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基本情况分析

2020-11-28 07:41
中国防伪报道 2020年9期
关键词:隐蔽性投融资证据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首次提出是在2006年11月23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法规和刑事法律,侵害不特定多数被害人的经济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一类犯罪的统称。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不是法律的分类概念,而是对犯罪形式分析以后提出来的犯罪的概念。

基本特点

欺骗性强。与传统互联网犯罪或者金融犯罪相比,涉众型经济犯罪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犯罪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规避相关法律,虚构金融项目,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对人民群众的欺骗性也更强。

虚拟性强。新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借助网络平台实施犯罪行为,通过公司网站掩饰犯罪行为,进行虚假宣传;通过网络招募公司员工,很多犯罪成员起初并不知悉犯罪事实,通过网络招聘广告进入公司后才逐步参与犯罪;通过网络渠道接触被害人。

隐蔽性强。涉众型经济犯罪在发展变化中,借助投资理财等虚拟产品,对被害人进行洗脑,隐蔽性不断增强。在具体业务和证据形式上也都有隐蔽性,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经济犯罪,产生大量线上证据和线下证据,同时电子数据成为最主要的证据形式。

利诱性强。涉众型经济犯罪许诺给予放贷人高息、高回报率,通常与放贷人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率的四倍;在得到投资后,一般会采用小额返利的方式“兑现”承诺,诱使放贷人继续加大投资,并鼓动周边人参与投资。

原因分析

监管机制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够强。目前,各级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不够清晰明确,没有做好共同监督与治理。有的政府部门忽视了对“投资者”资质、信用的考察,被不法分子利用;有的地方在发现问题后,处理不及时,或配合不力,可能进一步加大处置难度。

金融法规不健全,調查取证难度较大。我国刑事法律尚有不足或者滞后之处,尤其是在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重灾区互联网金融犯罪领域,有些法律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犯罪成本不高的情况下,犯罪率势必会上升。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地域广、金额大、人员多,难以及时发现;有些被告人案发后逃匿并销毁证据,给查找相关人证物证带来很大困难,增加了调查取证难度。

投融资渠道不够畅通,给经济犯罪留下可乘之机。民营企业在经验中急需资金,但融资渠道狭窄,同时人民群众财富不断充裕,但投资渠道单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正是抓住了投融资渠道不畅的现状,利用了当前投融资市场存在的问题。

被害人被利益蒙蔽,风险意识不强。被害人风险意识弱、法律观念淡薄,受利益的推动和驱使,往往容易上当受骗。部分被害人只关注自己利益能否得到保护,甚至要求释放被告人,让被告人出去后继续从事所谓“事业”,以返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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