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网约车案件民事纠纷分析

2020-11-19 01:25王玉臻长春财经学院
长江丛刊 2020年12期
关键词:约车专车营运

■王玉臻/长春财经学院

一、涉网约车纠纷民事纠纷案件特点

(1)司机和网约车公司之间的纠纷多为司机和挂靠公司之间挂靠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司机和乘客之间的纠纷多为侵权责任纠纷。司机、挂靠公司及保险公司之间多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网约车政策出台,政府出台网约车政策对网约车车辆设定条件,引发大量网约车汽车租赁公司与司机挂靠合同解除。

第一,新政对车辆购置税和排气量做要求。沈阳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发布《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该《细则》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细则》规定拟申请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排气量不小于1.8升,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等等。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7年6月30日为过渡期。原告认为其购置的涉案车辆辽AR91J5不符合《细则》的相关规定,无法继续从事滴滴专车的营运业务。

2016年4月,原告刘杨为从事滴滴专车营运工作,购买东风日产牌轿车一台,车牌号辽AR91J5,价税合计70800元,该车发动机排量1.5L,轴距2700mm。2016年4月28日,原告刘杨(乙方)与被告宝通公司(甲方)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一份,约定:一、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自购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挂靠在甲方从事滴滴专车营运业务。法院审理后,“根据沈阳市政府公开发布的《细则》,原告购置的涉案车辆在排气量和购置税方面均不符合申报网约车的条件,也就是合同目的无法继续实现,原告现要求解除挂靠协议,并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将车辆转至原告名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①

第二,新政对网约车车辆条件要求。《长沙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二条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第十三条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二、涉网约车民事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网约车公司非法聘用车辆非法营运

某网络公司作为网约车公司,给乘客指派的车辆没有上座位险、也没有营运资格。因其存在过错,固法院认定其承担30%的责任。2017年5月18日,乘客赵玉兰乘坐通过拨打赤城微生活电话所约乔刚驾驶的冀G×××××号车辆从赤城松林村到云州乡样墩村,后发生事故,经赤城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乔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查明乔刚在赤城微生活购买了对讲机、顶灯、定位装置,并向赤城微生活每月交纳400元费用。乘客需要约车时拨打赤城微生活电话后,由其客服人员通过对讲机告知车辆约车乘客的位置,由赤城微生活统一制定价格,乘客将车费直接向司机支付。对于微生活安排的乘客不强制要求司机接单,司机也可以不通过微生活自己拉客,乔刚的冀G×××××号车辆未在保险公司投保乘客险,也没有营运许可证。法院认为,乔刚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致使赵玉兰受伤,应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进行赔偿,乔刚应当对赵玉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意顺网络公司每月向乔刚收取400元费用,给赵玉兰指派的乔刚的车辆没有上座位险,也没有营运资格,故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减轻乔刚的赔偿责任。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乔刚承担主要责任按70%计算,意顺网络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按30%计算。②

(二)网约车认证的车牌及驾驶证件被伪造,网约车公司无法有效监管

2016年11月0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刑初1550号,欧某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欧阳祎为自己及其他人伪造、买卖用于网约车认证的车牌及驾驶证件等,导致网约车公司无法掌握网约车及相应司机的真实信息,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可能导致发生民事纠纷乃至刑事案件时乘客无法获得有效救济途径,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三)车辆无运营资格,利用网约车平台接单

例1:“2017年06月21日13时24分许,上诉人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在珠海机场二楼出发大厅,被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经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调查,认定上诉人利用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小型机动客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③。例2:2016年11月30日,王洪伟驾驶车牌号为黑A×××××的轿车通过滴滴网约车公司获取订单,拉载三名乘客从孙家站到哈工大二校区建筑设计研究院。后查证其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客运经营。④

例3:2017年2月13日,被告市交通局执法人员在翠微西××××明珠北路红绿灯附近巡查时,发现原告胡宗芳涉嫌使用粤C×××××小轿车在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后查证涉案轿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⑤

(四)银行代网约车公司扣划专车司机薪资卡内代客充值费的问题正是网约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有待规范的问题

