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落政治权力整合的路径选择
——兼论乡村振兴战略下加强村落政治权力整合的新路径

2020-11-29 16:16
创造 2020年4期
关键词:内生村落秩序

(中共曲靖市委党校 马列教研室,云南 曲靖,655000)

村落政治形态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重要结果,对村落政治权力的整合直接关系到村落政治及村落治理的走向。当国家权力实现下沉时,乡村权力结构中的国家力量强大,乡村治理主体的一元化结构明显;相反,国家权力收缩或受到乡村内生权力制约时,乡村权力结构中的社会力量凸显,国家意志在乡村弱化。长期以来,在“国家与社会”研究范式中,围绕着“国家中心论”与“社会中心论”形成了两大理论路线分野,究竟何种性质的力量应该在村落政治特别是村落政治权力整合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仍是学界讨论的焦点。集中体现为“村级组织行政化”和“县政乡派”(乡村自治)的争论。同时,在村落政治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客观上也存在国家政权建设与村落内生秩序的博弈。在乡村社会,始终能够看到“国家”与“社会”的影子,即代表“国家”的“体制性权力”与代表“社会”的“传统治理资源”在乡村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特定的乡村权力结构。不仅如此,历史上对传统乡村权力的整合就存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股力量的博弈。因此,对村落政治权力的整合在历史的现实中就具有了两个维度。本文结合“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梳理村落政治权力整合的路径,并尝试分析或探讨当前乡村治理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对村落政治权力整合的一些新的特点。

一、村落政治权力整合的“国家政权建设”维度

(一)“国家政权建设”的双重内涵

1.“国家政权建设”理论。“国家政权建设”理论是基于西欧近代国家转型而来的词汇,它是一个有着西方特定内涵的学术用语,“用于指称近代欧洲政治、社会转型中国家权力企图深入乡村社会的变化过程。”[1]“杜赞奇指出成功的国家政权建设有两个要素:“一是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控制逐渐加强;二是现代化的民族国家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在逐渐扩大。”[2]作为一种理论范式,国家政权建设维度下的村落政治权力整合强调国家对村落政治权力的控制,即把村落政治权力整合到国家政治体系的控制链条中,保持国家权力对村落社会的绝对权威。

2.国家政权建设的历史和现实。历史和现实中涉及国家权力下沉的国家政权建设与作为具有特定学术内涵的“国家政权建设”理论不同,作为一种客观实践,国家政权建设的历史与国家相伴,它是一种国家政治行为,它与国家的发展演变紧密锁链。

(二)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的乡村整合

1.传统社会及其近代转型过程中的乡村(村落)权力整合。从国家政治权力下沉的政治行为来看,中国历史上的国家或皇权与乡土社会或村落政治并不紧密,“皇权不下县”,县以下的乡土社会依靠乡村内生秩序进行治理。王朝国家的权力末梢只及县一级。这是历史上国家政权运行的总体特点。而从具有特定内涵的“国家政权建设”理论来看,“清末民国时期,中国乡村社会的国家政权建设兴起,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现国家政权机构和国家行政力量的向下延伸,加强国家对乡村基层的监控和动员;二是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确保并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资源提取;三是通过有效的文化整合,促进国家认同、民族认同在乡村社会的发展以及现代价值观的传播。”[3]但二十世纪前半期的国家政权建设并没有实现预期的目标,这一期间,国家明显想要把村落权威整合进正式的政权体系内,但由于国家财力无力支持一个直接控制村落社会的官僚队伍,造成国家利用非官僚化的结构和人员来代行国家在乡村社会的政治职能,它导致的是杜赞奇所说的国家政权建设的“内卷化”之类现象的产生。①参见[美]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6—67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乡村管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政权发生变更,乡村社会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国家层面上,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社会政治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权力下沉到乡镇一级以及国家导入性权威农民联盟、农民协会、合作社在村落社会建立,为国家政权建设提供了政治保障。同时,村落社会也在国家政权建设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自我再造,而被国家权力支配的村级组织成为村落新的权力中心,国家的政治整合能力空前提高”[4]。正因为如此,杜赞奇认为共产党政权完成了国家政权建设的目标。但一味强调国家权力的整合而忽视或弱化乡村社会的内生动力也使乡村社会散失了活力。伴随合作化运动形成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动员机制,把乡村社会引向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国家把动员的范围扩大到乡镇一级,目的是国家层面需要大量的经济支援来完成城市的工业化建设。而这样一种不均衡的发展势必影响城乡关系的和谐。更为严重的是,当村落社会被无条件吸取,当村落不再能为国家层面提供以往所需要的政治经济资源时,就为国家层面的决策者提供了错误估计形势的可能,把本应该从经济角度解决的问题政治化,最后导致的结果是国家与社会高度同一,国家政治整合的道路走向了高度集权化、政治化的歧途。因此,有学者指出,“国家政权建设并非只涉及权力扩张,更为实质性的内容是‘权力本身性质的变化、国家——公共(政府)组织角色的变化、与此相关的各种制度——法律、税收、授权和治理方式的变化、以及公共权威与公民关系的变化’。这意味着国家政权建设要建立起政府与公民间新型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必须完成公共性转变,政府的组织和行动由新的治理原则来规约。[5]

