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及风险防控

2020-11-23 17:00丁岚燕
就业与保障 2020年7期
关键词: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文/丁岚燕

从2009年开展全国第一批新农保试点工作开始,到2012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至今城乡居民保历经了十多年的发展历程。随着城乡居民保制度的不断完善,许多惠民利民的好政策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参加城乡居民保,参保人数的增多使城乡居民保基金收支规模迅速扩大,在城乡居民保基金筹集、支付、管理等环节逐渐暴露出许多安全隐患,若不加以管理和防控,将会损害广大参保人员与待遇领取人员的合法权益。所以,加强城乡居民保基金管理和风险防控,对我国城乡居民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意义。

一、城乡居民保基金运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人员不足,岗位设置不合理

各地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虽都有按要求设置了财务、业务、稽核、系统维护、档案管理等岗位,并明确了岗位责任人,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但由于各地人员编制和经费有限,存在既是业务经办又是业务复核或是又有业务经办号又有业务复核号等一人多岗、一人多号现象;由于工作人员不足,且城乡居民保工作繁重,为方便工作、提高效率,存在没有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规定,同事间的盲目信任,导致一人可同时获取多种操作权限,从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由于人员不足、专业性强等问题,对于财务、待遇发放等高风险岗位很难实行轮岗制度,此现象的存在也易滋生违法违规行为。

(二)城乡居民保基金监管不够重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起步较晚,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基金监管条例,目前大部分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把工作的重心放在精准扩面参保和养老金发放等具体业务方面,而对城乡居民保基金监管有所忽视,因缺乏明确的基金监管标准即使对城乡居民保基金开展监管工作也只能凭经验办事[1];城乡居民保监管体系不完善,大部分城乡居民保基金主要是由行政机关监督为主,虽然城乡居民保参保人数最多,但由于信息传达不及时部分参保人员对自身参保情况都不清楚,对自己所参保的基金监管更是没有意识,所以基层群众监督几乎缺失,城乡居民保基金缺乏社会监督;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一般没有设立独立基金监管机构,设立的稽核岗位也主要是针对死亡冒领、重复领取等业务进行待遇追回,没有系统地对城乡居民保基金进行监管,且相关的监管人员大都是非专业人员专业能力偏低;城乡居民保基金监管模式单一,主要由本级经办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自查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城乡居民保基金进行内控检查,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又没有具体经办城乡居民保业务,检查时不能够很好地联系实际工作有时会存在疏漏。

(三)城乡居民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较差

城乡居民保基金为县级统筹管理,基金管理较为分散,不具有规模效益;城乡居民保基金投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用于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加上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一般都是把基金存入银行,存入银行的基金受利率下调及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的影响保值增值的效果很难填补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缺口[2];城乡居民保基金缺乏投资方面的立法保护,投资体系不完善,加大了居民保基金的投资风险,减少了实际的投资收益,不利于城乡居民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城乡居民保基金缺乏专门的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机构,不能最大限度地提升城乡居民保基金的投资收益[3]。

(四)重复领取和死亡冒领等现象屡禁不止造成基金流失

城乡居民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方式落后、认证制度不完善,缺乏考核奖惩制度、冒领养老金追回及责任追究制度,且城乡居民保资格认证没有专门的认证队伍,主要依托村协理员进行认证,而对于村协理员来说村里有小部分都是邻里或亲戚等各种人情关系,由于没有明确的考核奖惩制度,经办人员往往碍于情面没有按照要求严格执行认证制度,这就导致了“人情”认证,存在冒领养老金的风险;公安、民政(殡仪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及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等有关部门没有实现数据共享,往往是出现重复领取或死亡冒领现象后进行待遇追回,而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没有强制执行权和处罚权,对重复领取和死亡冒领行为缺乏约束性,一般很难全额追回养老金,易造成基金流失。

二、对城乡居民保基金风险防控的几点建议

(一)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不相容岗位实行人员分设,形成责任明确、相互制约的内部制衡机制。在编制和经费受限的情况下,允许存在一人多岗或一人多号情况,但要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同一业务的不同环节要由不同人员完成,采取替代性措施进行控制,如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档案,以避免出现舞弊或欺诈性行为;将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纳入平时的绩效考核中,发现一例严肃查处,以杜绝盲目信任带来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财务、待遇发放等高风险岗位要实行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部分由于人员不足、专业性强等原因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要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以保证城乡居民保基金的安全。

(二)加强对城乡居民保基金的监管

完善城乡居民保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建立城乡居民保基金监管标准,并对相关监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业务能力进行规范,避免监管人员因对标准模糊而造成城乡居民保基金流失;强加城乡居民保基金外部监督,通过社会新闻媒体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发布有关城乡居民保基金运行管理情况,使广大参保人员享有知情权,通过基层群众进行社会监督;设立独立的基金监管机构,每年安排基金监管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更好地完成基金监管工作;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改善城乡居民保基金监管模式,通过互联网技术建立城乡居民保基金数据库,完善信息化基金监管系统,从而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基金监管效率,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透明度,参保人员获得知情权参与城乡居民保基金监管[4]。

(三)推进投资运营实现城乡居民保基金保值增值

提高城乡居民保基金统筹层次,建议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留有足够周转资金后把基金归集到省级统筹,扩大资金运营的规模,也降低管理成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投资运营政策,适度的扩宽投资渠道,使城乡居民保基金投资多元化,强化城乡居民保基金的流动性、盈利性;完善城乡居民保基金在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居民保基金投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居民保基金投资行为规范化,避免不规范投资造成的不必要损失;构建专门的城乡居民保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管机构,聘请专业人的投资管理人员,针对城乡居民保基金的特点制定符合自身条件的投资管理计划,并建立城乡居民保基金投资监管机构,对城乡居民保基金投资进行严格监督,在保证城乡居民基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保基金的投资收益,使城乡居民保基金投资管理工作更加的公开化、透明化。

(四)利用大数据共享及网上认证相结合,杜绝重复领取和死亡冒领现象

完善认证手段,利用政府部门正式提供的有效数据对城乡居民保待遇领取人员生存状态及参加养老保险情况进行认证,如医保部门提供的本年度正常缴纳参保人员名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及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等人员参保信息,利用大数据信息共享开展认证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寓认证于无形”的认证服务体系;对于大数据以外的人员采取自助网上资格认证或经办人员上门网上认证,既方便了群众,又避免了“人情”认证,解决了城乡居民保认证难的顽疾减少基金流失;完善冒领、骗保等行为的惩罚制度以及有执法权的部门协助追回养老金制度,使工作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城乡居民保基金安全。

三、结语

城乡居民保基金的管理不仅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因此城乡居民保基金管理与风险防控工作意义非常重大。城乡居民保基金管理与风险防控不仅仅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事情,要求单位的所有部门、岗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全部参与,贯穿于城乡居民保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各地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应针对当地城乡居民保基金运行管理过程中探寻存在问题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以规避城乡居民保基金风险,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保基金管理的相关制度,为保证全民参保计划的全面实施及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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