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江南埠头与牙行

2020-11-24 07:07
历史教学问题 2020年5期
关键词:埠头

钱 晟

以太湖平原为中心的江南地区,尽管面积狭小,却在唐宋以后成为中国最重要的经济与商业中心,这在很大程度上受惠于由当地发达的水系组成的交通网络。商人若想带着大宗货物穿梭在这水运网络之中,则需要和水运网络的管理者“埠头”进行“写船”(签订运输契约),通过“写船”获得埠头的协助。埠头通过“写船”掌握货物的种类、数量及搬运目的地等信息,计算搬运所需的船户、船夫等人员数量,以此折算成“水脚钱”(运输费)告知商人。在和商人谈妥“水脚钱”的最终价格后,埠头继而为商人雇佣船只及搬运人员,把船户、船夫的姓名、住址等信息告知商人,在此基础上组建起一支临时的运输队伍,并担任这支队伍的负责人,为运输途中出现的被盗、损坏等货物损失情况提供赔偿。此外,他们也遵照国家颁布的《私充牙行埠头》等法律条文,在平日管理下属的船户,保证当地水运流通的安全与通畅。①陈学文:《明清时期商业书及商人书之研究》,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7 年,第99—133 页。可以说,江南地区的经济与商业之所以能有如此成就,埠头功不可没,而通过埠头考察传统中国的社会经济、商业流通等方面,也早已成为一种国内外学者通用的方法。②关于埠头的研究,主要有张继平:《何谓“河埠头”》,《语文知识》1995 年7 期;刘荒田:《水埠头》,《山花》1997 年3 期;康忠德:《释“步”“埠”》,《民族语文》2010 年5 期;罗传栋:《长江航运史(古代部分)》,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 年;邱澎生:《由市廛律例演变看明清政府对市场的法律规范》,《史学:传承与变迁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8 年);林红状:《从地方文献看清代重庆的船行埠头》,《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2 年3 期;日野开三郎:《中国の埠という地名とその沿革》,《历史教育》1938 年第8 卷第3号;加藤繁:《清代福建江苏の船行に就いて》,《史林》1929 年第14 卷第4 号;斯波义信:《宋代商业史研究》,风间书房,1968 年,第120—132 页;山本进:《明清时代の商人と国家》,研文出版,2002 年,第17、204—210 页;小野达哉:《清末重庆の义渡をめぐる社会的构图》,《大阪经济法科大学东アジア研究》2019 年第70 号。不过必须指出的是,目前为止的研究都只关注运输契约与法律条文等史料,从中探讨埠头与国家及商人之间的关系,而对埠头在水运流通中的核心职能还没有清晰的认识,甚而简单地将其归纳为一种“牙行”(中介业者)。鉴于以上问题,本文将从水路流通中的职能与接受国家管理的方式两个方面对埠头与牙行进行比较,希望通过对比来认识埠头这一职业的本质,也希望能以此观察国家对江南水运网络的管理状况。③关于水运网络管理的研究,参阅罗晓翔:《明清南京内河水环境及其治理》,《历史研究》2014 年第4 期。

一、埠头的起源与职能

埠头的原义最初并非水运管理者,而是一种水陆路交接处所的称谓。《通雅》卷一七《释地》中记载:

埠头,水频也。《说文》:频从步,故水边亦谓之步。《青箱杂记》曰:退之罗池碑,言步有新船,或以步为涉,非也。智按:“任昉曰:‘上虞有石驼步,吴江中有鱼步、竈步,湘中有灵妃步’。昉按吴楚间谓浦为步,则非特唐有此音矣。后人遂作埠,音步,北方曰务。如宋赵彦卫《云麓漫抄》:东京至女真御寨行程,有蓟州永济务、辽河梁虞务。今通州有河西务,东昌府有李开务。元至正六年,盗扼李开务闸河。今积贩泊商之所曰埠头,刻日交市,北方曰集,南方曰墟。”①方以智:《通雅》卷十七《地舆·释地》,见侯外庐主编:《方以智全书》第1 册(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年,第610 页。