3.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政’村‘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而这场改革率先在农村发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是对农村生产关系和政治体制的根本变革,人民公社失去了指令性计划农业生产的经济功能,无法协调和统率社会。而“面对乡村社会这种经济上的发展和政治上的失控的状况,国家需要确立适应新经济状况的乡村社会治理制度,因此,以国家行政权力和乡村自治权力相分离为基础的‘乡政村治’①一般都认为,最早提出“乡政村治”概念的是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的张厚安教授。他认为,“乡政”是指乡(镇)作为国家依法设立在农村最基础的一级政权,“村治”则是农村最基层农民群众性自治组织。体制也就随之产生”。[6]这一时期,国家放松了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承认农民个人的作用,并在村落社会实行村民自治。以此相适应,村民委员会应运而生。而与“生产队—大队—公社”的三级管理体制不同,村民委员会在性质上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村民自治组织。而在现实操作中,村民自治的实践却遇到诸多困境,一方面,村民自治的民主功能受到质疑,作为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要在事实上承担乡镇党委交办的行政事项,大有“准行政化”的趋势;另一方面,村民自治的治理实践存在诸多问题,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等占据村治机构,村民自治存在‘异化’的可能。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学者认为,国家权力应该主导乡村社会,大力加强乡镇政权建设,特别是县级政权要简政放权,以改变目前乡镇体制上条块分割的状况,提高乡镇政府的工作效率。要强化乡镇体制,还必须将社会体制的下限深入到村落,也就是将村级组织的行政功能扩大或制度化,在行政村村一级实行行政化体制,在村民小组一级实行村民自治体制。②参见王振耀《全国乡镇政权的现实结构及立法的基本依据》,载《中国乡镇政权的现状与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74页。等等。

综上所述,以国家权力下沉为根本标志的国家政权建设是推进村落政治权力整合的一种路径选择,各个时期采取了不同的治理形式,完成了相应的治理目标,取得了不同的治理效果,同时,也存在和面临不同的治理问题。而一些治理问题的存在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密不可分,或者就是国家与社会博弈的结果。

二、村落政治权力整合的内生秩序维度

(一)“村落内生秩序”的“社会”属性

国家政权建设强调国家权力下沉,并把村落政治权力整合到国家政治体系有所不同,村落内生秩序维度下的村落政治权力整合则强调从村落内部的视角探讨村落内生秩序的运行、作用、以及同其他权力主体政治互动关系的状态,即在村落政治场域中,研究村落公共权力的配置关系问题。因此,从村落内生秩序的维度看,笔者以为村落政治权力整合是指“在特定的村落政治场域中,村落内生秩序同其他各种权力主体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共同维护村落政治共同体正常运转的过程以及达成的状态”。而衡量整合程度的标准是权威的合理性和秩序的稳定性。不同时期、不同村落也会因其内部各种权力主体互动关系的多样性而呈现出不同的村落政治格局。同时,村落内生秩序维度也从社会维度弥补了“国家政权建设”理论解释限度的不足。③“国家政权建设”理论无法解释一致的国家政权建设却会形成不同的村落政治格局,这就需要从村落内生权力秩序的维度来分析和探讨不同时期、不同村落的内部权力结构对外部宏观压力的反应和接受程度,以及这一过程中村落内生秩序在维护村落政治运行中的作用。

(二)村落内生秩序的客观存在及其历史演变

1.传统村落社会的内生秩序及其运行逻辑。实际上,“村落内生秩序”维度并不是一种成熟的理论范式,而是一种事实上的村落政治现象。从现实村落社会运行的角度来看,村落社会内部客观存在相应的权力主体影响甚至支配着村落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传统社会,村落权力主体等村落内生秩序在村落政权权力组合、运行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回溯历史,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乡土社会,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是相隔离的。乡土社会内有着内生的权力结构,比如族权、绅权,以及代表皇权的权力结构形式(比如乡亭制、职役制、保甲制等)。在传统社会的乡村政治权力结构中,包括族权、绅权等村落内生秩序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维护村落社会的运行。

