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规就业工伤保险解绑劳动关系 “现实很骨感”

2020-11-23 19:47王天玉
劳动保护 2020年3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损害赔偿用人单位

文/王天玉

工伤保险到底是不是应该和劳动关系解绑,我认为应审视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和制度结构,分析工伤保险到底是否应该以及是否有能力承担这一重任。

第一是保险针对的风险类型。工伤保险是典型的团体险,其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是因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也就是说,劳动者自主性受到限制,在工作时间、地点和内容上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因此用人单位负有对劳动者的保护义务。在工伤保险制度确立之前,西方工业化过程中的职业风险分配经历了劳动者自担风险、雇主损害赔偿责任的不同阶段。雇主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存在救济成本高、程序时间长、雇主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通过风险分配社会化的方式,以工伤保险替代了雇主责任。本质上说,工伤保险是雇主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产物,这也是工伤保险仅由用人单位缴费的根据。而以互联网平台用工为代表的非正规就业与劳动关系相异较大,难以契合工伤保险作为团体险的制度机理。

第二是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稳定方面。有观点以德国为例,提出德国没有固定劳动关系的人员也能享受工伤保险。对此,我们应当看到在世界范围内,德国几乎是独树一帜的特例,绝大多数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没有仿照德国,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达与完备。一方面,德国医疗保险制度非常发达,医疗保险已经把一部分工伤保险的问题解决了。另一方面,德国的职业安全标准实施规范性很好,工伤事故率低,以致工伤保险基金储备充足。因此,德国学者甚至发明了一个概念:非真正保险责任,即不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将志愿者、学生等人员也纳入进来。这是一个政策选择,法理上很难说得通,就是因为资金非常充足,才能让保障发挥更多社会效益。而我们的工伤保险是不是要和劳动关系解绑,涉及的最大问题就是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稳定的问题,有劳动关系就意味着要让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如果不缴纳保险费用,财务稳定从何而来?至少从现在的情况看,在很大范围内工伤保险不能和劳动关系解绑。

第三是在制度设计方面,如何在没有劳动关系情况下给这些劳动者提供职业伤害保障。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自营业者通过工会强制纳保,政府给补贴40%。这种做法主要难点在于政府补贴哪些人?补贴多少才合适?这也是财务可持续的问题。那么,我们需要分析一下非正规就业中最典型的平台用工现状。根据2018 年的统计数据,全国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有7 000万。这个数字不能等同于实际提供劳务的人,比如仅提供房屋用于共享经济服务的不是实际提供劳务的人,但也属于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因此这个数据涵盖的范围比实际劳动者大得多。进行这样一个制度设计需要大量的前期工作,要以统计和精算为基础。

因此我认为,要尊重现有的制度框架,不能用改变整体来解决局部问题。应制定一个相对独立的依附于现有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的新兴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仍然由政府来主导,区别于商业保险。此类职业伤害保障针对的风险目前还是以交通事故为主,以现在的实际情况也难一步保障到位,但应针对最需要解决的、最急迫的情况先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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