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勾勒的“理想国”

2020-11-02 13:23陈聪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0年13期
关键词:邦联社会契约论公意

陈聪

【摘要】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巨擘,卢梭一生著述颇多。《社会契约论》是卢梭最重要的也是最闪耀其思想光辉的著作,它之所以享有如此盛誉,很大程度上因为它对当时法国大革命的酝酿及随后美国革命战争的发展都提供了思想指引。虽然《社会契约论》立基于十八世纪中后期黑暗腐败的法国,对旧秩序进行了全面批判和抨击,但实际上其不仅是破坏性的,而且是建设性的,本文从《社会契约论》的“建设性”出发,试图还原卢梭以“主权在民”为纲要的“理想国”。

【关键词】公意  主权在民  主权不可转让  主权不可分割  邦联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13.013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人们一旦缔结社会契约便形成一种公意,所以社会契约本质上是公意。所谓公意,即只要有若干人结合起来自认为是一个整体,就只能有一个意志,这个意志关系着共同生存以及公共幸福,也就是公共利益。既然公意是整体的意志,是整体都应追寻的目标,那么整体中的人们怎样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呢?答案是开会。并且在《社会契约论》第四卷第二章的《论投票》一文中,卢梭还指明会议的决策方式——在大会里,人们越能和衷共济,意见越趋于全体一致,则公意也就越占统治地位。换言之,公意本应该是全体一致性的决定,只不过在一切问题上都求得全体一致显然不现实。因而,卢梭退而求其次,认为多数人的一致同样可以构成公意。综上,因为公意是握有主权的人民的意见表达,所以“主权在民”是实现公意的唯一途径。

既然“主权在民”是达成公意的关键,为确保这一思想能够得以真正贯行,卢梭为其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社会契约论》认为,主权在民思想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主权是否可以转让,主权是否可以被分割,主权如何得到保障。为解决这些问题,卢梭分别提出了主权不可转让理论、主权不可分割理论以及邦联方案。

主权不可转让理论

卢梭曾说,“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1]“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2]他之所以持有如此观点,是因为主权体现的是公意,公意作为全体人民意志的集合,对外无法被转让给其他主体。历史无次数地证明,在主权被君主或是贵族窃取之时,人民整体的意志就会被个人或小团体的意志所淹没;主权只有牢牢地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国家才能避免专制与腐败。同理,即便是在人民内部,意志也绝对不可以被转让给他人来代表。每个人的意志都只能代表他自己,同样每个人都是自身意志的最佳代表。因此,卢梭认为,议员既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充其量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并且,卢梭还以英国为例,进一步揭示了议员和人民之间的虚假代表关系:英国人民只有在选举议员的时候才是在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因为这时他们实际参与并决定了议员的产生;而议员一旦被选出,在特定期限内,人民的意志便无法直接对议员产生影响,议员们实际上是在按照自己所理解的“选民意志”,本质上也就是议员自己的意志来“代表”人民行使职权。

正是基于这些认识,即便是在人民掌握主权的共和国,卢梭也强烈地反对代议制,他认为只有类似古希腊城邦的公民大会才能产生真正的公意,因为希腊人不断地在广场上集会,在那里凡是人民所需要做的事情,都由人民自己来做,这样的直接民主能够保证主权真正掌握在主权者(全体人民)手中。但是,这种要求全体公民直接参与其中的公民大会自诞生之日起,就带有深刻的局限性——它仅仅适用于人少地狭的小国家。而卢梭心目当中的“理想国”恰恰就是这样一个城邦大小的微型国家,他曾在《忏悔录·1756年》中写道:它(《社会契约论》)是为它的祖国(日内瓦共和国)并为像它祖国那样体制的小国家而写的。国家的规模一旦突破了城邦的界限,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就不能再在这个国家继续直接表达自己的意志,他们不得不通过选举出来的议员“代表”自己的意志,这样一来,主权和公意的原有内涵就全部变质了。