2.近代以来“村落内生秩序”的转型。辛亥革命爆发后,传统社会发生急剧变革,国家推行具有西方资本主义政治色彩的“地方自治”。乡村社会的内生秩序(“民权”等)成为乡村治理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地方权威。但在国家权力羸弱的情况下,所谓的地方权威事实上变成了地方豪强。总的来看,从辛亥革命爆发到新中国成立之前这一社会激变时期的各个阶段,村落内生秩序在乡村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在国家政权建设失败的情况下,村落内生秩序并没有实现民主转型,相反却因国家政权建设的“内卷化”而造成村落社会强人和暴力的出现,“地方自治”事实上沦落为地主阶级专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村落内生秩序”的构建与传统内生文化的摧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摧毁了封建的社会秩序,新政权的再造以组织农民、并建立其同新权威的关系开始,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建立了新的联系。农民协会、合作化运动大大超越了村落家族体制,家族势力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7]由于“阶级”观念的引入,“村落已从过去的族性和家族这些划分中变成了不同的阶级阵营。这种阶级观念超越了血缘关系,不再依据血缘关系中的地位来划分每个人的身份,而是依照社会政治经济关系中的地位来划分人的身份,不同血缘关系的人可以被划分到同一阶级范畴内,相同血缘关系的人也可以被划分到不同的管辖范畴内,极大的抑制了族权的发展”①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湖南文艺出版社,2013年。。同时土改的顺利完成,彻底破坏了家族制度得以延续的制度基础,废祠堂,分族产,家族制度等内生秩序受到了严重的冲击,村落政治社会出现了严重的“一边倒”现象,村落政治权力结构中,出现了“只有国家、没有社会”的离奇现象,而社会的缺失也给这一阶段的国家在决策上造成了重大的失误。因此,村落政治权力整合迫切需要村落内部的视角,需要重视社会的需求,需要发挥村落内生秩序的积极作用。

4.改革开放以来“村落内生秩序”的重构与村落内生文化的“复兴”。改革开放后,乡村社会进入了民主发展的新阶段。农村经济结构的变革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政治权力结构,村民自治的实行就是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并在村落政治权力配置方面作出的有益探索。而从某种程度上讲,村民自治是村落内生秩序自在发育的结果。村民自治萌芽于民间,得到国家的推动。在农村改革确立了新的生产关系后,过去与集体劳动、合作经济相适应的村社体制已经无法满足新的生产关系的要求。同时,村落社会又需要相应的组织来对村民进行思想政治、生产力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教育、监督和帮助,为此,村民自发的联合在一起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等,进而成立了新的村治机构。在新的村治机构中,党支部、村委会、村民监督委员会共同组成了“村三委”。而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争议。尤其对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性质与准行政化趋势这对矛盾的诟病。即村民委员会既要履行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民主自治功能,又要执行上级交办的各项行政任务。在现行村落政治格局下,如何处理好“村三委”与乡镇党委政府、“村三委”内部的关系以及同村民小组的关系成为村民自治向实质民主推进的最大困难。特别是乡镇政府职能的扩充和机构的臃肿,造成村民委员会自主运作的外在压力增大。同时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形成了家族文化复兴的物质基础,不少地方出现修祠堂、兴族谱的现象,以村落家族文化为背景的家族势力活跃在村落政治中,家族势力在村民自治推进中的利弊分析成为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如何实现家族势力等村落内生秩序同具有官方导入权威性质的“村三委”的良性互动是当下村落政治权力整合的重要课题。

三、村落政治权力整合的两个维度有效衔接

(一)“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下的村落政治权力整合

事实上,无论是片面追求国家权力的下沉,亦或是过分强调村民的自主性都忽视了两种维度平等、协作、互惠、有效衔接的一面。国家政权建设维度过多的强调了国家力量对于村落政治权力有效治理和整合的作用,忽视了在村落政治共同体再造的过程中应该发挥内生秩序的积极作用,扩大了村落内生秩序自主性的负面效应;而村落内生秩序维度则放大了国家权力给村落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把革命、改革过程中造成的村落政治失序归结于国家的侵入和外界的压力,认为“国家权力改变了乡村社会转型的应然轨迹,几乎把村落社会存在的各种问题都归结为国家权力,主张国家权力从乡村社会退出,撤销乡镇一级政府。”①参见马宝成:《互强型国家与社会关系:村级治理的模式选择》,载《天津社会科学》 2004年第6期。村落政治场域中存在着的这两种对立观点,实际上是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暗线在特定场域的生动体现。现今大部分学者逐渐接受了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观点,国家权力控制与乡村社会的民主转型并不必然是矛盾的,而是一种有机的和谐与统一。代表国家力量的村落正式权力主体应该也可以同代表内生秩序的村落非正式权力主体实现互动、衔接、合作。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认为应该倡导国家政权建设与村落内生秩序相互衔接条件下的村落政治权力整合,应该追求国家与乡村社会良性互动条件下的村落政治形态及乡村治理结构。所以笔者以为理想的村落政治权力整合的规范性涵义应当是:“国家自上而下的政权建设,将村落政治权力整合到现代国家政治体系之中,实现现代公共规则等在全国范围内的普遍适用;同时要求村落内生秩序与体制内权力在村落政治场域中良性互动,实现村落社会政治共同体意识自下而上的聚合与再造,自愿接受、监督和制约国家力量。并最终实现两股整合力量有效衔接、和谐统一的建构过程。”

