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诛”威慑效能的伦理基础分析

2020-10-21 20:59李长宝
青年生活 2020年8期

李长宝

摘要:“族诛”是家族在刑事犯罪方面的责任连带,也是扩大犯罪责任。能够将连带责任设于家族成员之间,就是基于这种特殊的伦理约束,而这种约束不仅强调的是一种天然的血缘关系,更是强调在血缘背景下的伦理义务。

关键词:“族诛”;威慑效能;伦理基础

家族在中國古代是一种传统的社会基本单位,其中包含了复杂的社会职能。统治者往往通过控制家族来实现社会治理的目的,当然这里也包含了非行政职能的手段,如“族诛”。所谓“族诛”,“其含义是: 一人犯罪不仅要杀死本人, 还要杀死其近亲及家族成员。”[1]具体可表现为,“诛三族”“诛五族”“诛九族”等。

一、“族诛”的伦理逻辑

“族诛”是家族在刑事犯罪方面的责任连带,也是扩大犯罪责任。《大明律》在其卷十八“谋反大逆”条载:“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及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2]因此“族诛”的威慑效能主要是使犯罪的家庭成员畏惧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其他成员带来无谓的惩罚,因此在犯罪之前会权衡利弊。正如张维迎老师说,“如果最残酷的死刑仍然达不到威慑的目的, 进一步能做的事情就是扩大处罚的范围, 也就是除了行为主体本人外, 将处罚也施加于与其有关的其他人, 如父母、子女、亲戚朋友等。这里的逻辑是, 这些‘其他人 的福利进入行为主体本人的效用函数, 从而让他人为自己受过可以达到‘累其心 、‘不敢犯 的目的。”[3]简言之,也就是边沁“功利原则”所表达的那样。但是,笔者不禁要问,家族连带责任设立的理论基础理论基础何在?换句话说,为什么将连带责任设于家族成员之间,就会使得犯罪的家族成员会产生畏惧,从而防止实施犯罪行为,仅仅是因为多杀几个人或是具有血缘关系就能起到震慑效能吗?在思考一番之后,我试图基于家族伦理角度对家庭连带责任设立和实施的合理性和可能性进行解读。

二、“族诛”的伦理机体

家族何谓?《白虎通》中记载“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下至元(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4]因此,笔者认为,家族是一种由特定人员构成的涉及一定亲属关系和相对权利义务的在一定范围内共同生活的集团组织或不在一定范围内共同生活的精神的集合体。因此,家族是广义的,共同生活的集团组织是具有全面的、多层次的关系的团体。他们有实际的全面的具体的联系。事实上,家族伦理或是对犯罪行为人的一种激励基础。根据前文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家族连带责任预防犯罪行为主要是基于家族中犯罪成员的利害选择模式,也可以说是犯罪行为人的激励模式。这种激励模式对犯罪行为人的具体过程是,一人犯罪,严罚作用于家族成员,使得犯罪的家庭成员畏惧刑罚威慑其他人,为避免他人遭受殃及,不选择实施违法行为。正如张维迎老师所说“累其心”“不敢犯”。当然,这样的理论模型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的,然而在血缘亲属之间,血缘只是一种现象,一个事实。连带责任为什么建立在家族之间,就会使得犯罪行为人畏惧刑罚施于具有血缘关系的人?我认为深层次的原因是伦理的束缚。在传统的中国社会,有血缘、亲属关系的人也必然具备家族伦理的关系。

三、“族诛”的伦理威慑效能

徐茂明教授认为“所谓家族伦理, 是指调节家族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传统时代的家族伦理精神,实质上就是儒家关于社会伦理阐述的具体体现,概而言之,也就是在‘仁与‘孝这两个方面。”[5]从《白虎通》中的记载以及徐茂明教授的论述来看,家族就是“恩爱相凑”的社会基本组织,家族伦理就是“仁”与“孝”的统一。具体体现在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规范中,如“忠君上”、“孝父母”、“友兄弟”、“别夫妇”、“睦亲族”。基于这样的伦理约束之下,如果某一家族成员一旦实施足以危及其他家族成员的犯罪行为,就是于君不忠、于父母不孝、于兄弟不友、于妻不爱、于亲不睦。当然,这或许也只是一种伦理价值上的判断,但这种伦理上的价值关系就足以构建出家族连带与连带威慑的关系。换句话说,能够将连带责任设于家族成员之间,就是基于这种特殊的伦理约束,而这种约束不仅强调的是一种天然的血缘关系,更是强调在血缘背景下的伦理义务。我不得不说,家族成员间的伦理义务,往往是包含着复杂的血缘、情感以及伦理等向度,同时伦理义务是一种最为深刻、最为绝对的义务。所以,在以名为重的传统社会中,“不忠”、“不孝”、“不友”、“不爱”、“不睦”之名,是相对于国法更为严酷的指责。对于家族连带责任而言,单纯的人命或单纯的血缘不足以达到制止犯罪行为发生的威慑作用,激励作用的发生应是以血缘为基础的深刻的不忠、不孝、不友、不爱、不睦的伦理罪责。此外,值得指出的是,作为规则的家法族规也会对“族诛”的威慑效能产生一定的基础性影响。“综括北宋以来的家法族规,都是以纲常名教为指导思想,以国法和宗法习惯为基础,经过修订加工而成的。它同封建国家的法律本质是一致的,一以治国,一以治家,其重要性不容忽视。”[6]但总的来说,在家法族规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其内容越来越以道德规范为主,维护伦理纲常的实质也愈加明显。由此可见,统治者又以一种具有强制力的方式宣扬道德。一面依靠着柔和的血缘关系,一面依靠着强硬的政治力量,作为二者完美结合的家族制度和伦理义务。故而,这种伦理义务就是使连带责任构建于家族之上并发生威慑作用的桥梁或关键。

参考文献

[1] 邵靖.诛族与株连[J].河北法学.1985(5):36

[2]刘维谦:《大明律》卷一八《谋反大逆》,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6册,第645页。

[3] 张维迎.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J].中国社会科学.2003,(3):108.

[4] 陈立.白虎通疏证·卷8宗族[Z ].光绪元年淮南书局刻本,第32页.

[5] 徐茂明.传统家族组织中的伦理精神[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96.

[6]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