主权不可分割理论

关于主权不可分割理论,卢梭认为,正是因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所以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主权体现的是公意,公意是全体人民意志的集合,假如公意是可以被分割的,它就不再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而仅仅表达一部分人的意志。卢梭把这些被分割成不同部分的“公意”称为“众意”。众意与着眼于公共利益的公意截然不同,它只着眼于私人利益,是特定团体内个别意志的总和。由此可见,主权一旦被分割,众意便会堂而皇之地打着公意的旗号,用个别意志来“代表”全体意志。这样一来,“主权在民”就会变成主权在私,国家也将不可避免地走向专制与腐败。

卢梭的这一理论可以看作是对以洛克(John Locke)和孟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 Montesquieu)为代表的分权学说(Power Separation Doctrine)的正面回应。在卢梭看来,无论是将主权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的洛克,还是将主权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孟德斯鸠都犯了一个错误——没有对主权权威有一个正确的概念,“把仅仅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3]。换言之,这些被洛克和孟德斯鸠看作是主权组成部分的各种权力仅仅是主权的派生物,它们的存在以公意为前提,作用不过是落实公意。

卢梭之所以要把立法权、执法权、对外权、司法权统统变成主权的下位概念,是因为他要确保主权能够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无论是在君主专制的国家,还是在洛克和孟德斯鸠向往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它们的行政权都掌握在君主手中。有所不同的是,在前一类国家中,君主不但享有行政权,还享有其他各种特权,单就行政权而言,他受到的限制也极为有限;在后一类国家中,君主仅保有行政权,并且这一权力还要受到其他权力的限制。毫无疑问,同中世纪黑暗的君主专制相比,洛克和孟德斯鸠提倡的君主立宪制是具有强烈的进步意义的。但是君主对行政权的保留,还是让彻底的“主权在民”者卢梭感到惴惴不安。为了从根本上杜绝君主专制,卢梭在理论上将国家主权归于全体人民,使全体人民意志的集合即公意,在一国之内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样一来,即使是在推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君主掌控下的政府不过是主权者即全体人民的執行人;君主保有的行政权也不过是主权者即全体人民委托其行使的。同理,在不存在君主的共和国,行政官掌控下的政府只是全体人民的执行人,行政官享有的行政权也只是全体人民委托其行使的。正是在这样的理论推演下,卢梭最终得出结论:君主或行政官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委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这从而在根本上使主权牢牢地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邦联方案

虽然卢梭十分向往古希腊式的“小国寡民”,但他还是清醒地认识到这种体制的致命缺陷——每一个城邦都相对弱小,十分容易被强敌击垮。为保证唯一能够实现“主权在民”的小共和国不至于亡于外敌,卢梭师古法今,主张效仿古希腊的提洛同盟(公元前478~公元前404年)和伯罗奔尼撒同盟(Peloponnesian League,公元前6世纪中叶~公元前 366年),将各个城邦联合起来,组成统一的邦联来抵御强大的外敌。

卢梭在《社会契約论》中曾提到,他要说明人们怎样能够把一个大民族的对外力量与一个小国的简便制度和良好秩序结合在一起。但遍观全书,并没有发现与之相关的制度设计。结合译者的注释及李平沤教授编写的《主权在民VS“朕即国家”——解读卢梭〈社会契约论〉》才发现,原来《社会契约论》是卢梭未完成的巨著《政治制度论》的组成部分,并且根据李平沤教授的推测,《政治制度论》很有可能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政治权利的原理,主要内容就是《社会契约论》;第二部分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到各种对外的关系问题。[4]而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为解决城邦共和国的缺陷时就提到,他准备在本书完成后,在探讨对外关系时再对邦联制进行阐释。由此可见,关于小共和国可以结合成邦联而与大国共处的见解本应该出现在《政治制度论》的第二部分,可惜的是,卢梭最后放弃了这部书的写作,在把可以独立的部分抽出来之后,其他付之一炬,使得后人无法对他设计的邦联方案形成一个比较清晰的认知。

