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电子交单与电放提单

2020-11-27 12:55张玉红编辑白琳
中国外汇 2020年17期
关键词:收货人买方受益人

文/张玉红 编辑/白琳

案例过程

2020年2月,中国M银行向印度客户开立自由议付信用证,要求单据包括发票、全套空白指示空白背书海运提单、保单等。

4月17日,M行收到交单行如下来报:WE HEREBY UNDERTAKE T H A T O N C E P A Y M E N T I S RECEIVED FOR THE ABOVE MENTIONED DOCS, OUR PARTY WILL INSTRUCT THE SHIPPING LINE TO RELEASE THE TELEX BL SO THAT YOUR PARTY CAN GET RELEASE THE GOODS. OUR PARTY IS UNABLE TO SUBMIT THE EXPORT DOCS TO US DUE TO LOCKDOWN PERTAINING TO COVID 19.(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寄单,我方承诺,收到货款,立即指示船公司电放提单。)

出口商愿意电放提单,但前提是进口商先付款。电放提单诚然可解决因信用证项下交单文件流转不及时导致的提货延误问题,避免滞港费等费用的产生,不失为疫情下国际贸易的一种可行的操作模式;但受益人要求先付款,后电放,实际上是将信用证结算改成了预付货款,对买方不利。

申请人与M行意见一致,不同意此方案。申请人的回复意见是:接受邮箱寄单,电放提单在显示收货人为申请人后即付款。M行认为,如此回复虽然买方基本上不用担心付款后货物落空,但电放提单能否顺利提货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将信用证结算改成了TT结算,原来信用证项下的其他单据,例如保单等所带来的保障将不复存在。故对买方回复提出如下建议:同意对方电子寄单,但需确保申请人凭电放提单能顺利提货,M行收单后按照国际惯例正常进行审单操作。

第二次交涉中,卖方同意先电放,后收款,要求M行回复报文:“EMAILED DOCUMENTS ARE ACCEPTED UPON YOUR REQUEST AND WE SHALL PAY AGAINST RECEIPT OF POSSESSION OF CARGOS.”(同意邮箱寄单,取得货权后付款)。

考虑到对方报文表述不是很清晰,M行单证中心经请示总行单证专家,将回复电文更改如下:“APPLICANT PROMISES TO PAY AFTER RECEIPT OF GOODS AND EMAILED DOCS COMPLYING WITH L/C REQUIREMENT.PLS EMAIL THE DOCUMENTS TO THE FOLLOWING ADD.:XXX”(接受邮箱寄单。收到相符单据及货物后将付款);同时,为保障M行利益,M行参照eUCP2.0的规定,加入了要求发送寄单面函及寄单证实电等内容。

5月8日,交单行通过邮箱寄送了单据,但单据存在过三期的不符点。申请人同意先拒付,再接受不符点付款。

案例要点

开证行的责任与开立指定银行可兑用信用证时的考虑

本案中,信用证为自由议付,即受益人只要将相符单据交到任何一家银行,开证行的承付责任就成立了。尽管该信用证规定了“UPON RECEIPT OF THE DOCUMENTS AND THE DRAFTS (IF ANY)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CREDIT, 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AS PER THE NEGOTIATING/PRESENTING BANK'S INSTRUCTION”(收到相符单据后付款)的条款,但按国际商会的意见,这种规定并不会改变开证行承付责任成立的前提,即依然仅以相符单据提交到指定银行为前提,单据在指定银行寄送开证行途中丢失的风险由开证行承担。因此,在缺乏惯例保护的情况下,开证行需与受益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信用证项下,最终的付款人是申请人。因此,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尽量避免开立可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一是可避免单据在指定银行寄送开证行途中丢失的风险;二是可避免在受益人欺诈时,由于存在善意第三方(指定银行),无法通过申请止付令来解除对善意第三方的偿付责任。这种考虑在受益人为新交易对手时尤为重要。

电放提单

“电放”是指由托运人(卖方)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保函后,船公司在不签发正本提单或收回已签发的全部正本提单的前提下(本案属于后者),通过电子报文或者电子信息形式通知目的港代理,船公司无须凭正本提单放货,可凭收货人公司盖章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或凭身份证明提取货物。本案中,信用证原本要求的是“TO ORDER BLANK ENDORSED”的全套正本提单,如果要改成电放,船公司将要求受益人交回全套正本提单,并将电放提单的收货人更改为申请人。电放主要是为了解决货物早于提单到达卸货港(尤其是在近洋运输中)或单据遗失或操作失误等导致买方无法凭正本提单提货的问题。

