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宗教团体法定职能切实履行宗教事务部门管理职责
——新修订《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解读之三

2020-11-06 13:48向步超
民族大家庭 2020年5期
关键词:教职人员宗教界信教

在2016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尊重和发挥他们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作用,努力建设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高素质领导班子。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宗教事务部门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必须规范宗教团体管理,指导宗教团体认真履行职能,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结合湖北实际情况,抓好宗教团体建设管理工作,就要结合《宗教团体管理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好新修订《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新《省条例》)。

明确宗教团体的性质和职能定位

宗教团体,是指信教公民自愿组成,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为团结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按照其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是妥善处理宗教问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组织保障和重要依靠力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的宗教政策的日益落实,爱国宗教团体不断得到恢复和发展,湖北省先后恢复成立了湖北省佛教协会、湖北省道教协会、湖北省伊斯兰教协会、湖北省天主教爱国会、湖北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湖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湖北省基督教协会。爱国宗教团体在贯彻宗教政策法规、依法开展教务活动、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维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组织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开展对外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其作用不断发挥的过程中,宗教团体的职能也得到了不断完善。

根据新《省条例》规定,宗教团体主要有以下职能:一是协助人民政府宣传和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指导宗教教务,规范教务活动,加强教风建设,制定有关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三是从事宗教文化研究,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民族团结、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四是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五是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健全宗教教职人员奖惩和退出机制。六是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以上职能纳入新《省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将有利于规范宗教团体管理,有利于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有利于推进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建设,有利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宗教团体既是信教公民自愿组成的自律性组织,同时又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管理范畴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宗教事务部门必须认真落实宗教工作主体责任,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引导宗教团体自觉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宗教团体必须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团体建设的首位,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向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在对外交往中,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引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宗教活动。坚持依法依规建立宗教团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规定进行宗教团体登记,未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未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不得以宗教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宗教团体管理规定,依规申请办理成立、变更和注销手续。教育引导宗教界自觉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宗教工作原则,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依法开展宗教活动,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有效发挥宗教界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指导宗教团体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一是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健全宗教团体会议制度,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宗教团体代表会议、理事会(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会议协商决定相关事项,行使团体职权。二是完善宗教团体工作制度。认真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远期目标和近期任务;制定本团体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和活动;建立负责人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学习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三是完善宗教团体财务制度。严格财务收支预算,严格执行财务收支程序管理,认真落实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主管部门行政监督等。四是完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部管理制度,遵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关规定。

引导宗教团体不断加强班子建设。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加强宗教团体组织机构建设,努力建设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高素质领导班子。要坚持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一支爱国爱教的教职人员队伍。宗教团体应当合理设置办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需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认真履行宗教事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以全面宣传贯彻落实新《省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体系,提高宗教团体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更好发挥宗教团体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作用。

要认真履行监管工作职责。在新《省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宗教团体的监管事项,主要包括:负责宗教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业务审查,负责宗教团体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宗教团体的注销登记清算事宜;监督、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能,对宗教团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团体章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宗教团体依法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审批的事项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监督、指导宗教团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指导和管理的事项。这些规定为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宗教团体提供了范围和要求,必须遵循和落实。

《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修订)

湖北省道教协会学习贯彻新修订《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会议

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全省性宗教团体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干部联系宗教界代表人士制度、团体负责人定期谈心制度、年度述职评议制度等。通过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建立起党委政府与宗教界沟通交流的顺畅渠道和方式,及时传达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及时了解宗教界的所思所盼,全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进而团结带领全省宗教界围绕共同目标前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积极力量。

要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作为社会组织,应享受同其他社会组织同等的公共服务。政府应当帮助宗教界解决实际困难,加大社会基础设施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覆盖力度,在水、电、气、交通与通讯基础设施、邮电与气象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为宗教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接受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监督,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做好服务工作。做好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培养工作,加强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加强教风建设,健全宗教教职人员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

要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一是指导各宗教团体加强思想建设。要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推进宗教中国化建设为重点,全面抓好宗教团体思想建设,不断提高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代表人士政治站位,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能力建设。定期举办各类专题培训,加强政策法规培训,选送代表人士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类培训,帮助他们提升自我管理、民主管理、规范化管理能力,进一步壮大爱国爱教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力量。三是进一步规范宗教团体管理。坚持问题导向,督促和引导各宗教团体对照新《省条例》规定全面检视管理中的差距和不足,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当下能改的要立即改,对需要团体换届才能解决的,要列出清单,明确工作计划,逐步解决,从而切实提高宗教团体的法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同时,宗教团体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未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等问题的,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宗教团体违反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等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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