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富民乡村产业的主导力量

2020-11-17 02:08
山东人大工作 2020年9期
关键词:社员农民农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指出,重点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订单农业、入股分红、托管服务等方式,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必将成为主要载体,成为富民乡村产业的主导力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优势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抱团闯市场,提高了农民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和生产经营效率,实现了农民合作基础上的农业规模经济,提高了农业综合效益和产业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供销合作社作为为“三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党和国家做好“三农”工作的桥梁和纽带,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上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

(一)体制机制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供销合作社具有独特优势,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发展活力;也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弥补市场失灵。”总书记的这一论述,充分肯定了供销合作社既能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又能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文件)指出,到2020年,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这是国家赋予供销社的特殊职能。

(二)系统资源广阔。目前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18.6万家,成立联合社1万多家,实有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8.3%,覆盖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综合服务等多个领域。这是中国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主流。供销合作社要利用这个优势,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资产、设施、品牌和经营优势,加强系统资源、资产、资本、资金的整合、开发和优化配置,通过整合资源、联合合作、系统内企业相互投资入股、职工个人集资入股等途径,使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城乡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三)政策环境宽松。党中央国务院对供销合作社改革非常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供销合作社改革都做了重要批示,要求供销合作社通过改革建设成为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服务平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三个允许”,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如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等。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社有资产租赁收入可以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注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能及时掌握国家对“三农”的政策扶持,引导国家财政资金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发展形式多样。供销合作社通过领办创办并重,出资控股、参股,联合合作等方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合作社建立紧密利益共同体,有效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一是乡村扶持型。根据地方特色产业,由乡政府或村委会积极引导、扶持,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特色农业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二是能人带动型。由农民致富带头人牵头,组织农民成立合作社,带动农民致富。三是依靠龙头企业型。龙头企业需要大量的农副产品做原料,农民组建合作社后,依靠龙头企业以销定产。四是农民互助型。农民自发地组织起来,大家共同投资,风险共担,共同经营,是非常规范的合作组织形式。

(五)组织化程度高。之前农业大都是以一家一户来进行生产和销售的,这样就造成了农业生产规模小和生产效益低的现象。这样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直接收入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这种生产方式的抗风险能力是很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将农村的农民进行组织,有规模有组织地进行生产,这样的生产不仅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农业在经济上的规模形成,使得农业取得更大的效益并且增加了产业的竞争力,克服了农民单个经营规模小、与市场脱节及抗风险能力不足等问题,有效地解决了农产品千家万户的小生产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使得农业的发展更加快速和顺利。

(六)农民收入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使农民联合起来,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有组织地生产和销售,这样就可以使得农民成为一个整体,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可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和好处主要都是针对农民来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终目的就是使农民获得更多的收益,使农民过上好日子从而促进农村的发展和进步。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在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有效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短板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仍然存在诸多薄弱环节。

(一)抗风险能力弱。洪涝、干旱、大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拒的自然风险常常对合作社构成威胁,市场供需不对等导致合作社产品“难卖、贱卖”。

(二)信息化建设落后。部分合作社信息化基础设施落后,且信息员人才匮乏,合作社信息化建设资金普遍投入不足,利用信息系统管理产品质量安全、提炼信息进行决策和利用农产品网络交易平台、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产品销售与交易手段落后。

(三)高质量发展不强。一是不规范。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依法实行工商登记,但其内部运行和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利益分配制度都没有建立健全,甚至连固定的办公场地都没有。二是规模小。多数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初建阶段,入社社员和资本较少,产品和产销渠道单一,加上同类产业的专业合作社分割而治,彼此互不联合,容易受自然因素和市场因素制约,抗风险能力不强,产业带动作用不明显。三是缺少人才、技术和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主要是农民,未能吸纳社会各种专业人才入社,生产技术没有有效提高,产品质量和品质难以有效提升,加上市场信息不灵,销售渠道不多,制约了自身的发展。

(四)品牌效应不佳。品牌建设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讲是十分重要的。品牌建设惠及的不仅仅是当地的农民,更是对整个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目前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还不具备品牌效应这一特点,没有对商标或者品牌进行注册,对产品的生产不够成熟,生产的是一些初级产品,并没有对产品进行升级,这就导致农产品的附加值低,整个产品销售价格低,无法获得高利润,也无法使得产品的销量得到提升。这种现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十分不利,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着抑制作用。

(五)发展资金来源少。一是专业合作社股本有限,缺少资金,造成流动性不足,影响了自身发展。二是银行借贷难,专业合作社虽然属法人,但多数积累不多,资产总量不大,资信能力较弱,缺乏有效抵押物,难以获得银行贷款支持。三是争取政策性扶持资金难。一方面政策性扶持资金较少,另一方面设置的门槛过高,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取政府项目资金难。

