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恶务尽亦务速

2020-11-28 07:23胡建新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20年10期
关键词:专项斗争犯罪行为犯罪团伙

胡建新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胜之年。从近期各地传出的消息看,此次专项斗争声势浩大、攻势凌厉、成果丰硕。一个个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被打掉,一批批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着实令人欣喜和振奋。但欣喜、振奋之余,也不免让人感叹:犯罪团伙如此之多,显然不是一朝一夕生长和形成的,为何平时不予以严厉打击,却要等到专项斗争才将他们集中扫除?

细心的人们或许早已发现,对于黑恶势力的惩治,以前说的是“打黑”,这次说的是“掃黑”,“打”与“扫”虽一字之差,但其广度、深度和力度已然发生明显变化。扫,就是扫除一切黑恶势力,不留任何空间和余地,也就是古人所说的“除恶务尽”。除恶不尽无异于养痈遗患、纵虎归山,将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无穷危害。但除恶务尽亦务速。“赏务速而后有劝,罚务速而后有惩”。对于一切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必须采取坚决果断行动,一旦发现就应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予以严惩。只有这样,犯罪活动才不至于日益猖獗;即使是十分猖獗的犯罪活动,也必将很快遭受灭顶之灾。更重要的是,在及时、迅猛、有力的打击面前,一切蠢蠢欲动、跃跃欲试的犯罪分子都将闻风丧胆、不敢轻举妄动!而这,正是法治社会的鲜明特征和必然要求。

曾几何时,人们对社会上各种犯罪活动的无奇不有惊叹万分,更对一些犯罪分子的胆大妄为愤慨不已。尽管犯罪活动猖獗、犯罪分子猖狂的原因颇为复杂,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平时打击不及时、不得力。在一些地方,某些犯罪团伙及其犯罪活动刚刚兴风作浪的时候,还远未达到集中打击时那种严重程度,可有关部门或不愿担当、不敢作为,或置若罔闻、视而不见,或反应迟钝、行动迟缓,结果积露为波、集腋成裘,皮毛之疾发展成胸腹之患,犯罪团伙几成毒瘤丛生,犯罪活动几近肆无忌惮。据7月8日《沈阳日报》消息,辽宁省新民市犯罪分子杨某甲,自2011年起就纠集一些人员,采用暴力和软暴力等手段,对区内众多商铺、经营单位肆意收取巨额费用,引起商户恐慌,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然而,就是这样一个黑恶团伙,在长达7年时间里为非作歹却毫发无损,直至这次专项斗争才被一锅端掉,究竟喜耶悲耶?

举凡犯罪团伙尤其是黑恶势力,都有一个从滋生到形成再到发展的过程,如果有关部门习惯于等到他们猖獗至极而不打不足以平息民愤、稳定社会的时候,才去重拳出击、严加惩治,不仅会牵涉执法机关更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而且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更大更严重的损害。据7月10日《江苏法制报》报道,自这次专项斗争开始至今年6月份,某省共摧毁涉黑组织115个、恶势力犯罪集团399个,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2899人。这样的成果固然可喜可贺,但倘若平时能够一发现犯罪行为就雷霆出击、迅即惩处,那么,还会有如此之多集中打击的“辉煌战果”吗?殊不知,在集中扫黑除恶的背后,不知有多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已经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和侵害!

毋庸否认,前些年不少地方对犯罪活动的打击,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平时松懈——犯罪活动猖獗——集中严打整治——犯罪活动收敛——再松懈——再猖獗——再严打……表面看来,陷入这种松松严严、打打停停怪圈的只是打击与被打击者之间的较量,实质上却潜藏着一个危害极大的险象:违法犯罪活动因为未受到及时打击而日益猖獗,致使小罪变大罪、“小巫”变“大巫”,甚至使一些原本“胆小”的人也起而效尤、以身试法——法无禁止即可为,孽不受惩即泛滥。看看以前娱乐场所中明目张胆的色情陪侍活动、经济生活中大行其道的欺行霸市行为长期无人惩治,不等于在告诉人们此类活动和行为的“合法存在”吗?事实表明,只有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及时有力的打击,才能遏制乃至根除黑恶势力及其犯罪活动的衍生和滋长,才能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

需要说明,我无意贬低扫黑除恶的积极成果和有关部门付出的心血与汗水;恰恰相反,我要为此高唱赞歌。但我真切希望,经过这次专项斗争、扫除黑恶势力之后,能够始终高悬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保持对违法犯罪行为严惩不贷的高压态势,一旦发现黑恶分子及其犯罪活动露头,就毫不迟疑、坚决迅猛地予以打击,使其没有任何滋长发育乃至形成黑恶势力的机会。我想,这也是“平安中国”建设题中必有之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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