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侵权案件中医保报销费用赔偿问题

2020-11-28 13:28齐锦营
文存阅刊 2020年20期
关键词:医疗费用赔偿

齐锦营

摘要:基本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一部分。我国《保险法》中明确提出了“人身保险不适用保险代为求偿权,故在计算受害人的医疗费时,受害人已向医保机构报销的医疗费不应适用损益相抵规则而扣除”。但是,针对受害者已在医保机构报销的医疗费用是否需要被扣除,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有着很大的争议。基于此,本文重点针对侵权案件中医保报销费用赔偿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侵权案件;医保报销;医疗费用;赔偿

在一些交通事故等侵权案件的处理当中,针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是否扣除,其判决结果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一部分人认为医疗费用是受害者在治疗康复方面必须要支出的费用,倘若医疗费用已经获得医疗机构的报销,那么其中的一部分医疗费用,受害者并没有实际支出,所以不应当作为财产损失,而应当进行扣除。另一部分人认为加害者对受害者实施加害行为,其应当承担相对固定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是否有医疗保险而减轻加害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受害人之所以能够报销部门医疗费用,是因为其参加了医疗保险,并按照相关约定足额缴纳了保险费用。这是受害人应当享受到的保险福利,与财产保险是完全不同的。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含义

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目的是为相应范围内的从业人员提供医疗保障,使从业人员在患病时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我国《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包含以下三大种类:第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第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性质分析

我国《保险法》中又明确指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此可见,保险主要包含两种类型:一种是人身保险,另一种是财产保险。而对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分析,发现其具有与财产保险相类似的特点,例如职工因为患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其实就是一种经济损失,但是在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基本医疗保险的作用主要是在受害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病之后发挥,应当归属于人身保险范畴,不能因为与财产损失而将其划分到财产保险范畴。

三、我国《保险法》关于医保报销费用不予扣除的规定

针对人身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中的第四十六条指出“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针对财产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中的第六十条指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通过以上两个法条,我们可以明确,站在財产保险合同角度分析,《保险法》使得保险人(即受害者)拥有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是站在人身保险合同角度分析,保险人(即受害者)又不具有代为求偿权。所以,对于受害者来说,如果是财产保险合同类的诉讼案件,受害人获得了保险公司的报销,那么针对已经报销的部分,其再向加害人要求赔偿的行为就不能得到支持。但是,如果是人身保险合同的诉讼案件,这一行为就会得到支持。所以,根据《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受害者拥有基本医疗保险,那么即便是医疗费用已经获得了保险机构的报销,再向加害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也不应被扣除。

四、医保报销费用不应适用于损益相抵规则而扣除

损益相抵规则,是财产保险中的重要原则,指的事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在损害额内扣除所获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但是,基本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中的一种,其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应该因为适用该规则而被扣除,其原因包含以下三点。

首先,受害者能够获得医保费用报销,是因为其按照约定足额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用,这是受害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合同约定。加害人对受害者实施加害行为,而使受害者遭受损失的赔偿,其实是因为加害人对受害者实施了侵权行为。受害者申请医保报销,与受害者向加害者要求赔偿,所依据的法律基础不同,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符合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条件。

其次,一个人的身体健康根本无法通过金钱来衡量,所以与财产损害赔偿计算相比,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并不明确。所以,如果一个人的身体健康遭受到侵害,则不能通过有效的财产填补规则来计算其具体的赔偿数额。与此同时,人身保险是受害者在日常生活中为了提升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而专门采取的预防策略,医保报销的费用也是其购买医疗保险后应当获得的回报。如果将受害者从医疗保险中应当获得的利益进行扣除,减少加害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最后,基本医疗保险的存在目的,就是确保从业人员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得到基本医疗救治,不会因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而无法安心接受治疗,进而影响其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的恢复。也就是说,基本医疗保险的存在目的,是为了对受害者进行保护,而不是对加害者进行维护,减轻其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更何况,医保费用的报销,也没有使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得到增加。

结语:

综上所述,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侵权类的案件多种多样,费用赔偿的确定也需要用心斟酌。但是加害者在对受害者实施加害行为之后,其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既不会因为受害者购买了基本医疗保险而减轻,也不会因为受害者购买了基本医疗保险而加重,所以其医保报销费用不应扣除。

参考文献:

[1]张兆利. 侵权情形多种多样  择法索赔大有讲究[N]. 中国应急管理报,2019-12-11(003).

[2]张兆利.医保和侵权赔偿可以兼得[J].农业知识,201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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