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上对高级干部监督的一个制度短板

2020-10-30 10:01刘益飞
领导文萃 2020年19期
关键词:高级干部省委书记副省长

刘益飞

在我国,一般来说,副省部级及以上的干部,即“中管干部”,都属于“高级干部”的范畴。高级干部位高权重,一方面是党和人民事业的骨干力量,责任重大;另一方面则理应是党内外权力监督的重点对象,不容忽视。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不僅明确地把高级干部作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点,而且特别强调要加强对高级干部的监督。问题在于,我们现行的某些制度环节,在对高级干部的监督上,存在着明显的“短板”。

譬如,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无疑是一个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必要制度,但这个制度却把“高级干部”排除在外。现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由此可见,任前公示制度只适用于“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副省部级以上的高级干部是不需任前公示的。显然,这样的制度环节值得反思。

以陕西省前省委书记赵正永创下官员受贿新纪录的贪腐大案为例。据检方指控:赵正永以权谋私及非法敛财人民币7.17亿余元,主要发生在他担任陕西省副省长、代省长、省长、省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尤其是在他担任副省长分管能源工作时,利用权力之便肆无忌惮地贪腐受贿,构成他犯罪链条中主要的一环。而且,他在副省长任职期间的这些恶劣行径,早有流露,早有反映。但在现行制度环节下,赵正永却在副省长——省长——省委书记的几个提拔关口,一再避开“任前公示”环节,即避开了限制了党内外群众应有的监督。当然,赵正永的“带病提拔”,原因很多(包括干部考察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官场不良政治生态等),但“任前公示”的缺失,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制度性原因。

也许,对高级干部的提拔,没有任前公示,但有“任前内示”,即在特定的领导班子内部征求意见。实践已经一再证明,在一个非常有限的、有的甚至是有着共同利害关系的领导干部群体中征求意见,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其在权力监督效能上,难以与“任前公示”相提并论。

虽然目前“任前公示”制度还不完善,譬如在公示的内容、时间尤其是为公众提供合理质疑的条件等方面,还有需要不断改进的地方。但从这项制度在许多国家已行之有效地实行多年的实践来看,其在权力监督、公众认同方面的价值取向,理应坚持和弘扬。把高级干部的提拔排除在“任前公示”制度之外,令人深思的是:我们在这项制度设计的具体指导思想上,是不是应进一步体现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的“权力越大越要接受监督”的先进理念呢?(摘自《改革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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