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破产清算中清算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2020-10-21 00:35贺平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28期

贺平

摘  要:现行法律对于请算组内部的实际运行并没有详细的规定,本文根据某公司在清算中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探讨了非破产清算中清算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存在的问题。从四个方面对于相关法律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非破产清算;请算组成员;权利与义务

一、案例介绍

A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大型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因为集团统一实施压减法人数量的管理要求,集团决定对A公司进行清算。该集团指定集团内部B公司的管理人员担任A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最终确定B公司的财务总监、财务处和法律处等几名员工为A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清算组组成的文件中,对清算组成员进行了分工,但对职责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清算组成立之后,清算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展了清算工作,并出具了相应的文件。

二、现行法律关于清算组及成员的相关规定

现行法律对于非破产清算中清算组的相关权责规定如表1所示。可见,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清算组成员才是适格的被告,而非清算组或者清算组成员所在的单位。而且,即使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清算组成员仍然可能承担法定责任。

三、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清算组成员的产生存在一定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是股东,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员组成不一定是具有股东身份,或者说可能是与公司没有实际关系的人组成。

在上述案例中,大型集团公司要注销某个公司,不一定指派该公司的人员成为清算组成员,可能从管理层级上指派上级单位或其他公司的人员成为清算组成员,而该部分人员没有参与该公司的实际运营,也并不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也未承担具体的清算工作,清算组成为了虚设。

(二)清算组职权规定不全面

虽然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解释已经对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的职权做了部分规定,但并不全面。有些比较重要的职权,如重大会议召集权,非诉讼活动公司代表权,清算报酬请求权等清算组应当享有的权利并没有明确规定。

(三)清算组成员法律责任划分未明确

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要求清算组成员内部要有细致的职责分工,现实中,许多清算组也没有关于职责分工和决策规则的成文规定,如果出现需要追究法律法律责任的情况,就会导致承担不明晰,不能明确清算组内部成员之间应该承担责任份额。

法律虽然规定清算组成员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没有明确规定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实际判决中最终赔偿金额的确定是以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还是根据清算人取得的报酬多少的角度衡量,法律没有明确依据。

(四)清算组成员赔偿能力有待商榷

清算组成员,作为自然人,民事赔偿能力有限。公司注销后,公司资产全部分配完毕,如果在清算过程中,出现错误和遗漏,按现行法律规定是无法挽回的。只能从自然人这里寻求补偿。可是清算组成员,作为自然人,毕竟财力有限,不能完全满足弥补公司、股东、债权人实际损失的损失。所以清算组成员赔偿只能看作是对清算组成员的罚则。

四、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清算组相关立法。

(一)完善清算组职权方面的规定

法律对清算组的职权作出明确完善的规定,才能使清算组在执行清算事务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也可以为清算组依法行使职权减少不必要的阻力,顺利推进清算程序。可以借鉴国外(如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职权进一步细化明确。

(二)对清算组成员的产生进行约束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应当要求具有股东身份,或者说可能是与被清算公司有实际关系的人组成。一方面有利于清算组成员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方便推进具体的清算工作。另一方面,避免了行政指派的情况的产生,避免了后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当的情况。

(三)完善清算组成员职责分工及决策要求

现行法律可以明确要求清算组成员内部要有细致的职责分工,完善清算组决策规则方面的规定,避免缺乏责任划分的依据。同时,应明确赔偿责任的依据,注明是按照以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还是根据清算人取得的报酬多少进行赔偿。

(四)增加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

增加股东的补充赔偿責任,可以解决清算组成员作为自然人财力不足的问题,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体现公平的原则。

五、小结

现行法律在清算组成员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总的来说,只有结合司法实践不断完善相关立法,才能更好地指导企业行为,实现法律的指引作用,同时,避免司法过程中无法可依,或者有失公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