(二)从多元协同的角度认识和推进村落政治权力整合

而要实现国家力量与村落内生秩序在村落社会的有效衔接,则应暂时跳出传统国家与社会理论框架的局限性,回归村落政治场域的独特视角。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下,微观村级治理研究理应成为村落政治权力整合分析的切入点。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本质是提升国家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效度,实现国家管理社会的模式由统治向治理的过渡,这一转变不仅意味着管理理念的更新,更为重要的是管理主体的多元,从政府一元化管理主体向政府、企业、社会等多元管理主体的转变。缩小到村落政治场域中,应该是村级政治权力主体的多元化参与,包括代表国家权力的“村三委”等村落正式权力主体、代表内生秩序的家族组织、经济组织、社团组织等。他们共同参与到村落社会的管理活动当中,同时处理好各种权力主体在有关村落政治权力竞争中的相互关系,实现国家与社会在村落政治中的合作治理,实现乡村善治。

四、乡村振兴战略呼唤村落政治权力整合的新路径

(一)“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的解释限度不足

国家与社会互动衔接的村落政治权力整合路径毕竟是一种理想模式。特别是在村落内生秩序存在“异化”可能的情况下,对村落政治权力的整合难以绕开也不能绕开国家,特别是更加离不开党的领导。在当前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下,党的领导、国家的帮扶、村落的积极作为三者必不可少。而在这样的条件下,村落政治权力整合具有超出国家与社会互动合作之外的新的特点。而上述理论或路径选择中所强调的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互动似乎并不能很好地解释现实中国的问题及逻辑,所谓的合作治理在实践中依旧难以实现。而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在当前整合乡村(村落)政治权力的过程中实际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实践特点和要求。

(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加强有效乡村治理或乡村整合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之外存在事实上的治理或有效治理维度,更准确的说是国家治理及其乡村振兴的维度。具体来看,“乡村振兴战略”[8]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有关解决“三农”问题的顶层设计,目标是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而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诸多举措,比如精准扶贫、扫黑除恶、美丽乡村建设等。而在推进上述诸多举措的过程中发现其中最基础的一个环节便是原有的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已经不能满足新时代背景下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发展要求。不仅如此,“乡‘政’村‘治’”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村级组织民主建设不足、党支部功能弱化、村民监督薄弱等,特别是乡村(村落)政治权力的异化还会成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短板。在此背景下,进一步加强村落政治权力整合显得更加迫切。

(三)乡村振兴战略下村落政治权力整合的新要求及特点

1.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乡村基层党建。要有效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必须首先做好乡村基层基础工作,核心是发挥党在乡村基层的影响力,保障党的意志能够在乡村基层不变味、不变形,关键是强化乡镇党委在“乡‘政’村‘治’”中的影响力。很长一段时间里,乡镇党委与村级组织的关系十分微妙,并且存在着事实上的利益博弈。乡镇党委的意志不是以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被执行,而更多是通过村治机构中人格化的权力来执行,这就使执行的效果受到个人偏好的影响,缺乏制度化保障。而当前与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相关的重大举措的实施都离不开自上而下的贯通式执行,这就出现了把村级组织“准行政化”的趋势,而乡镇党委则从政治的高度强化其在“乡‘政’村‘治’”中的影响力,整合乡村关系,重塑组织资源,进而保障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乡村基层能够不折不扣的执行。同时,乡镇党委在处理与村级组织的利益关系的过程中特别重视利益综合,搜集村情民风,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进而赢得村级组织和村民的认同与信任。