虽然有关邦联方案的一手材料已不复存在,但依然可以从卢梭的《论波兰的治国之道及波兰政府的改革方略》中发现他关于邦联方案的一些设想。十八世纪中后期的波兰由北部的大波兰、南部的小波兰及东北部的立陶宛三个国家组成。彼时的波兰面临十面埋伏、四面楚歌,内部各地方互相倾轧,时有摩擦,无政府状态盛行;外部各强国虎视眈眈,干预内政,瓜分之势越演愈烈。面对这样的内忧外患,为保护波兰的共和制(卢梭认为一切按公意即法律治理的政府都是共和制,波兰虽然设有国王,但依然是共和国),应韦洛尔斯基伯爵的请求,卢梭为危在旦夕的波兰提出了政治改革的建议:将这三个国家合而为一,建立邦联制政府。唯有如此,才能在保障国内共和制度的同时,避免小国被其他国家征服。具体的方案如下。

对内。立法方面:国会应当定期集会,但会期不能太长,过长的会期会给国家财政带来严重的负担;国会代表由邦联下的各成员国选出的代表组成,并且定期更换,每届任期不宜过长,以此来增加人民大众被选为代表的机率,使主权不至于过分脱离群众。

行政方面:取消行政官员世袭制,坚持政府在主权者的指导下开展行动;统一邦联法律,要求法官依法裁判,凡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由法官凭借自身的良知与廉明秉公处理。

对外。军队方面:取消常备军,培养公民美德与国家荣誉感,推行义务兵役制。

最后,一切职位都必须在得到公众的赞同之后才能担任;实行一切成员都逐级升迁的制度。意味着,要让所有公民始终感觉到处于公众注视之下,除非得到公民的认可,没有人会获得提升或成功;没有人民的意愿,任何职位都不会授命于人。每一个人,下至微不足道的平民,上至位高权重的贵族或国王,都要如此依赖于公众的尊重,以至于没有它,没有人能够做任何事情、获得任何事物、达成任何目标。

综上所述,即使到了18世纪中后期,卢梭以“主权在民”为纲要建立起来的“理想国”依然是雅典式的“古代小共和国”。这种“理想国”固守城邦政治,主张直接民主;反对分权学说,坚持人民主权;注重公共利益,强调公民美德。这些思想,在当时不仅强烈地冲击了法国专制君主的统治,有力地推进了法国人民思想的解放,极大地加速了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几十年后,还被大洋彼岸的反联邦主义者奉为抵制美国宪法中建立“大型共和国”制度的圭臬——首先,反联邦主义者延续了卢梭的“直接民主”思想,他们主张:一个善治的政府是与其公民的身份紧密相连的,直接民主制是保证公民身份充分实现的最佳途径。显然,直接民主制只有在类似雅典城邦的小型共和国内才能得以实现。其次,反联邦主义者继承了卢梭的公民美德观,他们坚持共和国的良好运行需要公民美德的保障。公民只有形成对共同体的真正认同,才能自觉自愿地践行公民美德,履行公民义务。很明显,这样强烈的荣誉认同感只存在于小型同质化的共和国之内。最后,反联邦主义者顺应了卢梭关于邦联方案的看法,他们认为强敌环伺,将多个小型共和国联合成为一个联盟共和国是必要的。但在本质上,他们仍然一以贯之地坚持原有的小型共和国方案,所谓联盟共和国,只不过是扣在众多相互独立的小型共和国头上的一顶“帽子”。这顶“帽子”的主要功能是“抱团取暖”,因防御外敌而联合在一起的各个成员国之间实际上是相互平等、互不隶属的。

虽然《社会契约论》立基于十八世纪中后期黑暗腐败的法国,对旧秩序进行了全面批判和抨击,但实际上“《社会契约论》不仅是批判性的、否定性的、破坏性的,而且是建设性的,它在突破旧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框架的同时,更着重探索新的制度建设问题,试图勾画未来社会的蓝图,为社会变革鸣锣开道”[5]。

(本文系2018年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一带一路建设中英语+法律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YB086)

注释

[1][2][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31、120、34页。

[4]李平沤:《主权在民VS“朕即国家”——解读卢梭〈社会契约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84页。

[5]李龙主编:《西方法学名著提要》,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68页。

责 编∕郭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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