可见“埠”原写作“步”,是水边泊船之所的称谓。由上文史料中任昉的生卒年(460—508)可判断“步”作为地名出现的时期不晚于南朝梁代。“埠”是停船之所在“吴楚”等中部地区的称谓,与之相对应的北方称“务”或“集”、两广等地区则称“墟”,皆是当地通商贸易市场的称谓。至于“步”转写为“埠”的时间,清人记载“俗谓问渡处曰‘埠头’,据诸书当作‘歩’字。而《宋史》皆从俗作‘埠’。度宗纪有武阳埠”。②翟灏:《通俗编》卷二《地理·步》,颜春峰点校,中华书局,2013 年。“埠头,上音步。市镇街衢泊船起货之岸。‘埠’古皆作‘步’。从俗作‘埠’者,《宋史》始也”,③范寅:《越谚》卷中《名物·地部》,国立北京大学中国民俗学会编:《民俗丛书》第4 辑第72 册,东方文化书局,1970 年,第4 页。由此暂且认为发生在宋代。至于埠头的“头”字,当是“码头”的略称。如《资治通鉴》卷二四二的注中记载:“附河岸筑土植木夹之至水次,以便兵马入船,谓之马头”,④司马光奉勅编集、胡三省音注:《资治通鉴》卷二四二《唐纪五十八·穆宗》,日本东北大学武内文库津藩有造馆藏版,第27 页。这里的“马头”即为后世的港湾“码头”,是乘船的处所,其作用与停船之所的“埠”近似,两者连成一体自然就指代泊船、乘船的处所。

进入明代后,埠头开始成为一种职业称谓,并且和中介商“牙行”联系在了一起。明初颁布的市场管理条文《私充牙行埠头》这样记载:

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並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毎月赴官査照。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⑤姚思仁注:《大明律附例注解》卷十《户律·市廛·私充牙行埠头》,见宋祥瑞主编:《大明律附例注解》,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年,第1 页。

可见国家对牙行与埠头的管理在三点上是相通的:第一,充当牙行或埠头的人需要“有抵业”,即有一定的资产作为经营的保障。第二,经营牙行、埠头的人需要从官府处获得被称为“印信文簿”的账簿,用该账簿记录客商及船户的信息,并每月“赴官査照”,以此保护商品流通。第三,禁止“私充”(在未获得官府许可的情况下经营)牙行或埠头,并对“私充”者加以处罚。

埠头与牙行在这条法律的约束下接受国家的统一管理,显示出两者经营方式上有相似之处。此外,明清时代的各类商书也提到“且以雇船一事,必须投牙计处”,⑥程春宇:《士商类要》卷二《船脚总论》,见杨正泰:《明代驿站考附:一统路程图记、士商类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 年,第294 页。“写船无埠头,因生歹意。凡写船,必由船行经纪,前途凶吉得以知之”,⑦李晋德:《客商一览醒迷》《商贾醒迷》,见杨正泰校注:《天下水陆路程、天下路程图引、客商一览醒迷》,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 年,第294 页。可见在一般商民的认识里,“写船”既可以通过埠头,又可以通过牙行来进行,埠头与牙行(船行)在“写船”方面功能重合。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能就此断定埠头与牙行是同一种行业。因为“写船”这种对埠头来说再普通不过的斡旋行为,对牙行来说却极为特殊。纵观牙行所说合的各类契约可以发现,几乎所有的交易都发生了从卖方向买方的所有权转让。如牙行说合的人口买卖及劳动力雇佣契约等,都发生人身所有权的转让,买主在这之后对作为商品的人口、劳动力有包括转卖等权利在内的人身处置权。但“写船”契约则不同,买卖双方只基于契约产生运输方面的有限义务,且在完成约定行为(运输与付款)后两者的关系即告结束,并不涉及人身所有权的转让。⑧关于由契约产生的权利转让问题,参阅杨淑红:《元代民间契约关系研究》,河北师范大学2012 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84—193 页。换句话说,商人可以通过租赁船只雇佣船户、船夫进行货物运输,但无权转卖船只和这些搬运者。从这一点来看,“写船”对牙行来说是一种极为特别的契约斡旋行为,对牙行这个职业来说并不具有普遍性。因此,即便埠头与牙行都可以“写船”,也不能就此断定两者为同一职业。而且商书中的记载也揭示埠头与牙行在货物流通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如《商贾迷醒》中记载:

买卖要牙,装载须埠。买货无牙,秤轻物假。卖货无牙,银伪价盲。所谓牙者,权贵贱、别精粗、衡重轻、革伪妄也。写船不可无埠头,车马不可无脚头。无埠头,小人乘奸为盗。无脚头,脚子弃货中途,此皆因小而失大也。①李晋德:《客商一览醒迷》《商贾迷醒》,第289 页。

一言以蔽之,牙行的职能是“权贵贱、别精粗、衡重轻、革伪妄”,这些都和商品的鉴定及买卖相关。而埠头的职能则是防止“小人乘奸为盗”,且该职能还可与管理陆运“脚夫”(脚子)的“脚头”相提并论,可见“脚夫”的职能当和脚头更为接近,都是在货物运输中提供安全保障。另外,从《私充牙行埠头》条文所颁布的“印信文簿”上更能看出牙行与埠头在职能上的不同,下文详论之。

二、从“印信文簿”的作用看牙行与埠头

前人研究指出,“印信文簿”的主要作用是帮助牙行、埠头记录货物及商人的信息,以此来保护商品流通的安全。②新宮(佐藤)学:《明代の牙行について:商税との关系を中心に》,《山根教授退休记念明代史论丛》,汲古书院,1990 年。不过,它其实还有防止商人越关逃税等征税辅助职能。《大明律集解附例》《私充牙行埠头》中的纂注记载:

官给印信文簿,令其附写客商、船户住贯、姓名,並路引字号及货物数目,每月将文簿赴官査考,防客商有越关匿税之意也。③《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私充牙行埠头》,见屈万里主编:《大明律集解附例(三)》,台湾学生书局,1986 年,第1—2 页。

当然,用“印信文簿”辅助征税并非明代原创,早在唐代就有类似“印信文簿”的物件存在。在唐代,中介商尚以个体经营(牙人)的形式从事买卖说合,他们按规定从官府处领取“印纸”,每当“有买卖随自署记,翌日合算之”。④刘昫等撰:《旧唐书》卷四十九《志第二十九·食货下》建中四(780)年六月户部侍郎赵赞条,中华书局,1975 年,第2127—2128 页。这“印纸”和明代的“印信文簿”类似,有记录买卖信息辅助征税的职能。

在宋代,官府则命牙人“根括置籍,各给手把历,遇有典卖田产,即时抄上立契月日钱数,逐旬具典卖数申县,乞催印契。其历半月一次赴县过押”。⑤李元弼:《作邑自箴》卷三,见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集成》第一册,黄山书社,1997 年,第12 页。可见同样作为辅助征税的工具,宋代“手把历”在颁给和查考等方面更加接近于明代的“印信文簿”了。

元代的史料里虽未见类似“印信文簿”的物件,但从明初的记载可看到国家颁布类似“手把历”的账簿给“客店”(牙店),⑥将“客店”判定为“牙店”的研究,参照许大龄:《明代北京的经济生活》,《北京大学学报》1959 年第4 期。这或许是国家对元明鼎革时期既有制度的追认。《明令》的《户令》中记载:“凡客店,毎月置店历一扇,在内付兵马司,在外付有司署押讫,逐日附写到店客商姓名人数起程月日,月终各赴所司查照。”其中的“店历”无论是在信息的记录还是颁发、查照等方面都已近似“印信文簿”,由于《明令》与《明律》关系密切,⑦对《明律》与《明令》进行比较的研究,参阅杨一凡:《明代典例法律体系的确立与令的变迁:“律例法律体系”说、“无令”说修正》,《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 年第1 期。将“店历”视作“印信文簿”的别名亦不为过。

从上述事实来看,《明律》中有关牙行领取“印信文簿”的条文当源自《明令》中有关“店历”的规定,它的起源可以一路追溯到宋代牙人的“手把历”和唐代牙人的“印纸”。它们无一例外都是为辅助征税而设的账簿,且账簿的所有者皆是牙人、牙行等中介商(参阅表1)。与此不同,埠头作为职业称谓出现的时间不早于元代(后述),且并无协助国家征收商税的相关记载。由此可以认为,通过“印信文簿”辅助征税是牙人、牙行等中介商才有的职能,埠头并不具备。