2.进一步培树行政村党总支(支部)贯彻乡镇(或上级)党委意志的执行力,发挥其在村治过程中的决策力和影响力。乡镇党委能够强化其影响力的关键是充分发挥村党支部在村治过程中积极作用。党支部是党组织的末梢,能够在基层发挥战斗堡垒的作用,乡镇党委与村级党支部是上下级的组织关系,过去在村级组织中存在事实上的“党弱村强”的权力结构关系,造成“村中强人”常常游离于组织结构之外,而村党支部又无法通过这些“村中强人”有效的执行上级党委的政策意志。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党组织与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多以“一肩挑”的形式出现,并且延长了基层党支部的任期,使其与上级党委保持一致。这就使基层党支部既是村治过程中的决策者,又是上级党委和村民意志的执行者。另外,针对村党支部功能弱化及其难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的情况,当前乡村治理的过程中特别强调党建工作,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进而提升党组织的决策力。

3.进一步加强对村治机构负责人思想政治的考核与审查。为保障乡村基层特别是村治机构负责人积极有效地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举措,首先需要保障乡村治理队伍的忠诚、廉洁、高效、专业,打造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却十分突出,乡村黑恶势力、家族势力把持村治机构,垄断村集体资源等情况十分严重,乡村利益分配不公的情况比较凸显。而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多为村治机构或村级组织负责人的个人利益驱使。当然,人的活动都和他的利益有关,但缺乏对村级组织负责人追逐利益的方式的监督则成为利益寻租的基本因素。更为严重的是,村级组织负责人的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村级负责人曾有过违法犯罪的纪录,甚至具有黑恶势力的性质,曾经利用非法暴力在村中谋取相关利益;一些村治机构负责人或就是家族势力的重要成员,进而依托庞大的家族资源,控制“村情民意”,长期占据村治机构,进而成为某个家族谋取村中权威性资源的家族势力代表。因此,亟须从思想政治的高度重新审查村治机构负责人。现实中一些有过作奸犯科的村级组织负责人已经陆续被清除村级队伍。

4.进一步发挥村民在村治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在重塑或整合乡村(村落)政治权力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上级党委政府的影响和帮助,更需要村民的监督和建议,特别是应该重视村民的利益表达诉求。事实上,只有充分的利益表达,才会形成更加全面的利益综合,进而也才能够产出符合民意的科学化、专业化的政策产品。而乡镇政府是村民进行利益表达的政治体系,需要开展相关工作,不断拓宽村民的利益表达渠道。目前,村级组织已经陆续成立村民监督委员会,使得村级组织由过去的“村两委”充实为“村三委”。而如何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作用仍是一个有待继续思考的现实问题,比如,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基本立场问题?即是否能代表村民有效监督村级组织负责人的政治行为。另外青年回村、乡贤回村应该怎样为村级治理发挥积极作用,特别是能否监督村级治理,能否代表民意等。同时,也要注意到乡村(村落)内部的权力关系以及权力博弈,避免一些村落权力主体假借民意寻求自身非法诉求,以及乱访、诬告等扰乱村落正常生活秩序的非制度化利益表达行为的滋扰。在乡村现实工作中,已经有意关注乱访、诬告、诽谤等扰乱村落正常经济政治生活秩序的非法行为。

(四)“三治融合”模式与村落政治权力整合的新路径的提出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确定为乡村振兴战略的设计目标,这实际上提出了一个明确的乡村治理的“三治融合”[9]模式或框架,并且,把“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建设上升到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确立。发展至今,“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已经成为成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框架和科学性的理论框架。“三治融合”模式的提出和实践为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加强村落政治权力整合提出了新的路径。从理论研究层面来看,“三治融合”的内涵比较清晰,学界对此也表现出高度的认同,同时,也出现诸多创新性的成果。而如何实现“三治”的“融”则是接下来一段时期内探索村落政治权力整合的重要课题。对于“三治融合”模式或路径,本研究有一个基本的认知前提,即基层群众自治(村民自治和社区自治)仍是政治基础,德治和法治是“找回自治”的辅助,三者的关系是“主体与两翼”的关系。事实上,推行“三治融合”是在已有的村民自治出现偏离、功能失位的情况下,更加强调法治与德治的作用的结果,即强调把法治与德治这两种治理资本嵌入到已有的自治当中,而非跳出村民自治的框架。另外,“三治融合”的推行仍要以党建为引领,在基层党委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实践。

猜你喜欢
内生村落秩序
打击恶意抢注商标 让市场竞争更有秩序
内生德育:九年一贯制学校德育路径探索
秩序与自由
秩序
油画《村落》
“共享村落”:乡村新的入住方式
“共享村落”:拿什么让人魂牵梦绕
植入式广告的新创意
民办高职获得生机的必由之路
乱也是一种秩序