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私扣公章证照,公司起诉要求返还获支持

2020-11-16 02:05武祎耿瑞璞
中关村 2020年10期
关键词:专用章公章营业执照

武祎 耿瑞璞

华赛公司董事金先生利用前往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之便,将由权机关颁发的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公章私自扣留,多次交涉未果后,华赛公司(化名)将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相关证照。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金先生返还华赛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

原告华赛公司诉称,在发起设立华赛公司的过程中,各发起人约定公司成立后由金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并授权其办理公司工商登记事宜。金先生借办理登记之便利,将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及与公司有关的全部证件私自扣留。公司管理层多次与金先生协商前述证照的返还事宜,但其始终拒不返还。金先生扣留公司证照已一年之久,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华赛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故华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金先生返还公司证照。

被告金先生辩称,本案并非简单的公章物权归属问题,而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治理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问题。其暂扣公司证照是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从公司成立至今,华赛公司法定代表人从未履行任何责任和义务,给公司及股东造成了损失。其作为公司高管,要求华赛公司法定代表人赔偿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损失。且此次诉讼并未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华赛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物品是公司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必备工具,且属于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在不同程度上代表公司,具有重要意义。金先生在完成华赛公司的注册登记事项后,应立即将前述证照返还华赛公司。诉讼中,金先生虽辩称其将公司证照暂扣的行为是为了避免造成公司和股东的损失,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扣留公司证照具有正当性。此外,因公司高管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损失与本案诉争的返还公司证照并非同一法律关系,金先生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故法院对金先生的相关辩称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金先生返还华赛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

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证照一般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各类公章(合同、财务、发票等专用章)。公司公章既是公司财产,也是公司开展各类经营活动的重要工具。因加盖公章的行为具有推定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使公章有代表公司“控制权”的特殊意义,也时常出现因其被管理者私扣、被他人盗用、伪造的情形,出现公司公章“失控”的状态,使公司陷入经营困境甚至引发诉讼案件。下文将以本案为引,对公司公章“失控”的几种常见情形进行分析,为企业解除公司公章的“失控”状态提供参考。

情形1:本案中,公司公章“失控”的原因在于公司证照的移交、管理过程中出现漏洞,并非公司证照被盗用、冒用。由于此种情形涉及公司的内部治理问题,基于公司内部高度自治的特殊性,建议首先可通过公司内部的议事机制,例如召开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等途径进行协商,以公司决议的形式确定、完善公司证照的管理、使用制度。对于仍不遵循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私自扣留公司证照的行为,可由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公司证照的归属,恢复公司证照正常的管理使用。

情形2:当公司公章被未经公司授权的职员使用并对外签订合同时,若事后公司对该行为表示追认,应当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送追认通知,并积极履行合同;若公司认为订立该合同的行为属于公司人员私用公章的个人行为,而合同相对方主张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時,公司应就合同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人员未获得公司授权订立合同的事实进行举证,否则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情形3:当公司发现公章被盗时,首先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授权人员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公章丢失,取得报案证明后,持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在公司经营地范围内有影响力且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章遗失声明。声明刊登后,可持刊登报纸及公司营业执照等前往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新的公章。在公章被盗后如出现加盖公司公章订立合同的情况,合同并不因公章被盗用而直接导致无效或者可撤销,该合同仍有可能因构成表见代理从而成为对公司产生拘束力。若因合同效力问题引发诉讼,公司需对已尽到妥善管理公章的义务以及合同相对方在缔结合同时知道或应当公司公章已被盗用的事实(例如合同缔结在登报声明丢失之后)、知道或应当知道公章使用者未取得公司授权等事实进行举证,以阻却合同对发生法律效力。

情形4:公司公章被他人伪造,也就是俗称的“萝卜章”。当公司发现公章被伪造并已与他人订立合同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伪造公章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加盖伪造公章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第一,伪造并使用公章人员的身份,即伪造并使用公章者是否为公司从事相应业务的职员以及该职员是否曾经被授权使用公章对外签订过合同;第二,伪造的公章是否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即合同相对方对公章进行形式审查时确实难以发现是伪造的公章。由于商事活动更为注重权利外观及商事效率,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考量因素,则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从而对公司发生效力。当合同相对方主张履行合同时,被伪造公章的一方可以围绕上述两个方面以及合同相对方在订立合同时未尽注意义务、并非善意等事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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