表1 唐、宋、明代的征税辅助账簿及其所有者

从“印信文簿”保护流通的功能来看,其源头则能追溯到宋代海外贸易中的若干规定,不过在当时保护流通的并非埠头。根据《宋会要辑稿》《市舶司》中的记载:

(哲宗元祐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商贾许由海道往来。藩商兴贩,並具入舶物货名数、所诣去处申所在州。仍召本土力户三人委保,州为严实,牒送愿发舶州置簿,给公据德行。①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44-8《市舶司》,刘琳等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年,第4207 页。

在宋代的海外贸易中,商人有将自己的货物数量及去向等情况告知官府的义务。此时,商人需要招募“本土力户”为自己作保,这才有资格接受官府的查验。官府随后将查验结果“牒送”商人准备出海的州县制作“簿”。可见“簿”与“印信文簿”类似,记载着货物与商人的信息,但这一时期的“簿”并非颁发给民间商人的物件,而是出航地官府自制的客商信息记录簿,且当时的货物流通保护者是当地的“力户”,②力户也称“物力户”“有物力户”,是指富有资产财力雄厚的人户,多为国家徭役的承担对象。参阅廖大珂:《宋代牙人牙行与海外贸易》,《海交史研究》1990 年第2 期。这些“力户”的主要职责是负担地方徭役而非买卖中介,从身份、立场、职能等方面来看,显然和中介商不是一个概念。

到了元代,国家按照宋代“市舶则法”的旧例颁布了新的海外贸易条例,但当时的保证人已不再是“本土力户”,而是变成了“保舶牙人”。③参阅《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二十二《户部八·市舶》市舶则法二十三条,剑桥大学图书馆藏本,日本东北大学东洋史研究室私制,第21 页;《通制条格》卷十八《关市·市舶》延祐元年(1314)七月十九日条,见杨一凡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2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年,第573 页。此外,元朝也开始管理内地水路的货物流通。《通制条格》《僱船文约》中记载:

至元三十一年二月,中书省议得,今后凡江河往来僱船之人,须要经由管船饭头人等三面说合明白,写立文约。船户端的籍贯姓名,不得书写无籍贯並长河船户等不明文字。及保结揽载已后,傥有踈失,元保饭头人等亦行断罪。及将保载讫船户,並客旅姓名,前往何处勾当,置立文簿,明白开写。上下半月,于所属官司呈押,以凭稽考。④《通制条格》卷十八《关市·僱船文约》,第578 页。

可见当时内地“江河”的商品流通安全是由“管船饭头”来负责。“饭头”原本是寺庙中主管伙食的僧侣称谓,⑤小林高四郎、冈本敬二编:《通制条格の研究译注》,国书刊行会,1975 年,第303 页。虽不能就此断定“管船饭头”即是僧侣,不过至少从称谓来看他们也和力户、牙人等人在身份、立场、职能等方面有很大区别。至少可以确定,他们应是船户中的“主饭者”,⑥释道原:《景德传灯录》卷六《禅门规式》,见续修四库全书编委会编:《续修四库全书》第1282 册《子部·宗教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年,第15 页。管理着船户们的生计。他们可以自己“置立文簿”开写船户和商人的信息,并且每半个月向官府汇报。这两点都和宋代的方式不同,更接近于明代埠头使用“印信文簿”的情况。特别是开写船户、商人(客旅)信息等内容,与明末“僱船契”的内容几乎一致。《増补较正熊寅几先生捷用尺牍双鱼》的《契帖类》中记载:

僱船契立僱船交契船户×,系是×处人。今将自己民船一只,揽载到×客人名下,×货若干,载至×处交卸。三面埠头,议定船钱水脚银若干,余银到彼地结算完足。⑦崇祯刊《増补较正熊寅几先生捷用尺牍双鱼》卷七《契帖类》,日本东北大学狩野文库藏本,第26 页。可见元明两代雇船契约高度相似,最大的区别在于三面说合的人从管船饭头变为了埠头,也由此可推断元代“管船饭头”保护货物流通的职能之后都被埠头所继承,其登记商人、船户信息的“文簿”自然也作为埠头的“印信文簿”被载入《私充牙行埠头》条文中(参阅表2)。

