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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08:16
中国品牌 2020年7期
关键词:宁乡执法检查监管局

违规交易大鲵被立案调查

2020年4月21日,安徽省淮北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相山区市场监管局对餐饮服务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淮北瑞贤居餐饮店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现场查获大鲵(活体)3条,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证明。大鲵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当场扣押上述涉案野生动物,并进行立案调查。

违规交易大绯胸鹦鹉移交公安机关

2020年4月2日,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人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如东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如东县公安局对该线索进行调查,查获大绯胸鹦鹉5只,并由公安局抓获肖某山、冯某徐、王某华、李某辉、刘某卫等11名涉嫌非法收购、违规交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均无法提供上述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证明。经鉴定,大绯胸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扣押涉案野生动物,并将该案移交如东县公安局办理。

违规交易野生蛇类及制品移交公安机关

2020年3月3日,湖南省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宁乡市精神病医院附近有人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及制品。宁乡市市场监管局立即联合宁乡市森林公安分局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朱某正在家中宰杀销售蛇类,现场查获活蛇89条。据当事人朱某交代,宰杀的蛇类主要在宁乡市杉木桥农贸市场内的某蔬菜店进行销售。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门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大量蛇胆、蛇皮、死体蛇、活蛇等野生动物及制品。经查,在当事人朱某家中及门店共查获王锦蛇143条、黑眉锦蛇88条、乌鞘蛇79条、死体王锦蛇12千克、死体乌鞘蛇12.5千克、王锦蛇蛇皮27张、乌鞘蛇蛇皮3张、蛇类动物组织制品25千克、蛇胆3千克。当事人朱某无法提供上述涉案野生动物及制品的合法来源证明。

宁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扣押涉案野生动物及制品,并将案件移交宁乡市森林公安分局办理。

私售核酸检测试剂盒罚没140余万元

2020年5月18日,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美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及捐赠“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和“七种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共计95盒,货值共计93322.42元,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及时召回“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65盒,召回比例较大,依法对当事人罚没合计1408476.30元。

哄抬口罩用无纺布价格罚款25万元

2020年4月28日,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台州市路桥某工艺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疫情期间口罩需求量大,生产口罩用无纺布比较紧俏,当事人为获取更大利润,从今年4月份起开始提价销售不同批次购进的生产口罩用无纺布,销售额共计335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6月8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50000元。

无照生产隔离衣罚款5000元

2020年4月28日,惠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曹某无照生产隔离衣行为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曹某在未取得相关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情况下,受惠州市新俊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生产加工隔离衣,由惠州市新俊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原材料。

从4月26日开始生产到4月28日被查处为止,生产加工活动共持续3天。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销售不合格熔喷布移送公安机关

4月27日,大竹县市场监管局接获辖区某口罩制造公司举报,对其采购的熔喷布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批熔喷布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等标识,数量共24件,合计706.70千克。该公司提供了该批产品的“采购订单”,产品由福建双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供应,联系人为黄某某,质量约定BFE≥90%,单价为288.15元/千克,货值金额合计为203635.61元。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样,经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结论为细菌过滤效率、颗粒过滤效率不符合YY0461-2011标准要求,BFE达不到约定质量要求。大竹市场监管局将该案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大竹县公安局。

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口罩被刑拘

2020年4月2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联合公安机关对江苏佰亿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经查,当事人自行订制标注有“新乡市康贝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康贝尔”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外包装袋,并将其购买的一次性民用口罩分装到上述包装袋内进行销售。

当事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以非医用口罩冒充医用口罩,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己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涉案企业负责人已被刑拘。

生产“三无”口罩罚款2.4万元

2020年4月1 5日,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家港市锐特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其生产的无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的一次性口罩共计12万只。

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以假充真的熔喷布被刑拘

2020年4月1日,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组织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吴某某涉嫌销售假冒熔喷布的情况开展调查。经查,吴某某将购进的水刺无纺布冒充熔喷布销售给江阴市某公司,涉案货值22.4448万元。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退回货款,对涉案商品进行抽样送检,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目前,5名涉案人员己被刑事拘留。

以次充好销售一次性防护口罩罚款1.1万元

2020年4月29日,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省监督抽查结果,对山东口卫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一次性防护口罩的情况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查封生产设备、库存不合格产品和原材料,没收不合格口罩9950只和原料(熔喷布)13千克,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罚款15万元

2020年1月3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睿洋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标注“飘安”牌的一次性口罩100只,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口罩1000只,已销售900只

濱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口罩1 00只、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规经营未依法注册口罩罚款十余万元

2020年2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绿园分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对长春市恒实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2日购进标注有“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一次性医用口罩1600只并进行销售。通过鉴定,上述口罩非“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涉嫌经营未依法注册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涉案货值12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绿园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10.05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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