因专车司机工资与代客充值费存为一张卡,导致银行在扣划资金的时候会与我国金融业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产生冲突。⑥例1:安驾公司为“神州专车”派遣专车司机,提供驾驶服务。原告周新营为原安驾公司职员,被派遣至“神州专车”公司提供驾驶服务。“神州专车”公司实行专车司机代客充值制度,乘客将现金交给专车司机,由司机通过神州专车APP为乘客在其账户内充入等值的金额。专车司机代客充值完毕后,在每周指定的时间将代客充值的现金存入工资卡内。安驾公司通过向开户行浦发北京分行下达代为扣划指令,由开户银行对专车司机代客充值的资金予以扣划。原告周新营认为第三人浦发北京分行在扣划其薪资卡内资金前,未经得其授权,属于违法操作,故向被告北京银监局投诉。

关于浦发北京分行代扣资金的性质及代扣行为是否应当行政处罚的问题,法院支持第三人浦发北京分行提出的主张,其扣划的资金属于“神州专车”的充值费并非周新营的个人储蓄存款。

三、需进一步加强网约车监管

网约车纠纷案件也反映了开户银行在处理与网络约车公司代为扣划充值费事项上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考虑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存在不够审慎的问题。北京银监局作为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在接到原告周新营投诉后,经调查,发现了此类问题,也注意到其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因扣划的并非个人储蓄存款,故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规定,责令第三人浦发北京分行限期改正,停止此项业务,并要求其开展全面自查,严格防范可能出现的危及金融安全的风险点。

四、结语

目前,网约车呈现蓬勃发展趋势,2019年3月21日,在企查查网站上搜索关键词网约车公司,查询结果6222家企业。网约车公司数量逐年上升。吉林161家,长春市区60家左右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网络约车服务,或者公司名称中带“网约车”或者“网约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等。网约车政策出台缓解传统出租车市场压力,早在2010年,我国即有互联网专车的身影出现,只不过当时未采取高额补贴的方式,出租车行业未受大的波动。正因为网约车公司之间的“烧钱补贴大战”,出租车在网约车面前失去了部分竞争优势,被抢占了原本属于自己的客源,短时间内造成了经营利润的下滑。但下滑不等于亏损,出租车行业依然是盈利的。2016年8月1日,随着“滴滴”和“优步”宣布合并,网约车的补贴随之停止,没有了补贴优势,网约车出行价格立即调高,价格维持在与出租车相同甚至更高。原先选择网约车出行的客户逐渐回归到出租车。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六、第八条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公司应当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随后,“滴滴”和“优步”便宣布合并。

网约车政策出台后,也导致约车难再度出现。虽然网约车政策出台,出台网约车政策对网约车车辆设定条件,引发网约车汽车租赁公司与司机挂靠合同解除,但这是一时的问题。随着时间及新政的实施,可以逐渐消除。但是,网约车政策出台后,约车难再度出现。从网约车新政实施,到现在2年多了,承认私家车拥有合法运营权,进入商业运营领域,承认私车运营权这是我们国家的一大突破。当初,交通部要求地方加快制定符合本地方的落实细则,“一城一策”,网约车平台取得地方运营权的范围在不断增加。

网约车兴起的初衷,是因为打车难,而在新政实施2年来,网约车约车难再度登上热搜,反思新政的初衷和功效,难以让公众信服。新政过度监管,人为制造的困难,如沪籍沪车,京籍京车等等。有评论家认为,检验新政的标准就看:“城市约车难不难”。我们需要重新思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网约车相关政策法规本身的科学合理性,完善网约车相关法规,需要加强对网约车公司及网络约车平台的监督及惩罚力度,从源头上解决不具有网约车营运资格的车辆进入到市场中,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注释:

①上诉人刘杨与上诉人沈阳宝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辽01民终3168号,2018年05月22日.

②赵玉兰与乔刚、张家口意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赤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冀0732民初1210号,2017年12月27日.

③刘国攀、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湾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04行终6号,2018年3月15日.

④王洪伟与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17)黑0109行初27号.

⑤胡宗芳与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判决书,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404行初93号,2017年09月19日.

⑥周新营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京0102行初575号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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