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中承包单位的法律风险防范

2020-11-18 11:01秦美虎
时代人物 2020年22期

摘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规范了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行为,对支付行为中相关单位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承包单位在支付行为中存在法律风险,本文对承包单位在农民工讨薪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进行探讨。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支付;承包单位;工资专项账户;垫付风险

作者简介:秦美虎,生于1986年,本科学历,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研究方向:公司与并购、民商事纠纷、能源。

一、承包单位在支付行为中法定承担责任情形

承包单位对自身不规范行为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对拖欠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承包单位违规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应承担拖欠工资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规定只针对承包单位违法发包、转包和挂靠行为。

而《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承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若分包单位拖欠工资的,承包单位先清偿再追偿。二是工程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追偿。三是承包单位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拖欠工资的,由承包单位清偿。

根据《条例》规定,不仅在违法转包、分包和挂靠情况下,承包单位未履行对分包单位的监督义务,存在法定不规范行为,导致拖欠工资的,也会对拖欠工资承担清偿责任。

(二)分包单位拖欠工资的,承包单位应负责

《意见》中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导致分包单位拖欠工资的,由承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工资。《暂行办法》规定,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单位先行垫付拖欠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根据以上规定,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拖欠工资行为只在未结清工程款的范围内负责。

而依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工资的,由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条例》的此项规定要求承包单位直接清偿,不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即只要分包单位拖欠工资,承包单位需要垫付全部工资,再进行追偿。

(三)承包单位承担行政责任情形

《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规定了承包单位违规将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一是未开设使用工资专用账户,二是未储存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是未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或未实施监督管理,四是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五是不提供施工合同、专用账户资料。在五种情况下,承包单位将受到行政处罚,承担行政责任。

二、承包单位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分包单位资信不良或者破产的风险

分包单位资信不良或者破产,直接导致拖欠工资的结果,而分包单位拖欠工资,承包单位就会因监督不力或其他原因承担法律风险。在此种情况下,依照《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应承担拖欠工资的清偿责任,且不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为了保护农民工利益,将分包单位资信不良或破产的法律风险转嫁到承包单位上,导致承包单位的支付义务增加。由于分包单位拖欠工资,该款项的追偿也存在困难,导致承包单位自身财产损失。

(二)农民工恶意讨薪的风险

农民工恶意讨薪在实践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工程中,农民工工资已经发放,但农民工单方面认为其工资未结清,向承包单位恶意讨薪。二是分包单位故意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农民工请求承包单位支付工资,而分包单位以支付工资为条件向承包单位索要工程质保金。此种情况下,承包单位因法定的清偿责任与其他压力,不得不支付该款项,造成自身财产损失。

(三)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风险

若承包单位对拖欠工资承担法定责任,不履行支付义务,将会造成以下法律风险。一是可能导致企业信用不良。《意见》中规定,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查处的拖欠工资企业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若承包单位不支付工资或者监督不到位,则很可能被拉入“黑名单”,导致企业信用不良,从而被政府相关部门在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承包单位将遭受巨大损失。

二是可能导致工程停工。一是拖欠工资情形发生后,工资问题得不到解决,农民工不愿意继续工作导致工程停工;二是在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后,产生偏激情绪,恶意阻扰项目施工来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施工;三是承包单位未做好各项措施导致农民工欠薪问题发生,则可能会面临《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工的行政处罚。

三是可能导致恶意闹事。若承包单位不处理好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民工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恶意闹事,以极端的方式逼迫承包单位支付工资,比如恶意投诉、集体上访等。

三、承包单位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设立工资专户

工资专户是指专项用于工资存储和发放的账户。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承包单位应设立工资专户,并储存工资保证金,并且该专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因支付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承包单位开设工资专户既能避免发包单位对工资支付不作为的风险,又能够避免该账户因其他项目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的法律风险。

(二)实施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为了避免分包单位恶意不发放工资情形,实施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由承包单位对工资支付掌握主动权。该制度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由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工人的工作量,依据工作量制作工资支付表,经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分包单位将该工资支付表与当月工程施工进度等材料一并交给承包单位。二是承包单位根据该工资支付表,通过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转账到工人的银行账户,并将代发工资凭证给分包单位以证明工人工资的实际发放。该制度改变了由分包单位直接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方式,分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相互监督,避免垫付风险。承包单位应将工资支付表、代发工资憑证与工资发放记录保存备份,在农民工讨薪中,该凭证与记录可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避免恶意讨薪的风险。

(三)實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是承包单位风险防范的一个重要部分,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并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进行用工实名登记人员不得进入现场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监督管理劳动用工,掌握现场用工、考勤等情况并审核分包单位制作的工资支付表。承包单位的劳资专管员应监督分包单位实行工人实名制管理,并在承包单位留存工人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原件以掌握工人实际情况。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一是让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和工人情况详细掌握,避免分包单位虚报工人数量与工资;二是承包单位可以在农民工讨薪中掌握主动权,迅速锁定工人所属的分包单位,联系分包单位参与解决,如不予配合,则按照合同对其追究责任。若承包单位未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将会因违反《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四)垫付时注重收集保留证据

根据《条例》规定,只要出现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承包单位需先清偿,再从向分包单位追偿。因此,相关证据的留存就极为重要,是承包单位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武器。在出现需要由承包单位垫付农民工工资时,承包单位应注重收集保留的证据包括:分包单位委托承包单位代付的委托书、分包单位的收据、农民工收到工资的相关凭证、分包单位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在后续工程款中扣除代付款项)、在政府出面的情形下政府的书面调解意见等。

(五)引导诉讼解决

针对诸多无法认定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是否是具体施工人员、工资数额不明确、考勤无法落实等情形的,农民工讨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后,承包单位应积极向社保部门说明缘由,进而引导农民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在仲裁及诉讼中通过各方举证,最终裁决,进而避免恶意讨薪等。

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法律规定对发包单位资格审查,实施发包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发放工资款的制度,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详细掌握,监督分包单位制作工资支付表,不拖欠工资。承包单位应提高证据意识,做好证据收集,当出现农民工集体讨薪情形时,引导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才能在该类案件中掌握主动权,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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