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创新

2020-11-27 14:01
江淮法治 2020年18期
关键词: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条例

上海市:探索建立市人大代表法律专家库

日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市人大代表法律专家库聘任仪式暨第一期民法典专题履职学习班开班式,标志着市人大代表法律专家库正式启动运作。

为在人大工作中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促进提升城市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使人大代表在履职中更准确地把握最关键、最迫切的法治需求,提出更管用、更有针对性的代表议案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充分挖掘市人大代表中的法律资源,探索建立市人大代表法律专家库。

上海市人大代表法律专家库主要由上海市十四届、十五届人大代表中从事法律实践和研究的人员构成,共有29人获聘,将充分发挥其法律专业优势,积极为市人大代表履职提供法律支持。

(作者:龚宇一、杨铁山、展翔,摘自上海人大网)

云南省:聘任12名民族立法专家顾问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举行聘任仪式,聘任12名省内外专家学者为省人大常委会民族立法专家顾问。

据介绍,为进一步发挥专家学者在民族立法工作中的咨询服务作用,提高云南省民族立法质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聘任马翀炜、李志农等12名省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为民族立法专家顾问,参与云南省民族立法咨询、立项、起草、论证等工作,聘期为5年。

受聘专家表示,将在工作中发挥专长、积极履职,多建睿智之言、多献务实之策,为加强云南省民族立法工作贡献力量。

(作者:瞿姝宁,摘自2020年8月25日《云南日报》)

山西省:人大代表履职培训网络班开班

近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履职培训网络班开班,这次培训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举办的一次新模式履职培训,驻晋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约620人参加。

省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指出,首次通过网络开展山西省史上最大规模的代表培训,这是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的创新举措,也是新形势下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更好发挥代表作用的具体实践。代表们要站稳政治立场,更加坚定制度自信。要强化履职意识,更加主动履职尽责。要沉下心来,认真学习思考,更加有效地提升履职能力。要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模范带头、勇于担当,不负重托、奋发有为,在转型发展上率先蹚出一条新路来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作者:杨文,摘自2020年8月26日《山西日报》)

青海省:为新时代合格人大代表“画像”“点睛”

近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制定出台了关于做一名新时代合格人大代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拓展代表性质内涵,明确代表职责定位,揭示代表规律特点,部署代表任务要求,丰富代表履职载体,促进了代表工作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良性互动。

指导意见鲜明提出做一名新时代合格人大代表,必须彰显政治性,做到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突出主体性,积极主动围绕大局中心发挥作用;坚定人民性,更加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紧扣法定性,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发挥代表性,把当好代表为人民贯穿履职始终;树牢先进性,增强代表履职能力和水平。

(作者:乔欣,摘自2020年8月31日《青海日报》)

湖南省衡阳市: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

湖南省衡阳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决议》。

决议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统一思想,全面提高对诉源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刻认识诉源治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集中反映,是提升市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二是激发活力,做强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做实人民调解、做专行政复议、做优基层法律服务、律师服务、法律援助、公证等法律服务,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外。三是强化保障,为全面推进诉源治理保驾护航。市县两级政府要积极主动向同级党委、人大汇报,争取支持,帮助解决体制上、物质上、经济上、工作人员上存在的困难。

(作者:阮占江、陈忠、周玉平,摘自2020年9月1日《法治日报》)

陕西省汉阴县:出台领导干部联系县人大代表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四同一建设”工作部署,推进县级领导干部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积极为县人大代表搭建履职平台,陕西省汉阴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汉阴县领导干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制度》。

据悉,汉阴县人大常委会在本届初为“密切常委会组成人员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采取了每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3至5名基层人大代表的做法,但没有形成制度机制。制度的出台,健全了代表联络机制,促进了代表联系工作的有效推进。该制度的制定是落实各级党组织关于对“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要求的具体体现。

(作者:刘小娟,摘自陕西人大网)

江西省:有效破解工会“建会难”“入会难”等问题

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对企业工会组建、职责、经费和财产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支持企业工会履行职责,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设施、活动场所等必要条件和相应保障;上级工会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工会负有指导、服务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政府及其人社等部门应当依法支持企业工会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针对企业工会主席在维护职工权益时出现缺少话语权、维权难等问题,条例规定,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条件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其他企业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条例明确,企业不得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作者:卢翔,摘自2020年8月13日《工人日报》)

浙江省:促进金融业更规范更健康发展

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于2020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对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促进该省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了一系列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举措,提出鼓励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要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制,支持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引导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

根据条例规定,建立完备的金融监管制度是金融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为落实中央要求,条例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工作,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相关工作。具体而言,中央授权地方监管和要求地方强化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均由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可以对存在金融风险隐患的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现场检查,采取相应措施;对民间融资服务企业这一具有浙江特色的金融组织,赋予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在准入备案管理和行政处罚方面一定的监管职责。

(作者:袁华明、章卉,摘自2020年7月28日《浙江日报》)

甘肃省:开启节约用水“新时代”

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节水措施方面明确,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根据水资源的供给能力对城镇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水资源严重不足、生态恶化的地区,应当严格控制兴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将生产生活节水、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节水产品研究开发、节水新技术推广应用的创新项目纳入重点支持领域,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节水建设项目、改造项目、示范项目和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给予扶持。

(作者:田玥,摘自2020年8月1日《兰州晚报》)

广东省:破解制约检察公益诉讼质效难题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决定着力抓住当前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调查核实难、线索发现难、鉴定评估难、赔偿金管理使用难等问题,依据法律政策,结合客观实际,有针对性地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了一系列旨在推动解决问题的具体规定。

决定专门就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野生动物保护等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作出规定,根据民法典关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有关规定,对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规定。

决定总结广东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有益经验,对受损生态环境无法原地原样修复的,就采取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方式作出规定。其中,对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修复监督管理职责,配合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工作以及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修复管理人制度作出规定,推动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执行难问题。

(作者:章宁旦,摘自2020年8月18日《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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