”与“治”的理解、实践上的对比,不难看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具有其独特的学术性。

三、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科定位的研究

在了解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性、政治性及学术性之后,就已经可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行学科定位了。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学科定位应综合以下两方面内容。

其一是从法学学科体系中进行定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带有明显的法学色彩,因此在对其进行学科定位的过程中要以向法学学科定位为优先条件,也就是说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学科定位应首先将其视为中国法学学科体系的组成,这也是因其与法学学科的密切联系而决定的。

通过对当前的法学学科体系进行深入分析,会发现法理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最密切的联系,但要注意的是景观联系比较密切,但两者在本质上还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理学本身具有建制性,因而更重视法理知识的系统化程度与基础化程度,且当前我国的法理学知识体系正在逐渐定型,并拥有了以本体论、价值论、李世伦、社会论及运行论等理论构成的知识架构。简单来说,就是当前法理学的体系已经日趋圆满,在当前的发展、创新、生长的相关需求上已经能够获得充分且可靠的支持,没有留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参与组成的空间。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角度而言,其本身是对新型法治形态的阐述,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化表述,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法理学的关系可简单视为前者能够被归纳入后者,但本身却承担了一定的政治功能,因而需要被划分成一个独立的体系。

在法理学之后,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关系较为密切的要数宪法学及法律史学。宪法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交叉体现在前者作为国家的基本法,以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规范为主要内容,而后者也与这两方面内容有相对紧密的关联性;以法律史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关系而言,则在于法律史学重视对法律历史的研究,而着眼于实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是在历史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同时也正是因为其对历史的研究归纳,才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具有应有的厚重性。

但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多数法学学科都有着较为密切的关联,其本身却因为并非纯粹的法学理论而不能简单被定为为法学学科。从内容及影响力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仅具有法律意义,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及政治意义,且由于其具有脱胎于历史及哲学的特点,因此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单纯定位于某一学科是不明智的,它应该与众多学科都有所联系。

其二是从法治理论谱系中进行定位。法治理论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上有着浓墨重彩的一笔,在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后,其核心要义已经变成了保障人的权利。对于整个人类的法治理论谱系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出现时间较晚,但由于其本身能够借鉴已经发展成熟的其他法治法律思想,同时又能根据时代的发展进行演变,此外还代表了一种以实践为主、凝聚了某种社会形态的精华,因而可将其视为法治理论谱系中的最新形态,其存在也是对已有法治理论谱系的补充与丰富化。

四、结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研究要从其思想根基、主要特性及学科定位三方面入手,通过对这三方面内容的探索与了解,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身得到更进一步的创新与更加透彻的认识,对坚持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国家法制力量整体的现代化而言具有非常深刻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戴丽,袁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A].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8,(8):4.

[2]宋俭波.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科学性[A].山东工会论坛.2017,(6):86.

[3]谭欣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科学性探析[J].新西部.2017,(11):6.

[4]黄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會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A].人民论坛.2017,(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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