表2 宋、元、明代协助保护流通的账簿及其所有者

综上所述,《私充牙行埠头》中的“印信文簿”有征税辅助、流通保护协助两大功能。前者是从唐代牙人记录交易信息的“印纸”传承而来,且账簿的所有者自唐至明一直是牙人、牙行等中介商。后者则出自宋代出航地官府的“簿”、元代“管船饭头”的“文簿”,再到明代埠头的“印信文簿”,其所有者的身份、立场、职能各不相同,使用“簿”的官府及“本土力户”“保舶牙人”“管船饭头”“埠头”等团体在称谓上也看不出明确的继承关系。换句话说,国家通过牙行(牙人)辅助征税的方针自唐代以来就已形成,其颁发“簿”的对象及使用方式自唐代至明代都保持一致。在这样的背景下,牙行使用“印信文簿”的目的自然就与商税征收(防止匿税)相关,成为牙行的专有职能。而国家管理水路运输(流通保护)的方针却经历了繁复的变化,自宋代至明代的水运管理者在身份、立场、职能等方面并无相同之处,其“簿”的使用方式也发生过很大改变。在这样的前提下,埠头使用“印信文簿”的历史只能追溯到元代“管船饭头”管理船户(流通保护)的时期。由此可见,国家用同一条法律管束牙行和埠头,只是一种制度上的简化,并不代表两者可以被混为一谈。尽管国家根据《私充牙行埠头》条文给牙行与埠头颁发“印信文簿”,但国家让两者使用“印信文簿”的目的当各有侧重。

三、从国家的管理政策看牙行与埠头

实际上,除《私充牙行埠头》及与之相关的条文外,国家对牙行与埠头采取的管理政策也不尽相同。

(1)国家对牙行的管理政策

国家通过《私充牙行埠头》条文杜绝“私充”(在未获得官府许可的情况下经营)牙行的方针,从明初一直被严格执行到清末。①具体的执行经过,参阅邱澎生:《由市廛律例演变看明清政府对市场的法律规范》,《史学:传承与变迁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8 年)。在此基础上,明朝于嘉靖年间开始要求牙行“纳谷换帖”(让牙行交出部分“牙用”收入,来换取被称为“牙帖”的营业执照)以增加地方官府的收入。②参阅杨其民:《买卖中间商“牙人”、“牙行”的历史演变:兼释新发现的〈嘉靖牙帖〉》,《史林》1994 年第3 期;新宮(佐藤)学:《明代の牙行について:商税との关系を中心に》,《山根教授退休记念明代史论丛》,汲古书院,1990 年。到了崇祯年间,这“纳谷换帖”进而演变成被称作“牙行换帖银”的中央正式征税项目推广及全国,成为了清代“牙税”(牙行营业税)的起源。③参阅钱晟:《从明末“牙行换帖银”的起征看牙行制度的“清承明制”》,《苏州大学学报》2019 年第1 期。同时,国家还将牙行划分为“三等九则”,规定帖文“三年一换”,由此将牙行“纳谷换帖”的行为制度化。④毕自严:《度支奏议》边饷司卷八《覆省直奏报会议充饷钱粮载入考成疏》,见续修四库全书编委会编:《续修四库全书》第487 册《史部·诏令奏议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年,第340 页。

进入清代以后,国家又围绕着“牙帖”的发行,对牙行施行了一系列新政策。

首先是施行了对“牙帖”的定期编审制度。《读例存疑》的《私充牙行埠头》中记载:

一,凡在京各牙行领帖开张,照五年编审例清查换帖……。此条系康熙四十五年,刑部会同吏、兵二部,议覆顺天府尹施世纶条奏定例。……乾隆三十年,户部奏,在京各牙行仍应五年清查更换,其余外省一体停止。⑤薛允升:《读例存疑》卷十七《户律·市廛·私充牙行埠头》,见艾文博主编、黄静嘉编校:《读例存疑重刊本》第3 册,成文出版社,1970 年,第406 页。

