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政治学思想对《人权宣言》的影响

2020-11-12 07:31杨德蕾
时代人物 2020年19期
关键词:政治权利卢梭

杨德蕾

关键词:卢梭;自然权利;政治权利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重点项目,项目名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改革进行到底,项目编号:L18WTA023

在 18 世纪的法国,是启蒙运动迅速向前发展的阶段,卢梭以德性的名义对科学和艺术的进步提出了严厉地批评,并指出人类不平等的问题和专制政治制度的存在是一切罪恶产生的根本。他为了人们更好的维护自己做人的权利,他发表了以人和人的命运为主题的很多著作,表达出他对改革社会现象的不满情绪。他的书在当时和以后都有着深远的影响;他不仅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和自由的奠基人,还是第一个把理论和具体革命行动相结合的人;他认为人生而自由,政治权威在原始社会是不存在的,因为人类要面临各种困境和考验,所以才不得不把一些权利让渡出来,达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契约。人之所以在当今社会有主导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卢梭对人类社会发展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索,为人权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卢梭的政治学思想在政治学发展中的重大影響

“社会契约”这一词在16 世纪就出现了,此后君权神授说虽遭受了冲击,但君权并没有受到影响,只是有人主张绝对君主专制,有的主张有限君主专制。但是在18世纪有一些代表自由主义的思想家被君主制思想束缚。他们希望自己的要求能够得到君主的支持,但是现实却恰恰相反。政治学的思想理论在1762 年《社会契约论》的发表后发生了变化。主权在民的思想使贵族的人收到的冲击。同时也使那些饱受教士、贵族和君主压迫的人民意识到自己才是国家真正的主人。卢梭的这种思想主要在于国家有自由的权利,人民按照公约结合而成的政治共同体;人民掌握着国家的主权,人民是主权者,主权是大家的意愿,是不可改变的,完整不可分割的;民主制下的政府才是最适用的。卢梭的思想有局限性,但在政治学的发展史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二、卢梭从自然权利到政治权利的演进

卢梭对《社会契约论》的研究是一种政治权利的理论。他反对那种为了自己的利益和权利而损害人的事情。卢梭认为,一个好的环境才能让人发挥出更大的价值,也就是《社会契约论》中所说的那种城邦式的政治社会。他不赞同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权利观念,因为他们没有在平等思想的前提下去阐述自然权利。他认为自然权利是:所有的人都是自由平等的;并把自然权利化为两种:一是一定意义的自然权利,二是建立在推理上的自然权利。卢梭在《论不平等》这篇论文的《序言》中写到,当他对人一开始的想法和行为活动进行分析时,发现了在理性之前能起到作用的两个因素:一个因素是让我们能够为自己的生活做主;另一个因素是能让我们在看到所有感觉的生物面临死亡和痛苦时会产生一种本质的不忍目睹的感受。他认为这样,就可以产生自然权利的规则了。然而,当理性继续不断地发展到扼杀天性的程度时,它就不得不把这些规则重新奠定在其他的基础上了。

如果说前一种自然权利前提是人类原始的天性,则后一种自然权利就意味着人类已经生存在文明社会了,人的理性发展迅速,表明建立在推理基础上的自然权利是人类社会生活和理性发展的产物。关于这一点,卢梭在《社会契约论》日内瓦手稿本第二卷第4 章中说:“这种心态中便产生了建立在推理基础上的自然权利,它与严格意义的‘自然权利是截然不同的”

要强调的是,卢梭所说的建立在推理基础上的自然权利,尽管是政治社会的果实,但它并不是严格意义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不是自然权利,也不是人权,而是公民的权利。要注意区分这个不同,卢梭之所以在论述政治共同体的建立和由政治共同体产生的政治权力之前,最初把这个问题放在《社会契约论》第 1 卷的开头从法理上论证,原因也就在于此。他在书中很多次指出人的自由和权利是万万不可触碰的;人是有理性的,生来本就自由,而从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政治共同体中产生的政治权利,其唯一的目的就是保障人们建立在推理基础上的自然权利。

为了进一步了解卢梭所说的自然权利,更需要了解《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 4 章关于奴隶制的论述。他指出:主人夺走了奴隶的自然权利,是毫无法律根据的,因为放弃了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支持奴隶制的格劳秀斯等人所谓自愿转让,在卢梭的眼中是不同于人的本性的,权利转这种做法是毫无法律而言的,人也就失去了自由人的自由。

