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电子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2020-10-21 20:59苏雅玫
青年生活 2020年8期

苏雅玫

摘要: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高速发展的的今天,网络购物平台等的发展使得以电子合同形式达成的交易数量庞大,但由于相应的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建设与整个行业的高速发展不相匹配,导致了实践中许多问题的出现。本文首先分析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商业模式下交易合同相比的一些特征,其次就适用中出现的一些典型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简单介绍了现有关于电子合同的相关规定,并对进一步完善了电子合同的使用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电子合同;交易风险;合同履行;用户信息保护

引  言

随着互联网时代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依托于网络购物平台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正以非常有力且迅猛的态势渗入到社会生活中。相较于传统的商业交易,以全方位覆盖了人们日常生活的网络购物为最直观体现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有力地促进经济繁荣,带动许多周边性服务如平台发展、电子支付、快递物流等行业的繁荣,另一方面也因为相关行业规范、监管手段和法律法规等的滞后,导致了例如假货泛滥、大数据杀熟以及合同履行中标的质量无法保证、七天无理由退货等规则被滥用等问题的出现。因此,本文致力于分析电子合同相较于传统商业模式下商业合同的特征和现有电子合同适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对此提出相关的看法和建议。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电子合同,首先是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在此基础上,电子合同可以理解为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处于平等地位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基于一定的交易目的,通过信息网络环境而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

(二)特征

与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交易行为相比,电子合同体现出了许多不同于以往的交易模式下合同的新特征。

首先,电子合同本身所处的环境具有极强的虚拟性。相较于传统模式下的商业交易而言,依托于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而生的电子合同本身就整个处于由电子数据信息构成的网络虚拟环境中,自身以数据的方式存在,交易双方也都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包括订立、履行等各个环节。

其次,电子合同中的交易方(即合同的缔约主体)彼此处于虚拟环境下,且主体构成具有广泛性。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会就交易的各项细节如合同标的的质量、数量以及具体履行方式或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协商,交易各方当事人会多次交流以便了解。而在电子合同中,各方当事人从合同成立到履行甚至是后续责任承担及纠纷处理等步骤都可直接在网络环境中解决,各方之间并不需要过多的沟通,因此可能对彼此都不了解,这样可能会出现缔约主体民事行为能力确定模糊的问题。由于网络虚拟环境的普遍性,区别于以往的传统商业交易模式下交易各方多受限于时间或空间范围的限制,电子合同成立的可依托范围广,缔约主体也范围广泛,可覆盖范围包括大量的互联网用户。

另外,电子合同体现双方合意的表现形式。作为互联网环境和信息技术发展中交易合同的新形式,电子合同同样需要满足一般的民法领域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意思表示真实[3]。由于电子商务领域的高速发展,网络环境下通过电子合同进行的交易已经迅速演化出了一套较为成熟的运行模式。借助大型网络平台的发展,交易双方自由的在平台进行交易选择,在具体的交易中一般不会再有交易各方临时协商而订立的新合同,而是直接由合同一方(销售方)提供已擬定好的格式合同,对方则以一定的意思表示形式来确认对格式合同的认可并以此达成交易的合意,在电子合同中对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认定也有其特殊之处。

此外,电子合同的表现形式是其区别于传统商业合同的最直观的特征。电子合同最直观和最显著的特点是以简易的数据信息形态存在,区别于纸质合同和双方签字盖章等具体的形式要件,电子合同以无纸化、电子签名或点击确认信息等形式直接行程数据信息形态的合同进行替代,具有更加简便和高效便捷的特点。[4]但由于互联网存在着媒介脆弱的特征,电子合同也存在着由此而导致的信息脆弱性,可能会面临被盗取或信息泄露等问题。

二、电子合同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典型问题

(一)关于对客户个人隐私的保护

随着网络购物逐渐覆盖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合同的应用越发普遍、其适用范围也更加广泛,从每年的“双十一”、年终大促、“618”购物节等可以看出,人们通过网络环境进行交易是一个庞大的数据量。但其背后隐藏着与其相对应的十分庞大的客户个人信息。因为客户在注册账户时需要提供一定的个人信息数据,实践中因为客户个人隐私泄露而导致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例如客户订单数据泄露、客户个人账户信息数据泄露以及被滥用等[5]。有鉴于此,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如何保障用户的个人信息,如何正确处理由于用户的隐私权被侵犯或滥用而引起的纠纷等问题也是我们应当正确面对和思考的。

(二)大数据“杀熟”的现象

大数据“杀熟”是特指在网络购物环境下,面对同样的商品或服务,熟客(即老顾客)往往比新顾客要面临着更昂贵的价格的现象。这与我们以往在传统商业伦理下所熟知的卖家面对长期光临的顾客会给与更大的优惠力度的状况完全相反,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现象出现呢?在传统商业环境下,重复多次的交易往往会给卖家带来更大的利益,而这些老顾客往往是比较熟悉的、交易风险较小且易于保持长期的稳定交易状态。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家往往更注重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利用大数据分析精准的测算用户的消费偏好和消费习惯,并据此推送更有可能达成交易的数据信息,最大程度获取利益[6]。与此同时,由于大数据时代信息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平台为了获得更多用户注册往往会给与用户首单消费较大的优惠或折扣力度,因为只有拥有更庞大的用户基础和数据量,才有可能在资本市场获得更多的融资或企业上市[7]。大数据“杀熟”一方面侵害了客户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背后可能还有隐藏着价格欺诈的嫌疑。

