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商法的连带责任

2020-10-21 20:59黄俊杰
青年生活 2020年8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连带责任民商法

黄俊杰

摘要:连带责任在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民商法而言,连带责任也已经渗透到了各个领域之中,然而对连带责任的界定却比较模糊,没有专门的法律作为支撑,因此对相关法务人员的责任甄别带来了很大困难。鉴于此,本文首先介绍了连带责任的概念、现状以及特点,然后对连带责任的几种常见类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以期为完善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提供一些建议和理论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司法实践

引言:

连带责任是我国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已经渗透在民商法的各项法律条文之中,一方面监督责任人遵守合约,保证交易的安全,另一方面也能够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然而,连带责任性质比较复杂,因此我国现阶段的民商法体系中并没有对连带责任形成系统的法律规范。故而,笔者重新以司法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从而提出更加完善的建议措施。

一、连带责任的概念

目前,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连带责任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解释。相关法律工作者往往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连带责任进行一定意义上的阐释和总结。简单而言,连带责任就是由一方导致的多个责任人共同承担相同的责任,连带负责人的民事责任范围并不以自己的所占份额划分。最终由一个责任人承担了所有的共同责任之后,所有责任人的责任随之消除,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在其权益被侵犯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

二、连带责任的现状

从某种意义而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国家关于连带责任的界定逐渐清楚,但其完善程度仍然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现阶段我国的连带责任仍存在许多问题。从立法角度来看,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比较零散,理论指导不足,概念不够清晰,构成要素不够明确,人们对于其法律效力认识尚浅。从司法角度来看,连带责任往往涉及法律领域较多,由于没有明确的理论指导,在审判时缺乏参考,从而阻碍了连带责任法律效力的发挥。

三、连带责任的特点

连带责任的最主要特点就是连带性,连带性由三部分组成,首先是身份连带,其次是意思连带,最后是利益连带。身份连带主要依据家庭关系、经济组织关系以及单位关系而产生;意思连带就是说责任人在承担连带责任时是自愿的,且对于自己的连带责任是知晓且清楚的;利益连带主要是针对于没有明确的连带关系并且没有意思连带的群体,主要是指责任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

四、连带责任的类型

(一)两人及以上由于共同侵权所导致的连带责任

所谓共同侵权也就是说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由于蓄意或过失而使得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是既没有蓄意,也没有过失,但它们的侵权行为导致了相同的侵害后果。相关法律规定,此时责任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此的争议在于若侵害结果由两人以上导致,但这两个人以上并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那是否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阶段,我国的司法程序一般支持法院不仅参考双方的过失,也让双方承担连带赔偿。

(二)两人及以上由于共同危险行为所导致的连带责任

如果由于共同的危险行为而使得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是却又无法明确损害因何人而起,则应当由共同危險行为的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我们一般将这种行为划分为共同侵权。

(三)由于合伙或联营合作所导致的连带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合伙或者是联营的资金,应当由合伙人共同支配,全部合伙人都应当具备监督管理的责任和权利。同时,合伙人还要对合作过程中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双方一方面要对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还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比例可以按照股份比例或合同约定尽行确定。

(四)由于委托代理行为所导致的连带责任

一般情况下,因为委托代理方行为不当而导致的连带责任类型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被代理人和代理方出现合同授权不明而引起的连带责任;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期满而引起的连带责任;三是代理方违法代理而引起的连带责任;四是第三方明知行为人越权却依然与其进行交易从而使得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五是委托代理人由于委托不明使得他人遭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由于共同责任所导致的连带责任

举例而言,如果建筑物倒塌或相关设备和附属物掉落,则应当由各方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相关法律规定,人工建筑物由于维护不当使人遭受损害时,设计方、施工方以及所有方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以外,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为赡养老人或抚养子女而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不考虑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双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六)由于公司雇佣以及帮工行为所导致的连带责任

公司的雇用人员若在工作时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则雇主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公司的雇用人员蓄意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则雇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除此以外,如果雇员在工作时遇到意外伤害,若承包方明知雇主不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以及安全条件,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最后,如果帮工在帮工过程中使得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具有蓄意或者故意的情况,则双方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七)由于保证行为所导致的连带责任

若当事人没有明确的约定保证范围,当债务人在协议截止还贷期限之前仍没有履行偿还时,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则保证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若主合同生效,担保合同被判无效,并且债权人不存在过失,保证人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若债务人和担保人合伙欺骗债权人,从而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结语

本文首先介绍了连带责任的概念、现状以及特点,然后列举了七种常见的连带责任类型,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然而要真正完善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并非易事,相关法律工作者应当在工作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着重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对于不同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不能够笼统而论,从而进一步保证我国人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思聪.浅析民商法的连带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1(12).

[2]陈旭东.浅析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J].青春岁月,2018(15).

[3]郭小琪.浅谈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职工法律天地,20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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