可见牙帖“五年编审”制度从康熙四十五年(1706)施行到了乾隆三十年(1765),不过该条文在全国各地的施行情况不一。像顺天府等直隶地区,官府对“牙帖”的实际颁发状况十分清楚,⑥张廷玉:《皇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一《征榷考六》乾隆二十三、二十八年条,见《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32 册《史部·政书类·通制之属》,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年,第24、25、29、30 页。该条文也在乾隆三十年后的顺天府地区被继续施行。而在北京以外地区,该条文的执行力度则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所调整。⑦《湖北巡抚晏斯盛为请定地方官清厘牙行处分例以禁牙行吞骗事奏折》、《江西布政使彭家屏为请停牙行五年换帖之例事奏折》,见吕小鲜:《乾隆前期牙商牙行史料》,《历史档案》1991 年第2 期。

其次是将“牙帖”的发行权上移至各省的布政使司。《清世宗实录》卷一三六,雍正十一年(1733)十月甲寅条记载:

谕内阁,各省商牙杂税,额设牙帖,俱由藩司衙门颁发,不许州县滥给,所以防增添之弊。……饬令各该藩司,因地制宜,著为定额,报部存案,不许有司任意增添。嗣后,止将额内退帖顶补之处查明换给。再有新开集场,应设牙行者,酌定名数给发,亦报部存案。庶贸易小民,可永除牙行苛索之弊矣。

清朝的该项举措是为了杜绝“牙帖”的滥发。由于“牙帖”的颁发数量直接与当地“牙税”的征收总额挂钩,地方官府总会超发“牙帖”以期增加“牙税”收入。但“牙帖”滥发并不能促进当地市场的发展,只会导致市场上出现大量冗余的牙行。这些牙行并无买卖可以说合,唯有向商民“苛索”赖以生存,成为阻碍市场发展的负担。同时,过多的牙行还会引起恶性竞争,引起当地市场秩序的紊乱。

再次是对牙行的经营方式加以限制。江西布政使汤聘在乾隆二十四年(1759)四月十一日的上奏中报告:

臣自到任以来,留心厘剔,凡朋充及兼货、兼地者分别革退改正。……所有各州县城乡市镇,现在牙帖逐一厘清。其有……一货设立多牙,微物给有多帖者,确查产业田粮,概行酌裁改正。①《江西布政使汤聘为请严定上中下三则以清厘牙帖事奏折》,见吕小鲜:《乾隆前期牙商牙行史料》,《历史档案》1991 年第2 期。

可见国家当时对无“牙帖”人员“朋充”(蒙混冒充)营业的情况加以取缔,并打击了牙行“兼货、兼地”的经营方式。因为牙行的“朋充”会导致市场内“一帖数行”,②参阅《江西道监察御史卫廷璞请废止粮食牙帖听民开行以平米价奏折》,见吕小鲜:《乾隆前期牙商牙行史料》,《历史档案》1991 年第2 期。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商民利益。加之“兼货、兼地”的经营,势必造成“牙帖”颁发数量的减少,导致地方“牙税”收入的锐减。

另外,国家还对牙行经营者的资格做了进一步规定。《清高宗实录》卷一二六,乾隆五年(1740)九月戊寅条记载:“近闻外省衙门胥役多有更名捏姓兼充牙行者。此辈倚势作奸、垄断取利,必致鱼肉商民。被害之人又因其衙门情熟,莫敢申诉。……嗣后胥吏人等冒充牙行,作何定例严禁,及地方失于査察,作何处分之处,交该部定议具奏。”而后户部奏准定例:“各衙门胥役,有更名捏姓兼充牙行者,照更名重役例,杖一百,革退。如有诓骗客货、累商久候,照棍徒顶冒朋充霸开总行例,枷号一个月,发附近充军。”③薛允升:《读例存疑》卷十七《户律·市廛·私充牙行埠头》,见艾文博主编、黄静嘉编校:《读例存疑重刊本》第3 册,成文出版社,1970 年,第406—407 页。由此禁止了“衙门胥役”(官府的差役)的充任。此外,国家还发现“各省牙行多有以衿监充任者,每至侵蚀客本,拖欠货银。……以致羇旅远商,含忍莫诉,甚属可怜”,认为“衿监充行其弊与胥役等”,遂决定“将现在牙行逐一详查,如有衿监充认者即行追帖,令其歇业,永著为例”。④光绪《清会典事例》卷一三三《吏部处分例·牙行客欠》,见《清会典事例》第二册,中华书局,1991 年,第718 页。由此也杜绝了地方乡绅充任牙行的现象。

