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共同财产范围变化趋势研究

2020-10-21 21:17袁志成
青年生活 2020年8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婚姻法

袁志成

摘要:本文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同财产范围变化的趋势,分析了该趋势出现的原因,提出了笔者的法律研究结果,望能引起同仁关注,进一步深化理论研究。

关键词:婚姻法;共同财产;法律效力

引言:

无论何种制度的社会,都需要对其成员进行相应安置,也就是对社会财富、荣誉以及各类责任进行确认、配置,从而让人们各得其所,实现社会的正常运转。《婚姻法》中财产制度细化就是对婚姻财产的一种分配制度,此制度的建立与传统文化契合,与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相吻合,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社会期望,使得婚姻财产分配有着可延续性和可操作性。

一、现行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1950年5月1日颁行的《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婚姻法的决定。2001、2004、2011年相继三次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

现行《婚姻法》分为6章,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

二、共同财产范围变化趋势

建国后,《婚姻法》进行了多次立法和修改,关于共同财产范围的相关内容也发生了变化。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对共同财产的规定比较笼统,仅表明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则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婚姻续存期间获得的几类属于共同财产以及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财产类型。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其中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引起了广泛的议论。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明文规定,如: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等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属于婚前所属方所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但登记于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按份共有;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不动产首付款,登记于首付方名下,并且婚后用双方共同财产还贷,该不动产归登记方。通过上述列举对共同财产分割进行说明,进一步解释了关于父母赠与、婚前个人财产增值以及共同按揭等问题。

总体来说,婚姻立法对共同财产规定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50年的《婚姻法》,该法将夫妻财产简单规定为家庭财产,同时规定了夫妻双方平等的处理权,没有区分婚前、婚后财产,没有体现《婚姻法》应有的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平等处理等原则。

第二阶段则是1980年的《婚姻法》,对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抛弃了家庭财产的概念,将共同财产局限于婚姻存续期内,有了一定的进步。

第三阶段则是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进一步阐释了1980年《婚姻法》,延续了其关于共同财产的相关概念,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财产进行双向列举,还明确和细化了有关婚内按揭以及财产增值等情况带来的财产分割问题,使得法条更加具体。

《婚姻法》共同财产范围,从家庭财产转变为夫妻财产细化为个人财产,也从不注重区分婚前婚后财产转变为细化婚前婚后财产,总体体现了个人财产范围逐步扩大、共同财产范围逐步缩小的变化趋势。

三、共同财产变化的原因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价值观念不断转变,《婚姻法》普遍存在条文制订模糊、条例实施难度大等问题,便不断暴露出来。因此共同财产范围变化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的发展,家庭模式和家庭财产结构的变化。

在1950年,受计划经济影响,人民没有过多私人财产,存在共同财产的争议较少,且社会观念以集体为主,强调家庭,忽略個人价值,因此当时的《婚姻法》没有区分个人财产。到了1980年,我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变化,人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因此,此次立法强调了个体权利,同时提出了婚姻契约和协议等理念,开启了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时代。在2001年,我国经历了改革开放的发展,社会情况和人民生活水平又有了新的变化,个人财富不断积累,价值理念转变,加上受西方思想冲击,因此《婚姻法》进一步细化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为司法工作提供了可操作性指引,特别是人们关注的不动产问题,也成为了《婚姻法》修改的重点。

四、共同财产构建的建议

众所周知,婚姻法作用得当,那么将在人类婚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不仅能为夫妻提供行为准则,还能稳定夫妻关系,发挥法的指引作用,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促进社会发展。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构建不仅仅需要进一步思考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司法操作性,还需要考虑与传统文化保持同步,基础的财产制度要建立在传统的文化之上,要注重传统文化中的道德伦常,重视人的社会性,当然也不能忽视人的自然性。法律要以人的自然性为基础,这也是人最基本、最一般的要求。西方的婚姻财产制度便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人类的这一属性,因此所受的争议较少。因此,笔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应当从自然性、社会性角度进行立法,从而实现家庭的美满,以及社会的总体和谐。

五、结论

此文从《婚姻法》发展的三个阶段分析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变化,同时解释了《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范围发生变化的原因,并提出了制度构建的建议。然而,由于笔者的能力和时间有限,文中部分结论有待商榷,希望各位老师不吝赐教,也希望能够引起广大同仁的关注,进一步研究《婚姻法》共同财产范围变化趋势。

参考文献:

[1]杨大文.略论婚姻财产关系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起的社会反响谈起[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06).

[2]陆静.新中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检视与思考[J].学术交流.2019(12).

[3]秦燕,李亚娟.20世纪80年代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J].当代中国史研究.2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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