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问题及重构分析

2020-11-29 12:12
法制博览 2020年26期
关键词:公安部门治安管理警告

边 缘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吉林 长春 130000

现阶段意义上的治安管理处罚,是指相关公安部门以国家为基本出发点,根据相关的法律制度,对相应的违法人员进行行政法律制裁,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对违法人员的人身自由、财产等相关权利予以强制性剥夺,另外,治安管理处罚由轻到重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逐步推行以及实施的过程中,就现今的社会环境而言,还是出现了较多与治安管理处罚相矛盾且互相不适应的问题,这也就意味着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工作的重构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结合现阶段治安管理处罚中存在的基本问题,分析现行治安管理处罚种类重构的重要意义,提出相关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的重构实现途径,予以简单的阐述,以作参考。

一、现今治安管理处罚工作中存在的基本问题

就目前而言,针对我国现阶段的治安管理处罚体系来说,可以根据相关治安管理规定,来有效判断违法人员的违反治安行为情节是属于轻微还是严重,如果由于违法产生的危害程度以及后果并不严重,一般基层民警可采取警告的形式,通过相应的名誉惩戒或者是口头教育,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员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产生更深刻的反思和认识,使其明确自身的问题,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够有效的避免。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基层民警在进行相关的治安行政执法的操作时,大多数违法相关人员在被处以警告处罚以后,由于警告处罚对于违法行为人员本身,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失,往往在态度上都是不以为然,忽视了警告处罚的实际效用。

另外,按照相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人员的处罚规定来看,其相对应的操作在实际生活中的可执行性仍然缺乏足够的力度,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违法人员对于罚款处罚决定并没有产生足够的重视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打击了公安部门在执法工作中的积极性,还为相关治安行政的工作开展增加了不少的困难。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重构的实际意义

公安部门作为治安管理的处罚主体,其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严格的遵循法律依据,更要对自身的相关行为予以约束,必须在相关法律的规定之下,合理的行使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包括对人民群众的权利侵犯,都必须适当的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的设置时,不仅要对执法手段的幅度进行科学的限制,更要对治安规定处罚的适用范围和情况给与更为明确的执法形式,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有效的解决公安部门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存在的基本问题,更全面使得公安民警在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工作中,真正意义上做到有法可依且合法有据,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安部门的执法水平。

其次,由于治安处罚所针对的对象范围涉及异常的广泛,精细到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只有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之下实施执法工作,才能不侵犯人民群众权利。这也就意味着,在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相关设置时,要妥善的考虑到警察处罚权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关问题,不仅要进行充分的权衡,寻求相对平衡点,更要对治安管理处罚类型进行更为合理的设定,如此才能跟上现今社会的发展形势。社会主体逐步实现多元化的过程中,极大的提升了工作中的异质性,使社会关系以及所暴露的相关问题尽可能的简化,公安部门在进行社会治安维护工作时亦会更加的顺利。

三、治安管理处罚重构的实施途径

(一)改变法治环境 调整执法方式

首先,要想警告处罚能够摆脱当前的边缘地位,在治安处罚体系中具有一定的存在性,并尽可能的发挥出其充分有效的作用,除了适当的改变现阶段的法治环境,加大警告形式下对违法人员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改进警告处罚的执法方式,从而更好的进行处罚方式的调整。违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以后收到相关警告处分时,不只是简单的口头改善,而要使警告处罚能够让违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对以后的实际生活中的生存与发展,产生适当的影响,如此才能够让违法人员意识到警告处罚的适应性,全面深刻的反省自我,避免错误的重复发生。

其次,警告处罚之所以被抛弃以及被人民群众逐渐淡忘,亦说明相关公安部门的执法形式,缺少更为必要的调整。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时,不仅要实时的加强治安管理处罚的层次性以及可适应性,更要与时俱进的改善执法过程中采取的必要手段,这对于逐步的提升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水平,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更为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建立完善的转换易科制度 解决执法执行难

针对在进行罚款处罚中,所遇到的难以有效的实施执法工作的问题,可以适时的借助于有关国家以及地区的相关法治规定,建立一套更为科学的罚款与拘留的转换易科制度,更有效的解决罚款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的问题。

所谓罚款与拘留的转换易科制度,简单点来讲就是实行罚款与拘留之间能进行合理转换的制度,如果相关违法人员,由于某种特殊的原因不能够实时的完成公安部门的相关罚款处罚,公安部门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参考依据之下,按照一定的转换比例来进行公式的换算,用拘留时长来合理的进行相关转换,从而完成相应的执法工作,而违法人员也不用在继续缴纳罚款。这种转换易科制度的实质,其实是以其他罚种来进行原罚种的替代处罚,是创新的的一种执法方式,将违法人员的罚款处罚转换成拘留,不仅在执行方式上可以有效的避免不可抗力因素的限制,更能够高效的解决公安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所存在的罚款执行难的问题,更全面的提升公安部门的执法质量与水平。

(三)完善处罚类别 增加“社会服务罚”

从转变处罚方式的角度来看,不断的对治安管理处罚类别进行更新和完善,可以通过将部分行政拘留处罚,转变为违法人员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服务,才算是完成相应的执行工作。

一方面,在治安管理处罚种类中增加“社会服务罚”,可以使得违反管理行为人充分的意识到由于自身的错误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程度,但是可以通过为社会提供一定的社会服务,来作为行政拘留的转换处罚,同时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社会服务罚”,不仅可以有效的解决行政拘留处罚带来的执法限制,对治安管理处罚的创新思路来说,更能够予以更深层次的拓展。因此,对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规定进行创新性的重构存在必然性,其不仅创新了社会管理的方式,更好的适应时代发展的节奏,也更进一步地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另一方面,将部分行政拘留处罚转变成“社会服务罚”,不仅可以适当的减少违法人员行政拘留的比例,同时对于治安管理处罚类别亦可以进行实时的调整与完善,不断的增强治安管理处罚体系的层次性和适应性,更加有利于全面增进社会服务。适当的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工作,可使其自觉成为一个守法懂法的公民,不仅实时的提升了对于法制的正确认识,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治安与秩序。

综上述而言之,相关的公安部门在进行违法人员的执法工作时,不仅要实时的根据实际情况,不断的调整警告处罚的执行方式,更应该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参考依据之下,建立一套完善的罚款与拘留的转换易科制度,以及增加“社会服务罚”的处罚类别的重构建议。并且,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重构,提升处罚种类的多样性,既能够对治安管理处罚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更能够为公安机关的依法行政,以及在保护人民群众的相关权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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