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的四个建议

2020-11-26 22:36王璐璐
商品与质量 2020年44期
关键词:合伙投资人权益

王璐璐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 江苏南京 211800

1 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1.1 投资者准入制度的法律风险

与蓬勃发展的私募市场不相称的是我国私募行业的法律制度体系还未建立,虽然私募基金的优势之一在于所受监管较公募基金相对宽松,其主要的原因是因为从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相对都比较专业,投资者会利用自身的经验与能力保护自己的利益。从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标准来看,我国的私募基金市场还未建立完善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也未对私募股权投资者进行科学的分类管理。

1.2 投资运作中的风险

首先,私募股权投资者大多数情况下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对直接管理人的能力强弱的真实信息也只能通过商业计划书及为数不多的交往来做出大致的判断。在管理过程中也只是通过管理人与被投资企业实际经营者的信息披露,在没有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约束的前提下,很难保障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所依赖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其次,由于一些目标公司都属于高科技行业的初创型公司,被投资企业的代理人一般都是某个领域的专家,相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方,他们对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等信息非常清楚,而投资者想要获得这方面的信息,需要的时间和成本往往较高,这种专业背景也造成了信息不对称[1]。

2 加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

2.1 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

(1)制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我国现有法律对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或信托制的私募股权基金建有相关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政策扶持与监管提出基本要求。但这些规定政出多门,具体操作性较差,法律效力层级和位阶也较低。应在法律层面上尽快制定专门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法,明确PE的合法地位,统一监管规范,同时对现有的相关法律和规范进行修订、合并或废止[2]。

(2)构建强制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二元冶监管体系。首先,应确定统一的法律监管执行机构,统一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管权。其次,通过设立全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监管。

2.2 赋予投资者权利

为纠正普通合伙人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者间权利失衡弊端,笔者认为应从立法角度赋予投资者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建议权、查阅账簿权等,ILPA公布的私募股权准则2.0值得效仿。首先,PE投资者有权知晓PE的机构设置,了解具体机构如投资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等的人事安排,决策权。

(1)PE投资者有权对PE的投资决策进行表决,普通合伙人所做的投资决策,必须与PE设立时确定的投资战略相符,若有修改和调整,均需持有PE绝对多数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最后,PE投资者具有监督权和查阅账簿权。有限合伙人顾问委员会每年应对PE的支出进行审核。

(2)运用特殊契约条款保护投资者权益:①优先分红权条款。一般来讲,被投资企业通常处于成长的早期阶段,其对资金的需求非常迫切,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其他股东都不会希望在融资后马上进行分红,而是应当将被投资企业的利润用于日后的发展与创新中,以增加被投资企业的价值,这样才可能最大化投融资双方的利益;②估值调整权条款。为了规避估值风险,双方会利用对赌协议锁定被投资企业未来可实现的业绩指标,随后根据实际的业绩情况再去调整被投资企业的估值以及股权比例。如果被投资企业顺利完成约定目标,则可以向投资人主张估值调整权,用以弥补在投资协议签订时因为价值被低估所造成的损失,反之由出资的一方行使估值调整权。

2.3 完善救济机制

我国合伙企业法给予投资人在一定情况下能够通过对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以及损害合伙企业权益的第三人等提起诉讼或仲裁等司法救济的权利或行使强制退伙权等权利,但并未对具体的救济途径、救济机制作进一步规定,致使投资人在现实中可能面临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致使投资人和管理人存在较大的权利及信息掌握的悬殊,投资人在信息掌握和合伙企业掌控等方面处于明显弱势地位,若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中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执行,则存在投资人举证难等困境,导致投资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故,建议相关机构在审判或仲裁实践中,在充分考量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特殊性,以及合伙合同(协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适当削弱投资人的举证责任,强化管理人的相关责任,并通过实践总结,适时出台相关规定或解释,以完善投资人的相关救济机制,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3]。

2.4 充分利用合伙合同(协议)

我国合伙企业法在订立时,充分考虑到有限合伙企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予以认可,合伙企业法认可当事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权益分配、损失承担、财产分配、运行治理、重大事项决策、入伙及退出等的意思自治,故合伙合同(协议)是除合伙企业法之外保障投资人权益、防范投资风险的最重要的基础。投资人的权利应当在符合合伙企业法的大前提下,利用合伙合同(协议)的充分意思自治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人的相关权益。同时,还应当对管理人的权利进行约束,明确管理人的权利制约和监督机制,避免出现管理人权利过大及权力滥用等情况。

3 结语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壮大,其对资本市场的促进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但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日益凸显。因此,要加强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才能够更好的活跃我国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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