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辩护切入点分析

2020-11-29 14:57刘金瑞胡松涛
法制博览 2020年24期
关键词:辩护律师切入点毒品

刘金瑞 胡松涛

1.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 合肥 230091;2.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18

毒品犯罪嫌疑人在被定罪之前,需要依靠刑事辩护律师去为其权益而去努力。作为实际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就需要去了解对应量刑准则,去探究实际的判定过程,然后对于实际事实进行更加多维度的梳理,由此进入到更加理想的辩护格局。

一、毒品犯罪刑事辩护案例分析

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后,第一次就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供述,很明显的提及到自己在2017年4月22日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的一家网吧,被一个贵州籍男子以送货的方式叫走,6000元一趟,在此之后将被告人带到东莞市厚街,交付给另外一个男子,第二天这个乃至将被告带到四川攀枝花交给一个老板,老板安排其到保山,然后给与被告人一部手机和500元钱,让他们坐车到南伞,到了目的地之后,乘坐一辆摩托车,达到一户人家,然后在那里休息,接着第二天接待他们的男子,用黑色丝袜包裹好对应的毒品,将其捆绑在腰上,然后安排两辆摩托车,将其送到酒店附近,在前往保山的过程中,被缉毒警察抓获。辩护律师指出,在上述的案情中,被告人完全是一个受到他人指示,雇佣的运输工具,即便是运输毒品的行为,也有着很强的属性和辅助性的特点,他仅仅是为了获取少量的运费,并没有参与到毒品交易中去,与幕后的组织者雇佣者相比,他们属于从属和被支配的地位,其所能够产生危害也是比较小的。

接着,辩护律师还指出被告人是受到引诱和胁迫才参与毒品运输的。被告人从小在外地打工,每个月的收入也不是很高,但是突然听到送货三到四天,单后就可以获取6000元的报酬的广告之后,由于比较年轻,缺乏社会经验,难以抵抗住金钱的诱惑,由此很容易陷入到实际的全套中去。从东莞到云南,人生地部署,而且在此过程中还受到其他人的胁迫,比如有个接头男子说过“我们这里四个人,跟杀只鸡一样”。也就是说被告人是在受到胁迫的背景下才参与到实际毒品运输的,并且实际携带行为有着无奈服从的特点。因此,可以将其界定为胁从犯,运输毒品不是他自己的本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条,明确提出被胁迫参与犯罪的,应该依照实际的情况,采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方式来应对。而对于被告人而言,符合法律的规定,应该进行减轻处罚。

再者,辩护律师从行为人造成的负面影响的角度来进行。被告人运输的毒品在运输的过程中就被截获了,实际的毒品也没有流向社会,对于社会造成的影响是可阻断的。毒品数量比较大,但是对于社会公众的实质性危害是不存在的,社会危害也不是很大。希望法院也可以考量到这一点,可以酌情给予轻判。

再者,辩护律师还积极关注主观恶意性方面和认罪态度方面的问题。被告人从归案到侦查的过程中,一直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进行配合,如实的讲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实际庭审的时候也承认自己的错误,表现出深刻的悔罪心态,由此可见被告人的主管恶意是比较小的,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不高。

还有,辩护律师还选择从初犯、偶犯的角度入手,对于单纯运输毒品行为对于本案产生的作用比较小的事实进行归结。被告人是初犯,家庭生活和打工生活中一直表现比较好,没有行政处罚,也没有刑事处罚,也就是说他在此出现犯罪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因此建议合议庭能够从轻处罚,由此给与年轻人一个改过的机会。在实际运输毒品犯罪过程中,很多行为都是受到其他人指示的,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也不是卖家,更不是买家,实际的目的也仅仅是为了获取6000元的运费。依照《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的规定,对于在实际的案件中,如果有从犯情节,自首情节,立功情节,初犯情节,应该酌情从宽处理,依照罪刑相互适应的原则,由此可以使得毒品犯罪分子被挖掘,预防减少毒品犯罪行为的不断出现。

二、毒品犯罪刑事辩护切入点分析

从上述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的过程来看,实际辩护的过程中,作为辩护律师必须要懂得找到有效的切入点,这样是提升辩护质量和效益的关键所在。详细来讲述对于毒品犯罪刑事辩护律师而言,需要将如下几个方面作为基本的切入点:

(一)从不起诉案件入手找到无罪的辩点

也就是说作为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对于各种不起诉案件进行仔细研究,关注实际不起诉中的刑事辩诉法理,继而将其作为重要的切入点,由此引导实际的案件辩护进入到更加理想的状态。比如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属于从犯的状态,犯罪的情节处于轻微状态,此时可以依照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相关规定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不需要判处刑法。另外,同样依照此法律条款,行为人犯罪情节处于轻微的状态,并且有立功表现的时候,认罪态度也比较端正,此时也没有必要进入到刑罚的状态。也就是说要对于行为人的基本特点进行归结看看是否符合上述不起诉案件的条件,如果满足就可以将其引导到无罪辩解的状态。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件进行调查,归结无罪的辩点

存疑不起诉的案件类型比较多样化,出现的可能性比较多,因此实际辩解无罪的时候,需要做好综合考量。详细来讲述,其主要可以归结为:其一,涉嫌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是很清楚,并且实际证据也不足以定罪。可能是因为前后供述不一样,缴获毒品能佐证实际的嫌疑,但是证人和嫌疑人的有罪供述难以相互印证,这就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的内容,在遇到这种情况会被归结为无罪;其二,案件中现在掌握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代购的时候,存在牟取利益,也没有证据对于其犯罪行为进行证明,这也是不符合实际起诉条件的;其三,在实际案件中,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多名证人之间不能相互证明,并且与嫌疑人之间的供述也存在矛盾,在没有其他证据添加的背景下,也是以不起诉的方式来应对的;其四,在实际案件中,实际毒品代购,是为了吸食,此时需要判定是否存在牟利的行为。如果在实际情况中没有介绍费,没有劳务费,不能证实以这样的方式去牟利,也可以不起诉来处理;其五,在案件中,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是很清楚,实际证据也比较少,难以达到充足的状态,此时以在定罪的时候,会因为矛盾不能进行,此时也不符合起诉的基本条件。

(三)关注法定不起诉安检实现无罪切点的寻找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来看,在实际案件中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需要满足对应的情形条件,已经追究实际刑事责任的,需要撤销实际安检,或者不起诉来应对,或者处于终止审理状态的案件,或者宣告无罪的案件。详细来讲述,这种情形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情节比较轻微,并且实际危害在判定之后,界定为不大,不会将其纳入到犯罪范畴中去的案件;其二,实际的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的案件;其三,获得特赦令,而因此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其四,依照刑法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案件;其五,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经处于死亡状态的;其六,其他法律规定,使得行为人处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就是说,要对于这些特殊情况做到全面掌握,然后在实际的法律意见撰写的时候,可以更好的找到切入点,继而为实际的行为人进行刑事诉讼。

三、结语

由此可见,贩卖毒品罪是国家重点打击的刑事犯罪,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要想不起诉或者获得更加轻的判刑,就需要刑事辩诉律师可以切实的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有效的切入点。如果满足实际不起诉的条件,可以向法院提出不起诉的要求,由此使得案件在进入审判阶段之前被消化好。当然,相比较其他类型的案件,毒品案件中检察机关是十分严谨的,需要做到与时俱进,及时掌握变动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找到更加好的切入点,由此确保更好的在实际的刑事辩诉中发挥自身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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