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普通客车座椅布置及安全带设置的查验要点和处置

2020-11-13 09:41田广堤
汽车与安全 2020年8期

田广堤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载客汽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当前小型普通客车违反规定载货形势比较严峻,因此车管所应对此类车辆查验提出更高要求。本文主要介绍小型普通客车座椅布置及安全带设置的查验要点和处置方法,以期把好机动车辆查验关,规范此类车辆的座椅布置及安全带设置,从源头上杜绝小型普通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安全隐患。

关键词:机动车辆查验;车辆座椅布置;车辆安全带设置;违规车辆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规定载客汽车的成员座椅无特殊要求时应尽量均匀分布,不应由于座椅的集中布置而形成与车辆设计功能不相适应的、明显过大的行李区,且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应小于等于车长的 30%。可见在国家法律标准层面,均明确了载客汽车的功能为载运乘客、不得客货混装,并对载客汽车特别是乘用车的座椅布置、行李区占比等进行明确限制。然而,随着各地严格城区货车限行管理,一些厂家为迎合市场需求,在载客汽车的设计和制造上违规或不合理布置座椅和安全带、预留过大的行李区,或对已生产合格车辆进行非法改装,达到客货混装目的,用于城区物流货运。根据相关标准文件规定和个人工作经验,本文浅析小型普通客车座椅布置及安全带设置的涉嫌违规情形、处置方法和相关参数定义,供各地执法管理参考。本文所称小型普通客车是指车高大于等于1850mm的小型载客类汽车,以下简称车辆。

1座椅布置

1.1 涉嫌违规情形

查验座椅布置情形时,应重点查验是否有可直接或间接形成明显过大的行李区域,常见涉嫌违规的情形包括:

(1)车辆最后一排座椅设置为单人座椅,此单人座椅固定在车身一侧,形成过大的行李区域。

(2)车辆的最后一排座椅设置为座椅靠背折叠后可分别向左右收起,形成过大的行李区域。

(3)车辆仅设为两排座椅时,第二排座椅的座椅骨架可整体向前翻转,形成过大的行李区域。

(4)车辆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座椅骨架可整体同时向前翻转,形成过大的行李区域。

(5)增加車辆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座椅的座间距,把最后一排座椅设置为座椅骨架可整体向前翻转,形成过大的行李区域。

(6)车辆最后一排设置为未贯穿车身的长条座椅,座椅右侧与车身右侧面的横向距离过大(车身宽大于等于1680mm时,大于550mm;车身宽小于1680mm时,大于450mm),形成过大的行李区域。

(7)车辆最后一排和倒数第二排设置为未贯穿车身的长条座椅,并可同时折叠后向车身左侧收起,形成过大的行李区域。

(8)车辆仅设两排座椅时,第二排座椅骨架虽不可整体向前翻转但可以前后调节,当座椅调节至最前端时,可形成过大的行李区域。

(9)车辆最后一排座椅设置为可折叠后左右收起,倒数第二排座椅设置为可前后调节,若调节至后端或中间时,量取的行李区长度小于车身的30%,但若调节至前端则会超过车身30%,形成过大的行李区域。

(10)车辆最后一排座椅设置为可通过简单的操作就可实现折叠后左右收起,形成过大的行李区域。

(11)车辆设置有三排座椅,虽仅最后一排座椅骨架可整体向前翻转,但当最后一排座椅骨架向前整体翻转时也可形成过大的行李区域。

1.2 处置方法依据

上述(1)-(7)条的情形明显不符合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关于进一步规范面包车、小微型普通客车座椅布置及安全带设置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据《指导意见》,2018年11月30日之前出厂的车辆,厂家出具“实车座椅布置及固定状态与公告一致,符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规定”的书面说明视为合格;2018年12月1日以后出厂的车辆,《公告》清晰标示有关信息,能核实实车状态与《公告》状态一致的视为合格;《公告》未标示相关信息,也无法核实实车状态是否与《公告》一致的,生产企业在《公告》中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后能核实实车状态与《公告》状态一致的,或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发展中心出具证明的也视为合格。

上述(8)-(11)条的情形在相关法律标准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为查验员查验车辆带来困惑:如不给予查验合格,则因缺乏法规依据,涉嫌过度查验;如给予查验合格,则因实车有明显较大行李区,存在客货混装的安全隐患。因此建议进一步细化相关标准或《指导意见》,或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统一细化规定,尽量囊括所有可能形成过大行李空间、便于客货混装的情形并加以限制,以便在车辆查验环节杜绝车辆客货混装的安全隐患。

