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志愿服务积分制度的法律思考

2020-11-29 14:57
法制博览 2020年24期
关键词:志愿志愿者法律

南 皓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一、志愿者、志愿服务与积分制度的概述

(一)志愿者的界定

1.志愿者的概念

志愿者,国际上定义为“自愿参加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不获得任何好处、财富、名声的活动者”,具体指在不为任何物质回报的情况下,积极主动肩负起公共非强制性义务但不被给与金钱或者物质报酬,付出个体时间与精力的公民。①

2.志愿者的特点

第一,自主性。志愿者参加志愿活动,投身于志愿服务,并不是因为他人意志的强加或者迫于无奈的行动,而是自我意志的体现。

第二,志愿者不追求报酬和经济效益。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不是为了获取物质利益,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形成鲜明对比。

第三,公益性、非利己性。志愿者的付出实际上是对弱势群体的付出或者对公益事业的支持。现在,志愿活动的范畴主要有生态保护、扶贫、公共卫生和文体教育。

(二)积分制度及志愿服务积分制度

1.积分制度

积分制度是指将积分制度应用于人财物的管理,用积分多少来判断人的社会价值,从而映射出人的综合表现,之后将多种多样的物质回报、福利和积分数量挂钩,使其朝着价值较高的人群倾斜,因此起到充分调动受众的主观能动性,激励他们的参加活动的积极性。②

2.志愿服务积分制度

社会上如今所说的积分制度,是指将积分制度应用在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的认定、对志愿者权利的保护及对志愿者的激励。③具体是指建立一个积分系统,在志愿者参加具体的志愿活动或者捐款之后,将志愿者的付出以积分的形式记录在系统里,并根据积分的多少设置可兑换的具体奖励,比如免费体检、免费订阅报纸、免费公交IC卡活动等。

二、我国志愿服务积分制度的实践探索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志愿服务积分制度的实践探索

作为一个新兴的志愿者管理与激励方法,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给与了很大的重视,不仅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在实践中进行了积极探索。

1.政策层面

2016年7月11日,中央九部门联合颁布《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其中第四大点关于深化志愿服务组织服务之下的(十五)条提到“全面推行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建立和不断完善全国层面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为志愿服务国家或者社会组织更好的管理志愿者、展开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技术指导。④;2015年8月,南京颁布了《南京养老志愿服务时间节约实施办法》。提出养老志愿服务时间的储蓄概念,它是指志愿活动的参加者参加为老年人服务的时间,通过法定的经手办理机构记录存档,到志愿活动的参加者或他们的直系亲属老年时再将时间换成服务提取出来。

2.实际落实

2016年年底,工业大学教授汪敏生和他的朋友们,在浦东成立了“义工银行”,这个银行的目的是为年老的人服务,是指是志愿服务时间的自由存取;自2015年秋天开始,“家庭道德银行”在荆门市东宝区浏河社区开始试行,是一种新的积分制监管系统,将行政区划内居民平时的助人为乐善行以积分的形式统计下来。

(二)我国志愿服务积分制度存在的问题

1.记录志愿者所得积分的主体资格的核定

志愿服务积分制度在具体落实中,记录积分的负责主体良莠不齐,多数都是社区随机派一名工作人员在工作之余进行记录,这就容易导致亲朋厚友、无中生有、多多益善,给自己的亲戚和朋友制度之外的特权,对于和自己关系不好或者有间隙的人不积分或者少积分,以至于侵害其他人的权利等社会现象浮现。

2.志愿者积分价值回馈机制的构建

志愿服务积分制度之所以能起到激励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价值回馈体系。制度上的设计往往是很好的,但是在实际落实中出现了很严峻的问题——价值回馈体系没有稳定的来源。简单的讲是指当志愿者在积分累积到一定数量之后去兑换奖励时,被告知奖励或者服务暂时没有到位,无奖可兑。

3.如何建立志愿服务积分系统的公信力

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志愿服务积分系统的公信力问题。如果系统三天开启、两天关闭或者积分获得标准变化无常,将导致丧失志愿者对其的信任,社会评价降低,志愿者参与度降低等现象。

4.志愿服务积分制度的法律监管问题

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志愿服务积分制度拥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将促进我国的志愿服务的积极发展。与此同时,随着现实问题的不断出现,对于志愿服务积分制度的监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唯有加强对志愿服务积分制度的监管,使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展,才能不断促进我国志愿服务的发展壮大。

三、完善我国志愿服务积分制度的法律建议

(一)完善志愿服务积分记录主体资格核定的立法

通过严谨的调研和论证,出台国家层面,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积分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央层面统一标准,严格控制地方相关的立法权以及民间组织的自主裁量权,地方层面深入贯彻落实相关的文件精神,不打任何折扣的执行下去,避免上行下效的情况出现,形成在保持志愿服务积分制度稳定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能动性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完善的志愿服务积分价值回馈法律机制

加强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合作,例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慈善机构;迎合互联网高度发展的新形势,创建现实与网络双轨制的捐赠渠道,为大众献爱心提供便利,例如创立爱心超市官方网站并在各地配置现实的捐赠点;加强法律与道德方面的宣传,积极宣传志愿服务积分制度独有的优势以及对志愿者权益保护的强度,拓宽志愿服务积分价值回馈机制的来源,为志愿服务积分构建具有稳定来源的价值回馈机制。

(三)规定严格明确的法律惩罚保持志愿服务积分系统的公信力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朝令夕改、积分兑换不按规行事以及其他各种损害志愿服务积分系统公信力的现象,尽快通过立法形式,规定对损害志愿服务积分制度行为人的法律惩罚,建立严格全面的法律惩戒机制,使违法犯罪行为无所遁形,还志愿服务积分系统一个碧水蓝天,重新树立志愿服务积分系统的公信力。

(四)健全志愿服务积分制度的法律监督体系

就像法律的实施离不开监督一样,良好的志愿服务环境也离不开监督。构建国家、舆论、公众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在以国家为监督主体的基础上,发挥各大媒体、新闻、报刊的实时性作用,充分调动普通民众的积极性,让一切有利于志愿服务积分制度的力量充分涌流。将志愿服务积分制度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各方监督,以保证志愿服务积分制度可以在制度范围内良好运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总结

通过对志愿者、志愿服务和积分系统的深入了解和研究探索,使我对志愿服务积分制度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在参考了国内外相关学者的大量著作之后,更是使我对志愿服务积分制度有了全面立体的认识,并得以对其提出一些自己的浅显看法。并且结合自己参与志愿活动的亲身经历,给出了几点关于我国志愿服务积分制度发展方面的意见。我对我国志愿服务的发展充满信心,尽管现阶段的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但我相信事物的前进是不可阻挡的。

注释:

①王宏序.“志愿者之家”公益平台的网络志愿者的管理机制研究[D].东华大学,2017.

②景春风.探索会员积分制在医院志愿者管理中的应用[J].现代医院管理,2014.

③徐微.基于“互联网+”视角下大学生志愿服务体系的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7.

④江讯清.中愿服国志务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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