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企业如何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20-10-21 07:03石楠
锦绣·上旬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国有企业

石楠

摘 要:国有企业中的纪检监察工作是稳定国企发展、规避国有企业中腐败现象的关键手段和重要途径。结合新形势,把握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挖问题根源把监督执纪工作做实做细,转变方式,是国有企业中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方针。

关键词:国有企业;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前言

习总书记在2019年7月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中提出,要坚持严字当头,把纪律挺在前面,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同时习总书记还强调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全方位的管理监督,一体推进党员、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1.“四种形态”的定义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中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指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 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同时还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进了党章,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

2.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作用

2.1教育作用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对于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以及员工能够起到教育警醒的作用,通过监察执纪教育可以引导领导干部正确的思想导向、遵守道德底线,在企业生产中做到廉洁奉公、秉公用权。教育警醒能够推进国有企业的良性发展,让党员干部提高黨性素养,在思想与道德上保持纯洁性,抵制国有企业中的腐败滋生[1]。

2.2监督作用

国有企业中的纪检监察是监督国有企业有无违规、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通过对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能够对国有企业中的问题进行早发现、早整改。并在纪检监察过程中对于国有企业生产运营中出现的管理问题进行查漏补缺,提高生产效率。这些对国有企业监督职能的发挥,可以保证国有企业高效平稳地发展。

2.3执纪问责作用

纪检监察机构对国有企业执行严格执纪,对发现的问题严肃惩处,不仅维护了党组织的纪律,也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起到监督问责作用,让国有企业党员干部面对违纪、违法行为存有戒备心和底线。纪检监察机构合理使用执纪问责这把利剑,有利于维护国有企业的清正廉洁风气[2]。

3.“四种形态”的改善措施

3.1增强规则意识建设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经济体系组成的重要部分,不仅肩负着国有企业的良性运营责任,也担负着国民生活质量水平的使命,因此国有企业的组织内部要端正态度,提高企业使命感与责任感。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以及生产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政治培训和思想指导,杜绝在生产经营当中以及生产管理当中出现的违纪、违法现象。为了加强“四种形态的”贯彻落实,检查执纪机构部门要在细微处做工作,增强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规则意识。

3.2增强机制体制建设

加强国有企业的监察执纪力度以及工作质量,就要执行双重监察制度,既要对国有企业人员八小时内工作生活进行生产经营、生产管理、资金流向等等监督,也要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八小时外的私人生活、生活作风、个人行为习惯以及思想行为进行监督,注重国有企业的细节管理,强化国有企业的监督作用。在监察执纪工作中,要加强奖惩力度、规章制度细化,规章制度的制定要规范化、合理化。坚决不搞文字游戏、不做表面文章,扎实有效地推进监察执纪管理工作。

3.3注重监察执纪人员的人文关怀与心理疏导

从某种意义上讲,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人员干的就是“得罪人”的工作,尤其面对国有企业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以及复杂的组织体系,纪检监察人员在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过程中经常受到不被支持、不被理睬甚至会有受到“威胁”的情况发生。种种负面事件的影响都会使纪检监察人员受到一定的心理波动和心理打击,使纪检监察人员产生挫败感和耻辱感,从而打击纪检监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这种情况下就要对纪检监察人员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解决纪检监察人员工作上遇到的难题和瓶颈,给予纪检监察人员正确的对待和基本的尊重,不能让纪检监察人员因种种打击而对国有企业放松纪检和监督。

3.4改革体制,增强监督的权威性

为了对国有企业进行实施有效的纪检监察,应当加快对现行国有企业的监督体制进行改革和调整的步伐。对于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实行垂直领导,使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再因自身的人权、财权、物权受制,而出现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中“不敢监督”和“监督不了”的状况发生。作为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过渡,可考虑率先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在本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由上级组织决定,使其监督职权应有制度作保证并享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受本级行政命令和个人意志的干扰;二是对国有企业采取派驻纪检监察员的办法,将监督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调整为由上级监督机关监督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组织体系,特别要强化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以权制权,防止专权,使国有企业中一把手的权力运作受到必要的制衡和监督。

3.5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人员的培训

想要对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更加有力和专业,就需要对纪检监察机关人员进行系统、科学、规范的培训。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学习能力、强化党规方针政策、专业业务知识、增强个人综合素质,更好的运用“四种形态”,在对国有企业进行纪检监察时做到与时俱进、敢作敢当、勇于承担的新时代监督执纪人员,

结束语

作为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干部,除了储备相应的得知识储备和综合素质修养,还需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与党性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导向和价值观、权力观,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地推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从而保证国有企业的平稳发展和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稳定社会和谐,无愧国有企业与人民的重托。

参考文献

[1]邵文浩.国有企业如何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研究[J].现代国企研究,2019(04):233+235.

[2]孙喜新.国有企业如何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7(11):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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