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贩婴猖獗 法律亮剑解救儿童维护社会稳定

2020-10-27 09:38莫兰溪
青春期健康·家庭版 2020年10期
关键词:拐卖妇女赵军上官

莫兰溪

近日,重庆警方破获一起拐卖儿童案件。经审讯,25岁的犯罪嫌疑人赵军(化名)利用待产孕妇及“买家”之间的信息差,两头欺骗,涉嫌非法买卖婴儿,并从中获取利益。这起案件的线索由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提供,上官正义关注流浪乞讨儿童及拐卖儿童犯罪已有多年,作为一名打拐志愿者,他时常协助警方打拐。上官正义也只是一个化名,并非其真实姓名。据上官正义介绍,在买卖婴儿的圈子里,孩子的价格一般用“补”(补偿)来代替,比如“补7”,就表示孩子的价格是7万元,如果买家要办理出生证明的话,就需要多付几万块钱。

7月初,上官正义在一个QQ群里看到有人发布信息欲卖婴儿,添加发布者后,对方给了上官正义一个微信号,称有需求可以添加该微信号,“那人资源较多”。这个“资源较多”的人就是赵军,上官正义称,刚开始与赵军聊天时,赵军问了一连串问题:“你多大了?你是在哪里看到加的我?你是做什么的?结婚没有?结婚证可以看一下吗?”上官正义一一回复了赵军的问题,逐步打消了对方的疑虑。过了2周,赵军给上官正义发来“资源”,赵军称,这次的孕妇吴晓月(化名)是湖北恩施人,他已给孕妇买好了到重庆的动车票,小孩将在重庆的一家医院出生,交易地点也在重庆。7月28日,上官正义买了当晚到重庆的机票,在初步核实后将该线索反馈给重庆警方。重庆市公安局接到该线索后,刑警支队和渝北区分局民警立即组成联合专案组,并展开调查。重庆市公安局刑偵总队拐卖案件侦查支队副支队长樊劲松表示,接到线索后,为避免打草惊蛇,专案组20余位民警分头展开工作,一队民警在医院及附近蹲守,一队民警围绕医护人员进行调查。为保证产妇及婴儿生命安全,专案组决定等待吴晓月生产、买卖双方交易后再收网。

8月2日,吴晓月的女儿出生。次日,上官正义找了个借口,告诉赵军自己不要那个孩子了。赵军不断联系买家,最终“物色”到一对来自四川成都的失独夫妇。目前,警方已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赵军,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深度解读

本案中,孩子母亲吴晓月无能力抚养孩子,打算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对于赵军提出的营养费补偿也没有接受,可以认为不构成“贩卖”的主观故意。但赵军在“买家”面前谎称吴晓月是他妻子,两人未婚,没有条件抚养。依此可以认定买家对贩卖婴儿的情况并不知情,因此也没有完整的犯罪故意,故不构成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信息科技如此发达的今天,越来越多犯罪形式以网络为依托,从线下转到线上,贩卖儿童罪也多见网络贩婴行为。真正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源头着手,对购买婴儿、非法收养的行为人进行严厉处罚,只有这个黑色产业链得到遏制,犯罪行为才会彻底消失,让贩婴者无利可图。

据律师表示,网络贩婴事件频发暴露出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意外怀孕、无能力抚养却生育、福利院制度和领养制度的漏洞,以及失独家庭的悲痛和无奈。贩卖儿童一旦形成黑色产业链,这种现象就会源源不断,若想消除网络贩婴的违法犯罪行为,就要从下面几个方面逐步解决:首先,建立完善的收养领养体系;其次,父母提升责任心,无能力抚养送往正规福利院;最后,通过正规渠道和手续收养领养,同时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关爱和政策补贴等。孩子不是交易品,每一起儿童拐卖都代表着一个家庭的支离破碎。

打击贩婴犯罪活动背后的利益链条,必须要严厉,对于打击道德缺失的犯罪行为人,法律仍有完善的空间。在买卖同罪、主观要件等方面考虑被害家庭和网络舆论心声,出重拳严打恶劣行为,保护祖国的花朵,从源头上进行整治。

编辑 赵曼

法律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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