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综述与研究展望

2020-11-17 09:43何璇
中国市场 2020年28期
关键词:碳金融碳交易

摘要:随着全球气候变暖以及中国工业发展所带来的巨大环境污染,低碳经济以及碳金融交易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借鉴科斯定理对碳交易的理论基础和原理进行分析研究,同时梳理当前中国碳市场的建设历程,阐述中国碳金融产品的发展、创新以及实践运用,并提出相关建议与思考。针对中国碳金融的未来展望,应当对各类企业实施不同特色的碳金融产品开发项目,系统建立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碳金融产品开发项目,同时完善碳金融产品政府引导和市场规范体系。

关键词:碳金融;碳交易;碳市场;发展综述

1 碳交易的理论基础及其原理

1.1 碳交易的理论基础

碳交易的理论基础来源于科斯定理,科斯定理的目的之一是讨论如何解决外部性问题。根据科斯定理的原理,只要交易产权界定明晰,同时交易成本很小抑或为零,市场均衡产生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的,从而实现了资源最优配置,使外部性因素内部化了。对于减少交易成本,产权的明晰具有决定性作用。产权界定得清晰,人们就可以最有效地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方式,使交易成本实现最小化,从而通过交易来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1]。这个原理在碳交易的引入和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碳交易必须遵守碳市场制度及碳税制度。碳市场是碳交易活动与其所需支持环境的集合和载体,是由包括交易主体、交易流程、交易产品、交易活动及监管活动等在内的核心要素所组成的规则化体系[2]。碳市场可以实现总量控制、创造就业等。碳税侧重约束,而碳市场侧重激励。

1.2 碳交易的原理

在碳市场中,碳排放者均拥有初始排放配额分配量,通过与实际排放量进行比较,未达到控排目标的排放者需要购买排放配额来弥补,而达到控排目标的排放者可以出手剩余排放配额给未达到控排目标的排放者,从而在整个碳交易市场中达到碳排放配额与实际排放量的平衡[3]。碳交易存在于碳市场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中。碳市场一级市场涉及的主要是拍卖:一级市场是指配额或者其他指标通过免费分配、拍卖或抵消机制等方式首次进入碳市场。碳市场二级市场主要涉及的是交易,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专户进行排放配额或其他指标的重新配置[4]。

2 中国碳金融产品创新发展过程

2.1 未来全国碳市场建设思路

全国碳市场展望(2013-2020):国家发改委对初期的全国碳市场做了初步估计,首先由五个传统制造业加服务业构成,传统行业包括电力,冶金,有色,建材,化工,服务业包括航空。在这样的情况下,未来碳市场排放量会涉及到20-30亿吨,如果仅仅考慮现货,估计交易额会在12-300亿元,如果进一步考虑期货,交易金额会大幅增加,活跃性也将大幅提升,交易金额可能达到400亿到1200亿元。2016年1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全国碳市场覆盖范围包括石化、化工、电力、建材、钢铁、造纸、有色、航空共计8大行业,还包括原油加工、乙烯、电石等18个子行业。除此之外,其他企业自备电厂也按照发电行业纳入年排放量在2.6万吨以上的企业。坚持以价格为核心,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准入制度、配额存储借贷效力和抵消机制设计进行总量目标控制和配额分配调节[5]。在全国碳市场全面扩容后,预计未来全国配额市场可达60亿吨,根据欧盟换手率的交易经验,未来我国碳市场的成交金额或许将达到或超过万亿,与碳市场有关的产业链将会面临千亿需求,这个产业链中必定会发展出几个百亿市值的龙头公司。

以北京碳市场的跨行业和跨区交易创新为例,主要分为企业扩容和区域扩容。在企业扩容方面,《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5〕2866号)是这样规定的,北京市内的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及间接排放总量达到5000吨(含)以上,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国家机关及其它单位,需要履行2015年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责任。这样纳入2015年度的控排企业达到971家。在区域扩容方面,继北京与河北承德市开展跨区域碳交易后,北京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也同时开展了跨区域碳交易。结合呼和浩特市及鄂尔多斯市的产业结构、碳排放实际情况,首先将两市电力行业、水泥行业中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达到6万吨(含)的企业认定为重点排放企业,并纳入京蒙跨区域碳交易体系。

2.2 碳金融产品的发展与创新

随着当今碳交易市场的逐步扩大与发展,以及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碳金融产品产业链条也在不断延伸。“碳金融”是指服务于,同时致力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式金融交易活动以及金融制度安排,主要包括碳排放权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碳排放权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及其它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2016年8月30日,习近平主席在深改小组会议指出,要充分利用绿色信贷、绿色发展基金、绿色债券、碳金融、绿色保险等金融工具及金融相关政策为绿色服务,为绿色发展服务[6]。2016年9月1日,七部委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稳健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期权、碳掉期、碳债券、碳租赁、碳基金、碳资产证券化等碳金融产品及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

随着交易产业链条的延伸程度不同,碳金融产品由低到高可以分为三大类。延伸程度较低的有直接投资产品,如企业低碳项目绿色贷款、低碳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基金、低碳科技金融等VC服务;以及资产证券化如以其他绿色抵押品做资产支持的证券(ABS);还包括另类投资工具如气候债券和非标准化债权。延伸程度中等的有碳资产管理如开发配额资产、开发核证减排量资产、自营碳交易;以及碳基金如二级市场做市商、碳市场组合投资;还包括经纪服务如碳排放权交易经纪服务、碳期货期权等碳金融衍生品经纪服务。延伸程度较高的有碳资产信用融资如碳资产质押贷款、碳收益保理、碳交易资金托管、结算等;以及投资银行服务如碳市场研究、碳信息资讯服务、碳资产开发和资产管理顾问、碳挂钩的财富管理产品;还包括碳保险服务如Parhelion推出以碳信用价值为保险标的的碳保险产品等[7]。