(2)国家对埠头的管理政策

与对牙行的态度不同,国家对埠头经营者的资格并没有做过多约束,也未参照管理牙行的办法对埠头的经营方式采取限制,而是更倾向于将之当作一种徭役来管理。如在嘉靖年间,国家在制造漕运船时,要为每艘船向埠头支付11 两白银的人工费。⑤徐孚远、陈子龙、宋徵璧等编:《皇明经世文编》卷一〇二《梁端肃公奏议·复议节财用疏·节财用》,明崇祯间平露堂刊本,国联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64 年,第21~22 页。这一情况直到万历九年(1581),皇帝“题准,每岁解京白粮,务点殷实粮户正身解纳”后才得以结束。在这以后,漕运中的“埠头等役悉行查革”。⑥万历《明会典》卷二十七《户部十四·会计三·漕运·民运》,万历十五年刊本,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 年,第61—62 页。从中可见埠头在被查革前,是以徭役形式存在的。

其次,地方官府对埠头的“私充”问题还采取了与牙行截然不同的态度。比如万历年间的《青浦县志》卷三《埠头》中记载:

先是以城市富民为埠头,供官府公差船只,吏胥视为奇货,而私埠头坐取运舡商舡牙钱,人心不平。今若以官埠头充私埠头,而令其即以所收牙钱补公费则便矣。⑦王圻:万历《青浦县志》卷三《役法·埠头》,北平图书馆善本,东北大学东洋史研究室私制,第2 页。

原本将富民设为埠头就是为了让他们给官府提供公差船只,从这一点也能看出埠头的徭役身份。不过这工作非但没有回报,还要受到来自“吏胥”的盘剥,这便与在民间水路为商人雇佣船只运输货物获取“牙钱”的“私埠头”形成了鲜明对比。在这样的背景下,官府非但没有根据《私充牙行埠头》的条文取缔“私埠头”,甚至产生了让“官埠头”去充当“私埠头”赚取“牙钱”,将“牙钱”充作公费的想法。这种想法的产生和国家对埠头、牙行两者截然不同的应对措施相关。首先国家自始至终都将牙行看作是一种民间商业组织,即便差遣他们向商人征收商税,①相关研究可参阅新宮(佐藤)学:《明代の牙行について:商税との关系を中心に》,《山根教授退休记念明代史论丛》,汲古书院,1990 年。也并不给他们支付薪水,此外还通过颁布牙帖的方式向牙行征收营业所得(牙税)。在这样的前提下,国家管控牙行时,既要防止牙帖超发牙行泛滥造成的市场秩序紊乱,又要提防牙行“一帖数行”“兼货兼地”经营导致的牙税收入减少。那么,无帖经营的私充牙行,非但不会给地方财政带来收益,还会与缴纳牙税的正规牙行恶性竞争,造成地方牙税收入的锐减,甚而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扰乱当地市场的正常秩序,国家自然欲将之取缔而后快。而国家对埠头的管控则不同,主要是出于维护流通安全之目的,因此只对埠头纵容不良船户扰乱水路治安,克扣船户、水夫薪水等问题加以整顿。②薛允升:《读例存疑》卷十五《户律·课程·盐法》;同书卷二十四《兵律·邮驿·多乘驿马》,见艾文博主编、黄静嘉编校:《读例存疑重刊本》第3 册,成文出版社,1970 年,第385、545 页。此外,官府在雇佣埠头时势必要向埠头及船户、水夫人等给付“水脚钱”(运输费)等薪水,从而变成地方行政上的一笔支出。鉴于这样的情况,让“官埠头”像“私埠头”一样运输往来货物赚取“牙钱”的想法,自然就成为填补这笔支出的好提案。结果,该提案在临近青浦的上海县得以实施。万历《上海县志》的《埠头》中记载:

先年点市居富民为埠头,供上司按临,□公差船只,民甚苦之。万历十一年本府同知郝字掌县事,谓本县南北运粮长及各处客商僱船,牙钱入于私埠,而官埠独受船祸。乃令傍浦有力者为之,而给执照,听取牙钱补公差船费,相沿至今。③万历《上海县志》卷四《徭役·埠头》,日本东北大学东洋史研究室私制,第6—7 页。