2安全带设置

2.1 涉嫌违规情形

厂家、4S店或是车辆用户为了便于客货混装,通常会对车辆座椅布置进行改动,因此会造成汽车安全带设置不合理,常见涉嫌违规的情形包括:

(1)汽车安全带固定点不合理,例如:跨越其他乘客上下车通道,影响其他乘客上下车;跨越乘客的头、颈部,对乘客构成安全隐患;与其保护的乘客前端距离过大,系上安全带后斜跨带体与乘客上躯体无接触,不能充分保障乘客的安全。

(2) 车辆有无与其相对应的座椅的安全带,或有安全带被拆除后留下的安装孔洞。此两种情形通常是座椅被擅自移动造成的。

(3)汽车安全带(尤其是中间座椅)未按照GB 7258-2017要求设置为三点式(或全背带式)。

2.2 处置方法依据

以上所列情形不符合GB 7258-2017的规定,查验时应固定证据并上报违规产品信息管理系统。厂家整改合格的,并出具符合GA 801-2019要求的《整改合格证明》后,给予办理注册登记。

3座椅间距、驾驶室内部宽度和行李区长度的测量

在查验车辆座椅布置是否合理、确定核载人数时,常需测量车辆内部座椅间距、驾驶室内部宽度和行李区长度等尺寸参数,其参数定义及测量方法如下:

3.1 座椅间距

依据GB 7258-2017 4.4.2.2注3,座间距是指座椅座垫和靠背均未被压陷、座椅处于滑轨中间位置、靠背角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调整量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时,在通过(单人)座椅中心线的垂直平面内,在座垫上表面最高点所处平面与地板上方 620mm 高度范围内水平测量所得的座椅间距数值。

3.2 驾驶室内部宽度

依据GB 7258-2017 4.4.4.1注驾驶室(区)内部宽度,系指在两侧门窗下缘延伸至车门后支柱处,量取的车门内饰板间最小值;如车门设计和制造上有搁手区域,则量取搁手平面上方的车门内饰板间最小值。

3.3 行李区纵向长度

依据《指导意见》,在三个位置(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与行李区地板的交线,以及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向左、向右各平移25%的行李区横向宽度后的两个平面与行李区地板的交线),分别测量最后一排座椅的座垫最后方(或座椅靠背最下方的最后端,取两者中较后的位置)与行李区最后方(应考虑后门关闭的状态,但不考虑后门内侧的储物盒等局部突出物)的纵向距离;取三个纵向距离的算数平均值作为行李区的纵向长度(若因座椅布置的原因,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处或其右侧平移 25%行李区横向宽度的纵向平面处无法测得数值,则取其余两个位置测得的数值的算数平均值),确认是否小于或等于车长的30%。

取A线、B线、C线测量值的算数平均值作为行李区的纵向长度(若因座椅布置的原因,A线或C线处无法测得数值,则取B线、A线所测数值的算数平均值或B线、C线所测数值的算数平均值)。

4违规整改

依据GA 801-2019 6.4的规定:对初次注册登记查验确认为违规机动车产品的机动车再次进行注册登记查验时,应确认机动车生产厂家是否已对先前查验不合格的项目进行了整改并出具了与整改日期相适应的整改合格说明,确认的结果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留存。“整改合格证明”应能体现如下内容:

(1)初次注册查验的时间、地点、违规项目及情形;

(2)厂家针对发现的每个违规项目的整改方式、步骤及整改的地点和时间;

(3)厂家对每个违规项目整改符合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及检验合格依据;

(4)整改事宜厂家联系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整改合格证明的出具日期及厂家印章。整改合格证明的出具日期應在所有违规项目整改、检验时间之后及再次注册登记查验日期之前。

车管所应将“整改合格证明”作为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附件收存,并对违规项目整改确认的结果通过视频录像或拍照留存。

5结语

查验车辆座椅布置及安全带设置,关键要熟练掌握GB 7258、GA 801及《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用标准找问题;要重点查验车辆是否有与其设计功能不相适应的过大行李区或者通过简单操作便能形成过大行李区的情形,逆向找出其座椅布置及安全带设置涉嫌违规的地方。驾驶室内部宽度、座间距以及行李区的纵向长度等参数也是判断车辆座椅布置及安全带设置是否全理的重要指标,查验员应准确掌握其测量方法。

参考文献

[1]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

[2]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9

[3] 《关于进一步规范面包车、小微型普通客车座椅布置及安全带设置的指导意见》(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技术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