2.3 碳金融主要产品的实践运用

通过碳市场创新实践,碳金融产品可以匹配企业的碳金融需求,广泛运用于企业的融资、保值增值以及规避市场波动等各类活动中[8]。

碳金融可以运用于企业融资。主要的融资项目活动包括碳资产质押融资、卖出回购融资、碳债务等[9]。碳资产质押融资业务是指银行向申请人提供的以申请人所持有的碳资产作为质押的一种授信业务形式。银行可以根据企业所拥有的碳排放权数量,在结合所在区域的政府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情况、碳排放权交易价格走向趋势等因素的基础上,为企业核准确定碳排放权的质押额度,从而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控排企业在发生抵押融资违约的情况之下,交易所将会依据银行提交的违约处置申请报告,将相关情况报告给发改委。随后按照各个省市发改委的处理意见,交易所将控排企业所抵押的配额,划转至银行指定的违约处置机构。处置机构将通过交易所提供的交易系统对碳资产进行处置,处置后获得的资金将归还给银行。卖出回购融资业务是指履约企业与金融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卖出配额,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买回该批配额,以获得一定期间内资金/配额使用权的业务。卖出回购融资业务特点主要为企业获得资金、机构获得可运作的碳资产以及增加市场流动性。碳债券是银行为碳排放权配额参与企业考量后专门量身定制的,以附加碳资产的浮动收益为主要形式的一种债务融资工具,有利于缓解企业短期资金需求、中长期资金需求,可以充分利用碳资产的价值实现功能,有效率得降低融资成本的金融产品。

碳金融也可运用于企业保值增值。主要的保值增值项目活动为借碳业务。借碳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配额借入方存入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后,向符合条件的配额借出方借入配额,并且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等到双方约定的借碳期限到了,由配额借入方向配额借出方返还配额,同时支付约定收益的行为[10]。

碳金融还可用于锁定企业成本或收益,从而规避市场波动[11]。此类的项目主要为碳远期、碳掉期。碳远期交易指远期交易参与人双方签署远期合同,约定在未来某一时期就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或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碳远期交易主要功能为形成远期价格,提供远期价格曲线,提供市场预判,做出市场预期;最大限度提高碳市场的活跃性、流动性,强化价格的发现功能,平抑价格的波动水平;向各级市场提供风险对冲工具,吸引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并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的衍生品及服务创新创造条件。碳掉期交易是即期(当下)对远期(长远)的碳排放权的交易方式,即当事人买进抑或卖出某一种即期碳排放权的同时,卖出抑或买入远期碳排放权。掉期交易是市场参与方规避风险、锁定成本或收益的金融工具,通常需要交易双方结合自身在现货市场的操作实现。碳掉期交易流程中包括配额需求方、配额盈余方与投资机构。配额需求方为了套期保值,提前锁定了买入的价格,控制着经营的成本,最大程度规避了金融风险,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稳定预期;配额盈余方为了套期保值,提前锁定卖出价格,规避交易风险;投资机构为了锁定经营利润,通过与需求方、盈余方分别进行交易,对冲持仓风险。

3 中国碳金融发展的研究展望

3.1 对各类企业实施不同特色的碳金融产品开发项目

系统建立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碳金融产品开发项目。对于履约企业,应当着重于履约企业能效改造项目如绿色租赁融资、碳债券等,以及存量碳资产管理如配额回购融资与配额质押贷款,对于该类企业的碳减排交易品应严格遵循试点配额、远期协议及掉期协议等政策。对于低碳企业,在低碳投资项目上应当侧重于可再生能源项目融资与碳债券,碳减排交易品遵循CCER远期协议。对于节能服务公司,要注重于节能量质押融资与合同能源管理等。而对于农林企业,则可侧重于生态金融ppp项目以及碳汇开发研究等[12]。

3.2完善碳金融产品政府引导和市场规范体系

目前,世界各国正在积极努力地构建碳金融市场体系,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等手段来实现碳减排的目标。如果忽视碳金融市场的建立,我们不仅会在碳交易定价等方面处于被动,而且还会落后于正在发展的、不断创新的世界碳金融市场。所以,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完善碳金融产品政府引导和市场规范体系。

针对碳金融产品,我们可以在项目界定、资金投向、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独立机构评估或认证等方面加强政府引导,规范市场管理,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项目在存续期间的募集资金进行严格的界定、严格的管理、明确的规定,要求发行人必须按照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尽快把资金投入到碳金融产业项目上;同时要求发行人开设专用账户,建立项目台账。第二,严格信息披露的要求,严格把关信息披露的流程,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化、自由化的约束机制的作用。与普通的金融产品相比,对碳金融产品信息披露的要求必须更严格,发行人不仅仅要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地完整地披露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的筛选标准、环境效益目标等方面信息,还要披露发债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计划、使用途径及管理制度等信息。第三,鼓励引入独立的评估机构抑或认证机构。鼓励发行人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抑或认证机构,评估或认证其发行的碳金融产品;要求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工作人员针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鼓励专业机构对碳金融产品的环境效益影响等方面开展实时的持续的跟踪评估;第三方出具的评估认证意见以及专项审计报告,必须第一时间向市场披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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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王扬雷,王曼莹. 我国碳金融交易市场发展展望[J].经济纵横,2015(9):88-90.

[1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绿化中国金融体系”课题组,张承惠,谢孟哲,等. 发展中国绿色金融的逻辑与框架[J]. 金融论坛,2016,21(2):17-28.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成果。

作者简介:何璇(1988-),女,江西人,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国人民大学房地产信息中心兼职研究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战略管理与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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