电放提单不能流通和转让。正本提单做电放后,就丧失了物权凭证的功能以及可流通性和可转让性。托运人手中持有“电放提单”并不能成为其收取货款的保障。因此,卖方同意收款前电放,前提是对买方绝对信任;如果使用信用证结算,还必须保证单据绝对相符(否则很容易被开证行以非实质性不符点拒付,而货物却被电放给了买方,导致钱货两空)。而对买方来说,如货物不打算中途转卖,货物电放可避免向银行申请提货担保的手续和费用;但如果买方在提货前付款,由于不能排除卖方中途更改收货人的可能性(尤其是在远洋运输时间比较充裕的情况下),还是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本案中,M行的回复报文提到“提货后对相符单据付款”,就是为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买方的利益。

不可抗力

UCP600、URDG758、URC522、eUCP2.0等都对不可抗力进行了描述。其共同点是,银行由于某些被视为超出其控制范围的事件而无法履行其付款义务。但对于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国际商会认为应取决于事实,并最终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特殊法院、政府或监管机构来决定。

假设法院或政府认定新冠肺炎为不可抗力事件,相关当事人是应该了解适用惯例的规定的。UCP600第36条规定,“银行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银行恢复营业时,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承付和议付”。可见,相对于URDG758而言(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保函项下的交单或付款无法履行,在此期间保函失效,则保函展期30个日历日),UCP600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对受益人不利。

本案中,银行营业没中断,只是因为快递停运导致单据无法寄出,不属于不可抗力影响范围。但如果是银行营业中断,受益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交单,刚好在营业中断时期信用证失效,银行营业恢复后,受益人再交单,就会产生过效期、过交单期等实质性不符点。因此,受益人可与申请人事先进行协商,对UCP600第36条进行修改,或参照URDG758的规定,在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时,相关的交单期、装运期等可适当进行延展。

案例启示

各方良好沟通,适当灵活调整,促成贸易顺利完成

本案中,如果出口方僵硬地搬出国际惯例,认为已将相符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开证行就必须付款,而不愿意改为电放提单,申请人可能面临被迫在信用证项下付款的风险;但因为无单提不了货,申请人会以合同义务未履行为由向受益人进行追索。如此一来,双方都会增加费用和时间损耗,两败俱伤。再如进口方不接受电放,坚持等疫情过后,邮寄正本提单,则可能导致提货延误,产生滞港费等一系列费用,同样会发生损失。面对疫情带来的复杂情况,双方银行能否在协商过程中起到良好的桥梁作用,至关重要。

疫情下出口商的注意事项

一是签订合同时,可适当约定因疫情导致迟交单、迟装运等的解决方法。如前分析,可参照URDG758的规定,争取适当的保护。

二是争取信用证开立为自由兑用,不仅可控制交单时间,且可将单据丢失风险转移给开证行,还可以向多家银行询价以获取最低的融资成本(如需)。

三是出运前了解本国及目的国的疫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快递服务是否正常、银行营业是否中断等。

四是慎做电放提单。如前分析,电放相当于将货权交给了收货人。尽管在货物还控制在承运人手上的前提下,理论上可以申请变更之前的电放指令,但操作起来不一定成功,且即使成功也会产生额外的成本。因此,选择电放的前提是对买方的资信绝对信任,如果使用信用证结算,还必须保证单据相符。

五是出现突发情况时,积极与进口商协商,灵活运用国际惯例解决问题。本案中,出口商其实也可要求改证,将适用规则改为eUCP,即允许通过电子邮箱交单;并在同时,将海运提单条款改为电放提单。如此,便依然可在相符交单的情况下,得到开证行的付款。

积极推进国际贸易电子化进程

目前,国际商会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电子规则,包括eUCP2.0、eURC1.0、银行付款责任统一规则(URBPO)等;SWIFT组织也在积极推进GTI电子交单模式。进出口商和银行从业人员应加快探讨电子交单的应用,以妥善解决特殊情况下国际贸易结算面临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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