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金融高管二进宫

2020-11-06 07:39青剑
检察风云 2020年19期
关键词:剑锋犯罪事实挪用公款

青剑

再陷囹圄

1967年出生的张剑锋是广东湛江人。2013年案发前,张剑锋在金融界意气风发,他身兼广某所副总裁、广某集团董事、广某拍卖公司总经理、资产托管公司经理数职。张剑锋主要负责广某所托管部工作,包括对托管企业进行托管。广某所和广某集团都是国有独资企业,广某所参股投资的资产托管公司(以下简称资管公司)成立后,张剑锋又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3年8月5日,张剑锋因受白云农工商腐败窝案牵连,被广州市纪委带走问话。同年8月19日,张剑锋被逮捕。2015年5月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张剑锋提起公诉。公诉人指控,2011年至2013年,张剑锋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土地项目产权转让交易的职务便利,先后伙同另外两人多次收受广东某拍卖行贿赂人民币10万元、广州某置业公司贿赂人民币6.8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广州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和广州有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的贿赂等。2016年3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张剑锋获刑二年七个月零七天。因张剑锋被羁押期限已满,第二天,他即被释放。

走出牢房的当天,张剑锋禁不住长吁一口气。虽然他被判了刑,也被终身禁入证券行业,但他咬紧牙关,还有重大犯罪事实没有交代,总算保住了老本,他还拥有一家实际控制的公司。张剑锋以为:“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就凭自己的金融业务能力,假他人之手介入证券市场,不愁没有翻身的机会。于是,张剑锋暗自得意,用别人的账户在股市上如鱼得水。哪知,两个月后,纪检监察部门即查实了他的旧账,2016年5月10日,张剑锋再次在刑事拘留证上签了大名,半个月后,检察机关正式批准逮捕了他。张剑锋二度被羁押。

清算旧账

张剑锋预感这次的情况很严重。办案人员多管齐下,详细讯问他任职期间的行为,并且针对性很强,在关键节点上,侦查人员还抛出了相关的证言和账目等实锤。张剑锋终于扛不住了,他竹筒倒豆子般交代了自认为已经瞒天过海的犯罪事实。

瓜分小金库损公肥私。2000年1月,广某所总经理李某希,将证券交易员张剑锋直接提拔到托管部经理的岗位。对此,张剑锋感恩戴德,认为李某希是他的贵人。此后,他唯李某希马首是瞻,他也因此在证券界一路坦途。直至2013年,张剑锋先后担任广某所托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某所集团副总裁。在此期间,他授意下属私设小金库,把李某希及吕某等人(另案处理)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报销、虚构项目协议获取分成、虚拟合作协议分取服务费等方式,共计套取广某所公款人民币605万余元,分别放入小金库以及套至由张剑锋等亲友团代持股份的某金融公司,而后再私分。张剑锋从中分得现金人民币45万元,并用小金库购买香港某某保险费用1.8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4.4万元)。

挪用公款打新股套利。2007年上半年,广某所出资百分之四十,与第三方合作设立股份制资管公司,张剑锋毛遂自荐,成功兼职成为该公司总经理。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张剑锋明知资管公司的保证金、合同价款、托管资金等款项依据《拍卖法》的规定不可用于申购新股,但为了个人利益,2007年至2008年间,张剑锋利用担任资管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将同业拆借获得的资金1.54亿元人民币转账到朋友梁辉开办的古立公司,用以申购新股。短短几个月时间,从中获利人民币百万余元,张剑锋将新股利润人民币100万元转至自己实际控制的一人公司。当他把其中的30万元交给李某希时,李某希笑嘻嘻地说:“小张,你很懂事,我果然没有看错人。”短线投资成功获利后,张剑锋指令财务人员将1.54亿元资金全部归还,做平了账目。

巧立名目贪污受贿。2002年至2013年期间,张剑锋还利用广某所职务便利,以直接收取广某所的应收服务费、虚拟合作协议分取服务费等方式,将广某所的合法收入共计人民幣209万元套现至由其六个亲属或朋友代持股的广州某事务所,用以向李某希等人发放过节费等,其中张剑锋累计分得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06年,张剑锋在担任广某所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林敏在广州市某区分局办公楼转让项目的收购事项上提供帮助,并收受林敏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三罪并罚

2019年8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张剑锋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

经过公开审理,法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张剑锋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剑锋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张剑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以及受贿的犯罪事实,对其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剑锋归案后能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剑锋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其贪污的犯罪事实,对其贪污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剑锋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9年11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剑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张剑锋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张剑锋系资管公司的实际承包主体,申购新股系企业正常经营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关于贪污罪,张剑锋具有自首情节,且无权决定小金库的设立与运作。张剑锋于2015年3月至12月提供重要线索协助破获广某所系列贪腐案及在2016年3月至5月间协助追缴张某华贪腐案造成的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二审对张剑锋减轻处罚。

针对张剑锋及其辩护人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结合事实和证据,逐一进行了评判分析。

张剑锋在挪用资管公司资金申购新股的行为中有无个人获利及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问题。资管公司由国有公司广某所组建并占股40%,系国有参股公司,广某所推荐张剑锋作为股东代表到资管公司任职,并经该公司董事会同意任经理职务。据此,张剑锋属于“经国有公司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形,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张剑锋的挪用行为发生在其经广某所推荐到资管公司任职经理期间,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张剑锋与李某希等人挪用保证金、合同价款等不可用于申购新股的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并非公司的正常理财、经营行为。张剑锋等人挪用资金用于申购新股并个人获利的行为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謀取个人利益”的情形,依法构成挪用公款罪。

张剑锋的贪污犯罪是否构成自首、是否系从犯及量刑问题。二审审理认为,侦查机关在办理同案人余某元涉嫌贪污案的过程中,发现张剑锋的共同贪污犯罪嫌疑并向其调查取证,且同案人均在张剑锋交代之前已经如实交代了伙同张剑锋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据此,张剑锋到案后交代贪污犯罪事实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属于坦白;其次,张剑锋参与共同商议共谋,实施了套取公款的贪污行为并共同分赃,其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所起作用并非次要、辅助,不是从犯;张剑锋贪污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充分考虑其有坦白及立功等情节,已对其作出减轻处罚,量刑并无过重。

张剑锋是否具有立功表现。经查,辩护人主张的张剑锋检举或协助行为均发生于2016年及之前,李某希等人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尚无任何证据材料反映张剑锋的上述检举揭发被查证属实或有其他法定立功表现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剑锋具有立功表现。

2020年3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张剑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金融证券从业人员大多高学历、高收入。然而,在这类社会精英中,仍然有人在明知自己行为违法违规的情况下,铤而走险,最终落入法网。因此必须要加强金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和党纪国法教育,严惩犯罪行为,为国家和人民群众守住钱袋子。

(本文除被告人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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