(六)缺少优惠政策支持。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权证手续办理难。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基地上修建办公场所后,虽然有关部门认可,但相关权证手续难以办理。二是缺少相关扶持政策。如在出口基地品种改良、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立农业产业化示范区等方面缺少优惠政策扶持。三是缺少项目申报支持。有许多新农村建设项目、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本来可由合作社承担,但有关部门对合作社作为项目主体不认可。合作社法人这一新的法人概念还没有被社会上更多的单位和部门了解和认同,得不到应有的项目扶持。

三、对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2020年7月22日,在吉林省考察的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四平市梨树县卢伟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社员们亲切交流。他指出:“合作社的路子怎么走,我们一直在探索。你们走出了一条适合自己的合作社发展道路,提高了农业机械化水平,发挥了得天独厚的土地优势,农业科技水平、农民科技素质和农业生产效益都有了很大提高,很有意义。希望乡亲们再接再厉,总结经验,不断推广,同时要鼓励全国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合作社,探索更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路子来。”因此,充分发挥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空间,展现其在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供应链管理、乡村治理和社会发展、脱贫攻坚等广阔视野中独特的制度魅力和组织功能,还需要补短板、促提升。

(一)消除体制机制障碍。通过综合改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消除体制机制障碍。一是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防止财产流失,维护合作社社员利益,提高合作社的效率和竞争力。二是完善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坚持“一人一票”原则,保证合作社的民主与平等;健全监督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健全“三会”制度,建立广大普通社员参与的监事会,使其成为广大普通社员保证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对合作社管理人员建立与其目标责任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予以工资激励。三是创新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范围内,根据发展的不同阶段创新利益分配机制,如按股金分红、按交易额返还,以技术、土地、设备入股分红等。四是建立利益风险分解机制。一方面建立风险基金制度,在合作社盈利中扣除一定比例,建立风险基金;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农业保险,通过保险公司建立风险保障金对社员的生产进行保障。

(二)强化与农民的利益联结。一是强化股权联结。引导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双向入股方式实现利益联结,指导普通农户以土地、劳务、资金等入股合作社。二是完善利润分配方式。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额返还的分配方式,明确资本参与利润分配比例上限,维护农民利益。三是强化为社员服务。通过为社员提供低偿或无偿的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提高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使农产品顺利进入市场,实现社员的收入,或提供低于市场价的生产资料,以相对稳定的价格或者保护价收购社员的农产品,再组织销售网络统一对外销售,从而使社员直接从销售环节获利。

(三)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能力。积极拓展合作功能,主动吸纳龙头企业、社会资本、社会能人等入股合作社,实现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带动合作社发展壮大。注重人才培养,加强对合作社社员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营销知识、管理知识、合作技巧及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面的培训;积极引进人才,努力引进有特长的农技人员、营销专家、经营管理人才、科研人员等加入合作社,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加强合作社信息系统建设,提升运用信息系统的能力。强化合作社制度建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完善操作性强的章程,健全财务会计、收益分配、内部民主管理、农产品质量追溯等相关制度。

(四)完善配套服务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农田综合开发、农机具补贴、农村道路建设等多方面投入,确保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各级财政要把合作社作为财政支农的重点之一,并逐年增加扶持资金,重点用于合作社开展统一服务和技术投入、品牌创建、营销开拓等功能培育项目,以增强合作社对成员的服务能力、自我造血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金融机构要建立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管理制度,完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约束激励机制,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需求和特点,把合作社当作实体经济来扶持,创新金融服务产品,解决其融资难题。要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业保险赔付比率,简化赔付程序,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完善农业保险立法。

(五)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全方位发展。一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以粮食为主的发展方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都牢固树立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局意识,不断增加对粮食生产的投入和政策、资金补贴。因此,要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员增收为重点,根据合作社土地实际,保障耕地红线,积极发展规模化的粮食种植、粮食加工。二是结合实际,对接市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经营服务领域。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生产资料供应、农机作业服务、农产品加工、市场营销、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多形式多样化发展,推进一二三产业互动融合发展。

(六)创造条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可以由同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建,可以由同地区的不同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组建,可以由同地区的不同行业的合作社为开展某项服务活动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上,可以更好实现大规模购销,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争得交易价格上的优惠,争取对外谈判的主动,让社员获得更多的经济实惠。联合社可以解决单个合作社因势单力薄难解决的问题,满足社员对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如扩大农产品销售,实现产品直销功能,兴办农产品加工项目,实现加工增值功能,开展信用合作,实现资金互助,争取项目申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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