从卢梭对建立在推理基础上的自然权利的论述可以看出,自然权利并非是政治权利,两者不对立,是在社会契约基础上政治共同体产生的政治权利其目的是保障人们建立平等的自由的自然权利;人权也不是政治权利,因为政治权利是公民自己的权利,它仅有的基础是以社会契约为根本的政治共同体,而政治共同体是由公意和公约所产生的。因此,人们的自然权利和人权必须通过转变为政治权利,才能使公民的权利得以有效行使和最全面的保障。

三、卢梭的政治学思想对《人权宣言》的影响

卢梭对于自然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理论,在一定意义上对《人权宣言》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很多条例,例如:“人的不可转让的和神圣的自然权利”(《人权宣言·序言》)“人生来是而且永远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是平等的”“全部主权的本原实质上存在于国民”“自由的实质在于能从事一切无损于他人的行为”等等基本都来自于卢梭,实现了卢梭把自然社会转变为政治社会,把人的自然权利转变为政治权利。

不过,《人权宣言》尽管在精神和文字上使用了卢梭的大量观点和语言,我们不能仅仅因为这点就认为全都收到卢梭的影响,纵观《人权宣言》全文,它还借鉴其他一些政治学家的学说,宣言第 2 条明显带有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的观点;毫无疑问,也运用了启蒙运动时期思想家孟德斯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思想,第 16 条就是最好的体现。

最后要说的是,《宣言》中的个别条款的运用是带有引导方向的,不具有公平性的。如第 10 条,此条虽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为发表自己的见解,即使是发表有关宗教方面的见解,而受到追究,只要他发表的见解不扰乱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但实际的情况是,18 世纪的法国主张的是天主教,政教不分离,因此该条所说的不“受到追究”,指的是信奉天主教的人发表的见解就有可能被加上罪名而受到追究。事实就是这样,在当时的法国社会,光明正大的举行仪式的只有天主教的宗教,而除了天主教之外的仪式都不能正常举行。不仅如此,直到 1789 年 12 月 24 日制宪会议激烈的讨论之后,才可以让信耶稣的人有职位。但是信其他宗教的人,仍然没有资格。这些问题,与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论公民宗教》一章倡导的宽容精神是恰恰相反的,从那之后人们的权利仪式越来越深,才有了提升。

总之,《人权宣言》的最主要内容就是人权,也颁布了很多条文规定来规范这种权利,比如第七、第八、第九条都规定了对人的刑罚以及一些强制措施。所以《人权宣言》实际上包含“法律中心主义”和公民权利两部分内容。一方面这些内容是相互联系的:公民权利是指人的权利是驾于国家之上,国家的一切权利都源于人民权利,而公民权利最终表现为立法权在人民,最终以法律权威代替王权权威,这体现了《人权宣言》的反专制主义精神;另一方面二者又是具有矛盾性,出于公民权利与法律中心主义的融合,后者更倾向于公民的意识,其实就是公民的仪式决定于自然权利。从这样的逻辑来看,公民权利和法律中心主义在 1789 年《人权宣言》中的多种融合,一是激励了人民追求自由平等的权利,在那时候的法国甚至是整个欧洲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另一方面,从推理中我们也能看到《人权宣言》所提及的权利在现实中有一定的困境。

在法国以及欧洲的一些其他国家,当时的18世纪处于科学、艺术、文明都繁荣的时期,但是卢梭的著作却并不是这样,他觉得这些都是虚幻的,不是我们所看见的这样,我们所看淡的都是被社会所隐藏的,都是假象。我们都认为社会是在向前发展的,但是你们难道不认为我们无时无刻在受到压制么?人们的天性呗扼杀,人们过着不自由的生活。他的《社会契约论》第一句话就写道:“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就是对当时真实的刻画。大家都认为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但是相反一切都是没有权利的。他说,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以后,失去最重要的东西就是自由。

卢梭与当时很多哲学家都是在自然法则的基础之上来阐述社会契约,和其他哲学家不同的是,卢梭的自然法设计最多的是正义,这也是卢梭的特点。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阐明了他的政治权利原理和国家的起源论,其中基础的是平等。这种平等的基础就是情感。

参考文献

[1]王培培.论卢梭政治学对法国大革命的影响[ 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3):19- 23

[2]卢梭.李常山译.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45- 147.

[3]卢梭.李平沤译.社会契约论[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126-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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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晓杰,夏立安.法国大革命:自然权利理论的实践与反思[ J].浙江社会科学,2013(10):62-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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