从该史料中还可以看到,埠头在将自己所得“牙钱”上交官府之际,领取的并非牙帖,而是“执照”。尽管从性质上来讲牙帖和执照都是营业许可证,但两者还是有明显区别。即,发给牙行的营业执许可证(即“牙帖”)已经出现称谓上的特定化,且没有领取牙帖的牙行被国家当做私牙取缔。而作为埠头营业许可证的执照却没有发生类似的称谓特定化现象,且如前文所述官府对私埠头的经营原本就持称许态度,因此没有领取执照的私埠头也无需担心被取缔。而经过这次改革,埠头的徭役从亲身充役的“力差”变成纳银代役的“银差”,换句话说,埠头向官府上交“牙钱”是原有的徭役被“交银免役”后的结果,④关于“交银免役”的研究可参阅新宫(佐藤)学:《明代南京における铺户の役とその改革:〈行〉をめぐる诸问题》,《国士馆大学人文学会纪要》17 号,1985 年。这和牙行上交“牙用”获得经营许可的目的在本质上大相径庭。与此相关联的,埠头所领取的执照亦可以看作是交银免役的凭证,而这一特点“牙帖”并不具备。

此外,在与青浦县相去不远的嘉定县,也有留下此次改革的相关记载,康煕二十四(1685)年的碑刻《嘉定县为禁光棍串通兵书扰累铺户告示碑》中记载:

本邑娄塘一镇,……埠头一役,向于□地船户□之中,挨轮充任,扣除舡用毎两三分,以供官府出入僱舡之用。此皆自明至清之旧制也。⑤上海博物馆图书资料室编:《上海碑刻资料选辑》2 乙-43,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年,第96 页。

可知,当时的埠头已经按万历时期青浦官员的提案,从经营所得的“船用”中扣除3%的费用上交官府,充当官府的雇船费用。由于碑刻资料中的记载比地方志更贴近当地的实际情况,其将埠头的收入称为“船用”而非“牙用、牙钱”,也间接证明埠头的收入与牙行的收入在性质上有所区别(埠头与牙行的区别参阅表3)。

表3 埠头与牙行的区別

结 语

综上所述,尽管牙行与埠头在经营方式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从商品流通中的职能来看两者有着很大区别。即,牙行的主要业务为买卖说合与商税征收,而埠头的主要业务则是船户管理与货物运输。国家基于两者职能上的特点,也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方式。即,国家将牙行作为民间商业组织来对待,通过颁发“牙帖”收取牙行的营业所得(牙用),对未经许可擅自营业的牙行加以取缔,并对牙行的经营方式与经营者的资格加以限定。对于埠头,国家则视之为一种徭役,对埠头的经营方式与经营者资格也管理得相对宽松,其颁发给埠头的执照亦可看作是交银免役的凭证,对擅自经营埠头(私埠头)的现象还加以鼓励,且只基于流通安全上的考虑对埠头的经营加以规范。由此可见,国家并未将埠头与牙行一概而论。运输契约与《私充牙行埠头》等法律条文未对埠头和牙行加以区分,是出于两者在保护货物流通上的一致立场采取的制度简化。此外,即便是将“写船”看作是劳动力的中介,那也是一种不会发生人身所有权转让的中介,①船户与船夫之间也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参阅陈学文:《明清时期江南的商品流通与水运业的发展:从日用类书中商业书有关记载来研究明清江南的商品经济》,《浙江学刊》1995 年第1 期。这在埠头斡旋的契约中十分普遍,但从牙行斡旋的各类契约中来看却极为特殊。因此从“写船”上并不能得出埠头与牙行相同的结论。

以上的考察结果和学界对埠头的原有认知有很大不同,也通过分析国家的埠头管理政策涉及了当时的江南水路治理状况。事实上,埠头研究和江南地区水利兴替变化的研究也有着联系。②关于江南地区水利兴替变化的研究,参阅冯贤亮:《清代江南乡村的水利兴替与环境变化:以平湖横桥堰为中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7 年第3 期。对此的探讨将作为今后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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