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障问题与对策研究

2020-11-24 08:17额尔登高娃
就业与保障 2020年23期
关键词:低龄权益老年人

文/额尔登高娃

进入21 世纪以来,我国人口红利优势呈现逐渐消退的趋势,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青年劳动人口比例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因此,开发老龄人口人力价值,缓解劳动人口和政府财政压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退休制度,男性退休年龄为60 岁,女性退休年龄为50 岁。从身体素质而言,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的不断上升,老年人的身体素质也在增强,一些低龄老年人为社会发挥余热的意愿也越来越强烈。低龄老年人主要是指处于“50 岁~69 岁”年龄阶段的老年人,据《2020 年中国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披露,截止2019 年底,我国的低龄老年人口已经达到了1.4 亿人,其比例占全国总人口的10%,这一比例远远高于中龄、高龄老年人口。《报告》也明确指出了鼓励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建议,开发老年人人力资本价值,以收获第二次人口红利,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根据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发布的《2019 年老龄蓝皮书》发现,当前在退休老年人口中,仍以低龄老年人为主,这类人口仍具有劳动活力,且低龄老年人的再就业意愿表现也十分强烈。然而就当前社会实践来看,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障仍是一大问题,极大地限制了低龄老年人在再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利于低龄老年人人力潜力开发[1]。由此可见,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障问题,成为了当前低龄老年人人力潜力开发面临的障碍之一,政府必须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一、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逐渐凸显,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如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建设、医疗服务建设等,然而在老年人力资本开发方面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难以为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维护提供有力保障,具体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权益保障制度建设不完善

从我国的就业形势而言,与青年劳动人口相比,低龄老年人在人力资源市场上缺乏竞争优势,甚至可以说是处于弱势地位[2]。对于企业来说,聘用低龄老年人所要考虑的事情更为复杂,由此宁愿聘用青年劳动人口。当前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台了相应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但其中却没有对于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合同法》《劳动法》等人力资源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做出解释,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维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此背景下,企业聘用低龄老年人可能并不符合《合同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要求,导致企业与低龄老年人之间的聘用关系缺乏法律保障,双方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的界限模糊,因此,为了规避人力资源纠纷,企业聘用低龄老年人的意愿较低。权益保障制度建设不完善,导致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权益维护缺乏法律制度依据,同时也缺少独立的协调管理机构,导致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服务低下。

(二)权益保障中政府职能缺失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对于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并未做出明确的规范,尤其是关于再就业的低龄老年人是否仍需要养老保障、失业保险等事项,未作出明确的法律阐述。且由于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涉及的事务较为复杂,需要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部门的审查、备案,然而当前政府劳动管理部门并未及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导致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障,仍处于政府职能管理缺失的状态。同时,就低龄老年人再就业合法权益维权的内容、途径,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宣传工作,法律教育不足,使得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不能真实了解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权益保障状况,也不能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维护等,不能为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障提供有力的政府支持。

(三)权益保障救济途径不够系统、明确

在低龄老年人再就业过程中,其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还有一个重要表现在于权益保障救济途径不规范。低龄老年人不能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再就业权益,大多数低龄老年人会选择私下解决,或者寻求亲友帮助,或者不了了之。然而这些途径并不能真正发挥较大的作用,甚至一些人很少关心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维护问题,导致各种侵权事件屡禁不止。另外,关于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障救济不够系统化,主要零散地出现在一些法律条例中,没有形成规范的体系,而低龄老年人缺乏足够的认知,导致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获得支持,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信心,不利于挖掘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潜力。

二、建立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障应对机制

近年来,随着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成为了社会共识,对于这一特殊人群的合法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因此,政府应主动采取一些积极有效措施,以应对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障问题。

(一)完善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障制度

针对当前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障过程中,相关制度建设不完善的问题,应转变思维,加强对低龄老年人再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视,完善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障制度,为其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首先,完善老年人退休制度。基于我国人口结构的复杂性,当前一刀切的老年人退休制度已经不适应发展需求,低龄老年人比例快速增长,社会老龄化问题凸显。因此,应根据实际完善老年人退休制度,建立弹性退休制度,并就低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出具体的规定,允许有意愿的低龄老年人继续发挥余热,参与社会经济建设[3]。其次,完善《劳动法》中关于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的规定,如不能就年龄问题对低龄老年人再就业进行限制,保障低龄老年人在再就业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待遇。最后,出台专门的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法律条例,借鉴日本的《高龄基本法》、韩国的《老年人雇佣促进法》等,结合我国国情,发布专门的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法律制度,为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关于当前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障中,政府职能缺位,无法维护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因此,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巡查,以防患于未然,保障低龄老年人再就业合法权益。首先,政府应明晰低龄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人力资本价值,重视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障维护,制定具体的规章条例,对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福利待遇将做出具体的规定,并给予聘用低龄老年人的企业相应比例的奖励,鼓励支持低龄老年人再就业,也为低龄老年人再就业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其次,针对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的保障,政府应发挥其真正的职能管理作用,建立专门的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管理机构,并建立相应的备案和督察制度。同时,对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情况进行登记记录,并积极进行回访,关爱老年人再就业的工作处境,防患于未然。最后,由于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所涉及的问题是多个方面的,因此,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相关部门之间协作,就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障,建立有效的部门管理沟通机制,且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权责状况,从而对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问题进行具体有效的处理,免除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后顾之忧。

(三)搭建低龄老年人再就业咨询服务平台

由于当前不少低龄老年人对于再就业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不了解,也就不能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搭建低龄老年人再就业咨询服务平台,为低龄老年人提供完善、专业的再就业权益咨询服务,引导低龄老年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首先,我们应深刻意识到老龄化社会背景下,促进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重要性,转变观念,建立专门的低龄老年人再就业咨询服务平台,鼓励支持低龄老年人通过再就业发挥余热,开发低龄老年人人力资本价值,缓解劳动人口不足的压力,也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其次,加强低龄老年人再就业培训教育,将针对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问题进行专门的教育和宣传,使得低龄老年人充分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权益维护途径,为可能出现大龄权益纠纷提供必要的认知基础;最后,加强企业聘用低龄老年人的监察,给予企业相应的聘用奖励,同时提升企业管理者对于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的认可,为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障提供预防管理,减少权益侵害事件的发生。

三、结语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初显,解决老龄化问题成为了摆在面前的任务。为了支持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成为重要的应对策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老龄化所带来的养老财政负担。因此,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十分必要,包括完善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搭建低龄老年人再就业咨询服务平台,为低龄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再就业法律环境,免除后顾之忧,同时满足其发挥余热的需求,支持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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