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与法

2020-11-17 02:20邓成梅
学校教育研究 2020年21期
关键词:礼法法家部落

邓成梅

一、礼、法的起源

(一)礼的起源

关于礼的起源问题,王国维先生的研究具有权威性,并被广泛接受。他从礼的古字体分析入手,认为礼字最早的意象是在器皿上盛两串玉以祭奉神灵,后来就把一切祭祀活动称为“礼”。郭沫若认为礼从字的结构上来说,是在一个器皿里面盛两串玉具以奉事于神大概礼之起源于祀神,其后扩展而为吉、凶、军、宾、嘉的各种仪制。显然,礼源于祭祀并无异议。

(二)法的起源

在中国早期文明进程中,从黄帝与炎帝和蚩尤的争战起到颛顼、帝喾与共工之战,再到尧、舜、禹对共工、欢兜、三苗等部落的战争连绵不断。因此,刑(法)就在漫长而痛苦的部落战争中生成并逐渐复杂化、体系化。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这种生长于部族战争土壤之中的刑(法)演变为刑律,不仅适用于本部落的战士与被征服的部落,而且对整个国家所辖地区具有了普遍的效力。

(三)礼刑发源时的礼法关系

《左传》有句广为人知的话:“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这说明祭祀与战争是当时各诸侯国生死存亡的两件大事,其实也道出了中国上古文化发源时礼与法在氏族部落中的重要性。礼主要是对本族成员使用的没有多少强迫力的伦常习惯和祭祀禁忌,刑(法)主要是对付异族,是具有强迫性的刑罚。古代中国进入文明社会以及国家形成的过程中,祭祀与战争在其中起了直接的推动作用。在这一过程中,礼与刑(法)形成,并成为国家权力组成的主体和发挥效用的工具,成为早期国家两项基本的功能。这样,礼与刑(法)便走到了一起,成为构成国家统治的两翼。

随着礼的扩展,部落时期针对异族使用的刑的功能也拓展了,既是镇压异族的武器,又是约束本族的规范。《逸周书》中“刑始于亲,远者寒心”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商代宗教迷信很浓,而一些残酷的刑罚就是在隆重的祭祀礼仪中执行的,反映了礼与刑是在神秘而恐怖的气氛中“合二而一”的。与“礼”配合的“法”也成为后来“法”的主导倾向。

二、礼法一体与分化

(一)礼法一体

礼之所以能上升为法,礼法一体,与礼的本质特征有关。这体现了人类有组织地管理社会及自己的共同愿望。虽然这种管理是以制度化、等级化的社会新秩序为追求目标,虽然这种管理在内容方面过多地倚重道德的感召和繁文缛节的礼仪约制,但礼依然发展成为涵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规范系统。

首先,礼规定了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作为一种庄重而又有众人参与的仪式,自然要求具备严格的程序和范式,礼就是这种仪式按程序顺利进行的基本原则。由于祭祀礼仪的程序讲究等级秩序,于是礼由祭祀扩展辐射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成为国家形成之后定位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行为规范。

其次,礼通过“定分”来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食、色,性也。”人类要生存和繁衍,离不开“食”“色”,这是动物的本性。人又是社会动物,必须接受外部社会环境对本性的约束和制约。任何个文明社会,刑法只是其法律体系中一个虽然重要但并不能取代一切的部分。其实,先秦三代作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文明社会,完整含义的法是存在的,雖然这种法在内容上与现在我们所说的法大有区别,但古人对之有自己的称谓“礼”。章太炎先生曾说:“礼者,法度之通名,大别则官制、刑法、仪式是也。”

(二)礼法分化

春秋礼思潮兴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原先混融于礼之中的“法”获得了分化独立,许多人以法释礼,以礼言法,礼法并用。

其一,刑(法)从礼中分化出来。其二,刑法公布加剧了礼刑分化。在西周社会中,礼与刑是兼治的,当然礼的范围远大于刑。到了春秋时期,随着礼法分化,礼与刑的原有矛盾也日益加剧,由刑罚转变为刑法成为不可抑制的发展趋势。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明的统治者在各国相继颁布刑法,并且引起了礼治者的强烈不满,引发了争议。其中,最著名的是郑国子产“铸刑书”,二是晋国的赵鞅、苟寅“铸刑鼎”。

三、礼法之争与融合

(一)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主要体现为儒家和法家治国方略的不同。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对古老的礼乐文化情有独钟,主张“克己复礼”,主张重德轻刑,重礼轻法。孔子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礼是区别尊卑、贵贱的主要尺度,孔子主张“正名"就是严格遵守君臣父子的等级名分,不得犯上管越;孟子也以君臣父子为“人之大伦”,绝对不可以背离;以法治人,虽可以制止犯罪,但它使人们只有畏惧而无羞耻之心。儒家重视礼、德、人治,批评法家“亲亲尊尊之恩绝矣”,指责法家“严而少恩”,“不务德而务法”。

法家从“趋利避害”的人性论的视角,认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不可教化,只能因势利导,用法令加以制约。法家的主要观点有:第一,治国要用法而不是用贤人。韩非子认为:“抱法处世则治,背法去势则乱。”肯定了法的客观性和普遍性,不能因人的主观因素而变化,对任何人都应当一视同仁。第二,主张要严格执法,强调法规必须具有绝对权威,实行严格的处罚制度。

(二)礼法融合

汉代以来,礼不断法律化,法也不断道德化。很多儒家的法律思想和法官都持有刑德并用的主张。处理问题既遵循道德的原则,同时又依靠法律规范。汉代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做法,为礼法的融合创造了必要条件。之后的魏晋南北朝处于战争不断的状态,为了生存和进取,统治者纷纷加强立法活动,发挥法律的治国作用,同时依然坚持“礼德为主刑法为辅”的指导思想。礼法融合在唐律中得到最完善的体现。

文化具有传承性。礼和法的融合,带着中华传统文化的特色,冲刷着现在,影响着未来。礼与法是一脉相承的,其精神贯穿于法律形式之中,可直接援用作判决的依据。判决是人情与法条的结合,法律应当符合礼,这不仅是一种立法精神,更是一种司法原则。依法治国是以德治国的有力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化、法制化、制度化的具体体现;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必要补充,能够促进依法治国的正确实施。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统一,我国民主化、法制化、制度化的进程才可能得以加快。在今天依法治国成为主流的大背景下,我们应该将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制相结合,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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