(三)“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滥用

与传统的商业交易相比,网购交易双方直接由互联网达成交易,并不直接接触,买方并不能就商品或服务的现实情况进行详细的现场了解,因此法律赋予了买方一个后悔的权利,即收到商品后七天内在保证其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形下可以无理由退换货。这是法律基于公平考量给予的合同中相对弱势方的保护其在交易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能充分实现的情况下特殊的权利救济方式。但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任性退货的情形,例如购买后在短期内旅游或拍照使用后予以退货、与他人协商“互帮退货”、甚至以假换真退货并从中赚取差价[8]。从道德角度看 ,某些利用规则漏洞而“占小便宜”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但若不考虑现实中确实基于对商品或服务不满意而退货的情况直接一概认定恶意则可能涉嫌道德绑架,因为正常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是买方正当行使无因退货权的行为。但就那些通过“以假换真”的行为从中赚取差价的行为,可能侵占了商家的正当利益而构成不当得利,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诈骗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总的来说,“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本身基于公平保护的出发点保护合同中相对弱势方的规定是好的,但在合同履行中因为各种原因出现了规则被滥用的情形,这不应该归咎于规则本身。

三、现有规定的状况及相关的建议

(一)现有相关规定

由于信息化背景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合同应用愈发广泛,适用中也暴露出许多的问题,在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各方也在不断努力应对瞬息万变的行业形势和出现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政策调整。早期我国应对的相关政策例如国务院在《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中提出“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办公厅等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重点支持电子商务共性基础设施建设”等[9]。在《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有对合同形式的规定以及对诉讼中电子合同作为证据的规定。

2016年12月27日起发布草案并征求意见、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其中就电子合同缔约主体能力确定、电子合同要约和承诺具体认定、电子合同自动交易系统输入错误情况的处理等进行了直接规定,并就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统一规制。

(二)对进一步完善电子合同适用的建议

首先,针对电子合同适用中用户信息保护不到位、个人隐私易泄露等问题,首先需要从法律法规规定的层面完善,平台应当以此为依据来要求自己。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对隐私权的尊重,这应当是社会化、常态化的追求,应当从社会层面倡导对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形成良好的信息保护氛围[10]。行业内的平台和商家应当自觉地尊重隐私权、遵循保密原则,结合互联网技术打造完善的安全的信息管理平台,做好信息管理和维护[11]。在交易中遇到信息泄露等问题的当事人应当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提高辨别外来信息的能力,并借助合法手段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针对大数据“杀熟”和“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滥用,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特定的合同履行方式和市场现象催生出的问题。由于电子商务整个依托于互联网环境,交易各方当事人并不需要面对面沟通,相互之间并不熟悉,在没有相应了解的情况下更低的情感依托会使交易行为中的逐利性表现得更加明显。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面应当努力倡导自愿、平等、公平的交易原则,另一方面对整个交易环境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倡导也很重要,可以通过加强诚信教育,建立相对完善的信用体系、加大失信惩戒力度[12]。

最后,由于电子合同本身是基于信息化发展和网络购物普及催生的特殊合同模式,本身体现为格式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参与电子合同交易的另一方(即買方)只能被迫选择同意格式合同内容或是放弃交易,如果合同内容不当则很容易使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对格式合同内容的要求是第一位的,商家和平台应该秉持着公平诚信的态度提供合同;在交易成功达成之前卖方也应该以恰当的方式使对方知晓合同的重要条款和内容,尤其是涉及可能会对买方的的权利有侵害可能的情形,并且在合同解释的时候应当遵循格式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即在发生争议时在通常理解的前提下作出对接受格式条款一方有利的解释[13]。在这种前提下,应尽量做到保证交易双方的公平交易,以营造网络购物的良好氛围,使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的应用更加高效便捷。

结  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电子合同的适用会向更加标准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缔约主体的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则需要参与到互联网电子交易中的各方主体共同努力。相应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引导整个行业规范化的一个方面,要使整个行业的规范程度提高,也需要随着电子商务行业飞速发展状况的不断提升而不断改进应对手段和措施,才能使整个行业更加健康平稳地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

[2] 乔娇:《电子合同订立相关法律问题》,《人民法治》,2018年10月20日.

[3] 谢勇:《电子交易中的合同法规则》,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01页.

[4] 刘力维:《新时代下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分析》,《管理观察》,2018年7月20日.

[5] 路鹃:《新媒体传播中隐私侵权及救济路径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出版,第140页.

[6] 周未雨、连顺婷《“大数据杀熟”营销行为的监管和法律治理》,《经济研究导刊》,2019年5月25日.

[7] 王佳琪《大数据“杀熟”的法律应对》,《人民法院报》 ,2019年6月11日.

[8] 崔晓丽《“七天无理由退货”岂能滥用》,《检察日报》,2019年6月5日.

[9] 于志刚、王丽梅主编《电子合同法律应用与发展调研报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出版,第123页.

[10] 祝蓓蓓:《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分析》,《智库时代》,2019年2月25日.

[11] 熊传毅:《基于网络环境下云服务中电子合同应用》,《电子世界》,2018年11月23日.

[12] 王美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电子商务》,2019年1月15日.

[13] 龚冬梅:《论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纠纷的防范》,《哈尔滨学院学报》,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