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工程中网络证据的使用探讨

2020-11-27 13:08周淑祺
商品与质量 2020年16期
关键词:支撑杆晾衣架真实性

周淑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 广东省广州 510700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证据在专利审查中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但由于其本身依托计算机处理的二进制代码序列而存在的特性,导致公开的内容具有可编辑性,并且修改的过程不易留下痕迹,因此网络证据存在真实性、有效性难以确定的问题,如何使用网络证据作为现有技术来评判专利申请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在专利审查中如何对网络证据的有效性进行判断,从而为合理使用网络证据奠定基础。

1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规定:“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法定证据形式加入,电子数据即电子证据,其可归结为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网络证据是电子证据重要的组成之一。”

《专利法》第 22 条第 5 款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审查指南》(2010 版)第二部分第三章指出:“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

2 案例1多功能晾衣架

2.1 案情介绍

申请号为201621324132.0,申请日为2016年12月05日。该申请涉及一种多功能晾衣架,可用于晾晒较大面积和较大重量的被褥、被套。权利要求解读:1.一种多功能晾衣架(100),第一晾衣杆(110)、第二晾衣杆(120)、两个第一容置件(130)、两个第一连接端子(140)、两个第一支架(150)、第一连接线(160)、转角器(180)和第一收线器(170);两个所述第一支架(150)分别固定在所述屋顶上;两个所述第一容置件(130)包括相对设置的第一夹持部(132)和第一容置部(134) ;所述第二晾衣杆(120)可容置于两个所述第一容置部(134)上;所述第一晾衣杆上间隔设置有多个第一衣架通孔。

淘宝网上发现多种不同品牌的手动晾衣架,与本申请非常相似。但淘宝上架时间可修改,该证据无法确定公开时间,也没有找到带图评论且时间能够使用的证据。考虑到市场上同类产品较多,故在京东上尝试寻找同款商品,发现品牌“诺依”升降晾衣架有申请日之前的带图评论,时间为2016年11月23日,此为证据1。

在百度中搜索“三杆手动升降晾衣架”,发现有爱奇艺网站公开了晾衣架的安装视频,因此在百度中进一步搜索“晾衣架安装视频”,找到爱酷网和优酷网都发布了“金贵夫人三杆升降晾衣架安装视频”,发布时间均为2016年11月10日,此为证据2。在上述视频网站公布的安装视频中,其晾衣架的结构为与该申请附图完全相同,即该案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2.2 证据判断

从公开时间、公开性、真实性三个方面,判断网络证据的有效性。

对于证据1,京东作为国内知名大型电商网站,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3月公布的《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指引》(征求意见稿)第8.2节“网络证据的审核认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线交易网站”,其网站上商品信息的发布、消费者购物后留下的交易记录、详细交易进程及交易商品的详情在网站上有较为完备的留存手段,且无法随意进行修改,可信度较高。因此,该网站评论时间的准确性是较为可靠的,该证据作为购物网站上公开的内容是能够为公众所获知的,且不易被修改。因此,其公开性以及真实性角度均有较强的可信赖度,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能够作为有效对比文件。

对于证据2,优酷网和爱酷网是大型视频网站,其支持用户上传和下载各种视频,综合考虑该网站信息的形成、存储、收集和信息完整性等方面,对于普通公众来说,修改该网站信息的技术难度仍然比较大。因此,可以认为该网络证据上传时间的准确性是可靠的,作为公众交流平台上公开的内容能够被公众得知,且不易被修改。因此,所记载的内容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

3 案例2晾衣架

3.1 案例介绍

申请号为201420845716.7,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6日。该申请涉及一种晾衣架,结构简单且挂置衣物状态稳定、同时操作灵活。权利要求解读:1.一种晾衣架,包括挂钩(1)和设于挂钩下端的架身,所述架身包括设于架身上部的支撑杆(2)和连接于支撑杆下侧的横搭杆(3),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杆和横搭杆之间由两个对称设置的边杆(4)相连接,所述边杆呈S型,所述支撑杆的两端活动连接有防滑支杆(5),所述防滑支杆可相对支撑杆周向360度转动,所述防滑支杆的厚度自内侧连接端至末端渐薄,所述防滑支杆上设有数排弧形线状突起,所述弧形线状突起向外侧弯曲凸出。京东上发现一晾衣架,在京东的上架时间为2014年12月20日。

3.2 证据判断

从公开时间、公开性、真实性三个方面判定:京东上的客服在问答咨询中明确声称上架时间为产品公开销售时间,因此上述产品的上架日期即为该网络证据的公开日期,同时公众能够完整获知该内容。该网络证据的真实性也可通过与相关技术客服部门确认。因此,认定该网络证据所记载的内容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

案例2中京东货物上架时间一段时间后发现被删除,申请人质疑该证据的公开时间,该证据能否继续使用以及截屏得到的证据是否可信等问题被提出。审查员作出的截屏证据本身具有公信力,而且通过截屏图像能判断上传文件的公开时间,因此该上传文件属于现有技术。值得补充的是,可以与网站技术部门联络,请求配合,查询该证据在网络中的处理痕迹,寻找更多相关辅助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认该网络证据的公开时间、公开性以及真实性。

4 结语

网络证据判定的三个主要因素为确认网络证据的公开时间、公开性和真实性。而判断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一直都是审查中的难点,本文结合案例针对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提出的自己的见解。对于具备一定公信力的网站,结合辅助证据,形成证据链,以确认网络证据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为了建设高级审查机构,审查员应该不断地学习,提升审查水平,丰富法律知识,提高专利的授权质量,维护中国专利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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